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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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引言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是指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和质量控制的一种常规操作。

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样本,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检测与分析,以评估商品的质量、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的目的、方法、具体步骤以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性。

目的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的目的在于:1.保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次品和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

2.防止有害物质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造成危害。

3.保护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低劣商品的流入。

4.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方法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抽样在进行抽样检验之前,需要确定抽样的数量和方式。

一般来说,抽样数量应该能够代表整个批次商品的质量水平。

抽样方式可以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检验目的来确定,常见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2. 样品保存与标识抽样完成后,需要对样品进行保存和标识,以确保样品的完整和可追溯性。

样品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受到污染和损坏。

同时,样品上还需要标注相关信息,如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批次号等。

3. 检测与分析检测与分析是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的核心步骤。

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和检验目的,可以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检测方法。

常见的检测项目包括有害物质含量、产品结构与性能、微生物检验等。

4. 结果判定与报告根据检测结果,可以对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判定。

如果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商品可以继续流通;如果不符合要求,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整改、退货等。

同时,检测结果还需要编制成报告,以便后续的追溯和管理。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流程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确定抽样计划:根据商品种类和检验要求,制定抽样计划,包括抽样数量、方式和地点等。

2.抽取样品:按照抽样计划,将抽样器材准备好,并进行抽样过程。

3.样品保存与标识:将抽取的样品妥善保存,并进行标识。

4.检测与分析:对样品进行相应的检测与分析,得出结果。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检验检测知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测•一、基本框架•二、基础数学知识和相关的理论知识•三、抽样检验•四、实验室检测进出口商品抽样与检测•一、基本框架•本书共分四章,第一章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第二章为相关的理论知识;第三章为抽样检验;第四章为检测数据处理和检测质量控制。

•对于第一章,都是描述性的知识,大家主要参考培训指南的要求进行复习。

•简要了解:世界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起源与发展;各历史阶段我国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进出口商品检验5个方面的作用并理解其具体含义等。

进出口商品抽样与检测•一、基本框架•要熟悉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进出口商品10个方面的检验业务及其内容;检验方法的分类、特点、应用范围、基本内容和作用;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及其基本内容•应掌握现行的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的含义;进出口商品检验中按性质不同对检验依据的分类。

二、相关的理论和基础数学知识•1、基础数学知识• 1.1 加法原理•完成一件事有n类方法,第一类有m1种方法,第二类有m2种方法,…第n类有m n种方法,那么完成这件事共有•N=m1+m2+…+m n种不同的方法二、相关的理论和基础数学知识• 1.2 乘法原理•完成一件事要分n个步骤,第一步有m1种办法,第二步有m2种办法,…第n步有m n种办法,那么完成这件事共有:N=m1·m2 · … · m n种办法• 1.3 排列•从m个不同元素中,每次抽出n个(n≤m)不同的元素,按照一定的顺序排成一列,叫做排列,用•为使m=n时,上述公式有意义,令0!=1二、相关的理论和基础数学知识• 1.4 组合•从m个不同元素中,每次抽出n个(n≤m)不同的元素组成一组,叫做组合,用下式来表示•组合的几个性质:二、相关的理论和基础数学知识•2、概率论基础• 2.1随机事件及其概率•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件称为随机事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抽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进出口商品检验抽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0)抽样、制样后剩余的样品,应发还报验人,抽样、制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查样品应立即送实验室进行检验。
(3)准备好适用的抽样工具和盛样容器。要根据商品的特性和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应的抽样工具和盛样容器。盛样容器一般应 具备坚固、清洁、干燥、密封等条件,以保证所抽样品不受污染或发生变化。例如对需要进行水分检验的,要能及时密封;需 进行卫生检疫的食品,抽样工具和盛器都要进行消毒防细菌感染;对金属材料抽样需用带电工具,如电钻等,要事先检查绝缘 安全,并准备好抽样时必要的防护设备等等。
(4)到现场抽样前,必须查对商品品名、标记和批次是否与有关单证所列完全一致,防止批次发生差错。*装货物如锡块、 铝锭、钢材等一般全都刷有标志或涂上色漆或加附印有标志的铁片、铝牌、布条、纸卡等,据以识别。散装商品要从数量上加 以匡计核对,防止批次错乱,对包装商品同时进行包装检验。
(5)注意商品的外观检查,查核整批商品有无异常情况。对出口商品如发现标记不符,批次混乱、包装破损、货物受潮受 损,以及外观质量低劣、参差不齐或混入不应有的夹杂物等不正常情况时,应由货主重新整理后方可抽样。对进口商品如发现 同批商品品质有显著差异时,应研究分别抽取样品,对个别特异情况,可另行抽取参考样品,供检验时研究处理。对外包装破 损的进口商品,应按残损鉴定的规定办理。
抽样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检验结果是否准确,同抽样工作有密切的关系。要做好抽样工作必须注意以下 各点:
(1)首先要研究掌握商品的特性,全面了解合同、标准中有关的检验项目和具体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2)制定和实施抽样方案时,要根据商品的数量和堆存地点以及实际情况,研究和采用正确抽样方式和方法。如合同、信用 证中规定抽样方法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执行,合同、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照标准规定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 定的抽样方法和操作规程办理;金属材料抽样需要明火作业进行气割的,要做好有关准备和联系手续,注意防火安全等。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下面是本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对出口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以保障其质量和安全的检验检疫行为。

