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政许可八大配套制度
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一)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四)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市场主体等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项范围(一)事项类型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L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具体包括:(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hp】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政府性投资BT模式项目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BT融资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单位将拟建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确定项目BT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组织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二)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五条确定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指定和项目单位申请两种方式。
政府指定方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指令,要求项目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单位申请方式是指项目单位无法筹措建设资金,书面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申请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
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对申请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202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202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意见2024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一、背景计划生育是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国家基本政策之一,对于促进人口结构合理、人口素质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确保其依法、公正、科学地实施。
二、主要内容1. 政策目标(1)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倡导优生优育。
(2)提升人口素质,加强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推动生育行为的科学决策。
(3)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妇女权益和孕产妇健康。
2. 政策措施(1)依法实施生育许可制度。
建立统一的生育许可制度,确保每个家庭的生育决策都在合法范围内进行,避免超生问题的发生。
(2)优化生育政策。
根据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生育政策,合理确定生育年龄、生育间隔及生育数量等方面的限制,使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3)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决策能力。
(4)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加大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指导和社会支持的提供,保障妇女权益和孕产妇健康。
(5)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评估和研究,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6)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借鉴他国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全球人口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三、保障措施1.提供全面的政策宣传和解读。
2.积极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大财政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5.建立健全执法体系,明确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职责和权力。
四、预期效果1.实现人口结构合理调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2004〕85号),设置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嘉兴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合署。
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府招标采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服务。
一、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
1.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2.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
3.研究总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综合协调、督促落实行政审批服务的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和效能。
4.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牵头做好涉及多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实施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5.负责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和工作人员提供保障服务,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进驻窗口部门(单位)年度考核提出意见。
6.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其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评议、投诉。
7.指导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协调涉及跨区域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八项制度(2篇)
2024年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八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能力。
第五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应强化服务意识,方便人民群众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违规行为,杜绝计划生育药具的滥用和浪费。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管理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八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应按照需求量进行科学调配,避免药具的过剩或短缺现象。
第九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第十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应建立采购档案,记录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应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应坚持公务用药原则,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的配送管理第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配送应按照需求量和分配比例进行科学安排,避免药具的浪费或短缺。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配送应建立明确的流程,确保药具的准确配送到位。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配送应加强质量监督,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配送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药具的完整无损。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的配送应建立追溯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计划生育药具的储存管理第十七条计划生育药具的储存应按照产品特性和要求进行分类和分区储存。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的储存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入库、出库、库存盘点等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的储存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药具的质量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药具的储存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五条中的“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三、删去第六条。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4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2024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为了健康稳定的人口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以下2024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计划生育意识1.加大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群众计划生育意识,并鼓励适龄夫妇主动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在教育体系中的渗透,将计划生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计划生育观念和意识。
3.加强媒体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传媒平台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推动社会共识达成,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1. 继续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包括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文件,提高计划生育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研讨,确保相关政策能够科学合理地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1.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服务,设立计划生育咨询热线,并加强相关咨询师人员的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群众解答疑惑。
2. 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适龄夫妇提供卫生健康的生育技术支持。
3. 增加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一批适龄夫妇生育服务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全面的计划生育服务,方便群众就近享受相关服务。
四、加强计划生育监督执法1. 加大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2. 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对于强迫、诱骗、欺骗实施超生的行为进行严惩,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执法,及时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思路和启示。
2. 参与国际会议和研讨,分享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以及在相关问题上的思考与研究成果,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2023-11-07•依法行政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目录•行政监察制度•行政强制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行政信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录01依法行政制度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同时,对其执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防止执法中的权力滥用。
依法行政原则01020304B CD执法权限法定化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擅自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执法程序公开化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确保程序合法。
执法行为规范化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规范有序,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执法、越权执法。
执法责任明晰化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应当明确,责任范围、责任标准、责任追究等应当公示明示,以利于群众监督和执法规范化。
