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救济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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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一、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拆迁异议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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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异议书异议人(被拆迁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送达对象:名称:__________(拆迁主体,如政府部门、拆迁公司等)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异议事项:对__________(具体拆迁项目名称)涉及本人位于__________(被拆迁房屋详细地址)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一、补偿标准问题1. 评估价值偏低:异议人认为,由__________(评估机构名称)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明显低于当地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未能真实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

理由如下:(详细阐述评估报告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评估方法不适当、未考虑房屋特殊性、未更新近期市场数据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2. 遗漏补偿项目:异议人房屋内有__________(列举遗漏项目,如装修、附属设施、特殊用途等),但补偿方案中未对其进行单独评估或给予合理补偿。

二、拆迁程序问题1. 未依法公示:异议人至今未收到关于拆迁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重要文件的正式公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影响了异议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2. 未充分协商:拆迁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异议人进行充分的协商,未就补偿方案进行合理解释与沟通,未听取并考虑异议人的合理诉求。

三、其他问题(如有其他与拆迁补偿相关的异议事项,如过渡安置、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可在此部分详细说明)异议请求:1. 请求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

2. 请求对遗漏的补偿项目进行补充评估并纳入补偿方案。

3. 请求公开拆迁相关文件,确保异议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4. 请求与拆迁主体进行实质性协商,充分考虑异议人的合理诉求,修改补偿方案。

承诺与声明:1. 本异议书所述内容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异议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地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方案

意见征集
在公示期间,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征集被 征地农民和社会公众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方案完善
根据公示和意见征集情况,对初步补偿方案 进行修改和完善。
方案审批与实施
方案审批
01
将修改完善的补偿方案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确保方案符合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签订协议
02
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标准,明确
案例三:国外征地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背景介绍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国外一些国家在征地补偿方面有着较 为完善的制度和经验,可以为我国提 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补偿市场化、方案系统化、实施规范 化。
在国外一些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通常 由市场决定,政府会根据土地的用途 、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补偿标 准。同时,这些国家通常会制定较为 系统的征地补偿方案,明确各项补偿 内容和标准,确保了征地工作的规范 化和公正性。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在 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和借鉴。
案例二
背景介绍
某县在征地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不 合理、实施措施不细致等问题,导致 农民不满情绪高涨,影响了征地工作 的顺利进行。
总结词
补偿偏低、方案粗糙、实施困难。
详细描述
该县征地补偿方案中,补偿标准偏低 ,未能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同时, 方案中对征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缺乏细致的应对措施,导致实际操作 中经常出现问题,影响了征地工作的 进度和质量。针对这些问题,该县需 要重新制定更加合理、细致的征地补 偿方案,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 障。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给 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
根据青苗种类、数量、产值等给予补偿。

项目征地、纠纷处理协调配合方案

项目征地、纠纷处理协调配合方案

项目征地、纠纷处理协调配合方案一、项目征地协调配合方案。

# (一)征地前期准备。

1. 组建征地小队。

我们得找一帮靠谱的人来干征地这事儿。

从咱公司里挑几个能说会道、擅长和人打交道的,再加上几个懂政策法规的“学霸”。

就像组建一个超级英雄团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超能力。

这个小队得提前把征地相关的政策法规、补偿标准啥的都研究透透的,可不能到时候被老百姓问住了,那就尴尬了。

2. 摸底调查。

先像侦探一样去调查一下要征地的那块地方。

了解一下那里都住着哪些人家,他们的土地都种着啥,有没有啥特殊的情况,比如说祖传的果园或者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地。

这个过程中要和当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搞好关系,让他们帮着我们一起收集信息。

毕竟他们对当地的情况门儿清,就像我们的“本地向导”。

# (二)征地过程中的协调。

1. 宣传沟通。

然后我们就要像宣传员一样,把征地的消息和政策传达给老百姓。

可以搞一些小活动,像在村里的广场上摆个摊儿,发点宣传资料,再用大喇叭喊一喊。

不过可不能光喊口号,得用老百姓能听懂的话解释清楚为啥要征地,征地对他们有啥好处。

对于有疑问的村民,我们要一对一地耐心解答。

就像朋友聊天一样,不要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

如果村民觉得我们是真心为他们好,那征地的事儿就好商量多了。

2. 补偿协商。

在谈补偿的时候,要公平公正。

根据之前调查的情况和政策标准,给村民提出合理的补偿方案。

这个方案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村民有合理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可以邀请村民代表一起参与协商,让他们觉得自己有发言权。

