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地经典案例:法院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征地拆迁补偿案例
征地拆迁补偿案例征地拆迁补偿案例:李某与某市政府之间的争议事件背景:李某是某市A区一片征地拆迁项目中的农民,拥有一处约100亩的农田。
该市政府计划在李某农田所在地建设公共交通站点,并向李某发出了征地通知书。
双方在拆迁补偿方面产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最后李某决定求助于法律。
时间线:2008年-2009年:某市政府确定了征地拆迁项目,并向该市A区的农民发出了征地通知书,通知农民迁出土地以便建设公共交通站点。
2010年1月15日:李某收到征地通知书,并被告知将在2010年4月1日前腾空农田。
2010年2月10日:李某以书面形式向某市政府提出对征地补偿方案的异议。
他认为政府应当给予他更充分和公正的补偿,以便他能够在新的地方购买土地或者创办新的农业企业。
2010年3月15日:某市政府向李某发出了一份回复函,其中表示李某对补偿方案的主张不被接受。
2010年4月1日:李某未腾空农田,政府以拒绝执行征地通知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件细节:李某在诉讼中主张,征地补偿方案不合理,未能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政府在拆迁补偿方面应该给予他以下合理的补偿:1.土地补偿费:根据市场价格评估,将农田补偿为等量的城市居住用地,并核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2.房屋搬迁费:除了土地补偿费,政府还应支付他的住房搬迁费,以便他能够在新的地方购买适当的房屋;3.生活费补贴:政府应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费补贴,包括移居费、过渡期的生活补助金等;4.就业安置:政府应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找到新的就业机会;5.其他损失补偿:政府还应对其他可能因拆迁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如农田内的果树、农具、灌溉设施等。
某市政府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利益,根据相关政策制定了合理的补偿方案。
政府认为,李某的主张过于苛刻,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的具体细节,针对李某和某市政府的争议。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广泛的行政行为,相关法规和政策非常重要。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秀云【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孟士统【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秀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尚未被批准征收为国有。
XX村XX 户村民,目前绝大部分村民已签订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
原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李秀云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长安区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梁凯凯,杨变,朱美丽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凯凯,杨变,朱美丽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安品张慧颖【审理法官】王勇张安品张慧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美丽;杨变;梁凯凯;陕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朱美丽杨变梁凯凯陕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美丽杨变梁凯凯【当事人-公司】陕西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贾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飞【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美丽;杨变;梁凯凯【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省政府驳回梁凯凯、朱美丽、杨变等人对251号批复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省政府驳回梁凯凯、朱美丽、杨变等人对251号批复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首先应先审查复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对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范围的审查应优先于是否超过复议期限。
本案中,251号批复的主要内容是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省XX号审批土地件内容的转发和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呈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同意。
前项转发行为显然不构成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后项内容是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使法定职权作出的内部审批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梁凯凯、朱美丽、杨变的复议申请应被驳回。
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与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与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涂道勇杨成会【审理法官】马小莉涂道勇杨成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建辉【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晓倩陈峰【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在一审庭审中,长安区政府认可2018年11月28日作出涉案59号《房屋征收决定》,涉案项目于2019年11月26日实施,59号《房屋征收决定》在2019年11月26日公布。
二审中,李建辉认可59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在村里张贴并知道该征收决定。
经一审法院释明,李建辉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59号《房屋征收决定》。
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李建辉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问题。
经审查,李建辉系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村民,其房屋在59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对此,双方均不持异议,因此李建辉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019年11月26日,长安区XX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目的是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产业升级,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然而,在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一些反面典型案例也在不同程度上出现。
下面我们将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
1. 滥用权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政府官员或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开发商滥用职权,采取强制手段强行征收土地,甚至对农民进行恐吓威逼,导致一些农民在不愿意的情况下失去了土地。
滥用权力导致了土地征收程序的不合法、不公正,对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也损害了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2. 补偿不合理在一些地方,土地征收政府在对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时,采取的是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这就导致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法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了补偿金的拖欠和不公正分配,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利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3. 无偿占地在一些地区,一些开发商或政府部门为了推进某些项目,对农民的土地进行了无偿占用,这种做法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无偿占地的现象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造成了农民利益受损,也加深了农民对政府和开发商的不信任,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
4. 农民安置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合理安置征地农民,导致了一些农民失去了土地后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造成了一些社会安定问题。
农民安置问题的存在加深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同时也对政府形象造成了损害。
5. 法律裁决难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农民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法律裁决,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使得法律裁决难以得到公正、合理的结果。
法律裁决难题的存在造成了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存疑,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滥用权力、补偿不合理、无偿占地、农民安置问题和法律裁决难题等。
一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
⼀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代理律师】臧树华、王其伯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律师】仲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情简要】汉中市甲县⼄村村民,从⼩⽣活在⼄村,依靠农⽥耕作为⽣活来源,祖辈都是⽼实巴交的庄稼⼈。
2018年10⽉22⽇,甲县⼈民政府发布城政发[2018]54号《关于对甲县⼄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范围内集体⼟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通告》(以下简称54号通告)、城政办发[2018]132号《关于印发甲县⼄村棚户区改造项⽬征地拆迁补偿⽅案的通知》(以下简称132号通知),决定对⼄村的集体⼟地实施征收。
⼄村村民认为该征收补偿标准太低,遂找到了我们律师,请求为他们主张正义。
【代理思路】律师接受⼄村17名村民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发现了问题。
