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在年金投资中的角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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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建议

关于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建议

保险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制度不仅妥善解决了养老制度双轨制问题,而且有力促进了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进程,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企业年金开展市场化投资运营已经十年,取得了较好业绩,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奠定了较好基础。

但也需看到,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借鉴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为职业年金提出四点建议。

重视受托人投资能力建设一是高度重视受托人投资能力建设,赋予受托人独立投资决策的职责,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

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涉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多个角色。

在这些角色中,受托人是核心,是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责任主体。

之所以将受托人确定为责任主体,主要原因是受托人负责年金基金的资产配置,而资产配置基本决定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和风险水平。

资产配置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投资管理业务,中心任务是通过确定基金整体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有效控制基金整体的投资风险,并力争获得超额收益。

资产配置不仅要掌握各类资产的长期收益和风险特征,而且要把握中短期内各类资产收益和风险的驱动因素,其对受托人投资能力的要求丝毫不亚于管理投资组合对基金经理的要求。

实务中,由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普遍采用委托投资模式,不少人误以为受托人不直接从事组合管理的具体业务,其投资能力的高低对基金收益和风险的影响不大,找几个优秀投资管理人就能够解决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问题。

多数情况下,受托人在将基金资产委托给选定的投资管理人之前,没有明确的配置策略,也没有制定委托组合的投资基准,对基金整体的风险水平缺少控制;委托之后,受托人根据自己对资本市场中短期走势的判断,为投资管理人设立短期绝对收益目标,投资管理人全面负责组合的资产配置、证券选择和时机选择;会计期末,受托人通过比较各个投资管理人的业绩调整委托组合的规模,以形成所谓的市场竞争机制。

论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信托责任——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研究

论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信托责任——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研究

理人 。 在这 一 层次 的企 业年 金管 理关 系 中, 以上 三类 机 构共 同担 托机 构 的职 责两 个维 度去 阐述 。本文 重 点 以受托 人 的信托 职 责 负起对 受托人 的信 托责任 , 上述 三类 机构 之于受 托人 既是一 种委 为核 心进 行考 察 。
托代 理关 系, 同样是 一种 信托 关 系 , 也 其相 互 间的权 利 义务和 法
并且 直接涉及 到 职工 退休 后的 经济 利益 , 因此 , 明确 企业年 金管 托 人 的意 愿管 理企 业年 金 资产 。信托 管 理 的原 则就 是要 完全 按
理 的信托 责任对 保护 企业 年 金财 产和 广 大职 工 的利益 具有 重大 照委 托 人 的意愿 管理 年金 财产 。 受托 人来 说 , 是要确 保企 业 对 就
( ) 一 确保企 业年金 财产 的安全 , 这是 企 业年金运 营 管理的 首
律责 任分 别受 到账 户 管理合 同、托 管合 同和投 资管 理合 同 的约 要 职 责 束 。三者通 过 与受 托人 的 契约 关 系进 而对 委托 人承 担起 企业 年 金管 理的信 托责 任 。 由此 可 见 , 在企 业年 金管 理 的角色 分 工中 , 对如 何界 定企业 年金财 产安全 的边 界 , 行法 律并 未给 出明 现 确 的定义 。 按照 笔者 的理 解 , 个“ 这 安全 ” 不是 指 确保 年金 财产 的
意义 。本文试 图从 以下 四个方 面 对 企业年 金 管理 中 的信托 责任 年金 利益 的最 大化 , 这也是 委托人 将年 金财产 委托 给受 托人管 理
进 行分 析 。

的根本 所在 。当然 , 里对 年金利 益 的最 大化 , 这 必须 要有 正确 的 理解 。所 谓 利益 最大 化 , 不是年 金 财产 盈利 越 多越好 , 并 而是 要

