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标准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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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深司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司规〔2012〕2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法律、经济、医疗、婚姻、劳动等方面专家(以下简称调解专家)名录组成。

第三条调解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过相关领域的工作,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胜任人民调解专家工作;(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参加人民调解工作。

第四条调解专家候选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推荐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人民调解专家库专家推荐表》;(二)个人身份证明;(三)有关职称证明或者反映其学术、专业成就、经验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聘任调解专家,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调解专家在聘任期内辞去调解专家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深圳市调解规章制度

深圳市调解规章制度

深圳市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纠纷,维护法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和《广东省人民调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深圳市调解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调解制度,推动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为纠纷化解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导。

第三条调解是一种依法和自愿的方式,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解决各类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纠纷和争议。

第四条深圳市成立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市内调解工作,推动调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五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公正、独立、客观、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调解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六条调解工作中要坚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合理协商,遵循调解公正、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调解秘密,维护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第八条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得受到任何干涉、威胁或打压。

第九条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提供,调解机构应当合理使用经费,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纠纷调解案件资料,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渠道选择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调解技巧,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负责受理、考证、调查、调解和执行调解结果等工作。

第十三条调解程序应当遵循先协商、再调解的原则,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和参与调解的权利。

第十四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双方形成协议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第十五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当事人涉及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工作人员对于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调解结束后,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制发调解书,保留一份存档,一份交与当事人,依法有利于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深府[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3〕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3日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新区,下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专项行政调解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进行调解:(一)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事宜产生的争议;(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引发的争议;(三)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或市政府确定进行调解的争议。

第四条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对发生在本辖区、本部门的争议进行主动排查,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予以解决。

第五条行政调解坚持自愿平等、程序规范、依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机制,对能够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争议,应依法进行调解。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部分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管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工作范围1、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是指在社区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解决居民间纠纷的工作。

2、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邻里关系矛盾等问题的调解工作。

3、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平等协商、公开公正、保护隐私、促进和解的原则。

第三部分工作机构1、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选择产生。

委员会主要负责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社区人民调解员是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执行人员,调解员由社区居民自愿担任,接受培训后方可执行调解工作。

3、社区人民调解办公室是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接收居民纠纷投诉、安排调解任务、记录调解过程等工作。

第四部分工作流程1、接收投诉:当社区居民有纠纷需要调解时,可向社区人民调解办公室提交书面投诉或口头申请。

2、安排调解:社区人民调解办公室接收投诉后,根据情况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3、调解协商:调解员应当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下,促使当事人就纠纷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4、签订协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在社区人民调解办公室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达成和解。

5、执行监督:社区人民调解办公室应当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方按协议履行义务。

第五部分考核评估1、建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进行汇总评价。

2、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优秀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调解员进行整改处理。

第六部分法律保障1、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调解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禁止强迫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调解。

第七部分附则1、本制度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区2012年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总结

区2012年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总结

区2012年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总结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为做好全市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迎检工作,进一步加强福来区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三进”工作,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考核的通知》(深司〔2012〕91号)文件要求,福来区司法局近期组织开展了全区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并于2012年11月中旬完成此次考核工作。

现将考核情况汇报如下:一、积极主动,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为进一步夯实福来区人民调解基础建设,加快福来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步伐,福来区司法局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成立本次社区人民调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街道调委会协助开展社区人民调解考核,具体部署各项工作责任分工及阶段任务,全程监督考核工作公平、有序进行。

同时,拟定《福来区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考核的通知》并将考核方案下发各街道司法所和社区调委会,要求各社区按照区局文件要求查漏补缺,司法所协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明确内容,细化标准本次考核全面、深入,涵盖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经费落实和业务工作等多方面内容,具体参照《深圳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标准(2012)》组织实施。

在此基础上,福来区司法局还将社区调委会指导企业、物业设立调解组织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细化相关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从而以考核促进人民调解进企业、进物业工作。

对于《考核标准》中有疑问的地方,及时做好上下级沟通。

大部分街道能够根据辖区工作实际,将考核要求分类细化下发社区。

(三)组织自查,限期整改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区司法局组织全区社区调委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各街道司法所指导社区根据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对照《考核标准》如实进行自评打分并拟定改善计划。

