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程序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程序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财产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附送有关资料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一)申报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财产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附送有关资料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一)申报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企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2、因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转让合同、发票或资产评估报告;
4、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二)申报坏帐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附送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情况的法律文件;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凡在境内发生的,应附送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记录、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债务人财务报告或司法机关的败诉判决资料;凡在境外发生,应附送应收帐款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的确认意见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若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确已发生了上述财产损失,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行扣除,待年度终了再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8月2日公布,自2004年8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县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一)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法规定了企业可以在纳税前扣除一定的资产损失。

然而,这个扣除过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表格及所需材料准备企业首先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此时,企业应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通常,所需材料包括资产损失的证明文件、涉及的合同或协议、相关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

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步:提交申请及初步审查完成第一步准备工作后,企业应将申请表格及所需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将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申请内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进行修改。

第三步:审批申请材料在初步审查合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审批企业的申请。

这一步骤通常由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员进行详细审查。

他们将核对申请表格上的信息与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并对资产损失的性质、原因、金额等进行评估。

审批人员还可能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或进行补充说明。

第四步:审批结果通知税务机关在完成审批后,会向企业通知审批结果。

如果申请通过,税务机关将发放扣除资产损失的准予通知书;如果申请未通过,税务机关将给出不准予扣除的原因和解释。

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第五步:税前扣除的实施获得批准后,企业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将资产损失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应确保在纳税申报表中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好审批文书、凭证等相关材料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整个申请及审批流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任何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操作不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或者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总结起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包括申请表格及材料准备、提交申请及初步审查、审批申请材料、审批结果通知和税前扣除的实施。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的指南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的指南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与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与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建立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部控制,应按照企业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第二章清单申报第三条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包括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受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

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送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第五条申报的确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按填表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2。

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3。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专项申报第六条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XX(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包括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旳审批更新日期:01月29日纳税人在一种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旳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旳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同意旳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旳各项需审批旳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旳,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旳鉴定材料。

一、提供资料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可以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旳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旳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旳中介机构旳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旳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旳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旳与本企业资产损失有关旳具有法律效力旳书面文献,重要包括:司法机关旳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旳立案结案证明、答复;工商部门出具旳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旳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献;政府部门旳公文及明令严禁旳文献;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旳鉴定汇报;保险企业对投保资产出具旳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旳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旳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足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刊登旳专题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特定事项旳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旳申明,重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有关经济行为旳业务协议;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旳鉴定文献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旳资产损失项目,应聘任行业内专家参与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献及有关状况阐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导致旳损失,要有对负责人旳责任认定及赔偿状况阐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旳申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务核查流程及内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务核查流程及内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务核查流程及内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核查流程及主要内容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难以避免的现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2003﹞332号【发文日期】2003-04-18【实施时间】2003-05-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分局: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为规范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及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行为的控管,明确有关经办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审批及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流程(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包括受理申请、收集分析相关资料、调查确认财产损失事实、审核确定损失金额、拟发批复文书等内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包括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资料归档、收回应收帐款的税务处理、大额财产损失的跟踪管理等内容。

(二)审批及管理的工作流程依先后次序分为受理申请、调查审核、整理上报、复核批复、事后控管五个环节。

二、审批及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划分(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及管理由市局与主管分局分工负责,其中纳税人一次申报财产损失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主管分局审核后,拟定书面意见报市局审批,其余的由主管分局审批。

主管分局负责受理申请、收集资料、调查审核、权限内的批复或整理上报、事后控管等工作;市局有关处室负责权限内的审核、批复、督促分局实施事后控管等工作。

A13007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作业指导书

A13007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作业指导书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作业指导书1.0目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管理,维护税基的完整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范化。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财产损失要求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3.0职责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申请,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3.1主管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或属地分局、所)负责受理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资料传递;并将有关申请事项做好台帐登记纳入征管软件系统。

3.2纳税人属地地税分局(所)管理岗按规定时限审核、上报;3.3市(含省直属分局)、县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科(股)按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批复手续,作好台帐登记、统计工作,并将有关审批台帐登记内容及时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对有关数据进行维护或调整。

4.0工作程序4.1申请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损失发生后可即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企业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非因特殊情况,逾期不再受理。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销毁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到现场斟查取证。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需附送下列有关资料:4.1.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产损失发生的种类、类型、损失发生的原因、帐务处理时间和金额、税前扣除理由等;4.1.2 《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附列报送资料清单;4.1.3根据不同的财产损失项目,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适当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4.1.3.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a)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b)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c)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d)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e)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f)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g)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h)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因自然灾害、事故、盗窃等原因而发生的价值减少或损失。

为了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减税降费,税法对企业资产损失提供了一定的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需要按照以下操作规程进行申报。

