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内控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8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各证券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精编范文】内控缺陷整改方案word版本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内控缺陷整改方案篇一:内控整改实施方案深圳市X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整改实施工作方案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圳市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X年4月制定了并披露了《深圳市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召开了内控建设项目启动大会。
在公司董事会与经营班子领导大力支持下,在公司各部门、各企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公司内控工作小组与咨询顾问现已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了公司内控调研分析,提出了内控缺陷整改建议。
为了更好的落实内控基本规范,高效优质地完成内控缺陷整改工作,将实施方案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司内控现状分析201X年5月,通过调研与分析,公司确定本次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范围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其中包括重点实施单位8家。
业务流程方面,确定对公司治理、业务流程与信息化等三个层次进行重点调研,分析内部控制现状与内控基本规范的差异,找出缺陷并提出整改建议。
通过对重点子公司及重要业务流程的访谈与抽样测试,对照内控基本规范的要求,并经过与各单位、部门研究分析,达成共识,现确认公司层面内控缺陷为10个,业务流程存在缺陷234个,IT治理层面为14个,合计258项内控缺陷。
所有的缺陷中,一般缺陷占大多数,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共性缺陷为118个。
二、整改实施方案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情况以及整改建议,确定按下列计划与要求组织内控缺陷整改工作。
1、整改范围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实施范围是公司本部及所有子公司,其中,重点子公司需要按已经确认的内控缺陷清单开展逐项分析,并进行整改;非重点子公司需要对照业务流程与关键控制,分析缺陷并整改。
2、整改责任人公司所属各企业总经理是本企业内控缺陷整改工作的总负责人,各企业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内控缺陷的整改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京国资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8号)各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基本运行情况,加强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现就建立我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全部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统一要求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指标表、股东情况表等(详见附件1、2),其中主要指标表由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债能力、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五部分组成。
四、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市属企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企业范围内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并将汇总结果上报市国资委。
五、上市公司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有关指标表的填报。
填报完成后,应当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报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逐级报送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或市属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发文字号】京财会[2014]1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京财会〔2014〕12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成果及实施经验,现就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
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
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
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股权融资、持续监管等制度框架基础上,立足于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证监会配套起草了11件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文件,规范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定期报告、收购重组等方面信息披露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起草原则起草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尊重中小企业发展阶段和成长规律,平移精选层相关制度安排,充分借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成熟经验做法,着力打造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差异化制度体系。
一是遵循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强化监管依据。
借鉴首发、再融资审核和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监管的成熟做法,监管标准对接、内在逻辑趋同,明确发行上市、证券发行、定期报告和收购重组等活动中文件编报总体要求,压实市场各方责任,为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体现市场特色。
北交所部分平移了精选层现行特色制度安排,体现市场化精神。
披露要求上,把握共性、突出重点,符合中小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差异较大的内生特点;披露内容上,繁简适中,降低中小企业的披露成本;操作规程上,留出授权制定自律规则的空间,提高各项制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三是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彰显改革方向。
基于北交所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要求,编制证券发行文件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注重提高披露信息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并明确北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衔接安排,发挥监管合力,助力市场生态优化。
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6年)
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执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9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5]25号)、《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北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不适用于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安排的专项检查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须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
一、指导原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遵循随机原则、公开原则、依法原则、高效原则。
随机原则,检查人员、检查公司名单随机产生,保证公平对待所有上市公司,避免选择性执法。
公开原则,抽查的原则、方式、程序、结果向辖区全部上市公司公开,接受辖区上市公司监督。
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是指在北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遵
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质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
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项职责和权利,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重要信息,避免出现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其次,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公司必须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公司必须及时公告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合同等,并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遵守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要求。
再次,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公司必须加强对股东和投资者的保护。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
公司必须保证股东大会的民主决策,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公平对待各类股东。
最后,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公司必须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和企业文化建设。
公司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员工权益和环境保护,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准则。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企业文化,塑造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员工凝聚力和竞争力。
总之,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是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
者利益的重要制度。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文化。
这样才能赢得投资者和市场的信任和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北交所上市新规解读
北交所上市新规解读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揭牌运营,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北交所的设立,是落实创新型国家战略、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了解北交所的上市要求和规则,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司治理更加优化北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求上市公司组织架构清晰、健全,职责明确,运作规范。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治理结构,并确保其有效运作。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设立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二、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北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和严格。