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考

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考

身责 任意识 。 3 1 4管 理 费 用 .. 《 业 年 金基 金 管 理 试行 办 法 ( 企 劳社 部 2 号 令 ) 第 1 条 明 确 规 定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3 的 1 会 “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收 取 费 用 ” 包 括 管 理 不 , 费 ; 法 人 受 托 机 构 要 按 照受 托 年 金 资 产 而 的 比 例 提 取 管 理 费 用 。 业 出 于对 年 金 收 企 益 率 的考 虑 , 观 上 来说 不 愿 意 支 付 这 笔 主 费用 。 鉴 于 以 上 因 素 , 多 数 大 型 企 业 选 择 大 对 企 业年 金 资 产控 制 力较 强的 理 事 会 管 理 模 式 可 能 更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 既是 现 阶 段 这 企 业 现 实 和 理 性 的 需 要 , 充 分 显 示 出 企 也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存在 的 合 理 性 和 生 命 力 。 3. 理 事 会 受托 管 理模 式发 展 的不 利 因素 2 3. 1偿 付 能 力 相 对 较 弱 2. 法 人 受 托 机 构 的注 册 资 本 不 应 少 于 1 亿 元 、 资 产 不 应 少 于 1 5 元 。 企 业 年 净 .亿 而 金 理 事 会 是 一 个 自然 人 集 合 , 身 没 有 资 本 产 , 果 一 担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投 资 发 现 亏 损 如 或 管 理 失 误 , 事 会 的 偿 付 能 力 和 承 担 赔 理 偿责任的能力要远远 低于法人受托机构 。
鱼:! !
Sc en a Tech i ce nd nol ogy nnova on I ti Her d al
学 术 论 坛
理 事 会 受托 模 式 下 企 业 年 金 发 展 的 思 考

发展我国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对策探讨——年金受托人的角度分析

发展我国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对策探讨——年金受托人的角度分析

雇 者开放 , 一般 来 说 企 业 员 工 在 受 托 人 统 一 制 定 的 产 品 清 单 中 享 有 选 择 产 品 的 决 策 权 。 从 集 合 年 金 计 划 上 述 “ 端 前 集 合 ” “ 售 年 金 ” 两 个 特 点 来 看 , 提 供 商 一 般 来 说 是 与 零 这 其 不 同 角 色 捆 绑 程 度 较 高 的 受 托 人 。 然 而 我 国 企 业 年 金 治 理 结 构 却存 在 受 托 人 空 壳 化 和 市 场 角 色 分 散 化 的 主 要 矛 盾 , 单 独 成 立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的 条 件 , 些 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消 严 重 阻 碍 了 集 合 年 金 计 划 的 发 展 。 这 () 托 人 空 壳 化 , 利 于 生 产 集 合 年 金 产 品 , 利 于 1受 不 不 减 了 中小 企 业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的 积 极 性 。所 以 , 国 外 , 在 中小 企 业 建 立 企业 年 金 大 多 是 通 过 加 入 集 合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中小 企 业 参 加 企 业 年金 。 受 托 人 是 企 业 年 金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的 是 这个 途径实现 的。 作 包 监 评 集 合 企 业 年 金 是 由受 托 人 发 起 设 立 , 先 指 定 政 府 监 治 理 主 体 , 用 重 大 , 括 选 择 任 命 、 督 管 理 、 价 更 换 账 事 托 投 控下 的账户管理人 , 资管理 人 和托管人 承担相 应职 责 , 投 并 户 管 理 人 、 管 人 、 资 管 理 人 以 及 相 应 的 所 有 中 介 服 务 商 , 责制定企业年 金基金的投 资策略 和与委 托人 的沟通 ; 负 在 长 达 几 十年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中 , 托 人 全 程 承 担 上 受 年 金 计划 一 经 设 立 , 管 理 费 率 、 资 组 合 、 划 条 款 等 内 述 任 何 服 务 提 供 商 出现 违 约 或 过 失 造 成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最 终 其 投 计 容 就 已经 确定 。对 于 中 小 企 业 而 言 , 完 成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后 果 。我 国 的企 业 年 金 受 托 人 是 一 个 受 托 组 织 和 受 托 责 任 在 受 的备 案 后 , 加 集 合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 就 等 同 于 选 择 了 上 述 的 高 度 综 合 体 , 托 人 对 整 个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的 管 理 运 作 需 参 也 要借 助强大 的信 息 管理 系统来 实现 , 且不 说在 市场 运作 的 条 款 。集 合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体 现 在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的 合 并 上 ,

提高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绩效的思考

提高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绩效的思考
2 1 第 3期 0 1年 ( 总第 18期 ) 3
湖 湘论 坛
h xa g f r m u in u o
N . 2 1 o 3. 0 1 G n rl . 3 e ea No 1 8