甲县⼈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违反《⼟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地管理法》第四⼗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五条规定批准征地机关是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征收⼟地⽅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地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征收⼟地的⽤途、范围、⾯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没有公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也没有依法进⾏公告,属违法⾏为,且如果征地没有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
所以,律师在跟村民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从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和132号通知违法的⾓度出发,提起⾏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以上两份⽂件。
进⽽维护村民利益。
【⼀审审理经过】基于原告⼄村村民的诉求,甲县⼈民政府作出的答辩意见是:第⼀,案涉项⽬拆迁⽤地符合甲县⼟地利⽤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
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下面是一些行政诉讼案例:1.案例一:某市政府违法拆迁某市政府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迁了一栋商业楼,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业主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赔偿业主损失,并恢复原状。
2.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地某县政府在征地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听证,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农民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赔偿农民损失,并恢复原状。
3.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行为某市环保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企业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环保局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赔偿企业损失,并恢复原状。
以上案例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方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维权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相关情况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到实处,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此后几年的行政执法情况又是如何?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民生的持续改善是民族复兴之本、梦想之基,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意。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从全国范围撷选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案例政府非法征地
行政法案例政府非法征地行政法案例:政府非法征地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
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对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损害。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分析并探讨政府非法征地的问题。
案例一:某县政府非法强征土地某县政府计划开发一条新的城市道路,需要征收一片农民耕地。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采用强行方式,没有进行充分的合法程序,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首先,政府未与农民进行充分的协商,而是一味推行自己的意愿。
其次,政府没有进行土地评估,也没有给予合理的征地补偿,使得农民无法维持生计。
最后,政府没有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后无法继续种植和养殖,生活陷入困境。
这一案例凸显了政府非法征地的严重性以及对农民权益的侵害。
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采取适当的程序和补偿措施,确保公平公正。
案例二:某市政府滥用征地权某市政府在进行新城区规划时,滥用征地权,将一片农村集体土地非法纳入规划范围并征收。
该地区的农民并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并且丧失了原本的生活来源。
政府并未就征地事宜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导致农民对于征地的理由和过程一无所知,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一案例突出了政府滥用征地权的问题。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该进行公开透明,充分向农民解释征地的原因和过程,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解决政府非法征地问题的对策首先,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政府部门了解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执行法律法规的素养。
其次,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该与农民进行充分的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政府需要主动公开征地程序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对于违法强征土地的行为,政府应该及时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确保征地工作的规范进行。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拆迁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拆迁补偿、征收程序、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对于拆迁领域的相关法律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对这十个案例的详细描述:1. 案例一:A小区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小区的拆迁补偿问题。
小区居民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补偿,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根据市场价格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2. 案例二:B村土地征收纠纷该案例涉及一村庄的土地征收问题。
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程序合法征收土地,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认为政府在征收前应进行民主程序,确保征收合法,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案例三:C商业区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商业区的拆迁补偿问题。
商户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导致商业损失。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对商户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并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D农民工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农民工在城市拆迁中的补偿问题。
农民工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导致他们失去了生活来源。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对农民工的生活困境给予特殊关注,并提供适当的补偿和帮助。
5. 案例五:E历史建筑拆迁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历史建筑的拆迁问题。
业主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价值,导致重要的历史建筑被破坏。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在拆迁前进行充分评估,并保护历史建筑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六:F城中心改造拆迁纠纷该案例涉及城市中心改造过程中的拆迁问题。
居民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并未充分保护他们的居住权益。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7. 案例七:G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该案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
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征收,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明确征收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 07- 22 浏览次数:22 字号:[ 大中小]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6.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7.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8.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9.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10. 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王建世,兴平市人民政府与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建世,兴平市人民政府与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安品张慧颖【审理法官】王勇张安品张慧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建世;兴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王建世兴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建世【当事人-公司】兴平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建世;兴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及对原审判决的意见,本案审理的焦点为兴平市政府是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扣押举证责任重复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王建世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限期支付拆迁补偿费,并按照(补偿+安置补助费)×2%×延迟的月数(从201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计算,赔偿迟延支付的损失。
