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一法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3 《反不正当竞争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部门规章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3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4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5 《商标评审规则》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护条例》7 《商标审查标准(05版)》8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9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2《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失效)1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1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16《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7《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1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19《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3《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条例细则》三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批复通知1 《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已废止)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7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装订方式的通知》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1《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12《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13《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14《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8《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答复》19《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21《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2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7《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8《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纠纷”的复函》五国际条约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5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6 《商标商品详细分类中英文对照表》7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8 《商标注册条约》9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1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1《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
国务院令第358号
国务院令第3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5-08-30【法规类型】行政法规【内容类别】知识产权类【文号】国务院令第358号【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2002-08-03【生效日期】2002-09-15【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651号颁布⽇期:2014-04-29执⾏⽇期:2014-05-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第五章商标国际注册第六章商标评审第七章商标使⽤的管理第⼋章注册商标专⽤权的保护第九章商标代理第⼗章附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权禁⽌。
第五条当事⼈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的国籍。
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件的公证、认证⼿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为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建立了商标权的保护机制,规定了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约束。
一、商标的申请注册1.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独立经营手段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 商标注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包括字、设计、音声、颜色等在内的标志、商号。
3. 商标注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注册申请都必须经过专家审查,来证明满足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格和注册要求。
二、商标的使用1. 商标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注册商标可以用于与持有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2. 商标的使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只能在以其本身而非持有人的情况下使用,不得改动其文字、图案、声号等部分。
3. 商标的使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允许的授权使用者才可以正确使用商标。
三、商标的宣传1. 做好有效商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授权或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使商标在社会上拥有较强的宣传效果。
2. 杜绝恶意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宣传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版权等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恶意歪曲和诋求等现象。
四、商标的授权1. 商标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持有人可以将其商标授权给第三方去生产使用,并且第三方也可以确保其使用的合法性。
2. 商标授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商标授权的行为也可以在商标授权书的规定期限内多次重复进行。
3. 商标授权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行为受到以下约束:(1)不得超越商标授权书的规定范围;(2)不得授权给未成年人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不得影响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利;(4)不得在商标持有人没有知情的情况下转让授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1
违法行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笫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不予处罚情3经责令限期E从轻情形:L货值金额;
2.违法行为孑
3.主动减轻74.积极弥补方5.社会影响力从重情形:
1.货值金额7
2.违法行为:
3.造成权利,4.造成群体,I
%
攵正并及时改正的。
F足3万元;
寺续时间不足3个月;
卷害后果的;
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损失的;
泾微。
,万元以上;
寺续时间6个月以上;
人财产、商誉受损较重;
生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备注
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63.04.25【实施日期】1963.04.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一条根据商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应当是核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每个商标应当交送申请书一份、商品质量规格表一份、商标图样二十张、注册费二十元。
申请书应当先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商品质量规格表应当按照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填报,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第四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在药品上的商标时,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制药批准证明。
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在出口商品上的商标时,应当附送对外贸易部门的证明。
第五条同一企业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注册。
第六条申请商标注册没有核准的,原交注册费退还。
第七条商标注册后,如果改变商标名称、图形,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商标注册后,如果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报请核准。
第九条商标注册后,如果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申请变更。
第十条商标注册后,如果转让给其他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会同申请移转注册,每个商标应当交送移转注册申请书一份、移转注册费二十元,并且交回原注册证。
第十一条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申请撤销或者依照商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公告撤销,企业应当将注册证交回注销。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证如果遗失或者毁损,应当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时,应当交送商标图样五张、补证费五元。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变更注册事项、移转注册、撤销注册和补发注册证,都应当报所在市、县工商行政机关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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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书目推荐一、专利法1.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4. 《巴黎公约》(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二、商标法1.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 《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3.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三、著作权法1.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4. 《伯尔尼公约》(关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约》五、商业秘密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 《精通商业秘密保护法》(美国)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指南1.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结: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专利: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技术解决方案或者设计方案的法律保护。
