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
河南省工商局32条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为贯彻落实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2012-2015)》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鼓励外商投资(一)放宽名称限制1、鼓励在豫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
2、鼓励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单独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财物管理中心”、“科技研发”、“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
3、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其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4、在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 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5、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以“五个工商”建设为抓手全面落实“五个更加”
和城 市 新 区建 设 是 经 济 发展 的重 要 引 擎 和新 的增 长
小 作 坊 和食 品摊 贩 管 理 办法 》 立法 工 作 ; 的 争取 省 人 大 、 政府 的重 视 , 动 网络交 易监 管 立法 立 规工 作 。 省 启 二 是 细化 岗位 职 责 . 步 完善 行政 执法 责 任体 系 。依 逐 据 现 行 工 商法 律 法 规 , 编制 行 政 职 权 目录 , 制 权力 绘
造学法、 法 、 守 用法 的社 会环 境 , 提高 工商 干 部法 制 素 养 和 依法 行政 能力 。六 是建 立会 审 制度 , 建案 件 管 构 理 评 价 体 系 。积 极 探 索建 立 重 大 疑 难案 件 的层 级 管
的是 结 合河 南 实 际 , 扎实 推 进法 治工 商 、 服务 工 商 、 责
门 , 力推 进依 法 行政 、 快完 善法 治工 商 建设 , 职 努 加 是
责 要求 所 在 。 我 们要 深刻 理 解职 责法 定 的要 义 , 牢 ” 牢
服 务 工 商 是 更 加 自觉 服 务 经 济 发 展 的平 台 . 是
“ 五个 工 商 ” 设 的前提 。 建 我们 按 照建设 服务 型 政府 的
发展 。 带动农 民增收 。 加强农 资市 场监 管 , 严厉 打击假 劣
农资, 服务粮食 核心区建设 , 维护农 民切身利益 。 深化 实
施 商标 战略 , 深入推进 “ 一所 一标 ” “ 和 一乡一 品 ” 活动 ,
问题 的信 息 预警 机制 , 为有 效 的控制 经 济领 域 和市 场 监 管 中的风 险提 供服 务 。二是 加强 科技 运用 , 续 推 持 动市 场监 管 的现代 化 。 深化信 息技 术 和工 商业 务 的融 合 和应 用 , 面完 成省 局 数 据 中心 、2 1 全 1 3 5中心 、 广告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豫工商[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工商[2002]16号)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去年以来,省局组织对500余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进行了清理。
决定对《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139份规范性文件作为第一批废止文件予以公布。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批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61号2关于加强对河南省著名商标保护的通知豫工商字[1992]第240号3关于印发《河南省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317号4关于对商标产权评估价值确认问题的规定豫工商字[1994]第114号5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54号6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153号7印发《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46号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打假维权净化“双节”市豫工商字[2000]第243号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9关于下发《省工商局打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豫工商字[2000]第230号10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五粮液”酒专项执法通豫工商办字[2000]第113号知》的通知11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邮购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做好调研工作”的通知豫工商字[2000]第131号12关于转发《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豫工商字[2001]第28号13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邮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豫工商字[2001]第194号14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农资市场“打假”整治执法行动情况的通报豫工商字[2001]第37号15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夏季食品、饮料市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豫工商字[2001]第110号16印发《广告经营者登记程序》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212号17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17号18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豫工商字[1996]第168号题的通知》19关于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55号20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规划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43号21关于暂停办理冠省名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70号22关于郑州新郑机场广告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54号2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4]第4号24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豫工商字[1995]第279号若干规定》的通知2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豫工商字[1985]第236号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6关于同一核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名称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38号27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65号2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豫工商字[1989]第57号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施行办法》的通知29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暂行豫工商字[1988]第198号规定》的通知30关于对承包、租赁小型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试行)豫工商字[1987]第173号31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登记注册资金审验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22号32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的企业登记管理规豫工商字[1989]第109号范》的通知33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98号34关于股份制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12号35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45号36关于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工商字[1996]第189号37转发《河南省企业登记标准化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222号38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31号39关于对未参加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豫工商字[1999]第150号40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豫工商字[2000]第10号若干意见》41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关于补办准运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196号42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