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一: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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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财税〔2009〕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6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10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2013-02-28 15:32:53)转载?分类: 所属2012年度税收优惠办理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武国税函〔2009〕115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按照武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要求,实施备案管理和后续管理。

二、企业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向所属区局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式样见武国税发[2009]31号); (二)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三)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四)企业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五)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一、政策概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条件或资格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六、留存备查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减免范围针对残疾程度不同,减免政策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体,如果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免内容1. 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按照法定扣除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的扣除。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依法享受一定的税额减免。

3. 其他所得: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其他所得,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同样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三、减免程序想要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纳税人需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四、注意事项1.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与地方性税收优惠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2. 纳税人应当诚信申报,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收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3. 政策如有变动,需关注最新税务法规及时调整申报内容。

通过上述政策解读可以看出,国家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是全面而细致的,旨在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

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也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要确保这些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税务机关应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残疾人能够便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包容的税收环境。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税收优惠政策目录一、相关法律法规二、征收标准三、残保金缴纳方式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一、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征收标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东莞市比照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税总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企业聘用残疾人工作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中财税风险的控制研究

企业聘用残疾人工作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中财税风险的控制研究

企业聘用残疾人工作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中财税风险的控制研究作者:温汉芝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33期政府为了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对保障残疾职工的就业和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发行聘用残疾人员工作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就企业在使用残疾人员工作税收优惠政策中可能出现的财税风险进行分析,并就相关防范措施进行研究。

一、企业聘用残疾人员工作税收优惠政策(一)关于企业聘用残疾人所得税上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在企业年底向税务局主管部门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据实扣除,并可以按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减征企业所得税收。

与此同时,对按照规定企业实际聘用残疾人的人数,由税务局主管部门核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各个地区不断下发有关聘用残疾人工作优惠政策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稳健发展。

(二)关于企业聘用残疾人增值税上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聘用残疾人的企业,由税务局主管机关按企业实际聘用的上岗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与此同时,相关企业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用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减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

二、企业聘用残疾人工作税收优惠政策中使用中出现的财税风险(一)企业聘用残疾人就业被认定福利企业的风险企业聘用残疾人工作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当中,有着明显的一系列政策优惠,目的是促进残疾人生活及工作条件的改善,维护残疾人的自身利益,为残疾人提供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和谐。

但是,企业聘用残疾人时用人数需要达到一定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1)依法与聘用的残疾人签订了符合要求的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每位残疾人在企业有实际到岗工作,并不是名义上的工作岗位。

(2)聘用的残疾人实际平均每月占企业在岗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应高于25%(包含25%),除此之外,实际聘用的残疾人的人数要多于10人(含10人)。

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应准备资料

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应准备资料

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应准备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一规定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和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促进社会就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

解读该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适用范围:该条款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行业、地域等,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和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为100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100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缴纳税款。

适用条件:企业必须依法与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支付了工资。

同时,这些人员需要在企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程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并希望享受该政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批准企业的申请。

政策效果: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就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是一项积极的税收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

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

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嘿,咱今儿个就来聊聊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这档子事儿。

你说加计扣除像不像个神奇的魔法口袋呀?它能让企业在纳税的时候享受到额外的优惠呢!那到底咋个计算法呢?咱先弄明白啥是加计扣除哈。

简单说呢,就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再给你加上一些扣除的额度,让你交税交得更少,这多好呀!比如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吧。

企业搞研发投入了不少钱,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就说了,这些研发费用可以多扣点税。

那怎么算呢?一般就是按照一定比例来算。

假设企业这一年研发花了 100 万,那可能按照规定的比例,比如75%,那就能多扣除 75 万呢!这 75 万可就直接让企业少交税啦!这不是等于给企业发了个大红包嘛!再比如说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雇佣了残疾人,这是好事呀,国家也支持,就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把残疾人工资再额外多扣一些。

就好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本来只能用一张优惠券,现在突然告诉你还能多一张更优惠的券,你是不是得乐开花呀!不过,这里面也有讲究哦。