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内容

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内容

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服从所驻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如有旷工、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履行工作职责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违规行为,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

在调解过程中,有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10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对于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在调解过程中,有指使、煽动、诱导、暗示当事人闹事或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手段谋求纠纷解决的,经查证后,予以辞退或解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

二、纠纷调解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10分;显失公正、不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5分;因调解员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每发生1起扣5分;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引起自杀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0分。

调解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格式文书制作规范各类调解文书的制作,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的,每件扣2分。

卷宗中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笔录等主要材料缺失的,每缺1份扣2分。

卷宗装订未按要求,材料顺序混乱的,每件扣1分。

四、重大事项请示汇报认真做好重大敏感矛盾纠纷信息的汇报工作。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在2小时内上报司法行政部门和所驻单位,汇报内容包括事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8分。

五、其他工作未经允许无故缺席各类会议、业务学习、培训考试的,每次扣3分。

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考评内容及标准

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考评内容及标准
8
司法所调处的纠纷应当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调解结果明显不恰当的每件扣0。3分。
3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 “ 编号 ” 栏按有关规定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 “ 达成协议 ” 、 “ 调解不成 "、“ 不受理 ” 栏目,填入适当内容。未按要求填写或签名的每处扣0.5分。
4
调解笔录.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未要求填写或签名的每处扣0。5分。
5
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纠纷简要情况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未要求填写或签名的每处扣0。5分。
人民调解案件质量考评内容及标准
(总分50分)
被考评单位: 考评人:
序号
案件名称
1
2
3
4
5
序号
内容
评分
1
司法所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违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未按要求填写或签名的每处扣0。5分。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目标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实绩,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健康、高效运转,更好更多更快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分值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

实施考核时,除具体明确了不得分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得分,得分基数为1分。

第三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应与本目标分开、同步考核,最后统一折合成100分,其中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数占60%,本目标考核分数占40%。

上级机关没有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的,以本办法为唯一考核目标.第四条考核主要依据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统计报表、台账、工作记录,日常工作检查等。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一)组织领导:10分1、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纳入综合目标、年度综治工作或平安建设内容加以考核或专题研究部署。

5分。

否则,不计分。

2、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人民调解工作文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或表彰会议机制.3分。

否则,不计分。

3、地方党委政府当年召开常委会或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习人民调解。

2分。

否则,不计分.第1款和第2款,只要纳入目标考核和出台相关文件,则每年均可以得分。

(二)组织建设:15分1、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建立健全。

2分。

2、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达到100%。

5分.否则,不计分。

3、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数量同比增加,5分;同比持平,2分;同比下降,不计分。

4、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层级网络基本建成,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站、点)等应建率达到80%以上,3分;低于60%,不计分.(三)队伍建设:15分1、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100%,5分;培训率低于95%,不计分。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三)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四)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的聘请或者解除聘请等信息;(五)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制度,定期通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沟通信息;(六)受理并研究处理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调解服务标准

人民调解服务标准

人民调解服务标准
人民调解是一项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方式,其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调解程序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包括申
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结案等步骤,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

2 .调解方式合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XZ-血O
3 .调解结果公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纠
纷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调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服务态度良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
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侮辱、殴打等行为,不得索取、收受贿赂。

5 .工作效率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解工作,不得
无故拖延时间,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总之,人民调解服务标准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合法的方式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开、公平。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是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和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职责。

为了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以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评定等级的基础1. 完成培训:调解员要参加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培训,并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2. 参与工作:调解员要参与一定数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 专业能力:调解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矛盾调解能力,能独立处理和解决一般性矛盾纠纷。

4. 事务能力: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有效地组织相关方参与调解工作。

5. 受信任程度:调解员要深受村(社区)居民的信任和尊重,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评定等级的程序1. 申请评定:调解员可向所在村(社区)的调解管理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2. 资格审核:调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评定等级的基础要求。

