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_公司规章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_公司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具体程序如下: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
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
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干部教育培训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加强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探讨,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激发干部的创新活力,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二)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用性、导向性和创新性的教育培训原则;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性、先进性、整体性和实践性;坚持关心干部、保障干部利益、激励干部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一)领导责任制度1. 设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并设专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级各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责任。
2. 加强领导小组的工作调度和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各项教育培训工作,并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二)机构设置1. 设立专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2. 加强机构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工作流程1. 制定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方法、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费用等。
2.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需求调查,了解干部的学习意愿和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的培训方案。
3. 加强对干部的培训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四、内容和形式(一)培训内容1. 政策理论学习,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政策法规、经济管理知识等。
2. 业务能力培训,包括领导能力、组织管理、决策分析、沟通协调、创新创业等。
3. 素质提升培训,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心理健康、礼仪修养等。
(二)培训形式1. 学习班培训,包括集中学习、理论讲座、案例分析等。
2. 在职培训,包括下基层调研、挂职锻炼、实践活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意见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区城建公司,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盛泽湖休闲度假区,区级机关各单位: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苏州市干部教育培规划》要求,为加强引导、鼓励全区干部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为我区全速融入中心城区、全力转变增长方式、全面提升执政能力,加快推进“四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区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干部管理对象本意见所指的干部为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城建公司、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盛泽湖休闲度假区、区级机关各单位的在职在编公务员、机关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基层村党组织书记。
二、学历(学位)管理范围本意见所指在职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为大专、大学学历(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三、教育管理目标1、科级干部40-45(含)周岁的要达到大专(含)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要达到大学(含)以上学历。
3年之内没有参加相关学历提升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2、一般干部35-45(含)周岁的要达到大专(含)以上学历,35(含)周岁以下的要达到大学以上学历。
3年内没有参加相关学历提升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3、符合研究生学历、滤布硕士学位报考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机关和区级机关各单位中层干部、局镇级后备干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区级及以上拔尖人才可自愿或由组织推荐参加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育,其中,经组织推荐要求参加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育的,3年之内没有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的,不得晋升职务。
四、教育管理原则1、逐步构建干部学历教育培训体系原则。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深化人才工作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综合能力和文化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外出进修培训和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二、学习形式(一)进修培训进修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选派到国内专业院校、培训机构、科院院所、企业和上级对口单位进行3至12个月的专业性、提高性等脱产学习。
根据“学以致用”的原则,学习的内容应与本单位、本岗位的工作对口和接近。
(二)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脱产等形式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
优先鼓励通过在职教育取得高层次学历、学位。
三、申报条件(一)选派外出进修培训和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开拓创新能力强,具有发展潜质;2. 学习的内容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单位业务密切相关;3. 身心健康,学习结束之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以上;4. 近三年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2. 受处分期间或正被立案审查的;3. 其他原因不符合选派和脱产学习条件的。
四、申报程序(一)进修培训申报程序1. 制定计划。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制定选派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计划,明确学习时间、地点、选派条件、要求等相关内容。
2. 个人申报。
根据单位制定的学习计划,个人填写《X 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外出进修培训人员审批表》向单位进行申报。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闽委组[1999]综字007号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地、市委组织部;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教委: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干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学习包括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等,这对提高干部文化素养,改善领导班子知识结构,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新一轮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在职干部学习的安排缺乏计划性,同一时期同一单位参加学习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偏多,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收费标准和报销渠道不一,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办学单位审批手续不全,教学管理不严,学员到课率不高,教学质量没有保证,个别的乱发证书。
为了加强对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的管理,经省委干部培训领导小组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干部入学申报审批制度 ,、所有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 (表式附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其中,省委管理的干部必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报。
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本规定下达前已在学习尚末报批的要补办审批手续。
2、各单位批准干部在职参加上述班次学习时,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一般不批准参加跨地区特别是跨原则,同时期参加学习人数(在校生)省的学习;坚持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分别控制在本单位和领导班子总人数的,,,以内,其中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时参加学习;坚持按学历层次逐级学习的原则,一般不批准越级报考; 被批准参加学习的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导管理,鼓舞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养,促进事业进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导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导包括参与国家承认的在职讨论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讨论生、博士讨论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在职学历或学位教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2.挑选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全都的原则;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光。
