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12-15 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行为,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确保社区工作者履行职责,提高社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区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承服务社区居民的宗旨,履行职责,忠诚履行社区工作职责,维护社区工作形象。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加强社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专业能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奉公。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权限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者的职责;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和权限:1.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2.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进行社区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4. 收集反映社区问题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5. 其他经社区办公室委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当享有以下权益:1. 接受规范化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2. 参与社区决策和管理事务的权利;3. 获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4. 得到社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关心。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社区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2.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协调处理社区纠纷;3. 遵守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4. 配合社区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章工作监督与评估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应当受到社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社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条件,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经验分享。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负责社区管理、服务居民的关键人员,他们的工作对于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感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文将依据该办法的要求,就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深入了解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选拔程序和要求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拔的公开、公平。
首先,拟任社区工作者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等。
其次,选拔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筛选考核和面试等环节。
选拔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方式,以确保选拔出的社区工作者能够胜任工作。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旨在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区管理、法律法规、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沟通技巧、危机处理等实践技能。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也重视实际操作的训练。
此外,可以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提供网上培训和远程教育的机会,以满足社区工作者的学习需求。
三、考核标准和频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并且定期进行。
考核标准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居民满意度、岗位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考核的频次通常为每年一次,以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状况得到及时监督和评估。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惩的依据,对于工作出色的社区工作者可以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社区工作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奖惩制度为了促进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奖惩制度。
奖励可以包括表彰、物质奖励和晋升等形式,以激励社区工作者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对于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社区工作者,也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扣减工资、降低职位等,以促进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五、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监督机制应当得到落实。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地区)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兼职从事社区工作人员,其管理由各街道(地区)办事处研究确定。
政府职能部门选派到社区的各类协管员,其相关管理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社区工作者职数(一)社区党组织人员职数社区党组织一般设置1至3名专职人员,由街道、地区工委根据本规定要求,按照自管党员人数及各类型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工作量确定。
原则上,自管党员人数少于100人的,设专职人员1名;自管党员人数在100至500人之间的,设专职人员2名,自管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设专职人员3名(不含书记、主任“一肩挑”)。
(二)社区居委会人员职数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根据我区社区规模情况,原则上,2000户以下社区最多可设置5名专职成员,2000-6000户最多可设置7名专职成员,6000户以上社区最多可设置9名专职成员。
(三)社区服务站人员职数社区服务站原则上按每500户配备1名专职人员的标准,由3至9名专职人员组成。
社区服务站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原则上专设,也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
三、社区工作者的任用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方式配备,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人员来源采取“逢进必考”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产生。
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第三章考核第四章报酬第五章辞职、解聘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东区民政局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1、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社区党员大会(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从事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专职人员;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3、通过招聘,在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社会工作者。
没有被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进行,由区东民政局适时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为一个届期。
第五条换届时,对上一届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聘用;届期期间,新补充的社区工作者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
第六条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1、提出考核聘用申请。
个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报东区区民政局审批;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
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参会人员包括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及街道(镇)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
参会的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民主推荐。
主要考察考核对象能否继续胜任社区工作者岗位,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半的不再聘用;民主测评。
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6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不再聘用。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其基本职责是:(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
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工人员的招(续)聘第五条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
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一)应聘者申请报名;(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工作折子工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朝办发[2010]7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8【实施日期】2010.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工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朝办发[2010]76号)各街道工委、地区工委(乡党委),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公司:《朝阳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工作折子工程》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28日朝阳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工作折子工程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和《朝阳区推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切实落实“构建五大体系、实现五大突破”十项任务,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确保顺利实现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总体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折子工程。