3. 评定考核:申请人参加相应的等级评定考核,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实际操作演练等环节。

4. 综合评定:调解管理机构根据考核结果以及申请人的工作经验、能力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5. 等级认定:根据评定结果,调解管理机构对调解员进行等级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四、等级的划分和职责1. 一级调解员:主要负责处理一般性矛盾纠纷,协调双方关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2. 二级调解员:具备较高的调解能力,能处理一般和复杂性矛盾纠纷,具有团队协作和组织能力。

3. 三级调解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能处理复杂和重大矛盾纠纷,开展专业调解。

4. 四级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重大和高风险矛盾纠纷,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处置。

五、评定等级的周期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周期为3年一次,每次评定需要重新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社区司法工作考评标准

社区司法工作考评标准

备注:1、如有缺项,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100-缺项分)×100=总得分。 为止。
2、单项扣分扣完
社区司法工作考评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求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1、机构健 全、责任明 确
10
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和安置 帮教工作机构,有牌匾,有 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有 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对 象的管理要定人定责。
未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扣2分,无牌匾 实际走访查阅相 扣1分,无专人负责扣1分,无社区 关材料。 矫正志愿者扣1分,对矫正对象无定 人定责每人次扣1分。
四、 法律 进社 区(12 分)
1、社区法 律服务工作 站
6
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 整合资源,为社区居民开展 经常性的、优质、高效、便 利的法律服务。
社区未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每个扣1 日常检查及专项 分,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未挂牌、 检查 没有办公座椅和咨询电话等设施而 未正常运作每个扣1分。
2、法律援 助工作站
4、开展法 制宣传教育 活动
5
积极组织开展日常法制宣传 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组织 活动形式和活动内容要有据 可查。
没有完成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按 比例扣0.5—1分;每季度在社区、 日常检查及专项 工厂等基层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检查 不足2次的,扣1分;没有组织“ 12.4”法制宣传活动的,扣2分。
三、 社区 矫正 2、档案与 与安 台帐 置帮 教 (30 分)
10
按照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对象 和安置帮教对象档案,档案 资料完整齐备无遗失,归档 、存放规范;台帐内容填写 规范;建立一人一档的档案 台帐,并明确一名社区干部 为帮教人员。
档案管理不规范扣3分;工作台帐不 查文件、资 完整的每项扣0.5分;无建立一人一 料,走访调查核 档的扣1分;没明确帮教人员扣0.5 实。 分。

深圳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深圳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

为规范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运作,深入推进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2008年11月26日,深圳市委第3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一)协调、指导全市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大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市“大调解”工作,指导基层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研究、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对成员单位的“大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大调解”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大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协调和推动解决。

(四)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大调解”工作先进典型。

(五)根据中央、省、市的工作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研究、讨论全市有关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重大问题;听取工作汇报;审查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全市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责任制,并完成相关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年底要进行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工作小组对成员单位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五)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简报制度和工作信息交流机制。

工作简报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辑,不定期向成员单位提供有关“大调解”工作的信息。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目标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实绩,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健康、高效运转,更好更多更快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分值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

实施考核时,除具体明确了不得分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得分,得分基数为1分。

第三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应与本目标分开、同步考核,最后统一折合成100分,其中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数占60%,本目标考核分数占40%。

上级机关没有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的,以本办法为唯一考核目标。

第四条考核主要依据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统计报表、台账、工作记录,日常工作检查等。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一)组织领导:10分1、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纳入综合目标、年度综治工作或平安建设内容加以考核或专题研究部署。

5分。

否则,不计分。

2、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人民调解工作文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或表彰会议机制。

3分。

否则,不计分。

3、地方党委政府当年召开常委会或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习人民调解。

2分。

否则,不计分。

第1款和第2款,只要纳入目标考核和出台相关文件,则每年均可以得分。

(二)组织建设:15分1、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建立健全。

2分。

2、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达到100%。

5分。

否则,不计分。

3、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数量同比增加,5分;同比持平,2分;同比下降,不计分。

4、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层级网络基本建成,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站、点)等应建率达到80%以上,3分;低于60%,不计分。

