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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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学校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学校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学校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一、前言学校奖学金是对在学业、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一种形式。

本文档旨在规定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细则,以保证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评定标准(一)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定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因素之一,学生申请奖学金必须具备良好的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的综合评定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学分是学生取得学位的基本单位,而学分绩点是对学生学业成绩的一个综合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是以学生在该年级内所有学科的学分绩点的平均值作为标准,同时考虑到学分数以及课程难度,进行排名。

(2) 英语成绩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是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体现。

哈尔滨商业大学英语学分要求为四级及以上。

(3) 学科竞赛成绩学科竞赛成绩是体现学生在学科研究领域的成果和能力。

学生在校内、校外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对评定的加分。

(二) 科研成果对于专业相关的课程,参与科研能够增加学生的研究能力。

科研成果的综合评定体现以下三个方面:(1) 学术论文撰写和发表学生学术论文的撰写和发表是评定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学生须在本科期间完成至少一篇科研论文的写作和发表。

发表成果的推荐学术期刊须经一定的委员会审查通过。

(2) 科研团队参与学生参与和带领科研团队完成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对评定有积极的作用。

(3) 学术竞赛获奖学术竞赛是体现学生在科研领域的一个重要证明,学生在校内、校外的学术竞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会对评定产生正面影响。

(三) 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在课堂以外,学生通过与社会进行交流,了解社会实际情况的一种特定活动,是评定学生综合素质的体现。

社会实践的综合评定体现以下三个方面:(1) 学生组织或参与的志愿服务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对于评定非常重要,学生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

(2) 社会实践基地的评价社会实践基地的评价是评定社会实践质量的指标之一,除了本校外,还可评价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服务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集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集

浙江工商大学“荣盛控股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校学生的科学研究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文素质,增强学生的开拓创新能力,根据《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设立“荣盛控股奖学金”的协议》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荣盛控股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
1、“荣盛控股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设立。

2、“荣盛控股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奖励名额及奖金为:一等奖3名,各奖3000元;二等奖6名,各奖2000元;三等奖9名,各奖1000元。

3、“荣盛控股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奖年度内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2、在评奖年度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
(1)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递交论文或论文宣读)的。

(2)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字数在1500字以上(理工科类可酌情减少)论文。

(3)获得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

(4)在学术论文(设计)评选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5)在学习竞赛(包括科技、课程、实验技能等竞赛)中或在政治理论文章评选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评审办法
1、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或发表的论文须注有“浙江工商大学”字样),所在学院推荐,报学生处审核,由“荣盛控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审定。

2、评审工作每年4月份进行。

四、“荣盛控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校学生处组成。

五、本办法从2004年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选标准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选标准

浙江工商大学“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努力进取,刻苦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使优秀学生脱颖而出。

根据《中石化销售企业、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设立“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基金”的协议》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1.“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面向本校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经济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管理工程与电子商务学院(跨境电商学院)的本科在校生设立;2.“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每年评选5名,每名获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3.“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二作者以上);②被邀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会;③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成果获校级(含)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④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前3名;⑤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三、评审办法1.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所在学院推荐,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2.评审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

四、“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中石化销售企业、校学工部组成。

五、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金家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具有远大理想、勤奋好学、为人正直、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在校学生,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实现“金家麟奖学基金”设立之目的,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金家麟奖学基金章程》的规定和《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家麟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项及金额1.“金家麟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及全日制研究生设立。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1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浙商大学〔2015〕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校德育大纲》、《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素质评价”)是以考核与评价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德、智、体、美以及综合能力进行测评。

以德、智、体、美的评价作为学生成长的基本达标性评价,以综合能力作为学生个性发展和突出能力的评价,形成两个层面的综合评价成绩。

第二章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第四条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按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1 —心素质和综合能力四个一级指标设立,其中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构成基本评价指标。

第五条品德素质评价由评议成绩和记实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评议成绩占70%,记实考核占30%。

即品德素质分=评议成绩×70%+记实成绩×30%。

评议成绩=学生自评成绩×5%+学生代表评议成绩×60%+辅导员评议成绩×35%(一)评议内容、评议标准和评议方法:1.评议内容为政治素养、法制观念、诚实守信、团队协作和社会责任。

政治素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拥护党的政策,思想积极向上,主动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法制观念:具有法制意识,爱护校园环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为人真诚,待人友善,品行正直,诺守诚信;团队协作:关心班集体,关心学校事务和学校发展,遵守团队规则,尊重团队利益,积极参加各类团队活动,善于沟通和协作;社会责任:具有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意识,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项目和评分方法综合测评的权数分配:总权数为1,其中德育占0.3,智育占0.6,体育占0.1。

(一)德育(权数为0.3)以“思想品德量化考核”为基本分,加附加(减)分。

1、思想品德量化考核(1)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共设5项,每项20分,总分为100分(另附考核表)。

其分项说明如下:A、政治态度: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关心时事政治,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思想进步,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B、道德修养: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同学,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助人为乐。

C、集体观念:关心集体,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爱护校园环境。

D、学习与能力: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核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有社会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E、劳动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履行寝室卫生值日义务,参加义务劳动。

(2)各项评分标准如下:综合印象优良中尚可差可得分数 18~20 16~17 14~15 12~13 11(含)以下(3)考核办法A、思想品德量化考核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并组织实施。

