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鹤山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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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玉米收购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玉米收购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玉米收购处置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粮食产量不断增加。

然而,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其中超标玉米的收购和处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收购标准。

1. 收购对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玉米生产企业;2. 收购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收购,对超标玉米进行严格甄别和排除;3. 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收购,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处置方案。

1. 检测与分类,对收购的玉米进行严格检测,对超标玉米进行分类处理;2. 合理利用,对于未超标的玉米,可用于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等领域;对于超标玉米,可用于生物能源、工业原料等领域;3. 安全销毁,对于无法利用的超标玉米,应进行安全销毁,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监管与责任。

1. 政府监管,加强对玉米收购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2. 企业责任,玉米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收购,对超标玉米进行及时处置,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3. 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五、宣传与教育。

1. 宣传政策,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2. 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民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管理和安全意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结语。

超标玉米的收购和处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完善政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能够有效解决超标玉米问题,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超标小麦收购处置方案

超标小麦收购处置方案

超标小麦收购处置方案小麦是我国主要的粮食作物之一,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然而,在实际种植和收获过程中,由于天气、土地和肥料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小麦品质不佳或超标的情况。

针对超标小麦的收购处置存在一定的挑战,需要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

超标小麦的分类超标小麦通常分为两种情况:•基本超标:即小麦籽粒的含水率、杂质率和矮化率等指标略微超过国家标准,但营养成分和口感并未受到很大的影响。

•严重超标:即小麦的品质严重不达标,如高含水率、高杂质率、高不完善粒率、严重霉变等情况,对食品安全和健康产生潜在危害。

根据小麦超标程度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收购和处置方案。

超标小麦的收购针对基本超标的小麦,收购方案比较简单。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采购价格相对市价稍低,但高于成本价,以激励农民主动参与超标小麦的交售。

2.进行小麦的分级和分仓储存,将超标小麦分配到不同等级的仓库中,并分离存放,避免对优质小麦产生污染。

对于严重超标的小麦,由于存在品质和安全风险,收购难度较大。

下面是一些有效的收购措施:1.把严重超标的小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包括销毁、收购归集等方式,以保证纯净的市场环境。

2.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收购专项资金和补贴政策,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以保证超标小麦的及时处理。

3.建立专门的收购窗口,并加强制度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超标小麦的流通。

超标小麦的处置针对基本超标的小麦,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精细加工:对含水率稍微偏高的小麦,通过精细加工等方法,可以获得更高质量的面粉或小麦胚芽。

2.转化利用:采用热处理或生物发酵等技术,将超标小麦转化成高附加值的动物饲料、酵母等。

而针对严重超标的小麦,则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处置措施。

1.销毁处理:对于存在重金属、霉菌、致癌物等潜在风险的严重超标小麦,应该采用销毁方式进行处理,以避免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2.其他处理方式: 对于一些可以回收的重要物质,如发酵饲料等,也可以采用特殊的方法处理,以达到合理利用的目的。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扌千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经过检化验判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

第四条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各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加强粮食质量与卫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市粮食部门负责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对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转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向销售转化等管理制度。

市农林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加强对市场成品粮的抽检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环保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卫生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粮食、财政、发改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超标粮食收购价格,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超标粮食收购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市分行按照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超标粮食监测和处置启动第七条实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县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县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县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县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县区超标粮食的处置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区应建立完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机制,包括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

第三条县区应制定超标粮食检测和监管标准,确保对超标粮食进行及时、准确的检测和评估。

第四条对于经检测确认为超标粮食的,县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对于已经过期的超标粮食,应予以彻底销毁,不得流入市场。

2. 对于尚未过期但超过国家标准的超标粮食,可以考虑退回生产厂商,要求其负责处理或进行修复。

3. 对于超标粮食的来源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县区应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监管,建立相关台账,做好记录,确保处置过程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第六条县区应积极开展对食品企业和生产者的检查和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县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制度,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县区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超标粮食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安全的食品。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此前的相关问题,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则】本办法所称县区超标粮食,是指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其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或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微生物数量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的处置,是指通过销毁、退回、修复等方式对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与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人,是指在超标粮食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中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经营者、监管人员等。

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超标粮食是指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或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指标的粮食。

