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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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辩论赛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辩论赛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公示”与“申报”是有区别的。

“公示”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财产、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众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其目的就是落实民主监督制度。

而“申报”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财产信息向上级报告外国的例子: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很多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世界137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不但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建立起财产公示制度,就连坦桑尼亚、尼日利亚、洪都拉斯、莫桑比克、阿尔巴尼、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越南、印度等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明确规定:要想当公务员,就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不想放弃财产隐私权,就别当公务员。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公务员财产公示一般都是"由上而下"推行的,先从高级公务员和人大代表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普通公务员。

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

2003年12月10日,中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展示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承诺,表达了在反腐败中加强国际合作的愿望。

目前,我国多个地方正在试点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外国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借鉴作用。

反腐:公示个人财产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法国哲学家卢梭说:"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没人违法,没有官员滥用职权,那么,无论法律还是官员,都没有存在的必要." 公务员不是天使,他们也会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人们意识到了腐败对宪法秩序和民主社会价值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众多国家相继出台了反腐败法,确立了用民主方式反腐败的制度,即公务员必须按时公示财产,告诫、监督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中,有人给官员行贿一亿元,行贿人绝不这么慷慨地随便抛出这一亿元,而是用这一亿元作诱饵,套回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

公示官员财产侵犯隐私权(最终一辩稿)

公示官员财产侵犯隐私权(最终一辩稿)

主席,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官员财产公示侵犯其隐私权。

近年来,人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声越来越高,当然,我方也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然而遗憾的是,立足于当今中国的法律法规,它的确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官员与普通公民在隐私权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另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可知,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有明确的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与公共利益无重大冲突的隐私,属于侵权。

下面,我将从构成隐私权的两个要素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隐私权的客体来看,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挂钩,但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 条第4 款表明,只有当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冲突时才可被强制公开,否则,则为侵权。

当代官员都是经过严格的考核制度脱颖而出的,更重要的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地约束着官员的个人行为,使他们奉公守法,勤政廉洁。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来源普遍合法,不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冲突,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从隐私权的主体来看,普遍官员本身是不自愿的。

首先,中国人大都有着传统的枪打出头鸟,有财不外露的思想。

孔孟的“中庸之道”使人们喜欢不显山,不露水的平静生活,认为一旦张扬,必然引起关注,打破平静。

于是,每个人都会极力掩饰个人财产以求平安,这种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在公布官员财产的同时,也波及其家人。

官员大都认为,财产公示后会给家人带来未知的困扰,于是便产生了自然的抵触心理。

因此,对于财产公示,官员普遍是不自愿的,未经同意地公示,再加上其财产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显然构成了侵权。

我方理解人民高呼公示官员财产的初衷,但我国走的是法治道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一切运作依照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它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财产公开制度

财产公开制度

财产公开制度财产公开制度是指公职人员财产的来源、数量、相关收支以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等应对外公开的制度。

财产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公众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监督力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首先,财产公开制度有助于建立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

财产公开制度可以让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暴露在阳光下,公众可以通过财产公开信息了解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从而对其廉洁度进行评估。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财产公开制度促使他们清白廉洁,不敢接受贿赂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提高了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和履职能力。

其次,财产公开制度有助于打击腐败问题。

财产公开制度可以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他们是否存在非法获利、贪污受贿等违法问题。

公职人员知晓财产公开制度对自己财产的监督,就会更加警醒自己的行为,不敢以权谋私。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财产公开信息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追究责任,借助财产公开制度来整治腐败问题。

再次,财产公开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政府的运行情况和公职人员的忠诚与诚信度。

财产公开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减少对政府的猜忌和猜测,从而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信关系。

同时,财产公开制度也可以增加政府对人民的责任感,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最后,财产公开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财产公开制度可以让公众了解到政府及公职人员的财产情况,进而判断其是否存在不正当的获取财产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公众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认识,可以对不正当的获取财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舆论压力,提高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实现。

总之,财产公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加强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信力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财产公开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对财产公开信息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攻辩小结

攻辩小结

通过攻辩环节,我方所提出的问题,对方辩友未给予合理解释,或者在解释中犯了以偏概全,偷换概念,避重就轻等错误,且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理解错误。

下面我再次重申一下他的定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要求公务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制度
这项制度的特征包括:强制性,公开透明性,法律性。

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反腐败的实际措施》,该措施指出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两个作用:“第一,它可以起到早期预警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薪尽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符合,应要求本人作出解释;第二,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或财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这也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我要再次提醒对方辩友,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保证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预防以权谋私的重要措施,既易于发现公务员的腐败问题,也对意欲腐败或可能遭受腐败诱惑的公务员产生威慑,被证明是有效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基本制度和国际惯例。

