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减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0.31•【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 问: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2. 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 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条款废止]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 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工。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 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 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 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 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 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 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 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 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 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 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 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 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 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 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 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为依托的企业,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创新动力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我国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而产生的研发投入费用,在实际税前利润基础上,可按照150%的比例予以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部分研发费用算作当期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从25%降至15%。
同时,对于“中关村才俊计划”和“千人计划”等创新人才计划引进的高端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在企业启动、产权转让、上市等环节,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停业损失税前扣除: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停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以将停业前最后一年的亏损,按照税前利润的100%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压力。
4、税前扣除技术入股收益: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出售股权,将取得的收益以技术形式再次投入到研发领域,企业可以将这部分技术入股收益按照实际支出的50%抵扣当期涉及的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四百万元限额”政策: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活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当期实际研发费用与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1、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装备以及进口的技术装备和零部件等,可以免征增值税。
2、知识产权转让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可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合作和许可的方式进口高新技术产品,可以从进口环节直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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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结束——。
2019减税降费试题题
单选题(正确)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C.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D.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正确)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对月销售额(A)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A.10万B.11万C.12万D.15万(正确)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A)。
A.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B.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5%)×5%C.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6%)×6%D.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2%(正确)4.张某是销售童装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的销售额为800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A)元A.0B.1553C.2330D.2400(正确)5.2018年,我国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所得税与研发费用的税务优惠政策
所得税与研发费用的税务优惠政策现代社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对于国家和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各国纷纷制定了各种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
所得税与研发费用的税务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研发活动的经济效益,推动创新发展。
一、研发费用的定义与范围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部分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研究设备购置费、研究耗材费以及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薪酬等。
间接费用包括研发工作所占用的办公场所租金、水电费等。
研发费用的范围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
二、所得税与研发费用的税务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二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
1.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在所得税法中,各国普遍规定企业可以将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额外进行加计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增强了企业的研发动力。
例如,在中国,企业可以将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其中,纳税人从事技术研发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150%。
若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加计扣除175%,甚至200%。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2. 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除了加计扣除政策外,一些国家还实行了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直接扣除研发费用,减少纳税金额,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负。
以以色列为例,该国实行了一项名为“创新贝壳”(Innovation Box)的税务优惠政策。
根据该政策,企业可将其研发费用在计算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并且,享受到实质性的税率减免,使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更具竞争力。
三、所得税与研发费用的税务优惠政策的影响与挑战所得税与研发费用的税务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
它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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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和实操讲解
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和实操讲解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和实操讲解企业研发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效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解读和实操讲解。
一、政策解读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1. 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适用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包括科技活动、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等。
3. 扣除比例和限额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比例为,一般纳税人不超过75%,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50%。
对于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后续年度继续扣除,最长不超过5年。
4. 扣除方式企业需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流程为,填写《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如研发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明细、发票等。
税务机关将依据审核结果,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扣除。
二、实操讲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扣除项目企业在申报时,需要明确具体的研发项目和费用科目。
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费用支出应能够以发票和其他相关票据予以证明。
2. 规范费用管理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应注意规范费用管理,确保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研发费用支出应有相关凭证,如发票、支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3. 完善审计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研发费用支出进行审计,在确保支出符合政策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确保支出准确、全面。
4. 加强沟通与馈赠企业在申报时,应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政策执行的具体要求和申报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财政部关于企业增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科发政〔2017〕211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5-1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技术合同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及落实(新)
增值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 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 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 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 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 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 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若企业的研发项目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作为资料留存备 查。
与高新认定工作的结合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建议:(2016 征求意见稿)二、认定程序(三)提交材料第6条中增 加“企业需提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 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即6.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 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 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证材料。 企业需提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 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财政部决定自即日起执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
2. 技术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经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型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3.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 租房个人住房租金每月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数额增加为2000元。