第四条参与在职学历学位教导应按照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实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举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详细程序如下: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导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看法。
3.人事劳动教导处审批。
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与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导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与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与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来回路费和在参与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实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看法,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
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伸不得超过2年时光,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伸期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自理。
第七条浮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与学习的;2.因参与学习严峻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导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导处按照年度教导培训状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与在职学历学位教导的人员应乐观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进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布置外,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
学校中层后备干部培养考察及选拔任用的管理办法
全文共计2807字为了健全学校干部队伍,优化领导群体结构,完善选才用人机制,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满足领导班子新老更替的需要,造就一支忠诚可靠、本领过硬、作风优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坚力量,增强领导集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让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脚步永不停歇,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立足培养、竞争择优;(四)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五)动态管理、合理使用;(六)依法依规、民主集中。
二、培养与考察办法
(一)准入对象的条件
1、基本条件:有正气、有才气、有锐气,有团队精神,有创新精神,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吃苦耐劳,有志于从事学校行政服务工作。
2、资历条件:年龄在50(男)或45(女)岁以下,学历本科以上,
1。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沪机管[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机管〔2014〕68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市机管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干部参加培训(学历教育)审批表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7月17日市机管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注重能力,联系工作、学以致用的原则,切实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不断提升干部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全面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孙宋文博工作和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职业道德为基本内容开展培训。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提升综合能力的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三)从事专项工作的岗位培训;(四)新录(聘)用人员的初任培训;(五)干部在线学习培训;(六)出国(境)培训;(七)提升学历(位)及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采取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相结合、脱产培训和在职自学相结合、境内培训与出国(境)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手段,提高教育培训实效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人事处具体负责,直属机关党委、局工会、驻局监察室等单位配合协调。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西安市阎良区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全区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航空城建设大局以及全区中心工作,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国家航空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
面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统筹领导干部、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在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科级(含正副科级,下同)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教育培训。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航空城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农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干部,仅指村“两委”成员。
第三条村干部管理的主要容为: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评考核、监督约束、报酬待遇、后备干部、奖励惩处、免职或罢免。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村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⑴能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科学发展观;⑵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⑶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农村工作经验;⑷有较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坚持依法依规办事;⑸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公道正派,自身发展经济的能力突出,能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⑹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掌握在60周岁以下,新任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应达到大专以上,提任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村级班子成员中应有一名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五条村干部行为规必须做到“七要七不准”。
⑴要政治坚定;不准动摇信念、丧失立场;⑵要服从安排,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⑶要作风民主,不准横行霸道,欺压群众;⑷要勤俭节约,不准讲究排场,浪费民财;⑸要求真务实,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⑹要办事公道,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⑺要依法遵规,不准违法办事,违法立约。
第六条村干部的选拔方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任村干部。
村党(总)支部成员按照“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党选举”的程序产生,选举结果报镇党委审批任命。
村委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选举,选举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村“两委”成员可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可实行“一肩挑”。
村“两委”成员一般按3-5人配备。
第三章教育培训第八条教育培训作为村干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容,主要依据镇党委政府负责制定村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干部培训管理,促进干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集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培训工作以提高干部素质、增强干部能力为重点,以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干部队伍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需施教,规范管理,注重实效,为集团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二节原则与要求第三条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
根据集团发展的需要,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条坚持全面发展、注重能力的原则。
按照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第五条坚持自主培训为主、外委培训为辅的原则。
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以集团培训中心为主要培训基地,临近院校为外委培训基地的培训网络。
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委基地,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第六条坚持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三落实原则。