就像大家一起商量怎么分蛋糕一样,要让每个人都满意可不容易,但只要我们坦诚相待,总能找到一个平衡点。

# (三)征地后期保障。

1. 手续办理。

征地协议签了之后,就得赶紧办理各种手续。

这就像一场接力赛,前面的人把棒交到我们手上了,我们可不能掉链子。

要和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尽快把土地的所有权变更、规划许可等手续办齐。

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整理好各种文件资料,可别到时候要用的时候找不到了,那就像打仗没带枪一样糟糕。

征地拆迁法律解析案例(3篇)

征地拆迁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由于城市规划需要,拟对街道内一片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新的住宅区。

该地块涉及拆迁的房屋共计50户,其中30户为居民住宅,20户为商铺。

在征收过程中,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焦点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3.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案例分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经过法定程序。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涉案地块进行征收,符合法定程序,征收决定合法。

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征收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2)搬迁费用: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搬迁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4)临时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搬迁期间,提供临时安置房或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然而,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偏低。

针对此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补偿标准的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区位、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相关开发企业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土地,对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安置补偿。

征地安置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不多样化。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补偿方式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多样化补偿方式,不能满足搬迁农民的实际需求。

3. 安置政策不完善。

部分地方在搬迁农民的安置政策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搬迁农民在安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

4. 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违法征地的情况,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征地安置补偿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4. 规范征地程序。

政府应加大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征地的情况。

针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只有加大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和规范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安置补偿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当政府需要动用土地资源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下面将针对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多以土地征用的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肥沃程度为依据,这种补偿方式对农民的劳动力、资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进去,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议将补偿标准调整为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农民劳动力、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综合评估模式,以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公平性不足。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一些农民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补偿金额不合理,无力维护个人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增加政府公益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补偿协商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透明度。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现象,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时向农民解释有关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的相关细节,并提供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安置环境差。

在征地后的安置过程中,农民往往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前规划和布局好医疗、教育、就业等配套设施,使农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安置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审判实践中,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困扰行政法官的一个难点问题。

这不仅因为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本身存在很强的模糊性,还因为不同的征迁程序中,安置补偿方案在性质、功能、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别,导致其可诉性存在差异。

本文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情况,将补偿安置方案分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分别谈一下这三种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这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案涉集体土地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对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方案。

笔者认为,这种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方案一般会载明征地范围、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征地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社保费用、安置途径等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其管理职能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二)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特定地块的土地征收而制定的,征收及补偿安置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仅对被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且补偿安置方案仅对该次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不能够反复适用。

征地补偿程序及救济途径之完善

征地补偿程序及救济途径之完善

府在 1 0日内将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征地的用途 、 位置 、 面积通过当地媒体或利用其它方式 向被征土地所在地 公告 , 公告时间不少于 3 周。但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
殊情况的除外 。 6 . 拟定耕地 占补平衡方案。用地单位将用地面积 、 地理位置、 设计资料等有关资料报送县级 以上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后 ,由县级人 民政府组织林 我 国土地管理法虽经多次修 改但却始终没有指明 业、 农业 、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 门初步协商 , 按有 征地补偿行为的救济途径。 建议具体可以通过两种程序 关 规定 在 以上公告 之 日起 4 5日内拟定 占补 ( 地转 用 来进行 , 农 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 在行政救济程序当中, 相对人不服征地的具体行政行 和补充 ) 安置补偿方案 。 7 . 、 公告 听证 。占补平衡和安置补偿方案拟定完毕 后, 在被征地所在 的乡( )村公告 。公告具体要求 : 镇 、 告 知应当是书面的, 告知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保障相对人 在合理时间内得到通知; 保障相对人 了解 收用的理由和 法律依据 , 同时指 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的途径 。公告 内容 : 告知土地收用的内容和范 围; 征地补偿标准 、 农业 人员的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 的期限 、 争议裁决机构等 。 征收 、 征用 、 征购土地实行听证制度 。具体要求 : 必须公开听证程序 ; 必须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户和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 的意见 。 相对人要求举行 听证会 的应 当 在补偿安置公告之 日起 1 0个工作 日以内向建设项 目 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做出调解或请 求由仲裁机关作出裁决。 对裁决不服, 在裁定作出后 1 5日 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在司法救济程序当 中, 行政相对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请公诉, 也可以不经此程序直接 向法 院提 出诉讼 。 裁决和复议不是 前置程 序 、 经程序 , 民法院在诉讼 审理 过程 中既 可以 必 人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 也可依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按照《 政诉讼 法》 4 行 第 4条 中规定 : 诉讼 期间不 ”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 1 . 被告认 为需要停止执行 的; 2 告申请停止执行 , 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 . 原 人 用地所在 地的县级 以上土地资 源部 门或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提 出 。 为的执行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 , 并且停止执行 不会损 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相对人在合理期限 内要求采 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用听证而没有采取听证程序征求意见的, 省级政府和国 3法 律法规 规定 停 止执行 的 。 . 建 议 在 立 法 中规 定 , 征 地 过 程 中 , 果 发 生 纠 在 如 土资源部 门有权终止实施征地方案 。未依法进行公告 、 听证程序的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有权依法 要求进行公告 、 听证 , 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程序。 8 . 签订协议 。对补偿标准无异议者 , 被征土地的所 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 持土地权 属证 书到当地人 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征地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征地补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我们需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方案内容1. 征地范围:请详细说明本次征地的具体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土地类型、面积等。

