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常 健)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1. 引言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记录和管理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财产权利的明确、安全和稳定,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持。
然而,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法律思考和完善。
2. 现状分析2.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相关事项。
然而,由于条例的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
2.2 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登记机构分散,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散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导致登记工作的协调和联动困难,效率较低。
(2)登记信息不完整,可信度不高。
当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主要以纸质形式保存,容易造成信息缺失或损毁,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信息。
(3)登记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
不动产登记涉及多个环节和各个部门的配合,程序繁琐,办理时间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2.3 需要完善的法律机制(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应合理规划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和分布,实现统一管理和协同工作。
(2)推行电子化登记信息管理。
应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简化登记流程,加快办理速度。
应优化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4)加强信息保护和安全措施。
在推行电子化登记的同时,应加强信息的保护措施,保障不动产权属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3. 法律思考3.1 法律体系的完善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等问题。
此外,还应考虑不动产登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和配合,确保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价值 ,作为 对动产 和不 动产 区分 的标 准 ,即动产 是能 够 自行移 动或 的审批 也 不同 于行政 许 可 ,其 本 身并 没 有创设 不 动产 物权 ,而仅仅 用 外力移 动而不 改变其 性质 和价值 的有 体物 ; 动产是 不能 自行移 是 被动地 认可物 权或证 明物 权 的存在 ,是为 私权服务 的 。 而不
1 . 申请 。对 于不 动产 登 记 ,除 法律有 特 别规 定外 ,登记 的 登记
常秩序 ,具有 非 常重要 的意义 。实施 不久 的 《 物权 法 》规定 了物权 发 动权在 于 当事人 而不 在于 国家 ,而申请 的 内容也 多由 当事人 自己 变 动公 示公信 的基 本原则 ,也对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作 了较为详 细 的规 决 定 ,如 当事人 可 以决 定 进行 抵 押登记 、异议 登记 或其他 类型 的登
二 、物权 变 动公示原则 对不 动产 登记 的要 求
、
法律 上可 以理解为 : 申请人 的 申请 对 不动 产 的所 有权 进行 登记 ,或 经 者是 对不动 产在 交易过 程 中 的变动 进行 登记 。广义 上 的不动 产登 记
( ) 同的物权 变动 模式 对不 动产登 记公信力 的要求 一 不
动 ,也 不能 用外力 移动 ,否 则就 会改 变其 性 质或 减损其 价 值 的有体 3登 记事 实 。首先 ,登记 事 实产 生私 法 意义 上 的效果 。登记 是 . 物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贯彻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法通 则 》 干 对 不动 产权 利变更 状 态较 真 实 的反 映 ,相 对人 及利 害关 系人均 可查 若 问题 的意见 ( 行) l6 规定 : 土地 、附着 于 土 地 的建筑 物及 其 阅 登记簿 册 ,并且 任 何人 均可 相信 登 记事 项且 为交 易 。简 言之 ,登 试 第 8条 “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doc 23页)
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doc 23页)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雷俊余显财不动产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活动。
它能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确认并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现代房地产制度的基础。
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木少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这些规范相对零散。
我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其中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来源,权利主体、权属界址、土地面积。
用途、使用的限制以及土地等级和价格;房屋登记的内容有所有权人、所有权性质。
地号。
房屋状况、契税交纳情况、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登记证号和他项权利。
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事业已经步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这些法规存在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现象,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1、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完善。
如上所述,我国木动产登记立法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此外《民法通则》、《担保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也有所涉及。
由于各部法律之间衔接不紧密,加之各个职能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本部利益,这就造成了各部法律之间在不动产登记问题上的规定相互交叉、冲突,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登记呈现出房产和地产的不统一、登记机关的不统一、登记程序的不统一、登记效力的不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的不统一的状况。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方面,不动产实体权利的登记范围仅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
而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土地租赁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采矿权等诸多不动产实体权利却没有被列人登记范围,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对我国不动产利用的宏观管理。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借鉴。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无法很好地适应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登记程序不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一些地方在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中存在着操作不严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3、信息不对称当前不动产市场上,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抵押信息、限制信息等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不动产交易和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保护,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登记标准和操作规范不一,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不准确。
4、登记依据不清晰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我国不动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登记依据并不十分清晰,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应当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程序和标准等,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对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标准和流程,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审核严格性和操作规范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信息披露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应当加强不动产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建立起不动产市场的信息交换机制,保障各方在不动产交易和投资中的信息平等,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摘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想更加完善就必须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条例并对具体的登记错误责任追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统一登记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一级社会相关部门的多方通力协作。