企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倒卖工农业产品豫工商字[1986]第18号牟取非法所得如何处理的报告》的答复43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查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豫工商字[1986]第95号品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44关于转发《加强对伪造进口汽车(准运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61号45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关于限制进口手表管理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172号46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市字[1987]第28号文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251号47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工商市字[1987]第312号文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297号48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字[1988]第111号文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84号49转发《对关于在卷烟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章案件应由何部门查处豫工商字[1988]第200号的请示报告》的答复50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字[1988]第270号文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239号51转发国家工商局《对河南省工商局豫工商字[88]第275号文的豫工商字[1989]第62号答复》的通知52转发国家工商局[1989]第349号文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231号5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经检司检字[1989]第27号文的通知豫工商字[1990]第15号5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限制商品数量豫工商字[1990]第16号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55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豫工商字[1990]第22号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的通知》56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豫工商字[1990]第148号请示的答复》的通知57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68号58关于贯彻执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有关豫工商字[1993]第76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9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于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豫工商字[1991]第83号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的通知60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豫工商字[1991]第150号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通知61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审批工作规则豫工商字[1991]第208号(试行)》的通知62转发《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312号63关于印发《即时处罚决定书》、《责令暂停销售保全财物通知书》式豫工商字[1994]第209号样的通知64对擅自收购个人随身携带限制进口商品转手倒卖问题的请示答复豫工商字(1991)第75号65关于加强对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的汽车、摩托车管理的有关豫工商字C1994)第68号问题的通知66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85号67关于擅自发“香港回归纪念章”问题的请示答复豫工商字[1997]第74号68关于传销企业进行自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14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传销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36号70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豫工商字[1996]第13号定》的通知71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进口照像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227号72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若豫工商字[1994]第171号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73关于加强对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的汽车、摩托车管理的有关豫工商字[1994]第68号问题的通知74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61号75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审批暂行豫工商字[2000]第186号办法》的通知76关于不准为企业推销产品、提供证明信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82号77关于印发《河南省集贸市场经营守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76号78关于《乡级交易所的利润应交哪家》的批复豫工商字[1987]第38号79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假劣药品有否查处权的批复豫工商字[1987]第161号80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的意见豫工商字[1988]第133号81关于转发王江云同志在部分省市钢材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讲话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36号8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142号83关于印发《河南省三级文明集贸市场评比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56号84关于加快粮食市场建设搞活粮食流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211号85关于《河南省经纪人资格证》发放程序和审核条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18号86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平抑农贸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豫工商字[1994]第165号87关于全省设立棉花检查站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43号88关于在全省开展“无假冒商品无短尺少秤”市场评比竞赛活动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169号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豫工商字[996]第98号90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运输管理继续实行《摊位证》制度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3号91关于在集贸市场饮食摊点统一设立消毒设施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92号92关于及时上报粮食市场管理情况的通知豫工商办字[1998]第161号93关于印发《河南省文明商品市场、规范化示范市场评比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98号94关于在全省实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手册》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34号95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化管理市场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工商字[1999]第37号96关于统一使用粮食运输凭证的通知豫工商字[2000]第151号97关于对当前经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276号98关于加强对经营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167号99对南阳地区工商局《关于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报豫工商字[1986]第78号告》的批复100关于仲裁员任免和仲裁办案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30号101关于依法管辖经济合同纠纷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