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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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试行)

为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社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书记担任组长,管区民警任副组长,成员由综治专干、各网格格长组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管区民警任调委会主任,社区综治专干任副主任。

第二条社区以“单位化”管理网格为单位成立调解小组,每个网格格长任调解员,在网格内发展一名居民任调解员助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调委会由管区民警、社区干部、律师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经群众选举或聘任产生。调解员要求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及政策水平。要注重吸收老党员、老干部、民主人士、律师、教师等辖区内居民担任人民调解员。

第四条调解网络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三级组成,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办公地点、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室,办公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对外挂有“×××街道X 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并有印章。

第七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专门的调解场所,各项制度上墙,并悬挂人民调解标识。

第八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三本台帐,即:接待记录簿、调解纠纷记录簿、纠纷排查记录簿。并且记录完整齐全。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受理纠纷;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履行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受理调解的纠纷,形成一案一卷,同时置有档案柜,便于卷宗归档。

第十一条全年纠纷调解率达到98%,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做到小纠纷不出网格,一般纠纷不出社区,疑难纠纷不出街道,并实现“五无”标准。即:无民事纠纷积压,无民事纠纷引起的群众集体上访,无民事纠纷引起的群体性械斗,无民转刑案件,无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

第十二条建立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在辖区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不少于4次,并及时向街道相关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建立学习例会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成员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并有记录。

第十四条标准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考核验收办法由街道制定。

第十五条驻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标准由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标准由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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