第三节培训对象第七条干部培训的对象: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及后备干部。
第八条各级管理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二)职务晋升的任职培训;(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四)新提拔干部的初任培训;(五) 外出对标考察学习的培训;(六)其他培训。
第九条在职干部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新任干部及后备干部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条各级干部必须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干部在参加公司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节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十二条子公司班子成员(一)中央、国家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学习,国内外政治局势、经济形势分析,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与解读。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是指针对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工作所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1. 培训需求评估制度: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和干部个人发展需求,定期进行干部教育培训需求评估,确定培训计划。
2. 培训计划制度:根据培训需求评估结果,制定年度、季度或月度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3. 培训资源管理制度:对干部培训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培训课程、讲师资源、培训资金等,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4. 培训组织实施制度:依据培训计划,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培训活动,包括培训班级的组织、培训教材的准备、培训师资的选拔等。
5. 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对干部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学员考核、学习心得等方式,及时了解培训的成效,为今后的培训工作提供参考。
6. 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干部培训的相关信息,包括培训记录、教材资料、培训成绩等,方便查询和统计。
7. 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参加培训、取得优异成绩的干部,可以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对于不积极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干部,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8. 不断改进制度:通过定期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以适应组织发展和干部成长的需要。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党校学习和一些培训班。
现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参加再教育考试、职称考试和专业培训等费用的报销作出如下规定:
1、学历教育
①专业对口学习。
鼓励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干部职工再教育专业与其所在岗位专业对口,根据本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报名参加学习、考试的,学习、考试所需的时间按公假手续办理。
学费、考试费待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给予报销。
第一次参加学习的报销50%,第二次参加学习的报销30%。
②专业不对口学习。
干部职工再教育专业与其所在岗位专业不对口,但经领导同意的学习考试时间按事假手续办理,所有学习考试费用本人自理。
2、职称考试、评定
由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并参加本岗位专业职称考试的机关干部,考试合格后,报名费、考试费用按实报销,考试时间视为公假,报名费、考试费以外的其它学习费用自理。
考试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考试时间按事假办理。
3、学习培训和考察
因工作需要,区级及区级部门(以文件为准)、本单位委派机关干部职工参加专业培训的学习费用按实报销;区级及区级部门(以文件为准)组织外出考察,根据本单位实际,严格掌握,由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
考察费用一般干部1500元以内,中层干部2000元以内。
学习期间按出勤处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费用。
4、其他规定
未经领导批准的考试和学习费用由本人自理,学习考试时间按旷工处理。
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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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为干部提供更好的学习机会和发展平台,是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些意见:
1. 广泛开展学历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干部学历教育制度,大力推进干部远程教育、在线学习和培训工作,为干部提供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
同时,鼓励干部参与培训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和学习资源。
2. 加强学历教育管理,确保学习质量。
建立干部学历教育考核制度,对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保证学习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学习辅导和指导,帮助干部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 建立学历教育激励机制。
明确学历教育与职务晋升的关联,将学历教育纳入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对取得学历教育成果的干部给予优先晋升和重用机会,激发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加强学历教育资源建设。
加大对高校和培训机构的支持力度,完善学历教育资源供给。
鼓励干部申请国内外名校研修、学习交流,提高干部的国际化视野和学术水平。
5. 引导干部注重实践与学习相结合。
学历教育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强化干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创新能力。
组织干部进行实践研修,探索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6. 定期评估干部学历教育成果。
对干部学历教育的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
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有利于提升干部的学识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他们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国家和组织的发展进步。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教育培训是实施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战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鼓励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知识更新,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建立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制度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应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避免发生重复培训和浪费等问题;局人事科及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把关、科学安排,对应参加教育培训的同志,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参加教育培训的申报审批制度1、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重点是大学专科以上层次的教育,鼓励参加对口专业和更高学历的培训。
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经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按计划应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轮训的对象,要服从组织调训。
3、公务员培训根据人事部门安排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局人教科统一组织安排,专业科目由各科站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4、业务培训由各科站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5、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在培训期间,当工作和学习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单位的工作需要;参加业务培训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同志交待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
特殊情况,由局领导决定取消培训计划。
三、规范教育培训的报销制度1、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的,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费按50%的比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费按30%比例回单位报销。
干部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干部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干部学历教育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干部人员在学历教育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促进干部学历教育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进而推动组织和工作的发展。
制度的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各个行业的工作形式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干部队伍需要不断提高学历和综合素质才能适应这些变化。
