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界定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必须基于合同关系所进行的诈骗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
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明确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该条款无效。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
力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应是符合法律要求、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且可执行。
6.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添加一些特殊条款,如
保密协议、违约金、争议解决等。
以上是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为律师拟定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有违反,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行为或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应在拟定合同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力求合同的清晰明了,以避免双方的纠纷和争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法中的违法行为,涉及签署合同并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后,一方以欺诈手段获取异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虚假认定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移送起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犯罪金额的认定,要根据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犯罪成果来进行确定;
(二)犯罪金额的认定,取决于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实际后果,以及犯罪者所针对的目标;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若合同被篡改,或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较低的,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犯罪金额;
(五)犯罪金额,还可以考虑犯罪者赔偿财产损失等方面,综合把握实际情况,来确
定犯罪金额。
三、总结:
合同诈骗罪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的认定要以实际的犯罪情形和犯罪成果
为依据,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受害人或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等因素,以确定犯罪
金额,对有重大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特殊保护,重申了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往来和法制社
会的稳定性。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
《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作者:翁帅帅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自1997年《刑法》新设合同诈骗罪以来,合同诈骗罪就因在司法实践中常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难以区分而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本文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类别,犯罪主体,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谈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主体;民事欺诈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物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此条规定的(五),在实践中常被称为“兜底条款”,又称“堵截条件”。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有所特指?其范围又究竟如何界定?是否利用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约定任何内容的“合同”或“协议”进行诈骗的,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应指且仅指“经济合同”。
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一语。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
合 同诈骗罪 从诈骗 罪中独立 出来,在于行 为人利用合 同 的形 式,在签订和 履行合 同的过程 中骗取他人合 法财物 的行 为 。但 由于立法 原因 ,合 同诈骗罪 与其他诈骗 犯罪有交 叉、 包容 与被包容 的关 系,从司法 实践来看 ,合 同诈 骗罪 的认 定 不无 争议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 ,利用合 同诈骗 巨额财 产 的案件 越发频繁 ,不仅扰乱 了市 场秩序 ,同时侵犯 了他 人 合法财 产 ,利用合 同来进行诈骗逐 步成为我 国近 年来诈骗 犯 罪 的一个显著特 点,但并不是所 有与合 同有 关的诈骗犯罪 都 是合 同诈骗罪 ,如 何将合 同诈骗 罪与其他 诈骗犯罪进行 区分 , “ 同 ”的认 定起到至关 重要的作用 。 合 对合 同诈骗罪 中 “ 同”的争议 合 合 同诈骗罪规 定在我 国现行刑 法第二 百二十 四条 , 由于 该条 文还设定 了兜底条款 ,没有具 体规定该 罪中 “ 同 ”的 合 定义 ,因此在 理论界有 多种 不同观点 : 第 一种观 点认 为,这里的合 同仅限于经 济合 同,本 罪的 性质 决定合 同中的文字 内容所记载 的是通过 市场 行为所 获得 的利润 …,以经济合 同为手段 , 骗取合 同约定的 由对方当时人 交付 的货物 、预付 款 、货款 、或者定金及其 他担保财物 为 目 的的一切手段 。 第 二利 观点认为:合 同诈骗 罪中的 “ 同 ” 合 不仅包含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所列举 的 1 5种合 同, 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括行政合 同、 劳务合 同等其 他种类 的合同 。因为 19 年 刑法新规定了合同 97 诈骗罪 ,意在 将 “ 合同”的范 围扩大 ,《 合同法》本身所确定 的合 同是 国家法 律承认并规范 的合 同种类 ,具有法律效 力, 而犯 罪的形式 多种多样 ,不应 当将合 同诈骗 罪中 的合 同种类 予 以限制 。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应将合 同诈骗罪 中的 “ 同”限定为 合 书 面形式 , 排除 口头形式 以及其他 形式 的合 同 。此种划分方 式有 利于 区分 合同诈骗罪和普 通诈骗罪 ,书 面合 同同时也利 于保 存 ,作 为证据 具有客观性 ,这样 的认 定不会和司法 实践 脱节 。 第四种观 点认 为:合 同诈骗罪 中的 “ 同 ”应该 是能够 合 体现 市场秩序 的合 同,只要有 证据证 明双 方有订立合 同的合 意 ,并就合 同的主要条款达 成协议 ,即可确 定合 同的成立 , 不 能排除 口头合 同或其他形式 的合 同。 因为该罪属于扰乱市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内涵之界定论文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内涵之界定摘要:在合同诈骗罪中,签订、履行合同成为犯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行为人通过这种表面上合法的形式,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
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因此,合同必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签订,必须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为内容。
具体而言,由于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处罚范围的限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使得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反映平等关系;同时,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合同性质、处罚范围又决定了”合同”必须反映财产关系;又由于受到市场经济活动和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以及合同的双务有偿性三方面的要求,使得”合同”必须反映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平等;财产;市场经济秩序“概念是抽象的、普遍的想法、观念或充当指明实体、事件或关系的范畴或类的实体。