行政执法责任制A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力度,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执法评价机制建立科学的执法评价机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将评价结果与奖惩挂钩,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02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子女回原籍落户、免费技术服务对象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嘉政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嘉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对标国际、全国一流的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强化政府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我市营商环境的“北斗七星”格局,打造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最优市。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清单同步发布、方案同步制定、全市同步实施”的方式,于2020年1月1日,在全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对上级设定、实施的事项,在积极争取支持的前提下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的第一项是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中
国政府认识到过度的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因此坚持计划生育
的基本国策是必要的。
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等方式,引导人们自
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度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第二项制度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度。
中国政府通过立法和法规的形式,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规范和保障。
例如,制定了《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
原则和管理措施。
三、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
四、加强技术服务和人口监测
五、实施晚婚晚育政策
六、严格控制超生现象
七、落实生育准入制度
八、加强家庭经济负担减轻措施
九、加强计划生育执法监督
十、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总之,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是中国政府为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通过这些制度的落实,政府希望实现人口的合理增长和全面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人口基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三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是指针对流动人口实施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
由于流动人口在不同地区、不同社区之间频繁迁移,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促进流动人口的健康生育和合理家庭规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注册管理:流动人口应按照规定在迁入地登记,并接受计划生育政策的管理。
2. 健康教育:流动人口应接受相关健康教育,包括生殖健康知识、避孕常识等,以保障健康生育。
3. 定期体检:流动人口应接受定期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并及时发现和治疗相关疾病。
4. 婚姻登记:流动人口应按照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
5. 生育奖励和惩罚:针对流动人口如期生育或超生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6. 数据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管理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促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行动。
这不仅有助于控制人口数量,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以提高流动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程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二)是指针对流动人口实施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政策。
由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性及数量较大,为了确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落实,同时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生育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了适应流动人口特点的管理服务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协调管理机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协调各级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职责,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形成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机制。
2. 宣传教育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通过各种方式,如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向流动人口传递相关知识和信息,引导他们正确实施计划生育。
3. 预防措施: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前的健康检查和咨询,提供相关避孕措施的知识和服务。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嘉政办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嘉政办发〔2006〕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十五”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市政府决定,授予市民政局等15个单位为嘉兴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授予王建红等30名同志为嘉兴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工作者(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开拓进取,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要向先进学习,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学先进、创佳绩活动,为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嘉兴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嘉兴市“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先进集体(15个)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卫生局南湖区新嘉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平湖市黄姑镇人民政府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海宁市袁花镇人民政府海宁市长安镇肖王村桐乡市河山镇人民政府桐乡市崇福镇新桥村二、先进工作者(30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建红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谢立昕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郝雪云嘉兴市工商局陈斌嘉兴市第二医院石桂枝嘉兴市人口计生委徐月芳南湖区人民政府马玉华南湖区计划生育协会张明宝南湖区东栅街道计生办曹月英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葛其林秀洲区油车港镇人民政府边界明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唐金妹秀洲区新城街道计生办朱金娥嘉善县人民政府李泉明嘉善县魏塘镇人民政府俞美琪嘉善县天凝镇计生办沈富宝嘉善县西塘镇茜墩村但从艳平湖市人民政府李仁平湖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许粮棉平湖市新仓镇战斗村俞静华平湖市当湖街道计生办平秀芳海盐县人民政府马小平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伟红海盐县武原镇计生办孙惠琴海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钰芳海宁市海洲街道计生服务站沈勤丽海宁市盐官镇桃园村金悦芬桐乡市人民政府刑海华桐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琴仙桐乡市屠甸镇计生办吴松海。
浙江计划生育政策
浙江计划生育政策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八项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八项制度
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八项规定,旨在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具体内容包括:
1. 计划生育药具生产许可制度: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企业实行许可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检验制度:对计划生育药具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药具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 计划生育药具市场准入制度: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市场准入进行管理,确保市场上销售的药具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4.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制度: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企业实行许可制度,要求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5. 计划生育药具销售记录管理制度:要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企业对销售的药具进行记录,包括药具种类、数量、销售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验。
6. 计划生育药具流通追溯制度:要求计划生育药具流通环节进行追溯管理,确保药具的流通轨迹可追溯,便于监管和管理。
7. 计划生育药具价格管理制度:对计划生育药具的价格进行管理,确保价格合理公正,不得哄抬价格或违规降价。
8. 计划生育药具信息公示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销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增加信息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
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市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公众的权益。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的人口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为了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健康、有序进行,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下面将对这十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项制度是“建立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确立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项制度是“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是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的重要途径。
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广播、网络等宣传手段,向社会大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宣传家庭财务管理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项制度是“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为了方便人们进行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包括计划生育咨询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卫生服务站等。
这些机构为人们提供计划生育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等,保障人们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四项制度是“严格实施“两孩”政策”。
根据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这一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实施的顺利推进。
第五项制度是“加大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力度”。
计划生育执法监督是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有效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同时,要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项制度是“完善计划生育宏观管理体系”。