因此,相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本文探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协调债权和物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培育和谐宽松的市场环境、保护弱者及交易安全等,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依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至关重要,如合理拓展不动产登记适用领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确立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等,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 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够完善当前登记机关工作中错记、漏记、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为不动产登记机关这种工作上的疏漏承担损失的却是产权人。
有些文件丢了可以重办,只是时间的问题;碰到补办不了的文件,则会给产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永久性的损失。
产权人中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录入的具体数据、信息条目并不清楚,由对方盖上公章就默认登记完毕,再加上登记后登记当事人对不动产买受时的一些源文件保管不善,后期不动产纠纷维权就缺少证据,悔之晚矣。
例如:法人中的法人以个人名义对不动产进行买卖或抵押,若没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文件,不动产的使用权一经查封就直接造成抵押权落空。
而登记机关对工作疏漏的行为并不重视,有的甚至推卸责任,导致责任人权利无法落实,登记机关收费标准却有明文规定,登记机关收费明码标价办事却不牢靠,严重破坏了不动产登记的公平性。
1.2登记机关的收费不合理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服务是收费的。
产权人去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会按照申请人的财产多少收取对应比例的费用。
很多人对于登记机关作为国家性质的服务型部门却要收费办理业务这件事很有异议,他们认为同样办理一份登记,登记机关手续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而财产越多登记所需费用也越多的行为也无据可依,令人费解。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不动产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一、改革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登记服务机制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民事法律体制并存,登记机构与不动产交易的实际情况不协调,登记过程存在部门之间的耗时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建立起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强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提高申请登记的效率。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登记服务机制,推广电子登记,提高无纸化登记的比例,并加快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尤其是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子登记制度,建立起高效、便捷、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以更好地服务全体市民。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靠性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可靠性对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信息可靠性,应当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比如,可通过引进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起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登记信息不被篡改、不被冒用,同时可以实现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性和翔实性。
从长远的角度看,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靠性还需要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方面不断创新,在保证信息准确的同时,也要加强信息的隐私保护,保护产权相关信息的泄露。
三、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标准,明确权利人、登记机构、自然人、法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成本,提升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二是完善不动产交易的纠纷处理机制,形成对于违规登记行为的有效惩罚机制,实现不动产交易过程的监管和信息公开。
总结来说,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我们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的流通性和交易效率的需要。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 ) 三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对 于 不动产 交 易相 关业 务的 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主 要影响
1 .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在办理 信息 ,如果因为登记 内容错误导致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遭受 损失 的,权利人 ,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进行索赔。 2 .异议登记程序对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 首先 ,商业银行必须对抵押物 的权属进行深 入和全面的 调查 ,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
更正。
国家对不动 产实行统一 登记制度 。统 一登记 的范围 、登 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 明登 记确有错误 的 ,登记机构 应当予 以
不 动产 登记簿记 载的权利人不 同意更正 的,利害关 系人
记簿 是物权归属 和内容 的根据 ,不动产登 记簿 由登 记机构管 可以 申请异议 登记 ,登记 机构予 以异议 登记 的,申请人 应该 在异议登记 之 日起十五 日内提起诉讼 ,申请人在异议 登记之
生效力 ;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具体来说 ,首 先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 和消 灭 ,依 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 的 ,自记载 于不 动产登记簿 时发
生效力 。 其 次 ,当事人 之间订立有关 设立 、变更 、转让 和消 灭不
17 9
职业教育
3 .异 议 登 记
( ) 动产 登记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一 不
1 .不动产登记制度 记机构 和登记 办法 ,由法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 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
理。பைடு நூலகம்
权利人 、利害关 系人认为不 动产 登记簿记载 的事项错误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思考
◆ 学 术 前 沿
2 0 1 4 ・l ( 上)
完善我 国不 动产登记 的若干思考
司泽楠
摘 要 由于我 国经济正 处 于飞速发 展的 阶段 , 商品 交 易方 式也 呈现 出多样 性 , 因此 , 法律 在保 护财 产静 态安 全 的同 时, 需 要 更加 注重对 动 态财产 交 易的保 护 。不动 产登记 制度 的 完善 和发展 不仅 是财 产交 易有序化 的必要 条件 ,也 是整 套物权 法 律 制度 赖以存 在的 基石 。2 0 0 7 年 通过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法 》 专 门对 不动产 登记的 重要 问题 作 出 了规 定, 确 立 了中 国 不动产登记 的基本 结构. 为将 来不 动产登记 法 的制定, 提供 了整体 架构 和思路 , 标 志 着 中国统 一不动 产登记 制度 的正式 确立。 然而 , 我 国不动 产登记存 在 着诸如 立法 不 完善 、 房地 分 离登记 、 城 乡管理 不统一等 许 多问题 。并且 国 内时 关不动 产登记 制 度 当中存在 的各个 问题 尚有 争议 与分歧, 因此本 文认 为有必要 就不动 产登记 制度在 全面考 察的基 础上 。 从 立法体 系、 登记 机 关、 登记 规 则等方 面提 出改进 意见 , 使 我 国不动 产管理 真正作 到制度 健全 , 有法 可依 , 从 而保 障不动 产真正权 利人 及利 害 关
作 者简 介 : 司泽楠 , 英 国斯 旺西大 学 , 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 国际贸 易, 仲裁。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4 文 献标识 码 : A
一
、
不 动产 登记概 念 的概述
申请 人 的 申请 , 依照法 定 的程序 , 对其 不动产 的 设立 、 变更 、 转让 和 消灭 的情况 在不动 产登 记薄 上进 行记载 并供 不特 定的 第三人 查 阅的行 为 。 0 登记 具备 以下特征 : 第一 , 登记 必须 由 申请 人提取 申请 。第二 , 是登 记机构 依职权 进行 审查 以决定 能否进 行登记 。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保障不动产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思考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不动产权益至关重要。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山岗和物农场等依法可以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保护对象。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定地理界限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主体及有关的不动产权、以及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限制的事项进行登记,为国家管理和使用不动产提供明确的、可靠的信息的制度。