经济纵横 ・
提 高企 业 年 金投 资管理 绩效 的思 考
赵 洧平 , 陈 晶
( 中央财 经大 学 , 北京 10 8 ) 0 0 1 摘要: 企业年金基金是 企业 退休职 工 的 “ 养命 钱 ” 如何 更好 地将 这部 分 资金 进 行 保值 增 值 , 之 能真 正 , 使 帮助广大企业退休职工实现“ 老有所养” “ 、老有所乐”是摆在全社会 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只有选择成熟规 ,
的养老社 会保 障体 系 , 企业 年金 所 覆 盖 的范 围还 但 比较小 , 集 中在一 些 大 中型 国有 企 业 及 外 资企 主要 业 , 金积 累规模 增加较快 但总 量还较小 ( 基 见表 1 。 )
金基金管理机构, 括法人 受托人 、 户管理人、 包 账 基
金托 管人和投 资管理 人 , 体情 况见表 2 具 :
积累规模 ( 亿元 ) 参加职工 ( 万人 )
60 8 90 0
9 0 10 1 1 22 1 3 o 90 55 9 4 1o 1o老 金 增 长 速 度 并 未 与 之 同 步 。与此 同时 , 国已经 加 快进 入老 龄 化社 会 , 我 未来
托代 理制度 , 托 代 理 制 度 必 然会 伴 随委 托 代 理 风 委 险 , 托代理 风 险是 指 由于 代 理人 的 目标 函数 与 委 委
托人的 目 函数不一致 , 标 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 不对称 , 代理人有可能偏离 委托人 的 目标 函数而委 托人则难以进 行监督 , 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 从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选择考量维度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选择考量维度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选择考量维度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管理好企业年金并获得长足健康规范的发展,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简单介绍年金各管理人角色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如何选择,从哪几个维度考量和评价受托机构。

一、年金管理人角色关系及受托管理人职责企业年金业务中主要涉及到四个主体,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关系如下图:受托管理人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三)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四)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从关系图和职责来看,对于委托人来说,受托管理人承担的是大管家的角色,居中承担了与委托人的沟通联系和管理其他管理人的职责,选择优秀的受托管理人对于企业年金管理至关重要。

二、受托管理机构选择考量维度(一)受托管理资格牌照取得时间年金受托管理资格由国家人社部颁布资格牌照,目前市场上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机构共计12家,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批获得人社部资格牌照的,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二批获得人社部资格牌照的,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三批获得人社部资格牌照的。

企业年金代理风险探讨.doc

企业年金代理风险探讨.doc

企业年金代理风险探讨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尽管近几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很快,但还存在着很多未解决的问题。

因此,为了促使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就有必要对企业年金制度中委托代理风险的表现、产生原因以及如何防范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着复杂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受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各司其责,相互制约,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运营。

可以看出企业和职工将年金基金资产委托给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构成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分别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订立合约,由他们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具体营运,这构成了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

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体现了一个双层多个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所示)。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委托代理风险及其成因委托代理风险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两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多层、多个“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产生委托代理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原因也比较复杂。

(一)企业年金制度中委托代理风险1.逆向选择风险。

逆向选择风险是指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代理人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代理人有可能利用这些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

为降低错误选择代理人的成本,委托人往往会选择报价较低的代理人,而优秀的代理人往往由于自身成本的原因无法成为现实的代理人,导致越是劣质的潜在代理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代理人,最终导致“劣质者驱逐优秀者”。

在企业年金市场中,企业年金委托人不能准确识别“准代理人”的条件,这样就会使能力高的基金管理人无利可图而选择其它机会,而市场上留下的是能力低的管理人,造成逆向选择现象,这影响了企业年金的顺利运行,降低了市场运作效率。

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摘要:伴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国家也在想方设法使企业年金增值。

但是,由于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研究不成熟,法律机制不够完善,投资大多带有盲目性和高风险性。

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的主要形式、企业年金帐户管理的风险性,分析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缺失,并对其对策展开讨论。

关键词:企业年金,投资,法律机制。

2000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方案中首次提出将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

2004年至2005年,针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企业年金资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等一系列法规文件。

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和相关法规的出台之间的法律空白,再加上我国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投资方式,企业年金投资出现了许多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企业年金投资法律问题分析法律规定缺乏严谨性无疑加大了企业年金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性。

我国虽然针对企业年金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在细节问题上的疏忽,企业年金市场还是表现出了不同层次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一)投资比例缺乏限制。

在关于企业年金的各种现行法律中,都缺乏对委托人投资比例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慎,出现亏损或者破产,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威胁。

2002年,美国能源业巨头——安然公司养老金体系崩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于对公司的信任,许多安然职工都将养老金投到了企业股票当中,但是,因为一直隐藏的债务问题和管理上的原因,安然股价一路狂跌,最后致使公司破产,职工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灰飞烟灭。