抽检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承担。

第二章抽检机构第四条抽检机构是指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资格;(二)具有一定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三)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抽检制度。

第三章抽检项目和标准第六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根据食品种类、出口国家和地区、检验检疫对该类食品的风险评估等选择,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严格以国际标准或者国内标准为基础,同时结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二)既有检验检疫需求,又符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三)能够及时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

第四章抽检频次第八条出口食品应当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进行分类管理,依据食品类型、出口国家或地区、质量安全状况等因素设置不同的抽检频次。

第九条出口食品的抽检结果是对该批次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结论,对于抽检合格的出口食品,还应当持续开展后续监督性检查。

第五章抽检程序第十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执行下列程序:(一)制定抽检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应当根据出口食品监管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抽检计划;(二)实施抽检:按照出口食品抽检计划,抽取样品并进行检测分析;(三)评价结果:评估抽检结果,根据需要,对不合格的出口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四)公布信息: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四个环节大全

进出口商品检验四个环节大全

进出口商品检验四个环节大全第一篇:进出口商品检验四个环节大全进出口商品检验四个环节:○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局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

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

(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通关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通关手续: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

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进口清关流程及基本程序进口清关流程1、确认订单.合同.发货日期确认订单——确认货物价格,货量。

确认合同——确认好合同的成交条款,最终发货量,货物价格,最晚出运船期。

2、通知国内代理,联系货代B/L,发票,装箱单,合同,原产地证,质检证书,包装声明等(单证需根据具体的品名,进口国家等具体而定)3、清关流程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

(根据手中提单来确定是到何处换单。

货代提单换船东提单)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检验检测课程4(共五讲)

检验检测课程4(共五讲)