同时,学历教育也成为了评价干部综合素质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然而在实际的教育管理中,存在着学历造假、海外留学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个别干部利用学历进行升迁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组织和干部的形象和声誉,制约了组织和干部的发展。
因此,建立干部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制度的内容一、干部学历证书管理干部学历证书是干部学历教育的重要成果之一,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 学历证书必须真实有效,干部必须自己亲自领取。
2. 在组织内部,干部学历证书必须报备管理,由组织管理人员存档。
3. 学历证书应当与干部工作实际相适应,不得利用假、伪证书升迁。
二、干部学历教育课程设置1. 学历教育课程必须遵循国家法规、规定和上级组织的要求,并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干部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
2. 培训内容应紧密结合工作实践,增强干部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师资力量建设1. 学历教育课程的教师队伍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行业内专家和高级职称人员等。
2. 培训师资力量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甄选,明确教师职责和教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四、海外留学管理1. 组织干部赴海外留学必须经过正式审批,确定学习计划和出国人员的名单。
2. 组织人员只能依法依规前往正规学校求学,不得参加不正当的培训活动。
3. 组织人员必须遵守出入境法规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计划定额和费用管理1. 学历教育的经费原则上应通过组织安排,统一监管。
2. 组织干部参与学历教育时,应制定计划和定额,财务部门严格监控。
干部培养管理制度内容
干部培养管理制度内容一、干部选拔标准1.政治标准:干部选拔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群众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干部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和党的政治纪律,具有坚定的革命意志和坚决的革命勇气。
2.业务能力标准:干部选拔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干部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因素,注重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要求干部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执行力和创新能力。
3.道德品质标准:干部选拔应注重人才的道德品质,要求干部要讲诚信、守纪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清正廉洁的作风和良好的社会公德。
4.群众基础标准:干部选拔应注重干部与群众的联系和感情,要求干部要深入群众、服务群众,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群众基础。
二、干部培养方式1.教育培训:干部培养应重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会、研修班等方式,提高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2.实践锻炼:干部培养应重视干部在实践中的锻炼和磨炼,通过调整工作岗位、交流学习、跨区域工作、参与重要决策等方式,培养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
3.导师辅导:干部培养应重视干部的导师辅导工作,通过与有经验的领导干部结对子帮扶、定期谈心谈话、定期考核评估等方式,引导干部做好工作、做好学习、提高能力。
4.综合锻炼:干部培养应开展各类综合性锻炼活动,如组织参加考察学习、调研调训、党性锻炼等,加强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
三、干部管理机制1.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管理机制,明确干部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奖惩措施等工作。
2.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能上能下的原则,注重干部的素质和实际能力,推行岗位竞聘、干部轮岗、重要岗位每届换届等制度,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3.培训考核:干部培养工作应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干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干部培训,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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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根据XX发〔XXXX〕XX号和XX发〔XXXX〕XX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中心大力推进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进程,引导、鼓励和规范干部积极参加培训、外出考察、在职学历教育,提高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中心各工作岗位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在编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在职培训、考察、学历教育到有关院校深造。
第二条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是指干部进入工作单位后接受党校(行政学院)、国民教育院校等国家承认学历院校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等班次的教育及与单位业务性质相关的行政机构学习、考察。
第三条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参学、专业对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对干部培训、考察、学历教育的领导、管理,妥善安排学习人员、时间和经费,处理好工学矛盾。
第二章学习教育方式
第五条干部培训、在职学历教育(函授)学习两种方式。
第六条干部外出考察分:市级及以上部门、区政府及区级部门组织、中心业务性质安排三种方式。
第三章参加培训、考察、学历教育的条件第七条干部申请培训、考察、学历教育,还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三)工作勤奋、踏实、业绩突出;
(四)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五)符合招生、报名工作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学历教育:
(一)受党内或者行政警告处分不满一年;
(二)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满一年;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四)有其他不宜参加学历教育情形的。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参加学历教育毕业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同一学历不同专业的学历教育。
第四章审批
第十条报名参加培训、学历教育的干部,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征得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参加外出考察学习的干部,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奖励措施和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提倡和鼓励干部参加在职函授学历教育,原则上不予审批学历教育脱产学习。
第十二条学习期间,参加学习人员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相关补贴按单位在职人员标准全额发放。
第十三条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奖励机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历教育专业与工作相关,以年为单位累计请假
不超过15(含15)个工作日的,同时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经批准同意报考的,学历教育毕业并通过验证合格后,取得研究生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取得博士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本单位鼓励在编干部职工自学成才,自学专业与工作相关并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报考的,取得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中级职称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高级职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时证书交由单位保管。
(三)在学历教育期间,请假参照中心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符合奖励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奖励。
(一)学习期间,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因违反规章制度被学校通报一次以上(含一次)的;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在学习期间,调出本中心工作的。
(三)在本中心工作未满三年即调出的。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组织安排的培训、考察学习费用由中心财务全额报销。
第十七条学历培训教育中,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考,所学专业与从事工作相关,且以年为单位累计请假不超过15(含15)个工作日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费由中心财务全额报销;所学专业与工作无关,但又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考,且以年为单位累计请假不超过15(含15)个工作日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费由中心财务按50%的比例报销;毕业证书经权威部门验证后再报销学费。
原则上,以年为单位累计请假超过15(含15)个工作日的,不予报
销学费。
第十八条学历教育经费必须是在中心工作期间参加学习并毕业,且在中心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予以报销。
学员持毕业证书及原始发票到综合科初审,经主任办公会审核后符合报销学费条件的,由中心财务科按照报销比例将其兑现。
学员不能提交学历证书及原始发票的视为放弃,不予报销。
第七章学历学位验证
第十九条参加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由相关有权部门审验证书。
第二十条未经审验的学历证书,其学历一律不予认可。
第八章学历待遇
第二十一条经审验确认学历的干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干部的学籍档案,是干部学历的原始证明和晋升职称、职级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干部的学籍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