超标粮食的存在对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来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一、超标粮食检测和监测。

对于进入市场的粮食产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测和监测。

建立健全的超标粮食检测体系,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超标粮食处置流程。

一旦发现超标粮食,应立即启动处置流程。

首先要对超标粮食进行封存,防止扩散和交叉污染。

然后进行分类处置,将超标粮食进行有效处理,包括销毁、回收等方式,确保不会流入市场和消费者手中。

三、超标粮食信息公开。

对于发现的超标粮食情况,应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超标粮食的品种、数量、流向等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公众有权知情,也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的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和风险防控。

对于生产、经营超标粮食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超标粮食风险防控工作,加大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市场。

五、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公众自觉抵制超标粮食,才能有效减少超标粮食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六、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超标粮食处置水平,确保粮食安全。

综上所述,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只有加强超标粮食的监测、处置和风险防控工作,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希望各级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确保超标粮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区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区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区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区超标小麦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区内收购超标小麦的收购商、农户等相关方。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超标小麦:指含有超出国家规定限量的农药残留或重金属成分的小麦。

2.收购商:指收购区超标小麦并进行处置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收购标准1.收购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收购,收购的小麦不得超过国家农残标准规定的限量。

2.收购商应对每批次的小麦进行抽检,不得收购存在问题的小麦。

第五条收购程序1.收购商应向农户提供详细的收购流程和要求,并签订收购合同。

2.收购商应按照收购合同约定,及时收购农户的小麦。

3.收购商应对收购的小麦进行严格的登记和管理,确保收购记录真实可查。

第六条处置措施1.收购商应对收购的小麦进行检测,若超出国家规定限量,则采取下列处置措施:(1)及时通知农户,要求其配合处置措施。

(2)在收购商的责任范围内对超标小麦进行销毁处理,保证其不能流入市场。

2.收购商应将超标小麦的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并编制销毁报告。

第七条处罚规定1.对于收购超标小麦未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处理的收购商,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对于故意销售超标小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定期对收购超标小麦的收购商进行抽查,并对其收购记录进行核实。

2.收购商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销毁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条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超标粮指的是含有农药残留、霉变或其他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

超标粮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粮食品质和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为了有效处置超标粮,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制定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超标粮收集。

1. 建立超标粮收集点。

在各地设立超标粮收集点,由当地政府主导,各级粮食部门协助,负责接收和收集超标粮。

收集点要选择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方便民众将超标粮交付。

2. 制定收集标准。

明确超标粮的收集标准,包括超标粮的种类、数量、收集时间等。

同时要建立超标粮收集登记表,对每一批收集到的超标粮进行详细记录。

二、超标粮处置。

1. 封存超标粮。

收集到的超标粮要进行临时封存,以防止继续流入市场。

封存的地点要选择在无人居住的地方,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2. 安全销毁。

超标粮的销毁工作要由专业的机构负责,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销毁,确保超标粮不会再次进入食品生产领域。

销毁过程中要注意环保和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宣传教育。

1. 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超标粮的宣传教育,提醒民众警惕超标粮对健康的危害,并呼吁民众积极参与超标粮的收集工作。

2.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让他们学会辨别有害粮食,主动举报和交付超标粮。

四、监督管理。

1.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超标粮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加强对超标粮收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

2. 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违规销售超标粮的商家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惩,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对超标粮的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

五、总结。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和合作,才能有效处置超标粮,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超标粮问题,切实落实处置方案,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超标 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 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粮食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而在粮食生产、储存、加工和流通过程中,超标问题一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患。

为了有效应对超标粮食问题,制定并实施超标粮食处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超标粮食监测体系。

为了及时发现超标粮食,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

可以通过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粮食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同时,加强对市场流通环节的监测,建立超标粮食检测机制,确保超标粮食不进入市场流通。

二、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力度。

一旦发现超标粮食,需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可以通过加强对超标粮食的回收和销毁工作,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市场。

同时,对生产超标粮食的生产者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超标粮食问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超标粮食问题的认识和警惕性。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超标粮食问题的关注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维护粮食安全。

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超标粮食的定义和处置程序,为超标粮食的处置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超标粮食问题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超标粮食问题的惩处力度。