TÜ V SÜ D Group
Department name
16 November 2011
第八节 化矿检验
• 二、现场检查 • 现场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单据,掌握工作内容,工作前应查对货 物的名称、标记、生产批号是否与单证相符,做好工作记录。对 于大宗散装货物,必须在卸货港或者装货港检验。如果发现货物 夹带与货物无关的导物/废料等异常情况,应详尽记载于原始记录 并摄制实物照片。 • 对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室内装饰用石材等在卸货前必 须先进行放射性检验。
TÜ V SÜ D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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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ovember 2011
三、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 2.3 接收概率 • 接收概率:批或过程质量水平为一定值时,使用一定抽样方案验 收时,接收该批或单位产品的概率。(Pa)
TÜ V SÜ D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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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ovember 2011
三、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 2.6 抽查特性曲线 • 抽查特性曲线:以质量水平为横坐标, Pa为纵坐标画出的曲线, 简称OC曲线。
TÜ V SÜ D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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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ovember 2011
三、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16 November 2011
三、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 2 基本概念 • 2.4 生产方风险 通俗的讲,合格的批被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后,判为不合格的概 率,用α表示,也称为错判风、弃真风险、第一类风险。 α = 1- Pa • 2.5 使用风险 通俗的讲,不合格的批样被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后,判为合格的 概率,用β表示,也称为漏判风险,存伪风险、第二类风险。 β = Pa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方式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方式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方式抽样工作是一项既细致又繁重的任务,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有时一批商品数量很大达几万吨,有的为了充分利用仓库密集堆垛,有的散装商品采取露天存放等等,都给抽样工作带来困难。

为了切实保证抽样工作的质量,同时又要便利对外贸易,必须针对不同商品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才能较好地完成抽样任务。

行之有效的抽样方式有:(1)登轮抽样。

进口大宗商品,如散装粮谷、铁矿砂等,采取在卸货过程中登轮抽样的办法,可随卸货进度,按一定的比例,抽到各个部位的代表性样品,然后经过混和、粉碎、缩分,取得代表性的检验样品。

(2)甩包抽样。

例如进口橡胶,数量很大,按规定以10%抽样,采取在卸货过程中,每卸10包甩留1包,供抽样用,既使抽样工作便利,又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3)翻垛抽样。

出口商品在仓库中密集堆垛,难于在不同部位抽样时,如有条件应进行适当翻垛,然后进行抽样,这个方式要多花一定的劳力。

(4)出厂、进仓时抽样。

在仓容紧张、翻垛困难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可事先联系安排在出厂时或进仓时进行抽样,同时加强批次管理工作。

(5)包装前抽样。

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抽样时的拆包损失,特别对用机器打包的商品,在批次分清的前提下,采取包装前进行抽样。

但成包后应补行包装检验。

(6)生产过程中抽样。

有些出口商品,如冰蛋、罐头等,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按生产批次,按照规定要求,随生产随抽样,以保证代表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并补行包装检验。

(7)装货时抽样。

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有条件的可在装船时进行抽样。

如原油用管道装货时,定时在管道中抽取样品;出口食盐在装船时每隔一小时抽样一次,样品代表性都很好。

但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事先研究,出口商品的品质必须稳定能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或是按检验机构的实际检验结果出证进行结算的才适用,否则在装船后发生检验不合格,就难以处理。

(8)开沟抽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正文:----------------------------------------------------------------------------------------------------------------------------------------------------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

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第三条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2元。