(三)队伍建设:15分1、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100%,5分;培训率低于95%,不计分。

调解员考评细则二

调解员考评细则二
5
开展劳资纠纷法律知识、健康安全知识、项目内容宣传等2次及以下,并按时撰写和提交新闻媒体,未并获得刊登、发表的
2
建言献策
每提出一条加1分,最主题曲不超过5分
5
减分项
制度和纪律
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或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务的
-5
形象和业务
工作期间造成有损于新区、办事处劳动部门及机构形象的
-5
管理和安排
整合法律援助、劳动部门等资源10个以上的
10
整合法律援助、劳动部门等资源5~10个的
6
整合法律援助、劳动部门等资源少于5个的
2
无任何资源的
0
加分项
媒体宣传
开展劳资纠纷法律知识、健康安全知识、项目内容宣传等3次及以上,按时撰写和提交新闻媒体、并获得刊登、发表的
10
开展劳资纠纷法律知识、健康安全知识、项目内容宣传等3次及以上,并按时撰写和提交新闻媒体,未并获得刊登、发表的
10
被动参与调解组织安排事务,按要求完成工作安排的,并进行结果反馈的
6
部分参与调解组织安排事务,结果反馈的
2
对调解组织安排事务有抵触,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安排的
0
能力综合考核
沟通协调
主动沟通,积极反馈,协调处理的
10
偶尔沟通,被动反馈,协调处理的
6
极少沟通,偶尔协调处理的
2
未任何沟通,逃避困难的
0
资源整合
调解员考评细则(二)
评价
大项
评价
项目
评价指标
分值
自评得分
机构评分
最终得分
能力综合考核
团队融入
积极主动融入项目团队,与同事关系融洽,同事关系一般,偶尔参与团队活动的

2012年度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2012年度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2012年度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实施办法一、评估目的为了检视2012年度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情况,把握各社工服务机构服务绩效与专业水平,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市民政局将组织实施2012年度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参评机构分为A、B、C四类1。

A类为全市在2012年度已运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岗位及政府资助社工服务项目(含社区服务中心项目)的43家社工服务机构;B类为已运营社工服务岗位的7家社会组织;C类为除A、B类之外的20家社工服务机构或相关社会组织。

A类机构为本次评估工作的重点对象,需进行自我评价并接受实地评估,并将由市民政局公布评估结果;B类社会组织需提交有关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方面的报告;C类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参与实地评估2。

三、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设立“2012年度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绩效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本次评估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市民政局社工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市民政局社工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服务处、社工协会、社工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

社工服务机构绩效评估采用第三方独立评估运作机制,由市民政局委托评估中心承担评估工作,负责统筹及专业评审等事务并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

1参评机构名单见附件三。

2申报参与实地评估的C类机构,可与市民政局社工处联系。

四、评价主体本次评估工作采用多方评价主体打分的方式。

评价主体包括:评估中心评估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服务于机构的香港督导或顾问、用人单位、机构员工及服务对象(抽样),权重分别为: 56%、12.5%、11.5%、7.5%、7.5%和5%。

表评价主体承担的评分职责五、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组织基础、内部治理、服务管理、财务运营、外部关系、服务成效等6个一级指标、29个二级指标,98个三级指标和四个附加指标组成,总分为1000分3。

基层人民调解考核细则

基层人民调解考核细则

基层人民调解考核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调解组织的运作,提高实效,现根据省、市、市关于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对2010年度村(居、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平安广陵、法治广陵建设为载体,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切实加强基层村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考核细则(总分100分)1、继续巩固已有成果,各项制度做到“五有四落实”,建立调解组织,健全调解网络,配齐配强治调中心户长和司法行政联络站联络员,有专门调解室且设施俱全,完善各项制度并放大上墙,建立各类台帐并做好记载,凡缺一项扣5分。

2、继续以“防激化”为重点,深入贯彻“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民事纠纷的调处和预防,确保民事纠纷调结率和成功率均在98%以上。

3、民间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调解格局,严格控制向镇上交调处的纠纷数量,各基层调解组织年内可上交镇调处的纠纷(具备调处意见书和纠纷上交涵)不得超过一起。