”[1]它包括所有组成该概念的事物的特性和关系。
把握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应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特征和性质入手,提炼其具有抽象的、具有普适意义的本质属性。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首先应当是刑法规制的合同。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这一表面上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在此是犯罪方法或犯罪手段,而且这种犯罪方式或犯罪手段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要件,不是构成该罪的选择要件。
所以,在合同诈骗罪中,作为行骗人与他人发生关系之媒介的”合同”,其签订与履行当然应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受市场秩序的制约,否则,利用该”合同”诈骗,不可能侵犯到市场秩序,更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并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它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
一、”合同”是反映平等关系的合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此情形下,合同诈骗罪区别于其他类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利用合同。
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自由交易行为萎缩,市场主体间的合作极少,因此合同诈骗罪并未成为单独的罪名出现在刑法中。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简析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之界定
简析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之界定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逐渐形成并日益激烈,合同诈骗行为频繁出现且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新刑法用专门条款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体现了重大的进步意义,然而立法中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这给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难题,值得对此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界定作者简介:姜晓艳,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沿革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虽然我国在1979年制定《刑法》中没有对合同诈骗行为做出专门的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逐渐形成并日益激烈,合同诈骗行为频繁出现且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在客观上迫使立法者对此做出反应,并最终促使新刑法用专门条款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规定。
在我国1979年《刑法》制定后到新刑法颁布之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均是以普通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在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之上,1997年新刑法最终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单列成罪,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
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从而拉开了崭新的序幕。
而不可否认的是,整个法律条文的表述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的界定是模糊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包括了哪些合同?其中又包含了哪些形式?这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条文本身找到准确的答案,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难以准确区分,出现两罪的交叉与混同现象。
所以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关重要,对此应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企业/个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乙方:(企业/个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请注明甲方的法人代表/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甲方权利:甲方拥有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乙方支付的费用、享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权利等。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甲方履行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时间的履行。
甲方期限: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天/月/年。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身份:(请注明乙方的法人代表/委托人/代理人身份)乙方权利:乙方拥有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甲方提供的服务、要求甲方履行其义务等。
乙方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甲方完成提供的服务事项。
乙方履行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在接到甲方的服务通知后按时提供必要的配合。
乙方期限: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天/月/年。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或提供必要的配合,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涉及的事项和行为,均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项和行为,本合同应视为无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一旦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六、其他本合同自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浅析刑法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行合 同过 程中 , 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 骗 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追 诉 :1个人诈 骗公私财 () 物, 数额在 5 0 元至 2 00 万元以上的 , ) ( 单位直 2 接 负责 的主管 人 员和 其他直 接责 任人 员以 单 位名义实 施诈骗 , 骗所得 归单位所有 的 , 诈 数 额 在 5万至 2 万元的 。上述司法解释 使得合 O 同诈骗罪 , 别是 单位犯罪的数额较大 的起 点 特 远 远高于普通诈骗罪 的数额 较大的起点 , 换言 之 , 同诈骗罪的成 立条件与普通诈骗罪相 比 合 要 严格得 多 , 那么 , 在犯 罪数额相 同或接近 的 情 况下 , 二罪侵害法 益的程度应该是大体相 当 的, 或者按 照立法者的 意思 , 同诈骗罪对 法 合 益 侵害的 程度要 比普通 诈骗罪 严重 。如此 的 话 , 嫌合 同诈 骗犯罪 的 , 涉 原则 上应该认定 为 较重的特 别条款规定的合 同诈 骗罪 , 排斥普 而 通 诈骗罪 的适用 。但 实际上却 并非 如此 。例 如, 行为人诈骗 4 0 0 0元, 如果没有利用合 同实 施之 , 构成诈骗罪 ; 问题 是 , 如果利用 合同实施 之, 因其数额未达 司法解 释规 定的追诉标准则 不 可能 构成合 同诈骗罪 , 这种情况 下 , 应如 何 处理 ?一种观 点认为 , 照法条竞 合原理 , 按 可 以依普通诈骗 罪条款予以处理 , 结局是 只能按 轻 罪的普通 诈骗罪 处理 。在涉 嫌单位 利用 合 同诈骗 犯罪时 , 亦会 出现上述 不合理 的情况 。 但是 , 按另外一 种观点 , 若 即因其 合同诈骗数 额未达 “ 追诉标 准”规定的数额起 点 , 不仅不 能成立合 同诈 骗罪 , 而且也 不能转而认定为普 通诈骗 罪 。如此 的话 , 能作无罪处 理 , 只 这有 轻纵 犯罪 之嫌 。 因此 , 论采 取上 述那 种观 不 点, 在涉 及到犯罪 成立与 否的问题上 , 利用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界定交织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界定交织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摘要]合同诈骗罪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此类诈骗犯罪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经济合同违约交织在一起。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也往往容易混淆。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纠纷;当事人1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定区分1.1 从主体资格上区别合同诈骗罪中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往往是不合格的。