考核的基本分由教师(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任课老师)和学生代表分别进行打分,学生代表原则上由12人组成,其中班长、团支书指定参加,其余10人由全班民主推荐产生,凡在该年度内受过通报批评及警告处分以上者,不宜参加。

教师和学生打分结果计算比例为:老师占30%,学生占70%。

B、考核结果必须在考核后1周内向学生班级公布(未经公布的考核结果无效),于学期结束前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德育附加(减)分(1)凡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可直接加分(分/次):省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个成员 +6校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个成员 +2受学校通报表扬者 +2受学院通报表扬者 +1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省级 +6 校级 +2因同一事迹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的,原则上加高限分,不累计。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根据面向对象范围不同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学院专项奖学金。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是面向全校(跨学院、含研究生部)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学生处负责;(二)学院专项奖学金是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奖学金所设学院负责,并向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应尊重和体现设立人(组织、个人)的意愿,应符合专项奖学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条件,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学习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年一次,原则上应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制度,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设置的条件及自身条件在已公布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项中自愿申请参加其中一项的评比,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者必须获得同年度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或能力突出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一年度内不能申报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每年由学生处进行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统盘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二)学校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初评,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 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6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至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完成志愿工作时数≥10小时;(六)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必修课各课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其中英语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二)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等同于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以上(含)学术刊物上以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含)(国际会议被ISTP、EI等检索的论文需出示检索证明)。

第七条参评年度及成果的认定说明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年度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

(一)论文、课题、获奖情况参照《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工商管理学院院定重要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等文件,已录用的论文需提供录用通知,但仅供参考。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20〕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实施,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贷学金、发展性资助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坚持解困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校学生处提出。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信息办、社会合作处、心理健康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参加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进行公示。

第三章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建档第五条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实践、开拓创新,鼓励大学生全面发展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表彰品学兼优的毕业生,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符合以下各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报“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二)在校期间累计2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一次省级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3+2”和“2+2”学制学生1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三)在校期间素质评价基本项总平均成绩列全班(年级)前25%。

综合能力项总平均成绩列全班(年级)前30%;(四)在校期间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成绩(最低要求学分课程)均及格(合格)以上(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课程补考、重学成绩不作为计算依据));(五)在校期间体育课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体质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六)在校期间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其中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专业四级合格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达到三级合格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75分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6分以上。

第四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者(本人排名前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得申报“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符合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并取得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可申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由浙江省教育厅下达。

第八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每年3月前进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浙江省教育厅下文启动。

第九条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学院评审、公示后,报学生处复核,由学校审批。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三)学术行为不端者;(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浙江工商大学贝美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贝美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贝因美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了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设立“贝因美奖学金”协议》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1、“贝因美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设立。

2、“贝因美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2007年至2016年每年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贝因美奖学金”奖励等级、名额及奖金:一等奖5名:研究生3人(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1人),本科生2人(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1人);每人各奖6000元。

二等奖20名:研究生6人(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2人),本科生14人(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4人);每人各奖2000元。

三等奖30名,评奖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其中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9人;每人各奖1000元。

4、“贝因美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奖年度内未受到纪律处分。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3、申请“贝因美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评奖年度内,还应符合下列条件:⑴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必修课各课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其中英语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⑵在国内二级以上(含)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准的论文1篇以上(含),且该论文作为申报材料必须要有导师的推荐意见;⑶具有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成果;4、申请“贝因美奖学金”的本科生,在评奖年度内,除符合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参加“挑战杯”等课外科技活动获省级以上(含,下同)奖励者;⑵参加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多媒体设计、结构设计、机械设计、程序设计、电子商务、财会信息化、英语演讲等科技性竞赛,并获省级以上奖励者(食品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参加“化学实验技能”、“生物学科专业技能”等学科性竞赛并获奖者);⑶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且该论文作为申报材料必须要有教授推荐意见;⑷获得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者;⑸组织或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第六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当年度获得校综合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在参与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评奖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列全专业前,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或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按科技处认定标准)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学科竞赛获国际和全国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经教务处或团委认定)。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普通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或全国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经体工部认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浙人社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宁波不发):为激励技工院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精神,为做好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

二、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办学质量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

三、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一)年级要求: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学习阶段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技工院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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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商大学〔2009〕207号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根据面向对象范围不同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学院专项奖学金。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是面向全校(跨学院、含研究生部)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二)学院专项奖学金是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奖学金所设学院负责,并向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应尊重和体现设立人(组织、个人)的意愿,应符合专项奖学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条件,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学习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年一次,原则上应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制度,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设置的条件及自身条件在已公布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项中自愿申请参加其中一项的评比,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者必须获得同年度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或能力突出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一年度内不能申报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每年由学生处进行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统盘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
(二)学校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初评,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学院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审定,并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凡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参评者,须提供以下评选材料:
(一)学生书面申请及各学院的推荐材料;
(二)填写《专项奖学金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参评学生的主要事迹材料;
(三)参评学生上一年度原始成绩单1份。

有科研成果或获得奖励者,需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发表论文、著作的复印件1份。

第九条学生对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学生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调查和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报主管
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第十条学生在申报专项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即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申请专项奖学金的资格,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学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对专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专项奖学金奖金和荣誉证书,由学院将其获奖材料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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