凡上交镇调处的纠纷每超一起扣10分。

4、发生非正常死亡纠纷,督促各相关基层调解组织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激化,并进行协调处理,如因基层调解组织协调处理不力,人为加大政府部门协调处理难度,发现一起扣30分;自行调结一起加10分。

5、强化调解职能,增强责任性,及时调解和调结各类纠纷,防止出现因纠纷调解推诿扯皮和调处纠纷久调不决或不公正调解而引起的群众上访、越级上访及集体上访,凡发生因以上情况引起上访事件每一起各扣10分、20分、30分。

6、组织各调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按时上报基层调解组织月度民事纠纷调处工作报表(当月20日前)。

凡无故未参加会议或活动者见一次扣10分,月度报表缺报一次扣10分。

连续2个月未报送月度报表,累计欠缺报送3个月月报表,人民调解项目不得分。

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表

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表
④调解结束后,及时对纠纷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回访并记录。
(5)结案。调解结束后,及时将调解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并装订卷宗归档。
0-20分
调解结束后,应当制定卷宗,卷宗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卷宗目录;
(2)卷内目录;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工单;
(4)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证明材料;
(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8)人民调解员调查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
(9)调解记录;
(10)调查记录;
(11)人民调解协议书或纠纷调解终止通知书;
(12)委托调解成功/不成功复函;
(13)司法确认书(经司法确认的);
(14)回访记录;
(15)封底。
按照调解文书装订要求,将调解文书逐项按先后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0-6分
投诉率,指当事人对调解员投诉件数占全部调解案件的比例。采购方根据投诉案件进行统计。投诉率≥1%的,得0分;投诉率<1%的,得6分。
0-6分
按以下流程完成调解工作:
(1)接案。有关部门委托移送或当事人申请。
(2)受理。
①了解案情。查阅卷宗细致、根据卷宗内容初步分析纠纷发生情况;
②及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了解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0-3分
一年编写调解案例不少于72篇,每月不少于6篇。少于2篇得0分,2 篇得2分,3篇得4分,4篇得6分,5篇8分,6篇以上得10分。
0-10分
一年撰写不少于120篇工作信息,每月不少于10篇。少于5篇得0分,6篇得2分,7篇得4分,8篇得6分,9篇8分,10篇以上得10分。
0-10分
团队管理:

深圳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标准2012年版

深圳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标准2012年版
5、调解员应积极参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人民调解业务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
6分
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人扣0.5分;未按要求备案,扣2分;
调委会主任或专职调解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每次扣0.5分;培训少于5天,扣2分。

制度建设
6、岗位责任制度健全,调委会主任、专职调解员等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无调解室标识牌、调解徽标、印章,各扣1分;
印章使用未登记或登记不规范,扣1分;
无专人负责联络调解组织的,扣2分。

队伍建设
3、社区调委会由工作站站长或副站长担任调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有委员三至九人,每个社区配一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3分
有一项不符的不得分。
4、调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调解员的选任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动情况应及时向街道司法所备案;
排查发现的重大纠纷或纠纷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3分
未制定排查计划和按规定开展排查工作,每项扣3分;
无排查记录,扣2分;未指定专人进行负责,扣2分;
发现重大纠纷或隐患未及时报告,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扣8分。
17、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纠纷排查过程中发现的、以及调解员主动发现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解;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它解决途径;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分
应调解而没调解或没有及时上报,每宗扣4分,造成严重后果,扣6分;
对不符合受理范围而未告知解决途径,每宗扣2分;有可能激化的纠纷,未及时采取必要缓解疏导措施,每宗扣4分。
18、调解员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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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发现的重大纠纷或纠纷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3分
未制定排查计划和按规定开展排查工作,每项扣3分;
无排查记录,扣2分;未指定专人进行负责,扣2分;
发现重大纠纷或隐患未及时报告,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扣8分。
17、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纠纷排查过程中发现的、以及调解员主动发现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解;
无调解室标识牌、调解徽标、印章,各扣1分;
印章使用未登记或登记不规范,扣1分;
无专人负责联络调解组织的,扣2分。