一、支撑文件准备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支撑文件,以充分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准备的支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产损失发生的证明文件,比如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的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损失情况的证明等;2.资产价值鉴定报告,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价值鉴定报告,以确定损失金额;3.相关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如果损失涉及盗窃等犯罪行为,需要报案并提供报案证明;4.支付损失的相关凭证,包括修理费用、赔偿费用、购置新资产的发票、收据等。

二、资产损失核实与确认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前,需要对损失进行核实与确认。

核实与确认的主要步骤包括:1.核实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比如自然灾害、事故、盗窃等;2.确认损失的具体金额,需要通过资产价值鉴定等方法来确定损失的金额;3.确认资产损失是否已经得到补偿,如果已经得到补偿,则需要在申报中予以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计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计算是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的重要步骤。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根据核实与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2.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限额,计算可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3.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填写到申报表格中,并保留相关的支撑文件备查。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格填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附上必要的支撑文件。

表格填写要点如下:1.填写税务部门要求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包括资产损失的类型、金额、原因等;2.在表格中标明相关的扣除标准和限额;3.如需填写其他附表或说明,应按要求填写完整。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一、资产损失确认在进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之前,企业需要对资产损失进行确认。

资产损失一般分为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两类。

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应参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计算,并由企业会计师对其进行确认。

对于资产损失的确认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的自查核对,确保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资产损失计提确认资产损失之后,企业需要对其进行计提。

计提资产损失的金额应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计算,并记录在《资产损失计提凭证》中。

在计提资产损失时,需要注意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计提的金额准确无误。

三、资产损失的纳税调整在进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时,需要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将资产损失进行扣除。

扣除的金额应在《企业所得税月度纳税申报表》中明确记录,并作为减免项目进行申报。

四、资产损失鉴证业务为了保证企业税务申报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需要进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由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进行操作,并出具相关的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的来源和性质,计提和纳税调整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报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企业需要将相关的凭证和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同时,还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度纳税申报表》并勾选减免项目,并在备注栏中说明资产损失扣除的依据和金额。

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情况,还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务政策,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需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并进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享受到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并充分发挥资产损失的减税效益。

六、税务稽查和风险防范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同时,企业还需要面对税务稽查和风险防范的问题。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
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1.24
【实施日期】2005.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
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审批事项名称:现金损失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批文件;5.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6.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7.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8.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1.分局书面请示;2.企业提交的1-9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分局审批: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市局审批: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现金损失。

审批期限:属于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属于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审批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各环节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现金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3.审核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目录页脚内容1审批事项名称:现金损失审批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

申请人申报时限: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

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页脚内容2予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5、企业内部审批资料;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7、现金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8、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9、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1、分局书面申请;2、企业提交的1-10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页脚内容3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分局审批;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

审批期限:属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崇明县2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

审批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各环节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现金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3、审核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4、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5、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页脚内容4二、市局工作要求: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页脚内容5页脚内容6审批事项名称:坏账损失页脚内容7审批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沪财企一[2000]20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沪财企一[2000]371号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沪国税所一[2003] 47号转发)。

申请人申报时限: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

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情况等。

并申明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4、坏账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5、企业内部审批资料;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7、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页脚内容8踪,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造成坏账损失的,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3)工商部门的有关注销、吊销证明;(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8、对债务人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企业对上述坏账损失的专项说明;(2)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3)债务人所在地消防、公安、保险、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报告、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9、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法院判决书、裁决书;(2)企业专项说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单笔10万元以下坏账)。

10、对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2)企业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页脚内容9(3)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11、对属与关联方的经营往来而发生的坏账损失(除债务重组外),还需提供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12、对属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还需提供债权、债务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

若债务重组双方有关联关系的,还需提供法院裁决同意的判决书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或国有企业债转股有关部门批准文书;7、对属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还需提供企业与被担保单位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相关证明或有经营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

1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1、分局书面申请;2、企业提交的1-13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单笔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分局审批;单笔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

审批期限:属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崇明县2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

页脚内容10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

审批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各环节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坏账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3、审核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4、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5、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6、属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的,还要向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发送《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

二、市局工作要求:3、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4、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页脚内容11页脚内容12审批事项名称:存货损失审批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沪财企一[2000]20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

申请人申报时限: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

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页脚内容1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存货损失原因、赔偿追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存货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4、企业内部审批资料;5、董事会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6、对盘亏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1)存货盘点表;(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对年累计50万元以上存货净损失);(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7、对报废、毁损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1)技术鉴定证明。

年累计存货净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提供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年累计存货净损失50万元以上的,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页脚内容14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2)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3)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4)残值确定说明和有关处理凭证复印件;(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

8、对被盗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9、对发生的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还需相应提供下列资料:(1)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4)有关存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页脚内容15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1、分局书面申请;2、企业提交的1-10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年累计净损失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分局审批;年累计净损失50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

审批期限:属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崇明县2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

审批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各环节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存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3、审核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页脚内容164、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5、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市局工作要求: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