我国虽然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对每一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大体做了限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

企业年金受托人关键功能弱化问题及对策

企业年金受托人关键功能弱化问题及对策
( ) 一 受托人 的法律 地位不 清
在我 国 ,企业年金受 托人包括企业 年金理事会 和法人 受托 机构两 种 。理事会 模式 主要存在 于我 国的 电力 、 油 石 和铁道 等垄 断行业 ; 人机 构主要 由保 险公 司、 法 商业 银行 、
企业年 金基 金具有 独立 名称 、 独立 财产 、 独立 利益 、 独 立责任 , 际上 已经成 为 权利 主体 , 实 无论 使用 何 种法 律 主
信托公 司等承担 。我 国的企业年金按 照信托法律 关系设置 当事人 为委托人 、 受托人 和受益 人 。受 托人再 委托 投资管 理 人 、 管人 和账 户 管理 人分 别进 行投 资 、 管 和账号 管 托 托 理业 务 , 资管理人 与托管人互相监督 。 投 该 种治理结 构主要包括两 层关系 : 一是受 托人与其委 托 的第 三方 之 间的关 系 ; 二是 委托 人 、 收益人 和 受托人 委 托 的第三方 之间 的关 系。可见 受托人在企业 年金基金 的委 托 代理 管 理 中处 于核 心地位 , 挥着 关键 作用 , 发 这也 完 全
益人的利益和特定 目的, 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 以 理和处分,其最关键绩效标准就是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受托人 根据委 托人 的风险 承担能 力 、 资产 、 负债 现金 流 , 以 及 不 同资 产类 别 收益 率 、 准差 和相 关性 假设 , 企 业 标 制定 年金 投 资策 略和 政策 , 决定 战略 资 产配 置 , 委托 人提 供 为 最优 的资产配 置方 案 。
1 . 合理选 择第三方 。根据 《 企业 年盒管理 办法 》 受托人 的职 责第 一条 即有 权选 择 、 监督 和更 换账 户管 理 人 、 管 托 人 和投 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 人是资产投 资策略 的具体操 作 者 , 第三方三者 中的关键 , 是 他决定 了资金 的保值增 值。受 托人 合 理抉 择 与本企 业年 金 战 略资产 配置 相适 应 的投 资 管 理人 , 直接影 响投 资决策 和投 资绩效 。托管人 受受 托 会 人 之托 负责安 全保管 企业 年金资 产 , 确保基 金财产 的独 立 性和完 整性 。受托 人选择 适 当的第三方 , 在保证 企业 年金 的高 收益 率 、 资产安 面起着关 键作用 。 2 定战 略资产配置 。 . 制 受托 人按照委托人 的意愿 , 为受

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企业年金投资与监管的再思考

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企业年金投资与监管的再思考

人退休金计划, 4 1 K) D 0 ( 计划的监管经验 ,
采用分散监管模式 ,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保监会分别承担监 管职 能。 国务院发展研 究 中心 金融研究所和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研 究 指 出 :政 府 机 何 平 ( 0 3) 出 企 业 年 金 不 属 于 国 20 指
Hale Waihona Puke 构监管在企业年金监管中具有决定性地位 ,
对 企 业 年 金 完善 的监 管 需 要 建 立 统 一 的监
家基本 养老 保险 ,无 法通 过政府命令 强制 实施 和管理 ,但企业 年金又不是纯市 场的 商业人 寿保 险 , 凭借完全 的市场 规则运作 。 企业年 金资金的运营 与资本市场是一种市 场 关系 ,政府是通过 金融政策调节企 业年 金 的运 行而非政府命令 。政府对企业 年金
得尤 为重要 。同时 ,巨大 的企业年金基 金 在投资营运 的同时 ,需要有强有 力的监管
来保证职工 未来的利益 ,这也对企业年 金 监管体制提 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 ,面对 愈 演愈烈 的金融 危机 ,探讨如何在低迷 的资 本市场中保证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及监管 , 则更具有现 实意 义。
会的发展 ,有重要的探讨 意义。 关 键 词 :金 融 危 机 企 业 年金 投 资
监 管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社 会保险研究所 与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0 3) 20 研 究 指 出: 我 国 企 业 年 金发 展 的 初 级 阶 段 , 在
年 金计 划没有政府财 政兜底 ,所 有的风险
都 必须 由企业 年金 计划 受益人 自己承担 。 因此 ,必须有健全 的法律制度 ,规 范和监 督 各相关主体 的行为 ,确保企业 年金制度 的正常运行 。在 企业年金投 资市 场化运作 的起步阶段 ,必 须在法律 、法规 中对企业 年金计划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的准入资格 、投 资及管理