2.限期按照协议约定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向其交付安置用房,并按照1200元×应安置面积%×延迟月数(从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计算赔偿迟延交付的损失。
3.向其支付每人4.2万元的人口安置补助费,以及其没有抢建抢盖每户7万元的奖励性补助费,并对迟延支付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迟延期间×(其家庭人口×4.2万+7万)计算损失(由其催告宽限期满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兴平市政府承担。
2013年4月22日,兴平市政府办公室、兴平市委办公室作出兴办字[2013]66号《关于印发XX园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批准《XX园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66号《拆迁实施方案》)。
陈桂华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桂华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桂华;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桂华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桂华【当事人-公司】汉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维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维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维封卫宏【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桂华【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陈桂华(乙方)与汉台区兴元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区政办发[2012]79号《关于印发青龙观村曹营巷以西区域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和《汉台区兴元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同日,陈桂华提出申请,主动要求全部放弃安置房,申请按照实施细则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不再要求安置。
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青龙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汉台区林业棚户区XX房XX小组签章同意。
曹根成与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根成与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陕04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曹根成;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当事人】曹根成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当事人-个人】曹根成【当事人-公司】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宋博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博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博亚【代理律所】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根成【被告】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针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针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土地违法线索监督查处相关事宜其根本性的目的在于保护土地管理领域的公共利益,维护土地依法有序利用的公共秩序,其明显不包含保护特定投诉举报人的个别利益指向。
本案中,就上诉人曹根成举报的“沣西新城管委会、咸阳市秦都区政府少批多占强征曹家寨村240亩耕地问题”,被上诉人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已经向上诉人曹根成进行了答复。
现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对其反映的违法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因其与该查处违法行为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曹根成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强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强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赵婧【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赵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强;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强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强【当事人-公司】西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梁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芳【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强【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张强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张强在XX村XX组选举的选民登记表。
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强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结合诉辩主张以及查明事实,本案案件性质为履行职责案件,并非要求审查安置补偿方案,一审法院以“争议应属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对于履行职责案件如何行使诉权、审理,法律有相关规定,至于张强是否符合本次拆迁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尚需一审法院进一步审查。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张强的起诉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初51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更新时间】2022-09-24 22:47:2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毛某某与王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杨胜利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胜利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8【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赵婧【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赵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胜利;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杨胜利西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胜利【当事人-公司】西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翠荣【代理律所】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胜利;西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本案行政行为作出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电话询问中,上诉人杨胜利称自2017年5月4日,涉诉承包土地即被征收部门强占,其不再使用、管理该承包地。
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行政行为作出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杨胜利于2017年5月4日已知道涉诉承包地被强占的事实,因实施强占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被诉强占行为时未告知上诉人杨胜利诉权和起诉期限,其应当自知道被诉强占行为2年内提起诉讼,但杨胜利于2019年5月27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且其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常素兰,孟昭铭与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素兰,孟昭铭与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陕07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霖于云江刘际勇【审理法官】刘霖于云江刘际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素兰;孟昭铭;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孟宪雄【当事人】常素兰孟昭铭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孟宪雄【当事人-个人】常素兰孟昭铭孟宪雄【当事人-公司】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封卫宏【代理律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常素兰;孟昭铭;孟宪雄【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茶城项目安置办2015年10月15日与孟宪雄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为实施汉中茶城建设项目,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向陕西省人民政府请示将包含上诉人常素兰、孟昭铭本案诉讼所涉房屋所在的村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汉中市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09〕327号),同意将上述土地征收为国有。
为保障土地征收的顺利实施,汉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被上诉人统征办负责项目征地工作。
2010年11月16日,统征办与中山街办事处签订《征地委托协议书》,委托中山街办事处与征地涉及村组签订征地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
为落实《征地委托协议书》,中山街办事处成立茶城项目安置办。