因此我方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遏制腐败。

财产公示能有效遏制腐败自由辩论问题

财产公示能有效遏制腐败自由辩论问题

财产公示能有效遏制腐败自由辩论问题对方可能提问:1、官员财产公示为什么在中国不实行?回答:现在没有实行,将来会实行啊,钓鱼钓几十年没有收回,但将来必定会收回来。

2、为什么中国几个试点都没有效果,可见这个制度没有效果啊?回答:首先,我国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效果,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的没有效果。

第二,目前效果有限并不能否认这个制度没效,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没有跟上,官员财产公示尚未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完善。

对方辩友为什么不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呢?3、官员申报是否属实难以查实,所以在我国不可行?回答:对方辩友请不要危言耸听好吗,全球这么多国家因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取得了反腐的巨大成功,他们都能查实,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只会做的更好。

4、请问官员财产公示在中国取得了什么效果?回答:多了去了,1、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官员财产不到半年时间,廉政账户上收到76万违法违纪款,比以前几年的合计都多,这不是效果的显现吗?2、还是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实施官员财产公示之后,几乎没有一个官员敢当面抽中华烟,请问这难道不是这项制度巨大震慑力的体现又是什么呢?3、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未及时申报购车收益,受到民众的质疑在捐出了收益的三倍还不得不辞职,请问这是不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果呢?4、墨西哥的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多名不愿意申报公示财产的公务员受到处罚,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体现?5、为什么对方辩友总是说国外而单单把中国排除在外呢?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并没有国界的限制,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我说国外官员财产公示的成功事例对方辩友这么不爽呢?而且我们并没有排除中国啊,中国在2005年就成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啊。

5、在国外成功并不代表在中国成功啊?回答:对方辩友你什么意思,难道月亮在外国是圆的,到了中国就圆不了呢?6、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员有的是办法转移隐匿资产,所以官员财产公示最终只会流于形式,而没有效果?回答:因为害怕公示而隐匿资产这本身就说明了官员财产公示的巨大威慑作用,谢谢对方辩友证明我方观点。

实行公务员财产公布制度的好时机

实行公务员财产公布制度的好时机

实行公务员财产公布制度的好时机作者:肖华来源:《蓝盾》2009年第02期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工作结束,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人数首次突破百万,达到105万人,远远超过2008年的80万人。

面对公务员热,社会上有不少人不无担忧,有的发出了“公务员热何时休”的感叹。

这样的担忧和感叹其实是让人感到奇怪的,公务员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服务的,当看到这么多人争着为我们服务时,我们应当感到高兴才是。

说穿了,大家担忧的是他们一旦考上公务员就会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人民服务。

对此,有关部门有责任想方设法消除人们的担忧,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财产公布制度,凡是考取的公务员,都进行一番财产公布。

这么做,好处很多。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官员财产公布制度,我国还没有完全实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受到来自于某些一干部的很大阻力,有的干部想方设法阻挠这个制度。

如果从公务员的入口就这么做,逐步推广,可能阻力会小得多。

谁不愿意公开,谁就不要考公务员,在考公务员的要求或指南上就写明这些一。

万事开头难,只要开了头,好多事情都不难。

公务员公开财产也是如此,只要公务员公布财产开了头,让他继续公布财产,难度一定会小得多,受到的阻力也会小得多。

公务员公布财产也可以消除社会很多疑虑。

许多人怀疑报考公务员热是因为公务员会有灰色甚至黑色收入,现在一个人从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那一天起,就把自己的财产公布出去,这就是表明了自己的决心,不会拿灰色甚至黑色收入,就是接受社会监督。

如此,可以让社会大大放心。

从当上公务员的第一天起就公布财产,对减少腐败也有很大的帮助。

许多贪官在开始的时候,工作都是很勤恳的,做干部也是很廉洁的,只是后来才发生了变化。

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一变化,原因无非就是监督不够,很多人都这样想,我贪污受贿,只有你知,我知,不拿白不拿。

可是一旦有公布财产的制度,那么这个监督利器就会始终高悬在他们的头上。

公布财产的制度,可以让他们明确无误地明白,一旦拿了不该拿的东西,那么就会通过公布财产让很多人知道,自己的过错就会很快公之于众。

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导语: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虽已实施多年的沿革,却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

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沿袭: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1766年的瑞典,当时的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重要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1978年美国依据《政府行为道德法》,建立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我国,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预防贪污腐败的发生。

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实现公务员财产“阳光化”,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相关财务行为,约束公务员行为,加强震慑力。

从源头上防止公务员滥用公权力,损害人民群众、集体、国家的公共利益,遏制贪污腐败行为。

第二,构建、完善高效有力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体系,是校查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要。