2. 补偿标准:请详细说明补偿标准制定的依据,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安置补助等。

同时,请说明是否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3. 安置方式:请说明安置方式的种类和选择依据,包括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就业安置等。

同时,请说明是否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4. 征求意见时间:请明确征求意见的时间和方式,以便广大市民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反馈机制:请说明如何收集和反馈市民的意见,包括反馈方式、反馈周期等。

三、意见和建议1. 建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考虑到物价上涨、土地价值提升等因素,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2. 建议增加安置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安置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3. 建议完善安置方式,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其选择。

4. 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及时公布征地补偿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建议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融入社会。

四、结尾我们真诚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讨论,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承诺将认真倾听、积极采纳,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以实施。

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范文,供您参考。

如果您有更多的需求或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川国土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6〕6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处(室、局)、执法总队: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省厅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四川实际,认真梳理国土资源领域投诉请求,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了《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经2016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标准和原则处理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求所分别规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行政监察、国家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

判定“法定途径”的标准,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有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三是办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途径优先原则是指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信访程序处理,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

二、抓好培训和宣传省厅将通过组织培训、实地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地也应立即组织培训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掌握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认识到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各个部门、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群众投诉请求,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类导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照部、省梳理的清单和依据,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级清单,市级清单应于今年6月底前公开,县级清单应于今年9月底前公开。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

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征地款请示

解决征地款请示

解决征地款请示尊敬的领导:您好!为了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征地款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解决方案,请您予以审批。

一、征地款问题的背景及现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在这个过程中,征地款问题日益凸显。

一方面,部分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损;另一方面,一些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等方面存在疑虑,担心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征地款问题的解决方案1. 规范征地程序(1)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制度。

在征地前期,应当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征地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2)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在征地过程中,应当组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参与权。

(3)完善征地审批手续。

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征地审批,确保征地行为的合规性。

2.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1)参照市场价格。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征地补偿款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征地补偿标准应当适时进行调整,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3. 加强征地补偿款的监管(1)设立专门账户。

征地补偿款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用。

(2)加强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3)公开透明。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妥善解决征地款纠纷(1)完善调解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2)建立征地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

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征地款纠纷,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纠纷的救济程序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纠纷的救济程序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纠纷的救济程序对于政府经过听证或其他程序作出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表示不服的,可能产生以下三类纠纷:土地补偿标准纠纷、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上地补偿金的纠纷。

一是关于补偿标准争议,目前,我国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有四条途径: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裁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但申请裁决这条途径进展较为滞后。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近年来,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重要原因就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起来。

并在安徽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为全国三个试点地,分别建起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4]但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受到了质疑。

首先,这种裁决的性质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规范,在我国具有征地批准权的是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土地征用征用补偿标准争议发生后,行政复议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之间是个什么关系,是并列关系由当事人在两者之间自由选择,还是行政复议前置,两者在性质上有何不同,法律并没有明确。

从试点中安徽省颁布的《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中判断,人民政府的裁决和行政复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审查形式,争议裁决办法不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而是由该省级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如无法达成协调协议书,则有该部门作出维持、变更还是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