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作为签订合同一方,其在签订合同时主体资格是合格合法的,只不过后来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没有履行合同。
1.2 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备故意骗取和非法所有、占有的目的和动机。
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或者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或根本不想履行。
1.3 从履约能力上分析其一,行为人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也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对于对方的损失结果抱放任心理,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他标的。
这都属于间接故意的骗取行为,只要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可以按合同诈骗犯罪认定。
其二,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上的不利条件,使行为人最终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如果行为人返还了货款、预付款、定金、标的物等,就意味着尚未形成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其三,若行为人签约时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也基本无虚假,开始行为人没有骗取的故意,虽有一定欺诈性质,如夸大履约或担保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指标等,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外在原因,虽经行为人积极努力,但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行为人也不具有非法所有或占有的故意,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合同诈骗认定中,需要考察⾏为⼈的哪些因素呢?请看下⽂:1、⾏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
⾏为⼈的履约能⼒可分为完全履约能⼒、部分履约能⼒和⽆履约能⼒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只履⾏⼀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的⽬的旨在毁约或避免⾃⾝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如果其部分履⾏意在诱使相对⼈继续履⾏,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或完全未履⾏,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但是,如果⾏为⼈的履约⾏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在于诱使相对⼈继续履⾏合同,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之后仍⽆此种能⼒,⽽依然蒙蔽对⽅,占有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具备了履约能⼒,并且有积极的履约⾏为,则⽆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诈骗⾏为。
诈骗⾏为绝⼤多数是作为,⽽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
其主要表现为⾏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从司法实践中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为,即使合同未能履⾏,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没有诈骗⾏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为也不⼀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般说来,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但是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说明⾏为⼈⽆⾮法骗取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单 独罪 名 加 以 规 定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 同 时作 为一 个 新 的罪 名 和 经 济
领域 的犯罪, 合同诈骗罪在认定中最 为基本的一个 问题就是如何理解
合 同诈 骗 罪 中 的“ 同 ” 合 的含 义 。
同诈骗罪的客体范围内。我 国刑法 分则将合 同诈骗罪规 定与第三 章
现 了合 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合 同诈骗罪的合 同包括民事合 同、 劳动合同,其形式有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以
及 其他 非书 面形 式。 关 键词 合 同诈 骗 罪 书面合 同 口头合 同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90 .8 .2 10 .522 0 )50 70
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的法律有合同法 、 担保法及 有关 的司法
解释, 这些 规 定 中的 合 同 大 多 能 够 成 为 合 同 诈骗 罪 的 合 同 。 合 同法 中 规 定 的合 同 大 多数 存 在 于 市场 活 动 中, 些 合 同均 可 能 这
,
合 同诈 骗 罪 的 合 同是 指 经 济 合 同, 与 合 同 诈 骗 发 生 的领 这
一
1 民事合同: . 根据民法通则规 定, 民事合 同是指平等主 体的当事 人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的协议 。民事合 同包括 调整 身 份 关 系和 调整 财 产 关系 的合 同 , 调整 身 份 关 系 的合 同包 括 婚 姻 、 收养 、
监 护 等 方 面 的 协议 ,这 些身 份 关 系 方 面的 协 议 并 不 存 在 于 市 场 活 动 中 , 以这 些 合 同不 能成 为 合 同 诈 骗 罪 的 合 同 。 所
L g l yLeabharlann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含多款】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如何界定
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如何界定本范文包含合同主体+特殊应用场景说明+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合同名称: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界定咨询与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需求方):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一、合同主体1.1甲方为一家_______(行业)公司,需要专业咨询以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具体界限。
1.2乙方是一家专业的法律咨询公司,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二、特殊应用场景说明2.1甲方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遇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需要明确这些争议是属于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2.2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甲方准确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