有利于尽早帮助发现贪污腐败行为,加强打击公务员贪污腐败的力度,提高打击效率。

当实际贪污腐败行为发生时,有关部门能通过申报的财产资料迅速发现,从而尽早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要求作出解释,对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当收入,有关部门可对其应负责任进行追究,此时财产资料则可作为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

加强了打击的准确性,提高了打击效率,增强了打击力度。

第三,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高政府公职人员收入透明度,有利于证明公务员财产的合法性,树立政府公信力。

对于政府公职人员月收入仅三四千元,却有大量资金用于购房、购车、出国旅游、送子女出国留学、奢侈品消费等收支不平衡的情况,群众表现出极大的疑惑与不信任。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1.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官员是公职人员,他们
需要一定的隐私空间来保护个人信息和家庭的安全。

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会泄露个人财务状况,导致不必要的骚扰和威胁。

2.财产公示制度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一些官员可能通
过合法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在职位上存在腐败问题。

公示财产可能引起不公正的舆论压力,导致社会对官员的误解和不信任。

3.财产公示制度可能无法有效解决腐败问题。

腐败不仅仅体现
在官员的个人财产上,更多的是体现在职权的滥用和利益的交换。

单纯依靠财产公示制度来惩治腐败是不够的,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督和制度改革。

4.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会导致官员财产潜移默化地转移到配偶、
子女或其他合法代持人名下。

官员有可能会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以规避财产公示制度的要求。

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制度的失效,对于监督和反腐败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5.财产公示制度的成本过高。

公示官员财产需要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投入。

而且对于财产的查证和公示过程中可能存在瑕疵或较大的误差,进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和舆论压力。

基于上述原因,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合理的。

我们应该
通过其他手段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推进公正廉洁的政治环境。

辩论赛财产公开总结

辩论赛财产公开总结

纵观整场辩论,其实刚才一连串的争议都源于对方一辩在开展立论知道时候犯下的4个关键错误,并以此开展立论.
1.对方辩友说申报的灰色分不清,,可是今天辩题是财产公开.对方辩友是不是偷换辩题了呢.
2.对方辩友说国内外不一样,那么舟山海洋经济发展特区也是借鉴日本,美国的呀难道说国情不同,就不用实施吗?
3对方辩友告诉我说,官员的合理财产和非法所得难以划分,从而难以掌握官员财产状况,推出时机不成熟,那么我姑且退一万步,承认难划分好不好呢.如果我们有方法掌握财产状况,那我们还需要进行公示吗? 今天我们 <<刑法>>在对一些案件的裁定过程中也存在责任难以划分,按对方辩友所说是不是刑法也不成熟也不应该实施呢.
4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这个制度是否成熟要看实行的效果, 那么对方辩友完全是站在我方的观点成立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己方观点的呀.
对方辩友肆意曲解偷换辩题是一重诡辩,
对方辩友只看现实不看逻辑以点盖面以偏概全是第二重诡辩,
对方辩友用我方观点成立的前提论证己方观点是第三重诡辩啊
当今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深化改革的今天,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经成了深化改革的重要部分,所以在深化改革的热定时间下,实行财产公开制度时间已经成熟
其次.从客观上分析,内部条件上,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经具体化,已有完善的相关措施,再者民众的呼声很高.而且成功的试点也有宝贵的经验,所以,财产公开制度是以个拥有许多宝贵经验和智慧结晶.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人民的选择,也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以上为实现财产公开制度提供了成熟的条件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时机已经成熟.。

官员财产收入是否应该公开 立论稿

官员财产收入是否应该公开 立论稿

立论稿财产收入公开尊敬的评委,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共同讨论有关官员财产及收入状况应不应该公开的问题,而我方的一贯观点是,官员财产及收入状况,不应该公开。

要讨论这个辩题,首先请允许我阐明这个辩题的具体概念。

官员,是指经过任命、具备一定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

公开,是将事情的内容暴露于大众、把秘密公布出来、完全不隐蔽。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在我国,官员的工资,本身就是公开的。

而我们今天讨论的官员财产及收入状况的公开,是包括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的一并公开。

首先我方必须申明,我方对于财产的公开,并不认为其没有优点,只是长远综合来说弊大于利,不适合也不应该实施。

对方辩友一定会认为其有利于官员防腐,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防腐必须靠的是根源上起作用的制度,而不是不合理不合适的随意公开手段。

既然我方认为财产不应该公开。

那么公开这一手段途径肯定存在着其本身的弊端,下面就请允许我陈述其弊端。

第一,财产公开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

虽然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但是哪位官员是想要将自己的财产赤裸裸地展示在公众面前,任社会议论呢?试想,如果你是政府官员,你会实实在在地将你的所有财产毫无保留地公布出来吗。