不是说你随便说个数就能加计扣除的。

得有合法的凭证呀,得符合规定的条件呀。

这就好比你去领奖品,得有门票有资格才行,不然人家可不给你呢。

而且,加计扣除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呀,政策也会变呢。

就像天气一样,有时候晴天有时候阴天,咱得随时关注着。

那要是没搞清楚这计算方法,错过了加计扣除,那不就亏大了嘛!就好像你本来能拿到一个大蛋糕,结果因为没搞清楚规则,蛋糕就飞了,多可惜呀!所以呀,企业可得重视起来,找个懂行的人好好算算,把能享受的优惠都享受到。

可别小瞧了这加计扣除,它能给企业省不少钱呢,能让企业发展得更好更快呀!咱普通人虽然不直接接触这个,但了解了解也没坏处呀。

说不定哪天你自己创业了,或者给企业出谋划策了,这不就用上了嘛。

总之呢,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可得好好琢磨琢磨,别让到手的优惠跑了呀!这可是国家给咱的好政策,咱得用好了,让企业轻装上阵,发展得越来越好!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残疾人加计扣除问题

残疾人加计扣除问题

您好,此问题我们整理如下:一、实体规定:财税[2009]70号: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二、程序规定(以北京国、地税为例):(一)北京市国税局公告2012年5号: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五、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七)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附件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国税发[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企业所得税中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中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中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作者:李延勇残疾人员是弱势群体,其就业形势尤为严峻,安置残疾人员任务更是非常艰巨,需要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但应当符合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例题

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例题

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例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对雇佣残疾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这种税收优惠的核心就是加计扣除,即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雇佣残疾人的工资加上一定比例后再计算所得税,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那么,如何正确计算加计扣除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例题。

某企业雇佣了一名残疾人,该残疾人的身体残疾等级为6级,工资为5000元/月。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该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请问该企业享受的加计扣除金额是多少?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残疾人加计扣除的计算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雇佣残疾人的,其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加以扣除:残疾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照其工资、薪金所得的200%计算;残疾等级为五级至六级的,按照其工资、薪金所得的150%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计算出该企业享受的加计扣除金额如下:该残疾人的身体残疾等级为6级,按照其工资的150%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即5000*150%=7500元。

因此,该企业享受的加计扣除金额为7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也就是必须是雇佣残疾人,并且该残疾人的身体残疾等级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

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加计扣除是国家为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而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正确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不仅可以减轻税负,还可以为企业在人才引进和社会责任方面增加一些加分项。

因此,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残疾人加计扣除操作方法

残疾人加计扣除操作方法

残疾人加计扣除操作方法
残疾人加计扣除是国家对残疾人给予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残疾人和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以下是残疾人加计扣除的操作方法。

1. 了解政策要求:首先,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了解残疾人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规定,残疾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并符合相关的残疾程度标准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2.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申请残疾人加计扣除的依据,所以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在填写过程中,要仔细核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并如实填写相关的税务信息。

4.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

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相关的收据,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对。

5. 等待审批结果:税务部门将对残疾人加计扣除的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需要耐心等待。

如果审批结果符合要求,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将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6. 定期申报和更新:一旦获得残疾人加计扣除的资格,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定期进行申报,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这样才能确保享受到持续的税收优惠。

残疾人加计扣除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一项重要优惠政策,对于减轻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通过以上操作方法,能够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及其家庭顺利享受到这项政策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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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一: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

【标 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1.1优惠内容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一)
上述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二)
1.2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7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1.3限制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政策三)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4办税指南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政策三)
1.5纳税申报
1.预缴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政策三)
2.汇算清缴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三)
汇算清缴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工资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政策四)
1.6注意事项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92号已经失效,并且无后续文件出台。

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持不同意见,本网站也曾撰文《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阅读。

1.7典型问答
1.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
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 对偷漏税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有何处罚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福利企业在考勤、残疾人招工与辞工、残疾人员计算比例上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当年已退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3. 企业办理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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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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