三、进口金属材料检验项目分为外观规格、机构物理性能、化学成份、金相探伤等四个大项目,检验收费均按检验结果所代表部分计费。

其费率为:1、申请检验全项的,对外按5‰、对内按2.5‰计费;2、申请检验三个大项目的,对外按4‰、对内按2‰计费;3、申请二个大项目的,对外按3‰、对内按1.5‰计纲;4、申请一个大项目的,对外按2.4‰、对内按1.2‰计费。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就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五条指定场所存放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六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进口食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七条收货人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食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食品及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安全监控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制度,依据风险评估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确定重点监控的进口食品种类和项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监控结果对进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情况,组织对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非贸易性物品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进口食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管理模式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的原料必须来自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种植养殖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应当按照农业标准化要求种植或者养殖;第二十五条基地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生产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应当备案而未获得备案的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基地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第二十六条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基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料出具原料供货证明,并及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监管情况;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的要求和基地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第二十七条对备案基地的疫病疫情监测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备案基地实施疫病疫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要求备案基地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防止疫病疫情的发生;第二十八条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年度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根据食品种类和风险确定监控项目;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监控计划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控,根据残留监控的结果对出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并将残留监控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第二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出口;第三十条自控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控制体系和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自检自控能力;第三十一条添加剂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如实报告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情况;第三十二条派驻检验检疫人员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风险较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报检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三十五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三十六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对从产地运往口岸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实施铅封、加施电子锁以及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口岸与产地协作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20%的比例实施抽查检验;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除该批食品不得出口外,负责查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预警,将该食品生产企业、报检人、代理报检企业报检的所有出口食品的查验比例提高到50%;再次发现货证不符或者不合格的,查验比例提高到100%;只有当连续90天或者连续50批次查验全部符合要求,方可恢复到正常查验比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提高或者降低口岸查验比例;第三十八条口岸查验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适载检验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运装;第四十条非贸易性物品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工程队等自用的食品,符合出口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食品风险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出口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抽查检验、免验等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第四十二条优良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对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自控体系,信誉良好,质量长期稳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其列入优良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第四十三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发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第四十四条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第四十五条信息收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时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社团发布的以及消费者反映的食品不合格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六条信息整理、上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归纳、分析,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四十七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和分析,组织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第四十八条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第四十九条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第五十条解除警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解除警示;第五十一条召回对于发现进入我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食品进口企业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根据产品影响范围发布警示信息;同时,食品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批发、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批发、销售该食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企业拒不实施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出口相关食品,提醒消费者停止消费该食品,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法33条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食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法35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法36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生产、出口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出口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生产者生产出口食品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食品未办理报检手续,逃避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进货人、销售者不如实提供进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报检人、代理人,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第五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商检法

商检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
第三十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
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
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 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 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 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 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 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 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 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 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 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 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 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 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 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 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附件29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按照《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

主管海关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海关年度抽查检验专项业务预算。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关的抽查检验工作。

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海关按照便利外贸的原则,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抽查商品种类和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抽查。

第九条海关有关人员在执行抽查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并对拟抽查单位,抽查商品种类及被抽查单位的生产工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抽查检验第十条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第十一条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包括以下二门:科目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知识》科目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实务》考试总体要求要求考生了解和掌握:一、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相关的经济基础知识,具体包括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内容、商品学的主要基础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中主要的和通用性的业务基础知识,具体包括标准化、抽样检验、数据处理和鉴定业务等内容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工作程序和方法等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科目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知识》本科目考试题型分为是非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三种,满分为100分。

是非题共40道,每题0.5分;单项选择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共80道题,每题0.5分;多项选择题有四个或五个备选答案,其中最少有两个、最多有四个或五个正确答案,共40道题,每题1分。

第一编国际贸易实务基本知识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贸易术语。

第二章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特点、适用的法律规范、有效成立的条件、基本内容、形式和结构。

第三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价格。

第四章国际贸易的运输和保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单据、装运条款和运输保险。

第五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二编商品学基本知识第六章商品学总论商品的本质;商品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商品学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章商品质量与商品标准化商品质量的概念;现代质量理念;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提高和保证商品质量的意义;商品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质量管理;商品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商品标准化;商品标准。

第八章商品品种与分类商品品种的概念;商品品种划分标准;商品品种发展规律;商品分类的概念和作用;商品分类的原则;商品分类的方法;商品分类的标志;商品目录;商品编码;HS编码制度的产生、HS编码的结构、HS编码的归类总原则。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1. 引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是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介绍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包括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检测标准和验货流程等内容。

通过严格的检验流程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可以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

2. 样品采集样品采集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第一步。

采集样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样品数量和代表性:根据检验要求,确定需要采集的样品数量。

样品应尽可能具有代表性,应该从不同批次、不同供应商甚至不同地点采集样品,以确保全面评估商品质量。

•样品包装和保存:采集到的样品需要采取适当的包装方式,防止样品污染或变质。

通常可以使用密封袋或密封容器进行包装,并在外部标明样品的相关信息。

在采集完样品后,还需要妥善保存样品,避免样品的变质或损坏。

3. 实验室分析采集到样品后,需要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实验室分析可以通过以下主要方法来进行:•物理性质测试:包括样品的尺寸、重量、外观等物理特性的测量,以评估商品的外观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化学成分分析:通过化学方法和仪器对样品中的成分进行分析,包括检测有害物质的含量、检测商品中的添加剂等。