第二,公开的财产并不一定真实。

官员的财产组成有很多种形式,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资产性投资股权等等。

这些资产,有可能在官员名下,也有可能在家人名下、亲朋好友名下,甚至是二奶,小三名下。

银行存款也可能不在国内,还可能在国外等等。

因此财产公开也不是说公开就能公开的,公开了未必就能报证所有资产都公开透明。

同时,在一项有5600人参与的网络在线调查显示,90.81%网民对官员财产公示持不信任态度,理由是“灰色收入和转移性财产谁会公示。

”所以说,财产公开这种耗费大量精力物力换来一个不真实数据的做法,并不合理并不可取。

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制度财产公示制度是一种监督公共权力的重要机制,其本质是政府、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来源、增长情况的公开披露制度。

财产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腐败行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财产公示制度有助于防止腐败。

官员是政府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他们的财产变动往往与权力滥用和贪污腐败有着密切联系。

通过公示制度,可以将官员的个人财产置于阳光之下,让人民监督其财产来源和增长情况,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空间。

同时,通过公示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官员财产异常增长的情况,加大追责力度,增加腐败分子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其次,财产公示制度能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任职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

财产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让公众对政府官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评估,提高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度。

公示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以增加政府的可信度,使政府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再次,财产公示制度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让公民对政府官员的个人财产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官员履职的一个标准。

通过公示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政府官员为个人利益服务,而是真正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服务。

从长远来看,公示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整体福祉。

综上所述,财产公示制度作为一种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对于防止腐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从法律、制度、技术等多个方面加以保障,并注重公众参与和监督。

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和落实,财产公示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社会的良性循环。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尊敬的读者:近年来,我国关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讨论越发频繁,有人认为该制度有助于反腐倡廉,而也有人对其提出质疑和反对。

本文旨在提出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说明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对隐私权的侵犯引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意味着官员的财产状况将面向公众开放。

然而,官员作为公职人员,也应享有一定的隐私权。

个人财产的公开将使他们的私人生活遭到其他人的监视和评判,甚至可能成为他人攻击的目标。

这显然是对个人权益的一种侵犯,也是对隐私权的过度干涉。

二、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如果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实施,不仅官员个人的财产信息将被公众知晓,也同样会影响到其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可能会因此受到社会关注、媒体梳理和公众舆论的压力,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和不便。

对家庭成员的这种额外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官员本人的工作及履职能力。

三、提倡隐蔽腐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产生的一种反常态可能是隐蔽腐败的崛起。

某些官员可能利用现有资源将他们的财产隐藏得更好,违背公开制度的初衷。

他们可能通过转移财产、钱款遗赠或利用他人名义持有等方式来掩盖真实财产状况。

这样反过来将加大反腐败的难度,进而导致更多的腐败行为被掩盖。

四、增加官员的心理负担官员本就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责任,如果对其财产状况强制公开,无论其财产是否合法获得,都将给官员增加更多的心理负担。

对于那些职位较高的官员,他们可能会担心公开财产信息后,会导致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和负面评价,进而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离职意愿。

五、执行成本过高要想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需要相应的执行机构和系统。

这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包括建立信息采集系统、审核机构、数据存储和维护等。

而这些成本将由纳税人负担,很可能给国家财政造成不小的压力。

在当前我国需要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的背景下,是否值得花费巨大成本来推行一个可能效果有限的制度,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过度曝光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给家庭成员带来额外压力,可能促使隐蔽腐败的产生,增加官员的心理负担并带来不必要的执行成本。

官员财产公示侵犯其隐私权(4辩稿)

官员财产公示侵犯其隐私权(4辩稿)

谢谢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今天很高兴能与四位体育健儿一起探讨官员隐私权问题,所谓“真理越变越明”,对方辩友的漏洞也同样“越辩越多”。

第一,无视法律法规,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过程中说到,由于官员的特殊性导致官员的财产不属于隐私。

对此,我想说的是,我方并不否认官员身份的特殊性,但是法律并没有将官员从公民这一群体中分割出来,故而官员享有与公民同等的隐私权,官员的隐私权不应官员身份的特殊性而被剥夺。

第二,审题不清。

公示官员财产无论有多少利或弊,都不是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

我们的辩题是“官员财产公示是否侵犯其隐私权”而不是“应不应该公示官员财产”。

对方却一直论证官员财产公示的好处,这不是曲解辩题吗?第三,混淆视听。

虽说法律规定公民有知政权,但是官员的隐私权之所以要让步于公民的知政权,这必须是在官员的个人财产与公共利益有冲突的前提下才可成立,然而对方辩友却把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有关系直接当成是有冲突,显然是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第四,偷换概念,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官员财产公示侵不侵犯其隐私权”,而辩题所说的财产,固然是指与官员相关的所有财产。