首先,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其次,北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增加行业特点、核心竞争力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潜力。
此外,对于临时报告的披露,北交所也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北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
停牌是指上市公司暂停股票交易,复牌是指上市公司恢复股票交易。
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如果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等重要事项,需要进行停牌或复牌。
北交所对停复牌的条件、程序和时间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上市资格要求北交所对上市公司的资格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且已经存续满两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2. 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持续盈利。
3. 公司治理健全且运作规范: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北京证监局:审计报告常见问题分析及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问题
北京证监局:审计报告常见问题分析及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问题2020年年报审计已拉开帷幕,为做好年报监管相关工作,北京证监局发布两期《北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审计执业情况分析报告专刊》,便于市场各方了解辖区证券审计执业情况。
本文篇幅有限,我们仅节选了其中“非标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问题分析”、“辖区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问题”、“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三个话题。
非标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问题分析1.总体问题分析一是针对相同或相近事项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不统一。
针对类似事项,不同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类型区别较大,如上市公司可能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不同事务所出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有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等。
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形成审计意见的考虑,分析结论的适当性。
二是专项说明未满足《14号文》要求。
为规范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了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时,出具专项说明。
该专项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审计意见的适当性。
但目前披露的专项说明大部分仅重复审计意见中已经披露事项以及审计准则规定,未提供有用信息。
2.包含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意见的审计报告问题分析北京辖区事务所出具的161份2019年财务报表非标审计意见中,60份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占比37.27%,其中涉及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34份、带强调事项段且同时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5份,以及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的保留意见21份。
一是以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替代保留意见。
审计意见中提及了财务报表中多项事项,认为其表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中并未披露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以及与重大不确定性相关说明。
北交所颁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北交所颁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颁布了一份新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加强监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围绕实现经营目标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和程序,以便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减少风险的一种管理方式。
好的内部控制能够帮助公司更好地规范经营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财产安全。
北交所的新《内部控制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内部控制组织与责任内部控制是公司内部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因此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内部控制职责和权限,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管理体系,并由公司高层领导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是指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包括财务、会计、人力资源、采购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并定期对其进行更新完善。
三、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控制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控制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相应地采取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
风险评估和控制需要在制度和程序层面进行,也需要涵盖对关键业务流程、风险事件的监控和应对等方面。
四、内部控制自查和评价内部控制自查和评价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价。
自查和评价需要由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以便及时地发现内部控制问题,及时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修正和改善。
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监管机构等方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情况。
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披露,并在财报中披露内部控制情况的管理意见。
总之,北交所的新《内部控制指引》是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一次规范性、指导性的尝试,有助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保护投资者和公司财产安全,值得上市公司重视和遵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京交易所”)是中国国内的一个重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审核规则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证券发行审核、上市审核和退市审核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证券发行审核是指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证券的审核。
北京交易所要求,发行对象必须是上市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
证券发行审核主要分为准备工作、提交材料、审核和反馈、核准和公开的四个阶段。
首先,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发行方案、筹集资金和组织专项审计等。
其次,公司需要提交包括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和财务数据等相关材料。
审核和反馈阶段,北京交易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将向公司发送反馈意见,并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
最后,北京交易所将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核准发行,核准后需要进行公开,上市公司才能正式发行证券。
上市审核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后申请在北京交易所上市的审核。
上市审核除了对证券发行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核,还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进行评估。
上市审核主要包括初审、反馈、现场检查和报批的几个步骤。
初审阶段,北京交易所将根据上市审核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将发送反馈意见。
反馈阶段,公司需要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进行材料的补充和修改。
现场检查阶段,北京交易所将组织人员对公司进行实地检查,以核实公司所述情况。
最后,经过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北京交易所需要向上交所报批,由上交所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退市审核是对已上市证券公司是否继续在市场上交易的审核。
北京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退市规则》对退市进行审核。
退市审核主要分为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情况。
自愿退市是指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出市场,申请前需履行一定的程序和报批要求。
强制退市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财务情况严重不合规而被交易所强制退市。
北京交易所将对退市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同意退市。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是北京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一项管理规定。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包括明确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明确流程和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内部审计等基本原则。
2. 内部控制框架: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评价等环节,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3.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要求上市公司自行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以便发现和解决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4. 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验证,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总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旨在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结合北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备案监管、辅导过程监管与辅导工作验收,重点监管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辅导监管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发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辅导小组,并指定辅导项目负责人,辅导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辅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辅导机构应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尽职义务。