三、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3.1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如需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合作,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方的责任和义务。
3.2甲方在获得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后,如需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四、服务内容与标准(1)对甲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2)就甲方提出的具体问题,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和分析报告;(3)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现场或远程的法律咨询服务;(4)在必要时,协助甲方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1)服务的专业性: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法律人士完成;(2)服务的及时性: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内容的提供;(3)服务的有效性:乙方提供的服务应能够有效帮助甲方解决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界定的问题。
五、费用与支付5.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的收费标准应合理、透明,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5.2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乙方开始提供服务。
如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保密条款6.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一)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一)摘要]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经济合同纠纷全面分析性质&n正文]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
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
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一)性质不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
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
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1)。
浅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兼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浅谈合同诈骗罪之“ 合同” 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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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合同诈骗 罪与诈骗 罪的区分
肖巍 鹏 刘 金 国
( 新余 市望城 工矿 区人 民检 察院 , 江西新余
360 ) 3 5 0
摘 要 :合 同诈 骗 罪 q 之 “ 同 ” 的界 定 ,应 从 市场 经济 主 体 和 立 法渊 源 来考 量 :首 先 ,作 为 合 同诈 骗 罪 客 体 之 一 的 -  ̄ - 合 e b - 经 济 秩 序是 一 个 难 以 让人 把 握 的概 念 , 因而 只 有 对 市 场 中最 基 本 、 最 重要 的 经 济 主体 — — 企 业 进 行 诈 骗 的 行 为 才 会 对 市 场秩 序
关 键 词 :合 同 诈 骗 罪 合同 诈 骗 罪
合同诈骗 罪 与诈骗 罪 的区别 , 主要或 关键 在于 行为 人是 否利用 了 “ 同”这种 形式 。从 民法 上讲 , 张借 据 、一张 合 一 保险 单 , 都可 以成 为合 同的形 式 , 能 否 把 利用 这 些 形式 的 但
诈骗 犯 罪 一概 认 定为 合 同诈 骗 罪 , 值得 研 究 。① 际 上 , 就 实 怎样 界定 “ 同” , 理论 界 存在 着 争 议 ,同时 也 困 惑着 济秩 序 。显然 ,只有 严 重侵 犯 了社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秩 序 的 合 在 合 同 ,才 可 能成 为 合 同诈 骗 罪 中的 “ 同” 合 。然而 ,所有 司法 实践 。 不 法交 易 行 为都 或 多或 少 的 会 对市 场 经 济秩 序 有 所 影 响 , 理 论 界 对 合 同诈 骗 罪 中的 “ 同 ” 界 定 的 研 合 那 么如何 来 判断 行为 是 否严 重扰 乱 了市 场经 济秩 序 ,或 者 究 方 向 严重 ”的程 度呢 ? 当前 理论 界对 合 同诈 骗罪 中 “ 同 ”的界 定 主要 有两 说 ,怎样来 把握 这个 “ 合 笔 者认 为 ,应从 市场 经济秩 序构 成要 素的 角度来把 握 。 个 研 究方 向 。 构 成市场 经 济秩 序具 有 三个 要素 :一 是 市场 经济 主体 的行 1从合 同诈骗 罪的 客体 来 界定合 同 .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协议甲方:(全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乙方:(全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为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违约行为认定1.1在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甲方采取了虚假陈述、谎报情况、隐瞒真相等行为;1.2甲方明知已发生的事实或者存在的情况却未作真实告知;1.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导致乙方遭受损失;1.4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述性质、规格、品质、效能等实际情况不相符;1.5其他欺诈行为。
第二条甲方的违约后果和处理方式2.1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乙方造成的名誉损失、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仲裁或相关费用等;2.2若甲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项和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同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合同效力3.1本协议成立,应当显式约定其具备法律效力。
3.2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分别是实体主体,具备合法的意思表示能力和代理权或授权;3.3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义务与权利4.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内容和各自的法定义务,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4.2甲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虚假夸大或者混淆事实;4.3乙方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途径等方式,对甲方进行维权、索赔等行动;4.4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各自的义务为止。
第五条其他5.1本协议成立后,甲方应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消除其欺诈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5.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
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
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下文就对它们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
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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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从形式上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书面合同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均不存在异议,但对口头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存在争论。以上述的判断标准为基础分析如下:
1、从立法意图与现实生活上看
口头合同的订立,无论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还是自然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之间,都是基于一定的信赖利益才可能达成的,在我国日趋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基于一个理性人的思维,故其之间的合同一般较为简单,且数额不大,影响的范围较小,也就根本不会达到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也就不符合刑法立法的意图。所以,针对学术界质疑不将口头合同作为合同诈骗罪处理有放纵违法分子的嫌疑的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另外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即使单位以口头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类型的犯罪,虽不符合普通诈骗罪的主体条件,但有其他具体的金融诈骗罪类型进行处罚,没有必要依据合同诈骗罪来规制,所以判断合同诈骗罪需要更多考虑其行为是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个客体。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判定标准
近年来“跑路风波”愈演愈烈,跑路老板大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通缉。[1]合同诈骗罪因高发性,手段多样性且隐蔽性强的特点,往往成为实务工作中不可避免的难题。历史上看,1997年我国刑法典修改时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归入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是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要求。新形势下,要求司法机关在准确定义合同诈骗罪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既需维护司法尊严亦不能践踏公平正义。这其中如何准确界定“合同”的概念是解决该难题的前提,本文首先通过对判定标准的探讨试图为司法实践提出可行路径。
合同诈骗罪是相对严重的犯罪类型,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将口头合同列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那么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影响范围较小的犯罪被合同诈骗罪所调整,这不符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一般以二万元为立案标准,而普通诈骗罪为三千,尽管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相同而形式分别为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从而成立的罪名迥异的情况,但是这并不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衡,因为这仅仅是具体量刑的问题,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3、其他参考意见
主要指《合同法》之中的“合同”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的借鉴意义。“合同”从本质上讲是个民法概念,但考虑到民法与刑法的概念有时存在一定的不统一,而且从目的上讲,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相比较合同诈骗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相近但其调整范围更为广泛,所以两者的内涵、外延是否一致有待讨论。鉴于此,对于民法意义上“合同”的借鉴应当更多考虑其背后的立法目的,从中找出值得参考之处。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界定
作者:张盼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07期
【摘要】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是判定合同诈骗罪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以立法意图、现实依据以及其他方面的参考意见作为判断标准,结合合同诈骗罪自身特点与司法实践,“合同”形式仅表现为书面形式,不包括口头合同,同时从内容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直接扰乱市场秩序并且具有财产流转内容的合同。
2、现实依据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是该罪本身内涵及外延的基础,是认识犯罪事实的关键,也是区别于其他诈骗罪类型及相关概念的判断标准,立法的目的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所以需要根据设立的罪名在生活中存在的情况进行判断。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讲,就是需要在讨论合同诈骗罪的形式和类型时要明确其在现实生活中可否存在。
一、界定“合同”之判定标准
在学界对何为“合同”,即合同的形式、类型都有激烈的争论,具体包括从形式上讲是否包括口头合同,从类型上讲是属于经济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或者其他等等[2]。但是缺少对定义“合同”的判断标准问题的讨论,事实上只有明确了判断标准才能进一步讨论如何界定“合同”。
1、立法意图
作为一个刑法罪名,就决定了合同诈骗罪的设立是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打击。其次,1997年我国刑法典修改,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并归入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说明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的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是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犯罪的客体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权利,还包括市场经济秩序。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一,经过刚才的分析可以肯定,对《合同法》之“合同”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概念是否相同值得商榷,前者只能仅仅作为确定合同诈骗罪重要的参考,具体讲应从其背后的立法目的来考虑适用情况。以这个角度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关于《合同法(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要引导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以免口说无凭,发生纠纷难以解决”。[4]实践中口头合同客观上存在发生纠纷时不易搜集证据困难的问题,虽然不能以此为理由否认口头合同的存在,但可以说明的是,立法者对普通的民事合同都要鼓励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相比较成立条件更为严格的刑法规定,如果将口头合同作为其调整的范围,不免有杀鸡用牛刀的意味。第二,更为重要的是,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到今天已经过去了10多个年头,从当时订立《合同法》以及1997年将合同诈骗罪纳入扰乱市场秩序的背景看,当时的中国处于经济转型的阶段,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共同恪守的道德信念被打破、市场诚信缺失等众多问题;市场主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各方面都不熟悉,需要在法律上进行必要的引导。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之间、单位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订立合同时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对合同订立的形式进行有效的区分,即市场已经完全可以摆脱对合同形式的引导,那么连《合同法》本身都极力避免的方式,刑法作为惩治严重违法犯罪的基本法律又何须存在口头合同的形式。
2、从其他方面的参考意见上看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便认为尽管1997年合同诈骗罪出台时,是以《经济合同法》为根据的,但随着1999年新《合同法》的制定,正式承认了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效力的等同,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应与新《合同法》的合同形式保持一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