然而对方辩友却漠视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私人财产,把财产的范围缩小,这明显是偷换概念啊。

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分别从隐私的主客体上来论证财产公示行为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第一,从隐私权的客体上来说,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挂钩,但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核干部道德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务求筛选出道德高尚的官员。

另外,再加上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的监督与相关法律的约束,便能有效地抑制官场腐败风气的蔓延。

因此,我方有理由相信官员的勤政廉洁,其收入也是合法合理的。

然后,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 条第4 款可以得知,官员的财产唯有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官员的财产才予以公开。

因此,在官员财产来源是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强制公开官员的合法财产,均属侵权。

官员财产公开能遏制腐败 一辩稿

官员财产公开能遏制腐败 一辩稿

官员财产公开能遏制腐败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财产公开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申报且公开规定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如财产的数额、种类、来源和变动等,并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制度,具有主体范围大,公开范围广,受专门监督的特点。

遏制则是指控制、抑止,而腐败是指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行为。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官员财产公开能否在反腐制度体系之内,根据自身特点发挥遏制腐败的作用。

我方认为,与腐败关联最为紧密的莫过于财产利益。

据数据显示,在2009年仅贪污腐败案件就占公职犯罪案件的66%,原因在于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特殊群体,其财产透明度不足,当他们以权谋私时,风险小成本低却收益高。

而官员财产公开能通过提升官员财产透明度,增加其腐败成本与风险,揭露腐败,预防腐败,规制官员行为,从而实现对腐败的遏制。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官员财产公开能发现存在的腐败事实。

官员财产公示将原本隐匿的非法收入暴露在阳光之下,使民众和检察机关能根据官员财产的数额和变动发现异常情况,追查不明财产,并及时做出处理。

即便是身居韩国总统高位的全斗焕和卢泰愚也因财产公开而落马受罚,可见这一制度能净化官员风气,挽回资产损失,实现对腐败的遏制。

第二,官员财产公开能预防腐败的发生。

正如前面所讲,官员财产公开能高效地发现腐败事实将腐败分子绳之于法,这对于没有腐化的官员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如最早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瑞典,廉洁排名一直位居世界前列,鲜有贪腐发生。

财产公开缩小权利了寻租的空间,使腐败的难度与风险大大提高,使官员们明白腐败得不偿失,因而不想腐不敢腐也不能腐,实现对腐败的遏制。

第三,官员财产公开能起到教化的作用。

正如铂尔曼所说,“法律必须成为一种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官员财产公开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根本上是一种教化。

任何一条法律规则的背后都蕴含着道德因素和存在的道德支持,国家运用强制性推行,更有效在官员群体中起到教化的作用。

财产公示管理制度

财产公示管理制度

财产公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民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情况的监督,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增强财产公开透明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财产公示范围1. 公民个人的财产情况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基金、股权等资产情况;2. 组织的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等的资产情况。

三、公示主体1. 公民个人的财产情况公示主体: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人群;2. 组织的财产情况公示主体:指定的机构、企业、政府部门等。

四、公示内容1. 公民个人的财产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号、车牌号、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2. 组织的财产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具体情况等。

五、公示方式1. 公民个人的财产情况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报纸公示、社会公开;2. 组织的财产情况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指定的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载体进行公示。

六、公示义务1. 公民个人的财产情况公示义务:公示主体应主动向指定部门提交相关财产情况,并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2. 组织的财产情况公示义务:公示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其财产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

七、公示监督1. 公民个人的财产情况公示监督:社会各界组织、媒体等可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2. 组织的财产情况公示监督: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八、公示保护1. 公民个人的财产情况公示保护:公示部门应保障公示主体的隐私及相关合法权益;2. 组织的财产情况公示保护:公示部门应保障公示主体的商业秘密及相关合法权益。

九、责任追究公示主体如有隐瞒、谎报、迟报等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惩处。

十、公示制度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产公示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十一、其他本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为财产公示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增强财产公开透明度,提升社会监督力度,达到对财产情况的有效管理和监督的目的。