第五条我局监管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及时将辅导机构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辅导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监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章辅导备案登记第六条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程序:(一)辅导机构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一),我局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后,由辅导机构配合受理人员填写《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附件二);(二)辅导备案登记申请经局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监管责任人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以下简称“《受理函》”)(具体格式见附件三);(三)除特殊情况外,受理人员在《签收表》签字确认日期为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下简称“受理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北证办发〔2024〕185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北证办发〔2024〕185号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三季度报告。
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模板编制和披露。
二、预约安排上市公司应提前确认披露时间,并在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预约申请。
上市公司应按照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
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进行变更,并说明变更理由。
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进行变更的,应及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本所将于2024年9月26日9:00起开放第三季度报告预约系统。
上市公司应当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
各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预计不能在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本所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
四、审计安排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部分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
部分业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部分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决策部署,做好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相关配套支持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我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6项业务指南(详见附件)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业务指南重新发布于本公司网站()“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相关栏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履行完成核准等行政许可程序的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等业务时应继续提交所取得的批文。
附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终止挂牌专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年2月17日。
北交所上市条件执行标准
北交所上市条件执行标准一、公司治理结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申请上市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明确的要求。
申请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独立运作,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和有效。
此外,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以保障公司的合规运营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二、财务指标要求申请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应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
具体而言,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此外,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 公司的盈利能力应当持续稳定,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 公司应具备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比率不低于2,且不存在重大财务风险。
三、业务要求北交所对申请上市公司的业务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应具备独立的业务体系,能够独立经营并实现盈利。
2. 公司的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竞争力。
3. 公司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回报。
四、信息披露要求北交所对申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2. 公司应定期发布业绩报告,及时披露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
五、规范运作要求北交所对申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运营。
3. 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六、募集资金使用要求北交所对申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和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京证券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管理股票市场的运作。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股票上市规则,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一、上市条件1. 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 企业应具备适当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5. 企业应有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准则。
二、上市申请程序1. 企业应提交上市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章程、财务报表、重大合同、公司治理结构等;2. 京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等进行评估;3. 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组织上市辅导,包括编制招股说明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准备工作;4. 上市辅导结束后,企业需要向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报告。
三、信息披露要求1. 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及时的信息;2. 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风险提示等;3.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等;4.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不泄露,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市场监管措施1. 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包括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表现等进行监测和评估;2. 京证券交易所对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实施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3. 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实施处罚;4. 京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依法履职,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投资者保护1. 京证券交易所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2. 京证券交易所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后,才能为其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3. 京证券交易所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赔偿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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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内控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8号辖区各上市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实施工作计划,以及证监会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北京辖区2011年共有27家上市公司实施内控规范或参与试点。
各实施(试点)公司均已按照监管要求,按步骤、分阶段稳步推进了2011年内控规范实施(试点)工作,有效地提升了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夯实了内控长效机制建设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提升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内控水平,全面落实内控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实施工作计划,在认真总结2011年内控规范实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将按照“扎实推进、稳步实施、不断总结、注重效果”的原则,全面推进辖区上市公司内控规范实施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北京辖区所有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二、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内控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构建了我国较为完善的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是加强企业内控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加强和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内控实施工作,提高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落实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落实责任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贯彻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情况复杂,任务艰巨。