一、五大体系(一)构建数字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1. 以网格为基础,建立多平台集成的数字化社会服务管理系统工作目标(城区):2010年10月底前,对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要素逐一建立和完善社区级数据库和电子图层(重点建立无遗漏的房屋管理数据库、无遗漏的人口数据库、无遗漏的社区单位信息数据库)。
2010年11月底前,在区、街两级对社区基础数据库进行分类,按照人口状况、市政管理、城市秩序、社会稳定、治安秩序、为民服务、扶贫帮困等类别,建立上下对应的数据库和电子图层,实现城市治理量化统计、量化分析和量化评价,不断完善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共享体系。
牵头单位:区城管监督中心、区社会办责任人:皮定均、张永新成员单位:区文明办、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区信息办、区财政局、公安朝阳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监察大队,各街道工作目标(农村):2010年12月底前,对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要素逐一建立和完善村级数据库和电子图层(重点建立无遗漏的房屋管理数据库、无遗漏的人口数据库、无遗漏的社区单位信息数据库)。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8.23•【字号】京人发[2002]89号•【施行日期】200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2]89号)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成首都“十五”计划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首都城市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整体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京发[2001]11号)的精神,现就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举和聘用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社区专职工作者由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组成。
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不需办理聘用手续。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二)具有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岁至49岁之间;(三)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四)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长期居住在本社区。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委员会、居民小组等社区基层组织从事管理、服务、文化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北京市决定实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从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管理对象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对象是在北京市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委员会、居民小组等社区基层组织从事管理、服务、文化等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对每一位社区工作者都公平对待。
2. 能力与业绩导向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的核心是评估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对能力突出、业绩显著的工作者给予奖励和激励,激发积极性和主动性。
3. 依法管理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服务导向原则: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管理要求1. 招聘与选拔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严格按照程序,公开招聘,并依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要求进行选拔,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和选拔结果的科学性。
2. 培训与培养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对新进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社区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3. 考核与评价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表现出色的给予肯定和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纠正和培训,确保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工作业绩的提升。
4. 激励与奖励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设立激励机制,对社区工作者在服务居民、解决居民问题、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和嘉奖,鼓励他们工作中的创新和奉献精神。
5. 纪律与处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罚,并建立违纪行为的记录,以便今后参考和核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就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与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与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与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与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与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与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与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与《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社区工作者专业知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选举和任期
泉州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社区工作者专业知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选举和任期专业知识有限,对于参加社区工作者考试的考生来说,是一个致命伤,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了弥补广大考生的这一短板,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选举和任期,希望能为参加社区工作者考试的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应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任务多少,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
2.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限期,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文摘自:/?wt.mc_id=bk4142。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总则。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基层从事社区管理、社会服务、社区组织、社区卫生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管理活动,包括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活动。
三、招聘。
1.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2. 招聘条件应当包括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以及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3. 招聘程序应当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出合格的社区工作者。
四、培训。
1. 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接受规定的培训,包括社区管理、社会服务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 社区工作者应当定期接受进修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考核。
1. 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2.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
1. 对工作表现突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可以是物质奖励或者荣誉奖励。
2. 对工作不力、服务质量差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七、监督。
1.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活动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2.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社区工作者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工作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1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区工作人员学习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为了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社区工作人员自身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以下社区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一、全体人员要把把学习作为重要任务,必须参加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街道组织的各种学习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每周五上午为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重大时事政治等。
三、每周一上午为社区办公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四、学习形式采取听政府辅导报告和时事政治报告、看电视专题教育片等,并组织讨论或调研文章,读书笔记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五、学习要进行严格考勤,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2一、社区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1、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就不能担任社区工作人员。
2、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3、禁止社区工作人员迁往其他地方居住,办事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一经发现社区工作人员有跑通勤、两头跑行为,按迁出本社区居住处理。