企业年金管理中受托人赔偿责任分析

企业年金管理中受托人赔偿责任分析

??? 五、国内外受托人责任规定的比较
??? 按照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受托人的责任遵循的是“审慎人”法则,“计划受托人必须像一个‘审慎人’一样细心、技巧、谨慎和勤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凡符合审慎人法则进行委托的受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决定和行为,不必向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承担责任。除非受托人未按照法律要求的受托人标准进行委托,导致该委托失败的,受托人才会被强制承担责任。”(姜岩:《从中外比较看养老金公司的市场定位》。)
??? 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敞口
???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如果约定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间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则在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给企业年金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利直接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的性质是否属于信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 美国的《统一谨慎投资人法案》第9条在明确规定了受托人授权应尽到注意义务,包括:(1)挑选被授权人;(2)在符合信托目的和信托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授权的范围和相应的条件;(3)定期检查被授权人的行动。受托人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对于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和行动,对受益人或信托人不负责任,转而由被授权人在进行被授权的活动时对信托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及责任。因此,在受托人履行了适当的谨慎义务后,在被授权事务范围内,受托人责任由受托人转移到了被授权人身上。(卢晓亮:《关于完善我国受托人授权规范的立法建议》。)

关于企业年金待遇支付工作思考

关于企业年金待遇支付工作思考
F i n a n c e a n d R c c o u n t i n g R e s e a r c h I财 会 研 究
关于 企业 年金待 遇支付工作思考
龚 媛 媛 中国 石 化财 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北 京 1 O 07 遇支付 相关概念进 行 阐述 , 结合 支付 流程 , 对 当前待 遇 支付存 在 的问题 进行列 举 , 根据 问题 逐一提 出应对措施 和 改进建 议 , 最后提 出 了待遇 支付相 关工作 的努 力方 向。 关键词 : 企业年金 ; 待遇 支付