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应从战略高度认识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内控规范实施工作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亲自负责,同时,各公司应指定内控规范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
(三)认真实施,扎实推进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是在现有内控及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模式对内控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是将内部控制规范中理念和方法与企业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进行衔接与融合。
各公司应在对自身情况进行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认真规划,周密部署,确定合理的的实施工作路径和策略,制定明确的工作步骤及工作程序,运用专业的风险评估、流程梳理技术和工具,扎实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和持续优化工作,确保实施工作质量。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实施内控规范体系,需要企业全员参与。
各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和培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深入普及内控的理念、方法和技术,营造良好的内控建设氛围。
三、工作安排(一)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建设发展规划各公司应认真研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内控建设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应包括中长期建设目标、工作指导思想、现状评估、工作方式基本框架、工作阶段设定及各阶段具体任务等内容。
发展规划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上报我局备案。
(二)切实落实2012年度实施工作任务1、全面完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工作(1)2011年已经参与内控规范实施(试点)的公司,应对内控体系建设、内控自我评价工作进行持续优化;积极将实施内容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扩展为全面内控建设。
2011年实施(试点)工作覆盖面未达100%的公司,应将实施工作由上市公司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扩展到合并范围内所有机构。
(2)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全面做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建设、自我评价和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内控披露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实施各公司应依据内控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内控规范工作方案(参照附件1),并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为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总体运行表(参见附件2)。
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安排、时间进度、披露计划、聘请中介机构等内容。
工作方案及总体运行表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上报我局备案。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及总体运行表推进实施工作,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实施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实施工作与计划进度出现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分析差异原因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切实落实问责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3、注重工作实效,加强信息反馈各公司应指派专门岗位或人员,作为公司与我局之间的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难点问题,逐月上报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更新后的总体运行表,并分别于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将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参见附件3)。
4、配合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我局将通过专业培训、座谈交流、印发通讯等方式,促进公司共同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及时传达内控实施工作中的政策动态和典型经验。
同时,我局也将采取现场调研、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公司实施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对公司实施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 1、ⅹⅹ公司2012年度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方案2、ⅹⅹ公司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总体运行表3、ⅹⅹ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定期报告附件1XX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一、基本情况介绍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简称、股票代码、上市地、公司的性质、组织架构等;2、内控规范实施工作组织架构,包括内部控制工作的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和牵头部门,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指定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牵头部门的人员构成情况、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及汇报路径等;3、内部控制实施工作有关聘请咨询机构的考虑和计划;4、前期开展的内控建设工作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尚未完成的事项。
二、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计划制定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计划,包括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时间及责任人。
其中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确定内部控制实施的范围和内容;2、梳理风险,编制风险清单;3、将现有的政策、制度等与风险清单进行比对,查找内控缺陷;4、制定内控缺陷整改方案;5、落实缺陷整改工作,可能包括调整机构设置和流程、修订政策及制度、调配人员等;6、检查整改效果;7、按照要求披露内控实施工作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计划制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计划,包括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时间及责任人。
其中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编制自我评价工作计划,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表和人员分工;2、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标准,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3、组织实施自我评价工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4、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评价,编制缺陷评价汇总表,同时提出整改建议,编制整改任务单;5、根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6、按照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时间及责任人。
其中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确定将聘请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按照要求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附件2ⅹⅹ公司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总体运行表体的“预期输出成果”。
2、公司应根据内控规范实施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及时更新“完成情况”栏目内容,并于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证监局备案。
附件3XX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定期报告一、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总体情况1、实施内容(1)内控建设及自我评价的内容是否包括全部或部分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公司下属机构2012年实施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需分类别进行说明。
2、实施工作的组织体系(1)实际工作中是否对实施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2)董事长、总经理对实施工作的参与情况,及其亲身从事的主要活动。
3、咨询机构聘用情况(1)聘用的咨询机构名称、咨询费金额;(2)咨询机构配备的项目团队人员主要情况、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作方式;(3)聘用中介机构从事内控自我评价工作的情况。
4、实施方式(1)是否采用了在部分机构、部分业务先行试点后再全面推广的工作方式,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取得的主要经验;(2)股份公司本部对分、子公司内控实施工作的督导措施和有效做法。
5、工作交流就内控实施工作与其他上市公司、单位开展的交流活动情况。
二、内控建设工作1、截至2012年6月底(9月底或12月底)的工作进展(1)风险识别与评估、流程梳理工作进展情况;(2)缺陷整改情况,缺陷整改报告的编制、审批情况及其完成审批时间;(3)风险矩阵、内控手册等文档的编制、审批情况及完成审批时间,分、子公司内控文档的进展情况(如有);(4)尚未完成的工作。
2、发现的内控缺陷的主要内容及整改情况。
三、内控自我评价工作1、截至2012年6月底(9月底或12月底)的工作进展(1)自我评价工作方案的制定、审批情况及其完成时间;(2)内控评价工作组的组建情况及其人员构成情况;(3)现场检查测试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4)缺陷认定工作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2、自我评价工作与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的关系;3、重大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四、内控审计工作截至2012年6月底(9月底或12月底)的工作进展,包括但不限于:1、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签约时间;2、现场审计进场时间及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1、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及原因;2、应对困难的方法及取得的效果;3、需要监管部门给予支持的事项。
六、经验与体会1、推动实施工作落实的经验、做法;进度控制方面的经验、做法;工作思路及工作方法的创新等;2、对内部控制、内控规范体系、内控实施工作的体会;3、现有内控体系及实施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七、对监管部门工作的建议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