•微生物检验:对食品等易受微生物污染的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以确定是否存在细菌、霉菌、寄生虫等有害生物。

•安全性评估:对化妆品、药品、食品等商品进行安全性评估,通过实验室分析检测商品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 检测标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需要参考相关的检测标准。

检测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具体选择哪种标准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出口目的地国家的要求。

在选择检测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适用性:检测标准是否适用于具体的商品类别,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合规性:检测标准是否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的要求和法规,以确保商品能够顺利通过进出口的检验。

•更新性:检测标准是否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要求保持一致,以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计量检验:以产品的计量结果进行判定的检验。可靠性高,样本量少,精密,能够提 供更多、更详细的产品质量信息,能给予一个明确的测定值,误差的测定容易进行;必须 预先假定分布律;适用于质量不易过关的、具有破坏性的、本身很贵重或者本身不贵重但 检验费用很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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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
根据检验的数量分类
计点值:以某一件产品上或某单位产品上发生的某种质量特性为单 位;如一件产品上的疵点数、划痕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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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
质量指标的概念
质量指标:定量评价质量的质量特性值;是规定了界限值一个特 殊的质量特性值,代表了这一产品某个方面的质量要求。
单位产品的质量指标: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 批的产品的质量指标:对应于批中所有单位产品的不合格品数、不 合格品率、某个质量特性的平均值、均方差、变异系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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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抽样检验、计数抽样检验、计量抽样检验的概念
抽样检验:利用样本对产品或过程进行的检验,又称抽样检查,简称抽 检。
抽样检验的总体,往往以批的形式出现。 计数抽样检验:在判断一批产品是否可接收时,只计算样本中不合格数或 不合格品数的抽检方法。 计数抽样检验比较简便,常用目测,极限量规“过,不过”的测量方法, 计算工作量少,检验的管理工作比较简单,而且能把多种质量特性作为一个整
(1)检验批的范围:保证检验批的质量特性是均匀的 (2)抽样单位:根据检验批的产品特性和包装情况来划分,如手套、鞋以一对、 一双为单位来划分,电冰箱、电视机以一台为单位来划分,散装物料以一个容器 或一个船舱为单位来划分 (3)样本数量:根据检验批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抽样标准,确定样本数量 (4)判断规则:确定接收检验批的判断规则,由抽样标准提供。把样本的检验 结果,与判断规则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接受该批,还是拒收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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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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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客户订购一批灯泡,40个集装箱,共20000纸箱 老工艺生产,10000箱,10个工班,1000箱/班,100个/箱;100,000个/班 新工艺生产,10000箱,10个工班,1000箱/班,100个/箱;100,000个/班
在工厂生产流程中,每个灯泡都进行亮/不亮的检测,不亮的,作为废品处理;亮的, 入库储存
三等品等类别;如废品数、不合格品数等
计点值:以某一件产品上或某单位产品上发生的某种质量特性为单
位;如一件产品上的疵点数、划痕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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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

质量指标的概念
质量指标:定量评价质量的质量特性值;是规定了界限值一个特
殊的质量特性值,代表了这一产品某个方面的质量要求。 单位产品的质量指标: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 批的产品的质量指标:对应于批中所有单位产品的不合格品数、不 合格品率、某个质量特性的平均值、均方差、变异系数等
可接受质量水平、平均检出质量、平均检出质量上限、中位质量水平的 概念

可接收质量水平:为了进行抽样验收,作为过程平均认为可接收的批中不符合 规范要求的单位产品的最大比例。(AQL) 具有AQL质量的产品被拒收的概率就是生产方风险。AQL也称为合格质量水平。 平均检出质量:对一定质量的产品,用某一抽样方案抽样检验后,检出产品的 平均质量水平。(AOQ)
抽样检验方案的内容:

(1)检验批的范围:保证检验批的质量特性是均匀的 (2)抽样单位:根据检验批的产品特性和包装情况来划分,如手套、鞋以一对、 一双为单位来划分,电冰箱、电视机以一台为单位来划分,散装物料以一个容器 或一个船舱为单位来划分
(3)样本数量:根据检验批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抽样标准,确定样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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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不合格、不合格品、不合格(项)率、不合格品率的概念
不合格: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范要求,也称为不合格项。 缺陷:质量特性不满足预定使用要求。
不合格是与图纸、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相比,这些规定要求与使用者的使用
要求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不合格品: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不合格的单位产品。 不合格品的分类:按质量特性的重要性,或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分A、B、 C三大类别以及致命不合格类。两种分类方法。 不合格率:总体中不合格项数目除以总体中单位产品总数 不合格品率:总体中不合格品数目除以总体中单位产品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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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的概念
狭义:是指产品的技术性能。 广义:包括狭义的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合起来称为全面质量。 产品质量是工作质量的最后体现, 质量检验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抽样检验是质量检验中的一种先进方法 单位产品质量:单位产品满足社会需求(符合技术规范)的程度,是消费
转变为计数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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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样本、样本量、样品的概念
样本:以抽样为目的,从批中或过程中随机抽取供检验用的单位产品。 抽样检验均依据对样本的检验结果对批或过程作出是否接收的判断。 样本量:样本中包含的单位产品数,也称为或样本大小。(n) 样品:样本中的单位产品,也称为样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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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根据批与批之间的质量关系,可分为: 连续批:批与批之间质量关系密切的连续提交检验的系列批(待检批可利 用最近已检批提供的质量信息)。 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主要原材料、制造场所等基本相同,在某一规 定时期内连续生产的一系列批,可认为是连续批。 连续批来自同一生产方,并且抽样次序与生产次序相对应。 孤立批:不能定为连续批的批。
和科学的方法对产品实施检验,对质量情况作出评价。 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一般是在企业检验的基础上进行,通常采用抽样检验 的方法。主要是监督检验、校核检验、认定检验、最终检验、交接检验。 其目的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产品数量、质量在独立检验基础 上进行公正的评价,供有关方作为交接结算、判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偏重于保

以1‰的比例随机每班抽取100个进行检验
检测指标: 亮/不亮:亮为合格,不亮为不合格 疵点数:每个灯泡允许存在1个疵点,发现2个即为不合格 寿命:连续使用1000小时以上为合格 不合格品< 2个,该工班产品为合格,如不合格品≥3个,该工班产品不合格,全检 不合格品=2个,再抽100个进行检测,如不合格品< 3个,该工班产品合格;如不合 格品≥ 3个,则对该工班所有产品进行检验。
少了,节约了检验费用、人力和时间;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少,可能存在误判;适用于批 量较大、价值较低、质量特性多且质量较稳定或具有破坏性的商品检验;其结果是“估计 质量” (数理统计方法推断出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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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

检独立的第三方身份,以公正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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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抽查特性曲线、鉴别比的相关知识
抽检特性曲线或抽查特性曲线:以质量水平为横坐标,Pa为纵坐标
画出的曲线,简称OC曲线。 鉴别比:对应接收概率为10%的质量水平与对应接收概率为95%的 质量水平之比,用代号OR表示。也有用连续OC曲线上点(PQL,1-α ) 与点(CQL,β )直线的斜率来定义。

平均总检验量、平均抽样个数的概念和表示符号;
平均总检验量:根据接收批样本量和拒收批的所有产品计算出的平均每批要 检验的单位产品数。(ATI) 平均抽样个数(平均样本量):指用一定抽样方案作出接收或拒收判断时, 平均每批要检验的样品数。(A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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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抽样检验方案及抽样检验标准