待遇 支付定 义和类型
1 . 定义: 指各 单位职工在 退休 、死亡 或出 国( 境) 定居等情 况 下, 通过各单位 申请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 账户管理人据此进行相应 账户处理 , 投资管理 人根据市场行情 选择相应投资资产卖出 , 并通 过托管人实 现对个人账户 的实际支 付。2 . 类型 : 包括一次性支付 和分期支付 。其 中: 退休人员、退休前死亡职工和 出国( 境) 定居职 工 的个人账 户储存额 均采用一次性 支付方式 ; 在 过渡期内退休的 四 待 遇支付工 作改进措 施和 建议 人员 , 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 并按月领取过渡 陛年金。 提高 待遇 支付 工作质量 , 需进 一步完善支付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一方面落 实待遇支付各环 节责任主 体 , 提 高支付成功率 , 确 二 待遇 支 付工 作流 程 保 准确 支付 ; 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功 能, 简化操作 , 提高 工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流程 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 、 作效率 , 确保及时支付。具体建议及改进措施 : 1 . 受益人方面。为 账 户管 理人 、投管人和受益人 。其 中, 委托人是指集团公司各单 确保 受益人领 取信息的准确性 , 一是要求受益人提供银行账户信 位, 受托人是指集 团公司年金理事会 ;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 息复 印件 , 避免 其填 报信息 与实际不符 ; 二是受 益人与开户银 行 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商业银行 ; 账户管理人( 以下简称账管人) 是 核对确认账户状态 , 确保账户无异常状态( 如 未开通 、挂失 、注销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 金账 户的专业 机构 ; 投资管理 等) 。2 . 各单位年金操作人方面。一是组织学习 待遇支付操作指 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 金财 产的专业机构 ; 南》 , 熟练掌握账管系统操作, 按时准确完成业务处理 。二是事先 受益人是指 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企 提醒受益人有关领取年金待遇的注意事项 , 认真核对领取人信息 , 业年金待遇支付流程 同时依托于两个系统 , 一是账管人账户管理 发现问题 及时提示受益人 。三是找 出待遇支付失败的根本原 因, 系统( 即用于记录及处理企业年金建账、缴费 、投资、收益、支付 避 免 出现类 似错误 。四是建议规模 较大单位增 加年金专管 员。 等信息并统计生成各类业务报表的企业年金账 户管理信息系统) ; 3 . 账管系统方面 。一是增加更多 的实时提示功能 , 防止操作人员 二是托管人支付系统( 即银行的支付系统) 。待遇支付流程如下 : 多做或漏做 。二是增加 同一界面列示全部待审信息功能 , 简化操 第一 阶段 : 待遇支付 申请 。1 . 受益人到各单位办理 待遇支付 作提高复 核人效率 。三是按照 托管人支付系统 要求开发 支付 指 手续 。2 . 各 单位通过账管系统向年金理事会发送待遇支付 申请。 令合并功能 , 缩短支付时间。4 . 支付系统。一是增加 同一天支付 3 . 年金理事会在账管系统审核各 单位提交的申请。 指令的数量和支付笔数 , 让受益人尽快领取到年金待遇 。二是建 第 二阶段 : 资产变 现备付 。1 . 账管人计算待遇支付 需要 变现 立人工判断指令库 , 确保人工处理结果一致 。5 . 理事会层面 。除 的资金 , 并反馈至年金理事 会。2 . 年 金理 事会根据 账管人反馈结 需 充分考虑各方 面的特殊情 况 , 合理安排工作时 间进度确保准确 果, 通知托管 人和投管 人 , 投管人变 卖投资资产后 , 托管人将相应 支付外 , 还应做好相关方协调管理工作。首先 , 应定期或不定期组 资金划人年金理事会指定专用账户 , 并向年金理事会和账管人报 织年金培训 , 提高操作人业务水平 ; 其次 , 建立支付失败信息库 , 防 告。 范其他单位类似问题重复 出现 ; 再次 , 对支付失败 隋况进行归因分 第三阶段 : 资金实际支付。 1 . 账管系 统后 生成 支付通知和指 析 , 定期通报 、加强考核 ; 最后 , 与账管人和托管人进行 沟通 , 督促 令, 年金理事会指令托管人待遇支付 , 托管人完成资金划转 并反馈 其尽快完善相关系统功能。 支付结果 。2 . 账管人进行待遇 支付 的账 户处理 , 账管人与托管人 随着 时间的推移 , 需领取年金的员工越来越多 , 为使领取人能 提供的支付结果核对 , 扣减个人账 户资产 , 并向受益人提供 年金基 及 时领 取企 业年金积累额 , 需要待遇支付各环节 的所有参 与者 共 金的最终账户数据 。如支付失败还要完成错误信息修改并重新支 同努力来提高支付的工作质量 。虽然待遇支付准确率达百分之百

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摘要:企业年金投资运作是年金计划的关键阶段,是保持年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通过研究企业年金投资运作的实际现状.分析了企业年金投资运作的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和各种制约性因素,并针对每个制约因素和问题给出了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应该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年金计划;企业年会;投资运作;对策一、引言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是员工退休后的“养命钱”,因此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年金计划中最关键的阶段。

因此,研究企业年金投资运作的实际情况,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对提高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年金的概念和投资的重要性1.企业年金的概念在我国,企业年金原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职工在退休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获得(通常按月发放)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焦凯平,2001)。

根据国务院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2000年起,我国明确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行。

2.投资运作的必要性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其同样兼具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要求,需要通过投资获得收益来抵消通货膨胀等因素的侵蚀;企业年金因为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限长”等特点,必然能够成为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企业年金资产投资运作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可以抵抗通货膨胀。

企业年金资产从筹集到支付平均要经历30年时间,在这么长的时期内保值增值物价整体水平的上涨和货币的通胀是不可避免的。

只有有效地投资运作才能实现,才能保障受益者的实际待遇不下降。

(2)投资运作可以减少计划缴费水平,吸纳更多的企业和职工。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 基金公司
与其他机构相比,基金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是目前较理想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
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仍不适合托管年金资产。
(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管理费最高为每户每月5元。
(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管理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应具有专业服务管理经验和良好的服务能力。由于企业需求和年金方案具有强烈的个性化特点,尤其是一些集团企业,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多、下属分支机构多、人员年龄结构及职级等跨度大、分层多,因此,要求账户管理人具有丰富的专业服务管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账户管理人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额庞大的企业年金,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一个相当专业和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将涉及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可以在企业年金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必须引入企业年金中的“四类人”概念,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一般来说,企业只需找到自己满意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寻找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即可。当然,企业也可自行找齐“四个人”。总之,企业年金必须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共同管理。