队伍建设
3、社区调委会由工作站站长或副站长担任调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有委员三至九人,每个社区配一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3分
有一项不符的不得分。
4、调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调解员的选任与变动情况应及时向街道司法所备案;
深圳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标准(2012年版)
项目
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得分

组织建设
1、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成立调委会,有固定的、规范的调解场地,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标识和印章,印章使用登记手续完备;
2、社区调委会指导企业、物业设立调解组织,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联络和相关协调工作。
8分
未成立调委会、无固定调解场地的,扣4分;
13、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种业务统计报表;
14、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月不少于一次向街道司法所汇报工作,发生重大情况按有关要求及时逐级上报。
10分
“四簿一册”未及时登记的,扣1分;登记不规范,每项扣0.25分;
未按时上报有关报表,每次扣3分;
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少一项扣0.5分;未按时向司法所汇报工作,扣1分;发生重大情况未及时汇报,扣5分。
5、调解员应积极参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人民调解业务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
6分
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人扣0.5分;未按要求备案,扣2分;
调委会主任或专职调解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每次扣0.5分;培训少于5天,扣2分。

制度建设
6、岗位责任制度健全,调委会主任、专职调解员等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加分奖励
21、成功调解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受到党委政府认可。
每宗奖励0.5-1分,累计不超过3分。
22、鼓励社区调委会加强理论调研,及时报送调解工作信息和调解案例。
调解案例或信息被市、区司法局简报(信息)选载的,每篇加0.5分;被市、区政府工作简报(信息)选载的,每篇加1分。
23、人民调解工作效果明显,业绩突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
7、学习例会制度,调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组织开展学习或培训活动一次以上,有例会和培训记录;
8、相关制度及调解人员情况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9、调解业务档案实现“四有”,即有档案制度,有档案柜,有实体档案,有档案专管人员。
10分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扣2分;人员分工不明确,扣1分;
未建立学习例会制,扣2分;没有例会、培训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每项扣1分;
调委会或个人受到区级表彰奖励的,每次(人)加2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6分,受到国家级加8分,取最高值。
备注:1、考核对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2、考核单位:各街道司法所;
3、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表彰的依据。
调解协议书或调解卷宗不规范,每宗扣1分;
在双方当事人要求下,未协助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司法确认申请,扣2分;
调解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变更,每宗扣2分,确认无效或撤销,每宗扣3分。
20、对已调结的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再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回,了解履行情况,巩固调解效果。
4分
因回访不及时导致矛盾再次激化,每宗扣2分。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它解决途径;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分
应调解而没调解或没有及时上报,每宗扣4分,造成严重后果,扣6分;
对不符合受理范围而未告知解决途径,每宗扣2分;有可能激化的纠纷,未及时采取必要缓解疏导措施,每宗扣4分。
18、调解员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进行调解。
15、每个社区至少设立一个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有专人负责,每季必须换刊一期,所刊内容要有图片存档;
每年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
8分
没有固定宣传栏,扣3分;
没有及时张贴、更换宣传资料,每期扣1分,没有图片登记存档,视为未更换宣传资料;
法制宣传活动每少1次扣2分,没有图片存档的视为未开展活动。
16、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计划,认真做好排查工作;
未上墙公示的,扣2分;
无档案制度、档案柜、实体档案、档案专管人员,每项扣1分。

经费落实
10、社区工作站适当解决调委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
11、对有关部门核拨的调解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位。
4分
未将有关部门核拨的调解经费专款专用、落实到位的不得分。

业务工作
12、认真登记“四簿一册”(来信来访登记簿、学习会议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调解纠纷登记簿、人民调解员花名册),要求记录准确、完备、及时,书写工整;
10分
因未遵循调解原则、故意拖延推诿调解、调解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矛盾激化,每宗扣4分,造成严重后果,扣6分。
19、调解结案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经当事人请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在双方当事人要求下,应协助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司法确认申请。
12分
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而未制作被当事人投诉,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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