48号102关于转发《中南地区经济合同管理协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217号103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豫工商字[1987]第42号决议》的通知104关于试点开展清理经济合同纠纷工作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143号105关于推行基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处理经济合同纠纷豫工商字[1987]第187号案件的通知106关于开展经济合同资信服务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153号107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合同鉴证(试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4号10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豫工商字[1988]第15号行)》的通知109关于对技术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84号110关于加强派出仲裁庭工作的意见豫工商字[1989]第133号111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派出仲裁庭办豫工商字[1989]第156号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2关于检查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执行情况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04号113关于转发漯河、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豫工商字[1991]第57号业评定工作的文件的通知114关于落实十四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工商字[1992]第267号115关于发放、使用和管理国家工商局、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豫工商字[1992]第138号同》统一文本的通知116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豫工商字[1992]第7号1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改决定中若干仲裁问豫工商字[1993]第298号题的意见11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工商字[1994]第137号119关于全省工商仲裁机构受案、结案的终止时间和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11号120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合同鉴证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4号121关于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264号122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工商局命名的“无假冒、无欺诈、无不豫工商办字[1999]第103号正当竞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普查清理的通知12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豫工商字[1994]第217号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2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饲料、农药、种豫工商字[1994]第59号子市场管理的通知125关于做好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营业执照》换发工作的意见豫工商字[1992]第126号126关于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件的意见豫工商字[1992]第127号127关于修订《私营企业冠用省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2]第266号128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行业收费标准问题的答复豫工商字[1992]第59号129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年检豫工商字[1997]第268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30关于下发《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档案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122号131关于1999年度全省个体工商户验照、私营企业及自然人出资设立豫工商字[1999]第169号的有限公司年检的通知132关于合作经营组织由省局个体经济处负责登记管理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177号133关于贯彻“两整顿”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豫工商字[2000]第60号作的通知134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15号135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99号136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冠用省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92号137关于《临时营业执照》不能下放工商所办理登记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69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度公务员和事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工商文[2012]15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2.06【实施日期】2012.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系统2012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文〔2012〕1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为了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豫人〔2008〕9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2〕108号)及《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2〕6号)精神,现就全省工商系统2011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价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实绩、业务能力、政治素质的主要途径,也是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基本依据。
搞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考核标准是衡量和评价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尺度和准绳,是考核质量的保证。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内容要求,根据各单位工作的特点及不同岗位和不同等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时相结合的原则;要进一步细化各考核等次的标准,突出工作实绩;要严格考核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组织综合性评议,坚持客观公正。
提升“四种能力” 增强服务中原经济区发展本领
点对 象 , 中整治 、 集 持续整 治 。 三是继 续深入 开展 打击
侵 犯知 识 产 权 和制 售假 冒伪 劣 商 品违 法行 为 专 项行 动 。 照 国务 院进 一 步深人 开 展“ 打 ” 按 双 专项 行 动 的意 见要 求 , 继续 以产 品制造 集 中地 、 品集 散地 、 犯 注 商 侵
务 社会 管理 创新 上取 得新成 效 。
真践行 好《 工商行 政管 理人员 职业 道德 规范 》 进 一 步 , 加 强 思想 、 风 、 度 和 能力 建设 , 作 制 科学 配 置 资 源 、 改
进 工 作作 风 、 善 工作 机 制 , 实提 升 工 商部 门监 管 完 切
展提供 有力 保 障 。进一 步加 强反 腐倡 廉宣 传教 育 , 健 全完 善监 督 机制 。 继续 推 进惩 防体 系建 设 , 立 冒伪 劣 商 品案 件高 发 地 为重
点 整治 地 区 ,以侵 犯涉外 商标 和驰 名商 标专 用权 、 恶 意商 标抢 注等 为重 点查处 内容 , 断提 高整 治 的准确 不 性 和威 慑力 。 四是 开展 反垄 断 和反不 正 当竞 争执 法集 中整 治行 动 。 以党 委 、 政府 高度关 注 、 社会各 界反 映强 烈 的热点 问题 为重 点 , 大查 处垄 断和 不正 当竞 争经 加 营行 为执 法力 度 , 厉查 处具 有独 占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 严 垄 断行业 和公 用企 业 的限制竞 争行 为 , 打破 行业 垄断
( ) 断提 高服 务各 类 市 场 主体 发展 的 能力 和 水 平 一 不
一
是认 真做 好市场 主体 发展 状况 分析 报告 。 善 完
市场 主体信 息 动态监测 和信息数 据库 建设 , 时更 新 及 统计 指标 和统计 口径 , 大气力 建立 市场 主体 变动 情 下 况信 息公告 机 制 ,提 高市 场主体 信 息分析 报告 质 量 。
办好中原红盾政务微博打造为民服务新平台
微博 作为 新兴 的媒体 平 台 , 因其 简 明性 、 快捷 性 、
态 和草根 网友 的身份 与 网民平 等交 流 、友好 沟通 , 及
时 了解 公 众 的愿 望 . 听百 姓 的 意见 , 倾 汇集 群 众 的智