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主要是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治理结构。

具体来说,它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1. 委托人(企业或员工)将年金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受托人作为代理人,负责管理年金资金,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运作。

2. 受托人将年金资金分别委托给投资管理人(一般是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和管理。

3. 受托人再将年金资金委托给托管人(一般是商业银行),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年金资金,并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受托人再将年金资金委托给账户管理人(一般是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由账户管理人负责开设年金账户,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进行账户管理。

5. 投资运作主要是通过受托人将资产委托给投资管理人,并设立投资组合的方式完成。

投资收益一般会作为年金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退休员工的养老金。

这种运作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也能够满足员工对于退休生活的不同需求。

企业年金受托人调研报告

企业年金受托人调研报告

企业年金受托人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对企业年金受托人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为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通过对受托人的背景、管理策略、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企业年金受托人在投资决策中注重风险控制,多元化投资是他们的主要策略,同时也关注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1. 背景介绍企业年金受托人是负责管理和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机构或个人。

他们的职责包括制定投资策略、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决策,并对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和控制。

2. 受托人的背景根据我们调研的数据显示,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背景各异。

首先,受托人的学历普遍较高,本科或以上学历占比超过80%。

这一点体现了企业年金受托人在业务知识和专业背景上的重视。

其次,受托人的从业经验也具有一定的差异。

大部分受托人在投资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有些曾从事过证券、基金、银行等相关行业的工作。

这种经验的积累为他们在投资决策中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3. 管理策略在投资管理策略方面,企业年金受托人普遍注重风险控制和多元化投资。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受托人采取了以下几种策略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3.1 风险控制受托人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对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和控制。

他们对各类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风险水平制定相应的投资限制和策略。

例如,他们会对股票型投资进行严格限制,控制股票投资比例在一定范围内。

3.2 多元化投资受托人普遍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

他们会同时进行股票、债券、房地产、期货等多种类型的投资,以降低整体投资风险。

多元化投资不仅能够分散风险,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机会。

4. 风险控制企业年金受托人对风险控制非常重视,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降低投资风险:4.1 风险评估与监控受托人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和风险监控系统,对投资风险进行实时监测。

他们利用各种指标和工具来评估不同投资标的的风险水平,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降低整体风险。

【模式】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模式

【模式】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模式

【关键字】模式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模式杨长汉一、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定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及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分类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二是法人受托机构。

图1.3.1 选择企业年金计划受托模式的基本步骤(一)企业年金理事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因此,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年金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有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三个特点:一是年金理事会须在内部设立并依托年金计划存在,企业外部的自然人组织(集合),如其他企业的年金理事会,不得成为本企业年金受托人。

二是年金理事会为特定信托目的的存在,企业内其他性质的理事会也不得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

三是年金理事会主要由企业内部职工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二)法人受托机构法人受托机构是指以法人组织充当信托活动受托人的法人机构。

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机构形式的法人,即通常意义的信托投资公司;二是非信托机构形式的法人。

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企业年金受托人职责

企业年金受托人职责

企业年金受托人职责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退休金福利计划。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实现企业年金的长期稳健运营,企业需要设立一个受托人,负责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计划。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职责和作用。

企业年金受托人需要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他们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受托人需要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的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组合,进行资产的配置和投资操作。

他们需要密切关注资本市场的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适应市场的波动和变化。

企业年金受托人需要履行与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和承诺。

他们应该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能够按时获得应有的养老金待遇。

受托人需要及时核算和支付养老金,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受托人还需要向参与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使他们了解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企业年金受托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应该保密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受托人还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合规运营。

受托人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全心全意为参与者的利益服务。

企业年金受托人还应该与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合作,共同推动企业年金事业的发展。

他们可以与投资顾问、托管银行、保险公司等合作,共同管理企业年金资金。

受托人还可以参与行业协会和研讨会,与其他受托人交流经验和分享最佳实践。

企业年金受托人需要进行定期的报告和审计,向企业和参与者公开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受托人应该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受托人还需要根据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方式和服务质量。

企业年金受托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管理者和运营者。

他们需要全面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受托人需要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履行合同和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与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合作,定期报告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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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年金投资中的角色思考
作者:王雷
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3期
企业年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基金投资中的角色分工一直是年金投资管理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争论的焦点则主要集中在谁是年金投资的决策主体以及谁应该为年金投资收益情况最终负责。

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一脉相承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年金投资的决策主体必然应该为年金投资业绩负责。