论中国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

论中国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

41.
系 亲属 的财 产 ,但 出嫁 的 女儿 除外 。如果 男方 已入 籍妻 子家 中 ,则女方 的直 系亲 属均视 为 男方 的直 系 亲 属 。新 加 坡则规 定所 有 的公 务员都 要 申报个 人财产 。
笔 者认 为在对 我 国大 陆法域 公开 主体 进行 思量 时 ,至少要 注 意 以下几 点 :一 是 以职级 为基本 考 虑
① ② ③ ④ ⑤ 姜兆军:《 公务人员家庭财产 申报制度研究》 ,2 0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 2 0 7年 8页,第 l 2页。 王 明高、胡祥 勇:《 中国家庭 财产 申报 制的建立 与健 全》,《 湖南社会科学》2 0 0 4年第 l 。 期 涂永珍 :《 美国财产 申 立法 实践及对 我们 的启示 》,《 报 学习月T> 08 J I 0 年第 2 。  ̄2 期 ⑥ 刘 明波 :《 中外财产 申报制度述要 》,中国方正 出版社 2 0 0 1年版,第 9 .6页 ,第 13页 。 49 2
理 性选 定 ,而人类 文 明是在 持 续不 断地前 进 的 。基 于此 ,本 文认 为我 国的 公务员 财产 公开 制度 之公 开
主 体可 确定 如 下。
第 一 ,在范 围上 应与 “ 污贿赂 罪 ”的主 体相 适应 , 因为该类 罪侵 犯 的客体 “ 国家 的廉政 建 设 贪 是 制 度 ” 。 在一 国之 内价值 类似 的制 度应 无缝 对接 , 以避免 法律 漏洞 和法律 面前 人人 平等 法律 原则 的

4 0.
在 国家 的政 治 、经济 、科技 、文 化 、卫生 等领 域担 负 高级领 导职 务 的高级 公务 人员 ,经 过几 年 的实 践, 再扩 大 到全体 公 务人 员 。二是 王士伟 、王 鸿鳞 主张 ,一 定级 别 以上和特 定部 门公务 人员 申报 , 申报 主

关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是否应该公布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讨论

关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是否应该公布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讨论

~有人说公布了家庭财产和收入能有效地预防公务员腐败。 我组认为,此措施未必真的能有效达到目的 第一,公布财产和预防腐败没有直接必然联系。公务员公 布了财产,难道就能认定他是清廉的吗?显然,在现实情 况中一个真正有贪污行为的官员是完全有能力,把不法财 产隐蔽起来,而装成一个清官的。单纯用公布财产来预防 腐败,幼稚可笑。第二,公示财产难堪预防腐败重任。有 人说西方国家腐败现象少,因为实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我组只认同认同前半句话。腐败,绝不仅仅是某一种人或 某一阶层人特有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顽疾。预防腐败, 也绝不是依靠一项制度或一些反腐机构就能完成的,这是 靠全社会所有人和一整套制度才有可能完成的。
4.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公务员及其家属的财务公 开旨在避免腐败,但是,一个整体上并不完善的 机制是很容易让此项宗旨意图,流于形式。 5.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并不适于公开财产机制的出 台,只有基础的工作完善后,才能能考虑在此基 础上的相关问题。 6.总结我方观点,公务员及其家属不应该公布家庭 财产和收入情况 。
关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是否应该公布 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讨论
目录
从整体上分析 相关念分析 结合条文规定分析 对于此问题的总结共识
1.分析《公务员法》,有关财产公开的项目,并未 写入其中,法制建设作为上层建筑而言,相应的 大的环境并没有足够成熟,来支持对此项目进行 立法。 2.就我国的现阶段而言,相关的监控机制并不健全, (“行政处分条例”也在完善当中 )核查的手段 不完善。 3.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 牵涉到家属、近亲。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 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 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 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财产公开制度

财产公开制度

财产公开制度
1. 财产公开制度啊,这就像是给大家心里都点上了一盏明灯!比如说,要是官员们都能公开财产,那咱老百姓不就能清楚知道他们有没有好好为咱服务了嘛,这多重要啊!
2. 财产公开制度,那可是保障公平的一把利器呀!你想想看,就像在比赛中大家都要遵守规则一样,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呀,不是吗?
3. 嘿,财产公开制度能让一切都变得透明起来呢!好比是一面清晰的镜子,把所有都照得清楚楚,谁也别想藏着掖着,多棒啊!
4. 财产公开制度呀,这可是关系到咱每个人的事儿呢!就如同大家一起在建设一个干净透明的大厦,每个人都有责任,对吧?
5. 哇塞,财产公开制度真的太有必要了!这就好像是在黑暗中打开了一扇窗,让阳光照进来,让那些见不得光的东西无处可逃呀!
6. 财产公开制度,这绝对是个好东西啊!你说要是没有它,那不就像在迷雾中走路一样,啥都看不清,多可怕呀!
7. 哎呀,财产公开制度能让一切都明明白白的!就跟我们每天都要照镜子看看自己一样,能及时发现问题,多好呀!
8. 财产公开制度啊,这可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呢!就好像是给车子加上了强劲的动力,能飞速向前,不是吗?
9. 哇,财产公开制度真的能带来很多好处呢!比如能让我们更信任政府,这不就像朋友之间的信任一样重要嘛!
10. 财产公开制度,这是必须要有的呀!没有它,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你说呢?
我的观点结论:财产公开制度对于社会的公正、透明和进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大力推行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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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与“申报”是有区别的。