及 时性 、 广泛 性 、 动性 等特 点 , 互 已成为舆 论 宣传 的一 条重 要途 径 。 中原红 盾 ” 务微 博本着 “ 正声 、 强 “ 政 发 发 声 , 心声 、 真 声 ” T作 要 求 和确 保 微博 内容 “ 发 发 的_ 权 威、 准确 、 及时 ” 的工 作原 则 , 以河南 省工 商局 的名 义 , 第一 时 间发 布涉 及 工 商行 政 管理 工 作 的政 策 法规 和 决 策部 署 , 一 时 间发 布全 省 工商 系 统 服务 发展 、 第 市 场监 管和 消 费维权 等方 面 的工 作动 态 , 一 时间发 布 第 市场 主体 发展 、 商标 注册 、 品质量 监测 、 品安全 消 商 食
日, 南 省 _ 河 [商局 义 与新 浪 网合 作 , 开通 了 “ 中原 红 盾 ” 浪微 博 . 人 了 “ 新 迈 中原 红 盾 ” 讯微 博 和新 浪 微 腾 博双 轨运 行 的新 时期 。
同时 , 拓展 了工商 部 门 的宣 传 阵地 , 实现 了政 务公 开 透 明 , 务发展 大局 , 服 服务 民生 改善 , 充分 展示 了工 商 部 门履职 尽责 、 务实 重干 、 民为 民的 良好 形象 。 亲
讯 微 博 已 发 布 广 播 5 0余 条 , 众 达 5 7 听 5万余 人 , 在 全 围省 级T商 部 门腾讯 微博 中排名第 2位 , 河南 省 在
厅级 机 关腾讯 微博 中排 名第 1 。先后 被评 为 “0 位 2 1 1
省工商联: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牌, 民营企 业 回报社会 的大爱善举在河南蔚 然成风 。 五是做 大服务平 台 。近年来 , 省工商 联不断 完善服 务平 台 建设 。一是 开展融资服务 , 真落实 与中国银行省分行 、 认 建设银 行省 分行 达成的战略合作 协议 , 推动银 行设 立 民企服务 机构 , 推
积极建言献策、 搭建服务平台, 念好“ 字诀 , 做” 搞好“ 字功 , 在承办新晋商( 做” 以 河南 ) 大会暨世界晋商共建中原经济区高层峰会
“ 实做” 做实工作 , 巧做” 以“ 化解难题, 敢做” 以“ 开拓创新。
一
中, 邀请境内外晋商代表近千人参会 , 与河南签订合同及合作意
是做亮 “ 百千万工程 ” “ 。 百千 万工程” 是全省 工商联 围绕 向金额 70 1 亿元; 省浙江商会积极协助省、 、 市 县开展招商 , 签约 中心 、 服务大局的重点工作、 品牌工程 , 启动 5 年来取得了扎实 合作项 目 共计人民币 3 3 亿元、 9. 8 美元 10 万元。“ 50 帮扶万人创 成效 , 国工商联评为 20 年度全 国工 商联系统 “ 被全 09 十大亮点 ” 业” 方面 , 深入开展“ 河南省民营企业招聘周” 活动 , 每年提供用
出针对性金融产品, 民企融资难。 缓解 推动 商联系统成立投资
创业 和基层就业先进 典型巡 回报 告” 活动 , 与省教育厅联 合开展
担保公 司 , 至 2 1 截 0 0年年 底 , 全省T 商联系统 已成立 1 8家融 2
以上行政 区划全部 建立健全 了工商联组织 , . 91 2 %的乡镇 和街道 招 商引资 的重要力量 。 00 , 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 , 2 1年 按 省工商 建 立了基层商会组织 。全省工商联共有会员 186 个 , 6 8 1 各级行 联 主要领导带 队赴港 澳 、 福建 、 上海 、 江苏等地推介 项 目, 来重 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河南省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决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河南省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豫工商[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河南省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决定(豫工商[2011]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广大个体私营企业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精神,为“四个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活跃城乡市场、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了可贵的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文明诚信、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和先进人物,树立了河南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广大个体私营企业强化“重操守、讲诚信”意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一步激发他们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掀起新一轮大发展,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宏大征程中实现新跨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决定授予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00家私营企业“河南省文明诚信私营企业”荣誉称号,张培明等100名个体工商户“河南省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荣誉称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豫工商[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豫工商[2011]20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号和〔2011〕11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文明中原系列行动”,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文明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提升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营造文明诚信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今年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文明诚信市场的重要意义。
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创建活动的社会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指导,增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服务效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
二、把创建“文明诚信市场”作为全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认真组织实施。
在创建工作中,要不断完善政策、创新方法,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增强工作的示范性;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到当地“文明中原系列行动”工作体系之中,统一部署,整体推进;要通过抓好对市场开办单位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和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促进市场管理工作职能到位,逐步建立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0—2011年度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0—2011年度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工商局参加地方政风行风评议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工商文[2012]10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7.09【实施日期】2012.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0—2011年度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工商局参加地方政风行风评议情况的通报豫工商文[2012]10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2010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省纠风办的具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职能、创先争优,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各级工商部门按照省政府纠风办和省工商局的安排,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纠风部门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一、2010—2011年度30万张问卷满意率测评、基层站所评议、重点处室评议情况:在2010—2011年度政风行风评议中,全省工商系统共有18个省辖市工商局、167个县(市、区)工商局参加了省纠风办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
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16个省辖市工商局,郑州市金水区等71个县(市、区)工商局取得了30万张问卷满意率测评第一名的好成绩,占系统185个参评单位的47.02%;全省工商系统共有96个工商所被评为“全省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表彰数额居所有参评部门和行业的第一位,占全省1170个受表彰基层站所总数的8.2%。
全省参评基层工商所平均满意率保持第一;在省直部门参评的76个处室评议中,省工商局广告处荣获第一名,消保处荣获第四名,展现了工商系统服务发展的实际成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豫政办[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4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职责。