五、加强国际合作。

超标粮食问题不仅是我国的问题,也是全球性的问题。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超标粮食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提高全球粮食安全水平。

总之,超标粮食问题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处置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应对超标粮食问题,保障粮食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都能高度重视超标粮食问题,共同为保障粮食安全而努力。

超标粮处置工作方案范文

超标粮处置工作方案范文

超标粮处置工作方案范文一、背景与概述在粮食储存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粮食储存质量可能出现超标现象。

一旦发现,应及时调查原因,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有效防止粮食中毒事件的发生。

本文档提供一份超标粮食的处置工作方案范文,供参考。

二、调查与评估1.首先,我们需要对超标粮食进行调查,查明事情的前因后果。

调查应涵盖以下内容:–超标粮食的存储时间,存储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超标粮食的来源,种类、品种、产地;–超标粮食的检验结果,是否超标,超标程度等。

2.调查结束后,需要对超标粮食进行评估,确定超标粮食的危害程度,并制定进一步处置方案。

–对超标粮食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确定超标程度;–根据超标程度以及其他情况(如储存条件等)综合评估,确定粮食是否还可以用于其他用途,或需要进行销毁等情况。

三、超标粮食的处理方法1. 销毁如果经过评估,超标粮食的危害程度过大,不能再用于其他用途,应立即尽快销毁。

销毁方式包括以下几种:•焚烧:将超标粮食置于封闭的容器中,进行高温焚烧,破坏粮食中的有害物质,达到销毁效果。

•喷淋:对超标粮食进行喷淋,使用化学药品对超标粮食进行处理,达到销毁效果。

•土埋:超标粮食进行土埋,开始发酵,繁殖微生物,转化物质,最后完全分解,达到销毁灭菌效果。

2. 农用对于不能进行销毁的超标粮食,可以选择利用其农业价值。

具体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畜牧饲料:把超标粮食作为饲料给牛、羊、猪等动物食用。

在养殖业中发挥作用。

•压制油脂:将超标的粮食首先进压榨,提取出植物油,也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生产发酵剂:将超标的粮食进行霉变后制成发酵剂,用于生产酒精等工业产品。

四、超标粮食的预防超标粮食的处理难免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环境成本,更为明智的方式是进行预防。

•根据传统科学管理方法对储藏环境进行维护。

•严格监管和控制进口粮食品质。

•强化检测手段和技术,以确保超标粮食尽早发现,尽早处理。

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玉米、稻谷、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市县级以上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负责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明确管控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及其监管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

第六条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七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第八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本级政府。

第九条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十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储存。

定点收储企业的选定履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定。

承担定点收储的企业要配置所需的快检设备。

定点收储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定点收储企业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超标 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 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由于国人的胃口以及粮食的生长状况,粮食产量在近几年快速增加,但是粮食的消耗增长却慢于粮食的产量。

加上粮食的贮存方式和流通方式都存在一些不足,就同时出现了超标粮食的问题。

超标粮食的定义超标粮食表示的是在经过审核后发现,某一批次粮食的含水量、生霉量、虫害等指标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处于不符合消费要求的状态。

超标粮食的危害超标粮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人们的食品中毒或者拉肚子等消化道疾病。

对于婴幼儿、孕妇和老年人等易感人群而言,更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还会给环境带来污染和浪费大量资源。

超标粮食处置的措施超标粮食处置是一个综合性任务,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法:1. 超标粮食的销毁将超标粮食一并销毁,目前主要的销毁方式有焚烧、填埋等,但在进行销毁的同时,还需要进行环保措施。

2. 超标粮食的加工利用如果存在可行的加工利用方案,就可以将超标粮食进行加工处理,将不良成分去掉之后,可以制成饲料、燃料等金属。

3. 超标粮食的低价出售如果超标粮食的水平较低,就可以进行饲料生产或者人工鱼饵中使用。

虽然这种方案不能解决超标粮食的问题,但是却可以降低损失。

4. 超标粮食的制成生物质燃料如果存在一些大规模利用超标粮食的方案,可以制成生物质燃料,达到节约资源和利用废弃物的效果。

超标粮食处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超标粮食处置的方式需得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别是相关技术及方法的解决。

同时,相关规定和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处置过程中的环保问题,相关部门也应加固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消费者市场。