二、社区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1、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社区的要求,参加各项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2、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
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的应用软件。
3、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要求1、热爱本职工作,有自我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履行好工作职责。
社区职级管理制度
社区职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成员的管理和职级晋升制度,提高社区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根据社区发展的需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社区成员,包括志愿者、管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成员职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级别。
第四条职级管理制度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用人。
第五条社区成员职级的晋升条件和程序应当合理、公正,并经过公示,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条社区成员职级的降级、撤职和解聘程序应当合理、公正,并经过公示,确保公平。
第七条社区成员职级的评定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维护社区管理秩序。
第八条社区对于不符合职级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撤职、解聘。
第九条社区职级管理制度应当与社区的运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相结合,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第二章初级职级管理第十条初级职级是社区成员的最初的职级,刚加入社区的成员初始职级为初级。
第十一条初级职级成员具备基本的工作技能和职责,能够胜任一定范围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初级职级成员的晋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由社区管理员评定并经过公开评审。
第十三条初级职级成员经过一定的工作期限和能力考核,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向社区管理员提出申请,并经过公示期后进行评审决定。
第十四条初级职级成员经过评审晋升后,可以参与社区更高级别的工作项目,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初级职级成员需要不断进修和学习,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晋升到中级职级做好准备。
第三章中级职级管理第十六条中级职级是社区成员的第二个职级,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责任,能够胜任更加复杂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中级职级成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八条中级职级成员的晋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业绩等,由社区管理员评定并经过公开评审。
第十九条中级职级成员经过一定的工作期限和能力考核,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向社区管理员提出申请,并经过公示期后进行评审决定。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范本(3篇)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范本一、管理制度1. 岗位职责:(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社区活动组织、居民问题解决、社区规划和改善等。
(2) 社区工作者还需与相关单位和居民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调解决相关事务。
2. 岗位要求:(1) 社区工作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社区管理、群众工作、公共关系等。
(2) 社区工作者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协调解决居民问题并组织社区活动。
3. 工作时间:(1) 社区工作者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提前报备并获得批准。
(2) 社区工作者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报备并获得批准。
4. 工作纪律:(1) 社区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政策。
(2) 社区工作者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和社区机密。
5. 个人发展:(1) 社区工作者可以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2) 社区工作者有权根据个人能力和业绩提出晋升或转岗的申请。
二、考核实施细则1. 考核内容:(1) 工作质量:包括社区管理、居民服务、问题解决等方面的表现。
(2)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业绩目标:根据岗位职责和社区需求确定相应的业绩目标,并进行考核。
2. 考核方式:(1) 定期考核:每半年对社区工作者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其工作水平和绩效。
(2) 不定期考核:根据需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不定期的特殊工作和突发事件的考核。
3. 考核标准:(1) 考核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估社区工作者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良好的工作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4. 考核结果处理:(1) 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社区工作者,认可其工作成绩,对于不合格者,要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辅导。
(2) 根据考核结果,对于业绩突出者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绩效不佳者要进行相应的惩戒和整改。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
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地区)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兼职从事社区工作人员,其管理由各街道(地区)办事处研究确定。
政府职能部门选派到社区的各类协管员,其相关管理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社区工作者职数(一)社区党组织人员职数社区党组织一般设置1至3名专职人员,由街道、地区工委根据本规定要求,按照自管党员人数及各类型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工作量确定。
原则上,自管党员人数少于100人的,设专职人员1名;自管党员人数在100至500人之间的,设专职人员2名,自管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设专职人员3名(不含书记、主任“一肩挑”)。
(二)社区居委会人员职数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根据我区社区规模情况,原则上,2000户以下社区最多可设置5名专职成员,2000-6000户最多可设置7名专职成员,6000户以上社区最多可设置9名专职成员。
(三)社区服务站人员职数社区服务站原则上按每500户配备1名专职人员的标准,由3至9名专职人员组成。
社区服务站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原则上专设,也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
三、社区工作者的任用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方式配备,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人员来源采取“逢进必考”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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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地区)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兼职从事社区工作人员,其管理由各街道(地区)办事处研究确定。
政府职能部门选派到社区的各类协管员,其相关管理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社区工作者职数
(一)社区党组织人员职数
社区党组织一般设置1至3名专职人员,由街道、地区工委根据本规定要求,按照自管党员人数及各类型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工作量确定。
原则上,自管党员人数少于100人的,设专职人员1名;自管党员人数在100至500人之间的,设专职人员2名,自管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设专职人员3名(不含书记、主任“一肩
挑”)。
(二)社区居委会人员职数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根据我区社区规模情况,原则上,2000户以下社区最多可设置5名专职成员,2000-6000户最多可设置7名专职成员,6000户以上社区最多可设置9名专职成员。
(三)社区服务站人员职数
社区服务站原则上按每500户配备1名专职人员的标准,由3至9名专职人员组成。
社区服务站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原则上专设,也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
三、社区工作者的任用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方式配备,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人员来源采取“逢进必考”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产生。
根据各街道(地区)社区工作者的职位空缺情况,公开招考由区社会办协调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
除地区办事处村改居社区,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外,各街道(地区)不得自行组织招录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
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地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二)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区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地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八)社区服务站中的专职工作者
经过市区公开招考,进入社区服务站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地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四、社区工作者职数管理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根据各社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文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数办法,向区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街道(地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实际进行审核。
区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区社区工作者总职数报区编办备案,如社区工作者设置超过总职数,需报区编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