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4.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经纪人执业证书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豫工商文[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商文[201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按照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中原红盾行动统一安排,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
现将《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消费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22日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消费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使命的思想,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提升工商部门的消费维权效能,增强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服务的社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按照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中原红盾行动统一安排,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和省局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建设“五个工商”的总体工作目标,建立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振社会消费信心,筑牢食品安全基础。
开展本次专项行动,要密切联系实际,加强领导,转变作风,注重效能。
要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着力点,牢固树立消费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使命的思想,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做到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继续加强日常监管,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形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构建以经营者自律、信用分类监管和推进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为重点的市场经营信用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支撑,稳步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可追溯监管能力,大力加强消费维权效能建设,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做出积极贡献。
中原经济区与周边经济区农产品流通合作
中原经济区与周边经济区农产品流通合作研究□卜庆国梁昊【摘要】农产品流通合作在中原经济区域间经济合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改变区域间农产品流通观念,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建立协调、高效、优化的农产品物流组织,在合作区域内建立统一、开放的农产品市场,推动农产品物流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农产品价值,助力中原经济区及相关区域经济建设。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作者简介】卜庆国(1979 ),男,河北石家庄人;郑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管理梁昊(1982 ),男,河南周口人;郑州科技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一、中原经济区及其周边经济区(圈)概况中原经济区是以河南为主体,中原经济区是由晋冀鲁豫四省接壤区13市组成的跨省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成员包括山西省的长治市、晋城市,河北省的邯郸市、邢台市,山东省的聊城市、菏泽市、临清市,河南省的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鹤壁市、济源市。
是全国重要的交通、通信枢纽和物资集散地,战略地位非常突出;是我国人口最为稠密和劳动力资源最为富集的地区之一;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的1/6,夏粮占1/2;作为我国农产品主要生产和销售集中区域,农产品流通合作在这个区域有着良好的前景。
本文就农产品流通合作在中原经济区农产品流通中存在的问题与背景、模式进行调查分析。
二、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区域合作流通的背景(一)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区域合作流通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并将农产品流通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鼓励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
2011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农产品物流冷链发展规划》,指赵川等9个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还对富水省级重点镇,试马、清油河镇“三位一体”进行了详细规划。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红盾消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郑工商文[2013]19号【发布部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2.25【实施日期】2013.0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工商文〔2013〕19号)各县(市)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2.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活动具体安排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实施方案2013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三十周年,为切实履行工商消费维权职能,促进全市工商系统2013年“规范管理提升年”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增强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服务的社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及省工商局工作要求,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工商局、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化“五个工商”建设,以“规范管理提升”为目标,持续推进中原红盾计划、中原红盾行动,建设中原红盾队伍,持续推进市场监管和依法行政,履职尽责。
建立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振社会消费信心,筑牢食品安全基础,大力加强消费维权效能建设,彰显郑州工商精神,为建设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内容和重点中原红盾消费维权行动,要重点抓好“五个一”,做好“六件事”。
“五个一”即:建立一支队伍、开展一次行政指导或消费矛盾纠纷调处、签订一份承诺书,组织一次开放日、查处一批案件。
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3日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工商局长走基层活动发现的实际问题,为促进全省工商工作规范管理提升,构建完善的市场巡查机制,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效能,履行工商职能,维护市场秩序,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组织开展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规范管理提升年”要求,转变观念,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实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由重食品监管到重商品监管拓展、由重准入监管到重行为监管拓展、由重行政处罚到重行政指导拓展,实现对市场主体分类别、分重点、分层级的规范化科学监管,以促进工商管理职能到位,加快工商监管水平提升,更好地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实现摸清底数、明确责任、普遍巡查、行政指导、执法办案的工作目标。
摸清底数,是指各基层工商所对辖区内全部市场主体的档案资料逐一审查,将审查的过程与各工商所市场主体统计分析相结合,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相结合,与今年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相结合,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设工作相结合。
对已经年检或验照的,分区域、分行业、分门类逐项细分,对未年检或验照的市场主体,集中部署市场巡查,催检催验,提高市场主体年检验照率。
河南省工商局红盾计划
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2012-2015)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字〔2010〕25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发〔2011〕32号文件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红盾计划。