除此之外,复议和裁决在制度功能上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别。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解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精神体现在其中,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幅度内进行协商,而当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还是由中立机构裁决,或由征用主体裁决,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在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中,一方是征用人,另一方是被征用人,不包括土地征用的直接受益人(开发商等用地单位),在补偿具有民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如果由征用主体单方强制性裁决,则有悖“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征地安置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征地安置农民。

在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提高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加强安置房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等。

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不断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需要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问题、标准、安置房质量、农民权益、改善建议、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城市化或者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为了征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而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安置和补偿。

在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亟需深入研究和解决。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前景。

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对于改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重点分析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找出影响农村征地安置的核心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建议。

通过研究,我们旨在促进征地安置政策的改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安置房质量,提升征地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问题进行系统剖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地安置工作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为农民利益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等进行合理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和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在实际的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人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有必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

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是缺乏对农民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和调查。

2. 安置安居条件差。

农民被征地后的安置地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健全、公共服务配套不足,影响到了农民的正常生活。

有的甚至出现了安置点建设不合理、居住条件差等情况。

3. 补偿款发放不及时。

在实际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或企业迟迟未能按时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影响。

4. 参与决策权不足。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很多时候农民的意见往往得不到足够地重视和采纳,甚至在安置地选址、补偿标准、安居环境等问题上,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

1. 合理制定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深入农村地区,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并制定出能够满足农民基本需求的征地补偿标准。

标准应该体现出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 加强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和企业在选择安置地和规划建设的时候,要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对安置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提高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3. 严格督促补偿款及时发放。

政府应当对补偿款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能够按时收到相应的征地安置补偿款项,避免因为迟迟未能得到补偿款而影响到农民的正常生活。

4. 加强农民参与决策。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当充分倾听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将他们作为征地安置政策的主要参与者,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民意满意度。

【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八日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征地补偿的应急预案

征地补偿的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保障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标准争议、补偿金额纠纷、补偿款发放问题、补偿安置方案不完善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征地补偿应急指挥部,负责征地补偿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宣传组:负责宣传征地补偿政策,引导被征地农民合理表达诉求。

(2)协调组:负责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3)调查组:负责调查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补偿款发放组:负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

(5)法律援助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应急响应程序1. 预警(1)宣传组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征地补偿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政策知晓率。

(2)协调组密切关注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 应急响应(1)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各工作小组职责。

(2)调查组对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

(3)补偿款发放组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补偿款发放方案,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

(4)法律援助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3. 应急处置(1)对补偿标准争议,调查组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合理的补偿标准。

(2)对补偿金额纠纷,调查组应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对补偿款发放问题,补偿款发放组应核实被征地农民身份,确保补偿款发放到位。

(4)对补偿安置方案不完善,调查组应提出改进意见,完善补偿安置方案。

4. 应急结束(1)各工作小组根据指挥部要求,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征地补偿工作有序进行。

2.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贵公司领导:我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以下意见,希望贵公司能够认真考虑并改进相关政策,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征地补偿中,应该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居民的生活和社会需求。

在征地过程中,不仅要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还应该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

这包括提供合适的居住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被征地而下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充分尊重被征地居民的意见和需求。

在制定征地政策时,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被征地居民的意见。

只有充分尊重被征地居民的意见,并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政策,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利益,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法律框架下制定,确保依法行政。

在制定征地政策时,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确保征地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和冲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要注重公益性和长远性。

在征地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征地政策的公益性。

还应该考虑到征地政策的长远影响,确保长期稳定发展和可持续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我们希望贵公司在制定征地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上述意见,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合适的安置方案,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平和合理性。

谢谢!此致敬礼第二篇示例:近年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补偿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用土地后,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组织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保障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政策措施。

而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我们应该怎样提出意见呢?需要考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政府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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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即明拆迁
补偿不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全国征地拆迁
被的人如果对相关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因为处于的阶段不同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如果是在方案公告阶段,那么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

而要是补偿方案已经开始实施的话,则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一、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1、在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

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

被征收人一旦认为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违法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

二、征地补偿方案的确定有哪些步骤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报批。

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实施。

关于征地补偿方案,这关系到被征地之人的利益,所以在当地政府公布方案的时候,一定要作出相应的了解,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而要是发现存在违法的情况,也要积极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的话会因此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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