计划生育宏观管理是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规配套制度
八规配套制度
八规配套制度是指在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从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
这些八规配套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作息时间规定: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明确加班制度和调休制度等。
2. 工作岗位职责规定: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岗位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职责重叠或交叉。
3. 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成绩和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薪酬福利制度:明确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确保员工的收入和福利待遇合理和公平。
5. 奖惩制度: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
6. 培训与发展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机会,帮助员工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技能,促进其个人发展。
7. 安全和健康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健康。
8. 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管理,保护企业和员工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通过八规配套制度的完善和执行,能够增强组织的管理能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良好的组织秩序和氛围,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育审批服务工作,保障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
第三条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便民高效,服务至上;(三)民主集中,权责分明;(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生育审批服务范围第四条生育审批服务范围包括:(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三)再生育的审批;(四)特殊情况下的生育审批。
第五条生育审批服务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我国国籍;(二)依法登记结婚;(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生育政策;(四)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章生育审批服务程序第六条生育审批服务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申请人提交材料;(二)受理部门审查材料;(三)受理部门审批;(四)发放生育证;(五)跟踪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二)结婚证;(三)生育证明材料;(四)特殊情况下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三)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生育政策。
第九条审查合格的,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准,并发放生育证。
审查不合格的,受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条生育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二)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三)生育日期;(四)生育证明材料;(五)特殊情况下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生育证有效期为三年。
生育证期满后,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生育审批手续。
第四章生育审批服务监督第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育审批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生育审批服务工作依法、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生育审批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海盐县揭榜挂帅实施方案
海盐县揭榜挂帅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海盐县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县级行政区,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稳定,但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
为了进一步推动海盐县的发展,提高县域治理水平,海盐县决定实施揭榜挂帅方案,为县域治理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实施目标1. 提升城乡建设水平,打造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
2.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3. 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提升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4. 加强基层治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能。
三、实施内容1. 加大城乡建设投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加大投入,加强规划设计,推动城乡建设协调发展,打造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
2. 加强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绿色发展。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文化传承和创新,提升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4. 加强基层治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能。
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能。
四、实施措施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2.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推动。
3.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效果。
五、实施保障1. 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实施资金需求。
2. 加强人才引进,确保实施人才支持。
3. 加强政策扶持,确保实施政策支持。
4. 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实施舆论支持。
六、实施效果通过实施揭榜挂帅方案,海盐县将进一步提升城乡建设水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加强基层治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能。
从而为海盐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遇。
七、结语海盐县揭榜挂帅实施方案的推出,标志着海盐县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希望全县上下紧密团结,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揭榜挂帅方案的实施,为海盐县的发展贡献力量,共同创造美好未来。
嘉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批复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部分行政
区划调整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嘉政发[ 2008] 48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部分行政区划调
整批复的通知
嘉政发[ 2008] 48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部分镇行政区划的请示》(盐政〔2008〕9号)已经嘉兴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复同意。
现将省政府《关于海盐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08〕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责任重,你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妥善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和社会稳定。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
〔2008〕7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十二日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市本级和县(市)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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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政许可八大配套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口计生局、各镇人民政府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人口计生局及各镇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人口计生局及各镇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县人口计生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程序,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
县人口计生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是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受理机关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审查与行政许可决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审查与行政许可决定,是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检查、核实,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各科室机构的职责分工,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相关承办科室负责。
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全。
第四条各镇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材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县人口计生局应当在在收到下级呈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依法需要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在考试、考核合格成绩确定后,根据其考试、考核结果有效证明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县人口计生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六条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均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县人口计生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县人口计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县人口计生局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
第八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一条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五)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许可审查意见;(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县人口计生局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县人口计生局接到延续申请后,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受理延续申请的,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行政机关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并予以注销并公布。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检查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口计生局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对涉及本辖区外的违法行为,通报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查,必要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组织协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条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
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收回或者吊销行政许可。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人口计生局或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它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