一、实施市场主体提质增量行动,夯实中原经济区产业支撑牢固树立市场主体意识,切实履行市场经济“看门人”职责,实施市场主体提质增量行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推动河南由市场主体大省向市场主体强省迈进。
力争到2015年全省市场主体数量由2011年的250万户发展到310万户,注册资本由2011年的1.95万亿元发展到2.5万亿元。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放宽企业经营领域,企业依法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对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或被有关部门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依企业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允许使用“土地流转、土地托管、订单农业、农业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等字样,表述行业特点和经营范围。
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持市场主办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放宽名称核准条件。
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科技”、“商务”、“营销”、“物流”、“农家乐”、“文化传播”、“文化传媒”、“创意设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不反映具体行业或能够反映服务内容、方式的字词表述行业;允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产业”字样;允许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在省内开办分公司,分公司可在省工商局登记,也可在分公司所在地市、县(区)级工商局申请登记;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在省内开办分公司,分公司可在所在地市、县(区)级工商局申请登记。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11.04
•【字号】豫工商文[2009]126号
•【施行日期】2009.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
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豫工商文〔2009〕126号)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本省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机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工作,现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规定:本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管辖的区域或范围,由所属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辖。
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直属机构在其管辖区域或管辖范围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受委托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所属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8.14【实施日期】2013.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行政事业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4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省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省局各处室(含直属单位)作为信息提供单位,要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都必须公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依法进行公开。
(二)真实可信。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发布信息应当准确可信。
(三)及时快捷。
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确保信息时效性。
(四)注重实效。
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不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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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2012―2015)》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工商[2012]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2012-
2015)》的通知
(豫工商[2012]4号)
各省辖市、县(市、分)工商局,各工商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2012-2015)》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制订配套措施,狠抓督促落实,以务实重干的行动和成效,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2012-201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字〔2010〕25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发〔2011〕32号文件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红盾计划。
一、实施市场主体提质增量行动,夯实中原经济区产业支撑
牢固树立市场主体意识,切实履行市场经济“看门人”职责,实施市场主体提质增量行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推动河南由市场主体大省向市场主体强省迈进。
力争到2015年全省市场主体数量由2011年的250万户发展到310万户,注册资本由2011年的1.95万亿元发展到2.5万亿元。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放宽企业经营领域,企业依法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对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或被有关部门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依企业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允许使用“土地流转、土地托管、订单农业、农业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等字样,表述行业特点和经营范围。
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持市场主办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放宽名称核准条件。
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科技”、“商务”、“营销”、“物流”、“农家乐”、“文化传播”、“文化传媒”、“创意设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不反映具体行业或能够反映服务内容、方式的字词表述行业;允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产业”字样;允许连锁经营企
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在省内开办分公司,分公司可在省工商局登记,也可在分公司所在地市、县(区)级工商局申请登记;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在省内开办分公司,分公司可在所在地市、县(区)级工商局申请登记。
已在省工商局设立且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公司,再投资设立由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可在省工商局申请登记。
(三)支持组建企业集团。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的,即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新兴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即可;组建文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即可。
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
(四)服务重点企业发展。
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对全省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开发区、城市组团、商务中心区、特色商务街区等重点项目,省政府确定的百户重点工业企业和50户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河南100家规模效益强企业和100家高成长性企业“双百”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处(科)级干部联系负责制,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工商局为责任单位,并将责任分解到人,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