2. 商标:指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符号,如字、图、形状等的独占性标志。
3. 著作权:指对于个人创作的文艺、科技、教育、图片、音像等作品的作者的权益保护。
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指保护集成电路设计者在设计过程中所产生的原创性设计成果。
5. 商业秘密保护:指企业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一切经营手段、技术、管理信息等构成的重要保密信息。
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指南:指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判决标准等相关指南。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国际专利申请制度,旨在简化并降低跨国专利申请过程的成本和时间。
2. 巴黎公约: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的最早的国际条约之一,旨在促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并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
3. 版权公约:旨在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广泛的版权保护,以促进文化、科学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中,商家有使用商标权的权利,但是,就像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权一样,商标权也时常受到侵权。
我们生活中看到的各种冒牌的鞋子等,这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呢?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者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有权处罚的规定: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促进商标保护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原则,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条商标注册所涉及的审查、审理、裁决等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程序规则和法定职责执行。
第四条国家商标局负责实施商标注册、商标审查、商标维权和商标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处理商标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商标注册,并提交与商标有关的材料和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商标局的规定,未经他人许可或者授权,不得以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为注册申请。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保证商标的独立性,不得侵害他人商标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后,国家商标局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告审查通知。
第十条国家商标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开展商标审查工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商标局的规定,履行商标使用的义务,防止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侵害,同时应当维护商标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者授权,他人不得以商标注册人是否已经使用商标为前提,进行商标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等行为。
第十三条商标权人与他人之间发生商标权纠纷的,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保障商标权益。
第十四条各级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商标局的规定,加强对商标的监管和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商标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商标局的规定使用商标,构成商标无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注册印制管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分别《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商⾏政管理局统⼀印制,地(市)级⼯商⾏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药品商标印制企业的,由省级⼯商⾏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员资格证书》的⼈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员资格经省级⼯商⾏政管理局考核产⽣,其证书由国家⼯商⾏政管理局统⼀印制,省级⼯商⾏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商⾏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件。
第七条县级⼯商⾏政管理局应当⾃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起30⽇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商⾏政管理局。
地(市)级⼯商⾏政管理局应当⾃收到申请书件之⽇起30⽇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商⾏政管理局应当⾃收到申请书件之⽇30⽇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商⾏政管理局。
省级⼯商⾏政管理局应当⾃收到申请书件之⽇起30⽇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2年验证⼀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2年期满前2个⽉内经过所在地县级⼯商⾏政管理局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 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 0 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将对其法律背景、法律规定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背景商标法是一国商标制度的法律基础,传统的商标法体系主要是来自国际商标法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和交流,为确立现代商标制度进行了长期的努力。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此后经历了多次修改。
2001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全新的商标法,从而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内容如下:1. 商标基本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被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专有权利。
商标法规定的一系列标准确保了商标的专属性,保证了商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义务和权利。
2.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对商标的名称、颜色、图案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如满足条件,商标局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3. 商标权利制度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包括使用商品、服务和标识、享有专利保护及阻止他人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等权利。
同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限制和维护措施。
4. 商标侵权与受害处理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并规定了维护商标专利权的措施。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行政部门申请撤销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专利权。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那么,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市场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1. 经济效益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家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简化了商标申请和商标使用程序,加速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流程,使得商标管理和保护变得更加完善。
2. 市场效益商标法对于较弱的市场竞争者而言,可以提供更多的保护机制,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商标专利所有人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篇一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篇二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主席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工商标字[2002]第62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第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
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
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
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2【实施日期】1993.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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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商标法规
【发文字号】国发[1983]4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3.03.10
【实施日期】1983.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83〕41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者是《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一份,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和商标黑白墨稿一张)。
商标图样要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长和宽不得超过十厘米。
硬质的、塑料的以及
其他不能粘贴的,应当用纸张印制或绘制的图样或照片代替。
第四条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
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第六条商标局应当设置“商标注册簿”,登录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七条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书式二)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一份,并交回原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
注册人的地址有变更的,应当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书式三)一份。
第八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注]或®标记。
第九条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
第十条对驳回的商标要求复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书式四)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