“公示”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财产、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众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其目的就是落实民主监督制度。

而“申报”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财产信息向上级报告外国的例子: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很多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世界137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不但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建立起财产公示制度,就连坦桑尼亚、尼日利亚、洪都拉斯、莫桑比克、阿尔巴尼、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越南、印度等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明确规定:要想当公务员,就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不想放弃财产隐私权,就别当公务员。

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公务员财产公示一般都是"由上而下"推行的,先从高级公务员和人大代表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普通公务员。

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

2003年12月10日,中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展示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承诺,表达了在反腐败中加强国际合作的愿望。

目前,我国多个地方正在试点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外国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借鉴作用。

反腐:公示个人财产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法国哲学家卢梭说:"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没人违法,没有官员滥用职权,那么,无论法律还是官员,都没有存在的必要." 公务员不是天使,他们也会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人们意识到了腐败对宪法秩序和民主社会价值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众多国家相继出台了反腐败法,确立了用民主方式反腐败的制度,即公务员必须按时公示财产,告诫、监督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中,有人给官员行贿一亿元,行贿人绝不这么慷慨地随便抛出这一亿元,而是用这一亿元作诱饵,套回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

官员受贿后,就会用高于市场的价格把政府合同转包给行贿者,给政府造成巨大损失。

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是人民的钱,政府的任何损失,都是人民的损失。

可见,腐败就是一种税,是腐败官员对人民征收的“脏税”,这笔税款要由全体人民交纳。

对公民负责,对公务员负责: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

对于现在的国民来说,也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

说白了,就是当国家公务员,就要公开你的个人财产状况,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对官员的好处)有利于公众对你的信任和了解,有利于你的行政和执法,有利于预防你走向贪污受贿。

这本来是一件很好的制度,对公务员本人,对国家,对群众,三方有利的事情,为什么对要出台的时候会有这么多的阻力呢?俄罗斯总统梅杰夫、总理普京不也公开自己的财产了吗?有什么乱了吗?我们可敬的领导人能不能也公开自己财产一下?公开自己的财产有这么难吗?不肯公开,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不是自己的财产有问题?我们不是说,绝大部分的党员干部是好的吗?绝大多数是好的,那就很少一部分是不好的。

财产公开后,那很少一部分不好的,就应退出公务员队伍,国家照样稳定。

有的人怕,要是绝大部分的党员干部不好呢?国家不是不稳定了吗?你担心是多余的。

中国就是不缺人,还有很多的毕业生没有工作呢。

如果真的是绝大多数人,那就像一个人得了癌症一样,需要动大手术才行,要不,这个人会死掉的。

医生是这样说的。

反驳反方的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种场合或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须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例如,病人就要放弃身体某些部位的隐私权,暴露给医生检查,因为这是为了整个身体的健康。

公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个人身体,都要允许被检查探测,这是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

同理,公务员放弃财产隐私权,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公务员的任何贪腐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

国外例子1.美国:公示财产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美国在建国初期,政治家们并没有意识到公务员道德操守会成为一个问题。

这是因为,美国建立在清教徒移民的基础上,而清教徒所追求的就是“努力挣钱,玩命存钱,慷慨捐钱”,他们认为,为社会服务或把个人财富回报给社会,是人的最大的美德。

所以,美国起初很多公职人员是没有报酬的,甚至是自己掏腰包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如调查案子要自己出差旅费。

所以,美国政府初期的公务员大多来自富裕家庭,因为穷人自己掏不起这份钱去履行公务。

后来人们发现,政府不能被富人控制,所以,人们就“凑份子”(纳税)给公务员发工资,这样,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都有机会参与政府管理。

公务员吃上了“皇粮”,便以此为业,脱离了社会生产,专司政府管理职能。

逐渐地,公务员就利用职权谋起私利来了。

美国墨西哥战争和内战后,由于当时美国还没建立公职人员养老制度,老兵便托官员的关系向政府索赔养老金,一些官员在帮老兵索赔养老金时收起“回扣”来,有时甚至冒领养老金。

1912年5月11日,美国通过了《舍吴德法案》,规定退伍军人年满62岁均可领取养老金,从此,老兵不再走官员的“后门”。

美国最早的反腐败法是1883年1月16日通过的《彭德尔顿公务员改革法案》。

该法案规定,公务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为此,公务员职位要公开竞争,而不能根据政客的好恶挑选公务员,不得解雇或降职“持不同政见”的公务员,并禁止与联邦政府财产有关的任何政治捐赠。

其实,该法案就是对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提出的“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可以担任官职和显赫职务;诚实、正直和能力是挑选公务员的唯一标准”的法律规定。