结束语超标粮食的处置是一个综合性任务,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相信在制定合理方案和科学计划的带领下,可以解决超标粮食问题,提升粮食的品质和人们的安全。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背景介绍在粮食收储、运输和加工等环节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粮食超标的情况。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的、合理的超标粮处置方案对于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超标粮的处置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2.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防止污染和二次污染;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超标粮处置方案超标粮的处置方案需要分为不同环节进行考虑和执行。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超标粮处置方案:1. 检测环节粮食的超标检测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粮食收储、运输和加工等环节中,应当对粮食进行超标检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2. 处置环节对于超标粮,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a. 好粮混料处置如果超标粮与正常粮混合后复检不合格,可以考虑将超标粮混料处理,确保不超过饲料生产相关标准。

但是混料比例和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避免超标粮再次进入人类食品领域导致安全问题。

b. 回收处置如果发现超标粮进入市场,应当及时采取回收措施。

回收后可以将超标粮进行拆包处理,再送回原收购单位进行销毁或者以饲料原料等身份进行处理。

c. 销毁处置如果超标粮已无法回收或用于饲料等目的,应该采取彻底的销毁措施。

销毁时应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如直接焚烧、高温灭菌等,避免二次污染。

3. 监管环节超标粮的处置过程需要严格监管,监管部门应当确保处置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处置效果达到标准。

结论制定科学、合理的超标粮处置方案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必要措施。

超标粮处置需要监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粮食安全。

粮库超标粮食处置工作方案

粮库超标粮食处置工作方案

粮库超标粮食处置工作方案1. 背景近期,粮库中发现了部分粮食储备超过了规定的最高限度,存在粮食损耗的风险。

为了保障粮食储备的安全,需要制定超标粮食的处置工作方案,妥善处理超标粮食。

2. 超标粮食处置原则1.减少损耗:粮食处置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二次损耗,如粮食露天曝晒、水潭浸泡、施加过度压力等行为。

2.维护品质:处理过程中要保证粮食品质,严防粮食霉变、发生变质等情况。

3.合理化利用:超标粮食应该通过途径处置,尽可能地让其发挥出一定的社会效益。

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3. 超标粮食处置的具体方法3.1 出售给大中型饲料企业对于粮库中的超标粮食,可以将其出售给大中型饲料企业,让他们充分利用粮食,同时让他们为享受粮食的优惠价格支付一定的财政资金。

企业要进行严格的消毒、除臭和干燥处理,以确保粮食的安全。

超标粮食的处置,既可以保证粮食储备的安全,又可以实现粮食的可持续利用。

3.2 捐赠给扶贫机构超标粮食也可以捐赠给贫困人口和扶贫机构,做到让人享受粮食的同时,还为超标粮食提供了更好的处置途径。

可以与当地扶贫机构开展合作,定期组织粮食发放活动,并开展相关宣传,提高公众的粮食利用意识。

3.3 进行酿酒、发酵等加工超标粮食也可以进行酿酒、发酵等加工,将其转化为高附加值的产品,增加粮食的市场价值并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加工的过程中要注意卫生和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4 冬季预防冰冻和防腐剂如果超标粮食很难销售或加工,可以进行防腐剂处理,以防止粮食腐烂。

冬季还可以使用超标粮食当作鸟食、猪食和牛食,以防止其在冰冻的情况下冻坏,同时也可以为养殖业提供一定的实惠。

4. 粮食处置的监管超标粮食的处置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确保超标粮食的安全、可持续利用和防止粮食的黑市流通和损耗。

1.使用现代化的工具对粮食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超标粮食。

2.监管部门要加强比对系统,确保超标粮食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采用多种手段确保超标粮食的处理质量,包括组织检查、定向抽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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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鹤壁粮食安全县区长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
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
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
第十一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
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第十四条超标粮食实行定向竞价销售。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

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超标粮食销售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1天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定向竞价销售的超标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用途。

第十六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在超标粮食入库前1 天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

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区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

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
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处置结果汇总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负责该环节监管的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辖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省外调入粮食质量管控,对作为储备的粮源,在采购时要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严禁超标粮食作为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条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一条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含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五章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二条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

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

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粮食检测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粮食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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