抽样检验方案是抽样检验所使用的样本量和有关批接收准则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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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抽样检验、计数抽样检验、计量抽样检验的概念
抽样检验:利用样本对产品或过程进行的检验,又称抽样检查,简称抽
检。 抽样检验的总体,往往以批的形式出现。 计数抽样检验:在判断一批产品是否可接收时,只计算样本中不合格数或 不合格品数的抽检方法。 计数抽样检验比较简便,常用目测,极限量规“过,不过”的测量方法, 计算工作量少,检验的管理工作比较简单,而且能把多种质量特性作为一个整 体规定为一个质量标准。
供更多、更详细的产品质量信息,能给予一个明确的测定值,误差的测定容易进行;必须
预先假定分布律;适用于质量不易过关的、具有破坏性的、本身很贵重或者本身不贵重但 检验费用很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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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

根据检验的数量分类
全数检验(百分之百检验):对全部单位产品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或对全部单位
产品的某项或某几项质量指标的检验。提供较多的质量信息;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
证和评价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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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单位产品的概念
单位产品:为了实施抽样检验或试验并能获得观测值的基本单位。

检验批的概念
检验批: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起来的在一致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单位
产品。 一致条件(有时称为同质性条件):同一生产过程,相同的生产条件和相
近的一段生产时间。
批量:批中包含的单位产品数量。(N)
和财力,且由于检验工作单调,检验人员疲劳,也会导致漏检、误检现象,并非万无一失
的;适用于批量少,质量特性少且质量不稳定,非破坏性的商品检验;其结果可认为是 “实际质量”(或接近真实质量) 抽样检验:按照事先已确定的抽样方案,从被检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部分单位产品组
成样本,根据对这部分样本的检验结果判断批量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的检验。检验的数量
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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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的概念
质量检验: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测定、比较及判断的活动。

根据判定方法分类
计数检验:与规格或标准作比较后把产品分为合格、不合格,或者分为一级品、二
级品、三级品等进行计数判定的检验。简便,费用少,不需要预先假定分布律;质量信息 少;适用于仅能计数值来进行质量判定的产品检验 计量检验:以产品的计量结果进行判定的检验。可靠性高,样本量少,精密,能够提
抽样计划带有改变抽样方案的规则,而抽样程序则包括选择适当的抽样计 划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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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批的接收与拒收
批的接收与拒收指由样本中获得的信息来判断批是否满足抽样方案规定的
接收准则,满足接收准则的称接收该批,否则称拒收(或不接收)该批。
习惯上,常称“接收该批”为“判该批合格”,“拒收该批”为“判该批
平均检出质量上限:在产品质量水平整个变化范围内,AOQ的最大值。(AOQL)
中位质量水平:对应接收概率和拒收概率都为50%的质量水平。中位质量水平 也称为无区别质量水平。(I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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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标准型抽样检验、挑选型抽样检验、调整型抽样检验、逐批检
验的概念
标准型抽样检验:具有所需要的OC曲线(抽检特性)的抽样检验。 挑选型抽样检验:对判为拒收的批必须进行100%检验的抽样检验。 也称为剔换型抽样检验。 调整型抽样检验:对连续批,依过去的检验结果来调整抽样检验严 格度的抽样检验。
者心目中的质量。
批量产品质量:对应于批而言,以批量产品中的不合格品数量、比率或某 个质量特性值来表示。 批量产品的质量取决于单位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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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

质量特性和质量特性值的概念
质量特性:每一种产品或每一个部件、零件本身的一种质量状况。 质量特性值:质量特性的量化表示。 计量值:连续的,可用量具、仪表等进行测量,连续性数值 计数值:离散的,不能应用量具、仪表来度量,非连续性的正整数值 计件值:以件为单位,一般分为好与坏(合格与不合格),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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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

抽样方案、抽样程序、抽样计划、抽样系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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