美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公示法律是1978年10月12日通过的《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

该法案要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何年度任职超过60天,则必须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提交《财产公示表》,然后由所属部门在60日内进行审查。

必须报告的财产信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计超过100美元的酬金,要详细写明来源、时间和数额。

对从亲属以外的人那里获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也要折合成货币价值,累计超过250美元就要报告。

收到的任何礼品按市场价格超过35美元,则必须报告。

法案还强调,财产公示包括公务员的配偶和非独立生活的子女。

总审计长负责审查公务员财产报告的真实性,如有不实,报告给总检察长,可提起民事诉讼。

财产报告在当年的5月15日截止日后的15日内向全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这些信息。

公众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反腐的目的,也可索取公务员财产报告的复印件,起到民主监督作用。

报告持续公示6年,满6年后,销毁这些信息,但正在进行调查的继续保留。

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大都有自己的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

美国公务员的财产公示制度受到民众的普遍欢迎,在预防和打击腐败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实行后,很多官员都因违反财产公示法规受到处理。

1989年,美国审查出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在l0年中69次违反财产收入申报法规,包括接受了一名房地产开发商累计价值14万美元的馈赠,违反议员演讲费收入规定,还利用职权推销他写的《一个共和党人的思考》一书。

为了查清赖特的腐败问题,众议院道德委员会进行了历时10个月的调查,耗资150万美元,最终迫使赖特于1989年5月31日递交辞呈。

2.俄罗斯:对腐败零容忍近年来,俄罗斯积极推动公务员财产公示立法,针对一些官员以“隐私权”、“条件不成熟”等借口阻挠财产公示立法,普京气愤地回击道:“如果政府中谁不愿意公示自己的财产,那他一定是个贪官,是禽兽不如的东西!”普京的态度得到多数人的支持。

公民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种场合或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须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例如,病人就要放弃身体某些部位的隐私权,暴露给医生检查,因为这是为了整个身体的健康。

公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个人身体,都要允许被检查探测,这是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

同理,公务员放弃财产隐私权,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公务员的任何贪腐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

2008年12月25日,梅德韦杰夫总统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提出俄罗斯法律“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并规定在职公务员以及想要竞聘公务员职务的公民报告他们自己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收入、财产和各种债券。

俄罗斯总统于2009年5月18日以“总统令”的形式签署了必须公布财产的公务员清单,清单共分民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其他联邦机关、具有潜在腐败风险的其他联邦机关等系统,大致是局级以上的领导,腐败风险大的部门职务相应降低。

国有企业、基金会的高管也纳入财产公示范围。

必须公示财产的公务员每年的4月1日前将个人上一年度的财产报告递交到俄罗斯联邦税务总局,并由税务总局转报至规定的部门,并装入个人档案。

如果未提交财产报告或有隐瞒及虚假信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的财产信息要公布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和各共和国的官方网站上,如有俄罗斯公共媒体索要公务员财产信息,必须在7天内提供。

3.法国:上任卸任都要提交财产报告1998年3月11日,法国通过了《政治生活财务透明法》,规定了总统、议员以及政府一切成员报告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

总统候选人要用密封信函向宪法委员会提交个人财产报告单,并保证如果当选,在任期届满前最早2个月、最迟1个月或当辞职时,在辞职后的一个月内重新提交财产报告。

国民议会议员从就职之日起的25天内向议会办公室提交个人财产报告。

政府一切成员、各级政府议会议长、海外属地执行委员会主席、人口3万以上的镇长在被任命后的15天内向由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首席院长和审计院首席院长组成的委员会提交个人财产报告,上述有议员身份的人向所属议会办公室提交财产报告。

公务员的财产报告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示。

需要公示财产的公务员,在任期届满前最早2个月、最迟1个月内,或在辞职、被解职等原因停止职务后的15天内重新提交财产报告。

2012年5月1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了新任总统奥朗德的个人财产清单。

奥朗德个人财产总计117万欧元,其中大部分为房地产,包括他父亲和兄弟住的两套公寓。

奥朗德仅有1.5万欧元的动产,没有股票、珠宝,也没有汽车。

奥朗德共有3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分别为4960.73欧元、2790.65欧元和508.2欧元。

奥朗德还有一份法国兴业银行的3550欧元的人寿保险。

财产清单还显示,奥朗德目前有25.5万欧元的债务。

4.乌克兰:离职后10年仍需提交财产报告2010年1月1日实施的《乌克兰预防和惩治腐败法》规定,所列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律和其他法规文件,在每年4月1日前如实提交个人上一年度在世界范围的所有财产、收入、支出等财务状况资料,包括所有本币和外币银行账户,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对财产报告进行审查,如报告不实,则辞退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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