3. 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继续教育等个人支出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数额。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1.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农产品销售税率农民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按照1.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消费税优惠政策1. 节能环保产品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税返还。
2. 非营利性活动非营利性公益性活动所获得的非营利性基金、经费以及物资等,免征消费税。
五、关税优惠政策1. 技术装备进口关税对进口技术装备,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关税减免。
2. 元器件进口关税对进口用于生产其它产品的元器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关税减免。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 对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对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 对技术创新型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财政部将持续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减税降费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财政部日期:2021年1月1日公告有效期:长期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01月08日)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
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
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明确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1、人员的费用,包括参加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和公积金,也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其中,即参加研发活动、也参与日常生产经营的员工的相关费用,要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分配方法可以参考工时法;2、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直接投入的费用,包括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其中,即用于研发活动、也用于日常经营的设备、仪器相关的费用可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费用如直接用于研发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部分费用不能超过总计加计扣除费用的10%。
要计的总体加计扣除费用是包含这部分的哦。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容易忽略的10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2018-05-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用活了可以为企业节省一笔税收!……而且据说即便研发失败了研发费用依然可以加计扣除!今天小编为你揭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容易忽略的10点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吗?之前普及了一波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并不等于说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浅谈我国政府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
浅谈我国政府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引言如今,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研发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作为一个全球创新活跃地区之一,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企业研发,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支持和管理企业研发费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浅谈我国政府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
1. 研发费用支持政策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支持政策。
首先,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用于资助企业的研发项目。
其次,对于研发费用所得税的管理,政府推出了税务优惠政策,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务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刺激了企业更多地投入到研发活动中。
2. 研发费用审批与管理为确保政府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政府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审批和管理。
企业在申请资助前需要提供详细的研发项目计划和预算,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批程序后才能获得资助。
此外,政府还对资助的研发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标准和时间节点,并且达到预期的研发成果。
3. 知识产权保护研发费用的投入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并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政府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了企业的创新成果,增加了企业对研发的投入信心。
4. 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除了支持和管理研发费用,政府还致力于研发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政府鼓励企业将研发成果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
为此,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科技创新示范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政策支持,吸引国内外企业在这些区域进行技术转移和产业布局。
同时,政府还推动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为企业研发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5. 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协同创新政府不仅重视企业研发,也注重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协同创新。
政府通过建立科研机构和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平台,促进学术界与产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主要针对现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
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调整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公告提出,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传统产
业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一定
比例加计扣除。
具体而言,扣除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至75%,加计扣
除的上限也将适当提高。
同时,公告也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和扩大。
对于符合科研项目的标准和规定,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已
经得到政府部门或者权威机构认可的研发性质支出,均可享受税前加
计扣除的政策。
此外,公告也强调了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扣除政策时,必须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按照规定进行报税和纳税申报。
此次公告的发布,将对科技创新和普惠民生产业的发展起到一定
的促进作用,也将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市
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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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食 用 植 物 油 标 识 管 理 的 公 告 , 明 确 提 出 转 基 因 家标 准 植 物 油 》 (GB 27l6— 20l 8) 的规 定 ,标
食 用 植 物 油 应 当按 照 规 定 在 标 签 、 说 明 书上 显 著 注 为 “食 用 植 物 调 和 油 ” ,并 在 标 签 上 注 明 各 种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食 品标 识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相
自今 年 12月 21日起 ,各 地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关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标 注 。 食 用 植 物 油 标 要 组 织 开 展 为 期 1个 月 的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 重 点 检 查
标 示 。 对 我 国 未 批 准 进 口用 作 加 工 原 料 且 未 批 准 食 用 植 物 油 的 比 例 。
在 国 内商 业 化 种 植 ,市 场 上 并 不 存 在 该 种 转 基 因
公 告 要 求 ,食 用 植 物 油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如
作 物 及 其 加 工 品 的 , 食 用 植 物 油 标 签 、 说 明 书 不 实 记 录 采 购 、 使 用 的 植 物 油 料 (包 括 植 物 原 油 )
遏 制 虚 假 标 识 误 导 消 费 者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食用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若 干 规 定 等 规 定 ,建 立
植 物 油 的 标 签 、 说 明 书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食 品安 全 追 溯 体 系 , 落实 质 量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
得 标 注 “非 转 基 因” 字 样 。
的 品 种 和 数量 , 并保 存 相 关 凭 证 。 记 录 和 凭 证 的
为 保 障 食 用 植 物 油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规 范 食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产 品 保 质 期 满 后 6个 月 。食 用植
用 植 物 油 特 别 是 食 用 植 物 调 和 油 标 签 标 识 , 坚 决 物 油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签 、说 明 书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内 容 ,生 产 经 营 者 对 其 食 用 植 物 油 生 产 企 业 植 物 油 料 (包 括 植 物 原 油 )
提 供 的 标 签 、 说 明 书 内 容 负 责 。
采 购 记 录 、 生 产 记 录 、 财务 记 录 。 发 现 标 签 不 符
的 委 托 境 外 研 发 费 用 。 委 托 境 外 研 发 费 用 不 超 过 境 合法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委托 境 外 进行 研 发 活 动 不 包
内符 合 条 件 的研 发 费 用三 分 之 二 的 部 分 ,可 以按 规 括 委 托 境 外个 人进 行 的研 发活 动 。
H I
I -
-
关 于 企 业 委 托 境 外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通 知 》 规 定 , 委托 境 外 进 行 研 发 活 动 应 签
扣 除有 关 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下 简 称 (《通 知》 ) , 订 技术 开 发 合 同 ,并 由委 托方 到 科 技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告 指 出 , 食 用 植 物 油 的 名 称 投 料 和 成 品 物 料 不 平 衡 的 ,
植 物 油 的 真 实 属 性 。单 一 品 种 食 用 植 物 油 应 当使 要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 企 业 在 2018年 l2月 21日 之 前 依
通知 对 有关税 收优 惠政 策进行 了 明确 。
进 行 登 记 。相 关事 项 按 技 术合 同 认 定登 记 管 理 办法
通 知 明确 ,委 托 境 外 进 行 研 发 活 动 所 发 及技 术 合 同认 定规 则执行 。 通 知 还 规 定 ,企 业
生 的 费 用 , 按 照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80% 计 入 委 托 方 对委 托 境 外研 发费 用 以及 留存 备 查 资料 的 真 实性 、
用 该 种 食 用 植 物 油 的 规 范 名 称 ,不 得 掺 有 其 他 品 法 生 产 的 食 用植 物 油 允 许销 售 到保 质 期结 束 。 I
国 家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等 三 部 门 : 转 基 因食 用植 物 油 应 显 著 标 示
H 前 ,国 家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 农 业 农 村 部 、 国 种 油 脂 。 采 用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食 用 植 物 油 调 配 制 H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部 委信 息联播 I GOVERNMENT INFORMATION BROADCAST
财 政 部 等 三 部 门 : 发 文 明确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减 税 优 惠政 策
n 前 ,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和 科 技 部 三 部 门 下 发 了 定在 企 业 所得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