2015年10月15日,茶城项目安置办依据相关补偿标准与原审第三人孟宪雄对涉案征收拆迁补偿事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陈定侠,陈定云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定侠,陈定云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陕07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际勇曹建祥于云江【审理法官】刘际勇曹建祥于云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定侠;陈定云;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陈定军【当事人】陈定侠陈定云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陈定军【当事人-个人】陈定侠陈定云陈定军【当事人-公司】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刘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谢涛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邓兴元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谢涛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邓兴元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克谢涛邓兴元【代理律所】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定侠;陈定云;陈定军【被告】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城北办事处与原审第三人陈定军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合法,上诉人陈定侠、陈定云要求享受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指标政策的请求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城北办事处与原审第三人陈定军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合法,上诉人陈定侠、陈定云要求享受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指标政策的请求能否成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诉讼所涉房屋所在的西乡县XX镇XX村集体土地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乡县2015年度第一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陕政土批〔2015〕154号)批准征收为国有,西乡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并进行城中村改造,并确定城北办事处为改造实施单位,XX城XX城中村改造的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职责。
杨建军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杨建军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毅蒋蒙蒙蒲晨【审理法官】孙毅蒋蒙蒙蒲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建军;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杨建军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建军【当事人-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冯宁宁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秋烨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宁宁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秋烨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宁宁周秋烨【代理律所】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建军【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户籍所在地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杨建军系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村民,其拥有一处宅基地,位置为XX组XX号。
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杨建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41:19杨建军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陕71行终14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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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地经典案例:法院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背景详述】
高某等4人是陕西省某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村内合法承包有土地。
2014年当地区政府称取得了合法的征地手续,在高某等人所在区域内进行征收,并实际占用了土地。
高某等人觉得征地要有国家文件批准才行,而且这次征地补偿标准特别低,严重降低了高某等人的生活水平,所以就多次要求区政府出示证明其征地合法性的文件。
但区政府从未出示。
高某等人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咨询和对比,联系了专业代理拆迁征收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此案。
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高某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然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经过一审,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求,判决某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委托律师】
京坤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了本案之后,迅速组建了律师团队来处理此案,并指派了史西宁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
同时,组织京坤律师团队召开了一次案件研讨会,在会上讨论了本案的具体办案思路,即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找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的违法点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律师风采】
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高某等人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高某等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准文件,陕西省国土资源部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给高某提供了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征收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的批复》,该批复文件批准实施了某市国土资源局所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附有该安置方案。
高某等人在收到该征地批复文件之后,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太低,遂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区
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的批复》批准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6年10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高某等人就按照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某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和陕西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了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高某并未放弃,在与史西宁律师反复沟通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庭审中,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指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合法,因为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前,需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级政府批准前未履行公告手续,未听取被征收土地村民意见,故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某市政府和陕西省政府答辩称,2013年5月10日某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已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履行了公告程序,并提交了三张照片作为证据。
对于二被上诉人的说法,史西宁律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作出了质疑,史西宁律师认为,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证据即张贴公告的照片,既无制作人,也无制作的时间,且照片内容模糊不清,字迹无法辨认,张贴的地点也无法判定,该证据真实性不足,无法作为被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据。
【胜诉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判定被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履行公告程序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行初32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 村XXX村集体土地的批复》(市国土字[2013]第388号)审批土地件批准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三、撤销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陕政复决字〔2016〕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有一些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中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必须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这条规定保障了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申请听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当地区政府制定了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且不公开,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专业拆迁律师京坤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维权。
虽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并未取胜,但当事人充分信任自己的代理律师,在代理律师的协同下,最终漂亮地打了一个翻身仗,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