作为拥有受托管理资格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我行必须对受托人在年金投资中的角色定位有一个清新的认识,认真寻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通过持续的学习、思考和建设来提高自身的全面受托管理能力。

一、受托人在年金投资中的角色定位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2004〕20号令)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由受托人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2011〕11号令)规定受托人投资相关的职责包括“选择、监督、更换投资管理人”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而投资管理人的相关职责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企业年金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指的是受托人在年金政策允许的投资范围内,根据自己对历史数据的总结分析和对未来经济形势的预测判断,综合制定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管理人必须按照受托人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来进行投资。

根据国外学者Brinson、Hood、Beebowe(1986)对美国养老基金组合绩效归因的研究,基金投资收益的91.5%由资产配置决定,“择时能力”和“择股能力”对投资业绩的贡献不到5%。

国内学者张雪莹(2005)的研究表明资产配置能解释基金收益随时间变动的77.8%,以及不同基金收益率差别的58%。

因此,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资产,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主要是由受托人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来决定的。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拥有政策赋予的选择投资管理人和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权利。

因此,自然而然成了年金投资的决策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应当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鉴于受托人应承担的信托责任以及受托人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事实,受托人也应该是年金投资业绩的最终负责人。

二、我国年金投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没有完全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来运营,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受托人投资管理人选择权虚无。

国内年金市场发展缓慢,但机构众多、竞争激烈,导致委托人在机构选择上起着主导性作用;再加上现阶段建立年金制度的多是大型央企等规模庞大的企业,管理人选择的话语权非常强势,政策赋予受托人选择、更换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实质上被委托人剥夺了。

受托人只能被动接受委托人的选择,却要被迫承担投资业绩不理想带来的压力和责任。

二是受托人战略资产配置能力不足。

目前受托机构多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而投资管理人多是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双方在资产配置方面的能力差距非常明显。

因此,受托人现在大多是在人社部规定的范围中针对委托人的不同风险需求划定不同的权益类投资比例上限,缺乏细化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资产配置最终还是由投资管理人来决定。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受托人应该紧盯市场,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动态调整来控制年金投资行为,而目前受托人制定了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后就很少变化和调整。

三是企业年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不规范。

规范的投资决策流程取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年金投资中的明确定位。

从信托的法律关系来看,受托人拥有对信托财产完整的处分权,因此委托人不应介入具体的投资产品和投资行为决策中去。

在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之间,短期来看由于年金投资运营的时间还不长,规范的投资体系还没有建立,受托人在关键产品的决策上有所介入是必要的,但长期来看受托人应更加专注于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制定、动态调整和监督执行,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每一个具体产品的投资决策。

当前,我国的年金投资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经常需要就是否具体配置某一个产品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方意见,投资的自主性较低;受托人也疲于应付众多投资管理人的申请,无力研究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制定和动态调整。

三、受托人在年金投资中的改进方向
针对目前我国年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作为年金投资的决策主体和最终责任人,受托人在规范年金投资过程中有着义不容辞的义务。

要改进我国年金投资的现状,受托人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高战略资产配置能力。

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受托管理机构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投资管理经验,对资本市场的分析能力也进一步提高;但战略资产配置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受托人一方面要加强向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人学习资产配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方法;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加强实践,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先行尝试,最终形成系统的资产配置策略制定和调整机制。

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制定和动态调整来实现对投资的最终决策权。

二是要梳理年金投资的决策流程。

要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年金投资中的角色定位,解决年金投资过程中权责不对称的问题。

具体来说,受托人一方面要减少委托人对年金基金具体投资行为不应有的干预;另一方面要发挥投资管理人的专业优势,把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从而提高投资的效率。

三是提高在投管人选择中的话语权。

委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过多干预,会给受托人的投资监督管理带来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不利于年金资产的增值保值,实质上对委托人本身来说也是百害而无一利。

话语权的提高依托于受托人突出的受托管理能力,因此受托人应该练好内功,提升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从实践来看,委托人选择更换受托人往往不是因为具体的受托运营和服务问题,而是因为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过低。

因此,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是委托人最为看重的受托能力,也是受托人最急需提升的能力。

面对存在的不足,作为受托人的我们必须要加强对提升投资管理能力的正确认识,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改变受托资产年金投资的不合理现状,从而保证和推动我行受托管理业务的持续、快速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建设银行)
[作者简介:王雷(1975—),男,安徽人,研究生,中级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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