保障不动产权益是保障私有财产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建立的基本制度。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不动产买卖交易需求,如果不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买卖纠纷,因而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够精准,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实际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协作不够紧密,无法形成统一的登记标准和数据共享平台。
再次是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与时俱进的理念和足够的统一标准。
最后是不动产登记的流程繁琐,不动产登记的周期长等问题,影响了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要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精准化,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采集和信息更新机制,实现对不动产全生命周期的信息跟踪和管理,确保不动产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的协作,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要建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修订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起与时俱进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优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简化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缩短不动产登记的周期,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便捷度。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速推进,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国土空间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在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大背景下,就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问题和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相关思考,以期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土地利用和保护、城乡建设和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等一系列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开发行为,维护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具体而言,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带来重要意义:1. 保护产权和利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加强土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遏制土地滥用和恶性开发,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国土空间规划提供更为准确的基础数据,有利于统筹城乡建设和国土空间利用。
4.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市场交易中的不确定因素,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土资源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不动产登记的分散不统一。
不动产登记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存在辖区分割、数据孤岛、信息壁垒等问题,不同的登记部门之间缺乏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这种不统一的情况给不动产交易和利用带来了不便,也制约了国土空间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随着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全面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
一、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仍存在着信息互通性不够、服务精细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具体而言,应继续完善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促进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之对接,便于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同时,要推广智慧城市建设,通过手持终端、自助机等方式,提供更为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达到信息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目的。
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设计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在具体实践中逐步完善。
首先,在房地产交易中,多元化的不动产登记方式应该同时得到支持。
例如,在不合法背景的房地产交易中,可以规定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登记,便于开发商获得土地和房产权证,为其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
其次,应统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时间期限,确保登记能及时完成。
最后,还需要规范不动产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法律保障。
一方面,应对不动产登记中的多种风险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
例如,在不动产登记争议处理中,可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加强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防范不动产纠纷。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规范其行为,防范不良行为的发生。
四、推进商业化不动产登记服务不动产登记服务商业化是指通过民营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种商业化的方式,既可以提供更为方便的服务,又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
如何推进商业化不动产登记服务?一方面,应获得政府的支持,建立与政府合作的商业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商业化服务的监管。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促进不动产流转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问题的存在1.体制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清,导致登记不统一,无法形成统一的登记数据库。
2.登记精度问题由于登记部门混乱,造成登记精度无法得到保障。
在登记时难以对不动产财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详尽地记录,相应的登记信息也无法得到及时更新和维护。
3.司法效力问题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权益登记和调整途径不清晰、资料保护不足等问题,导致登记机构对权益的确认效力缺乏法律保障。
4.执法法规不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缺乏全面系统的登记法律法规。
登记制度的具体要求、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缺乏对不动产流转进行规范。
二、完善方法1.优化登记体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构建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与精准性。
2.提高登记精度加强登记人员丏业培训,提高登记工作的丏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对登记资料予以标准化,提高登记效率和精准度。
3.增加司法效力制定不动产登记权属认定和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权属的认定程序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加强登记机构的权益确认司法效力。
4.完善执法法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还亟待完善。
应该加强对不动产的立法,严格规范不动产交易、登记、处分和抵押等方面的法规,以管控房地产市场的倒挂情况。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规划和改革。
只有通过更好的制度优化和法律规划,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思考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登记、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由于不动产具有稳定性强、长期性高、价值大等特点,因此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强化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是基于法律的,只有在法律的支持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实施和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明确登记的对象和登记的要素,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权益保护性。
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庞大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和信息。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对不动产权属信息的准确记录、持续更新和方便查询。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并与其他相关信息库进行联动,可以提高登记的效率和精准度,减少信息的重复录入和传递,同时也方便用户进行在线查询和交易。
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加强相关机构的能力建设。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专业性较强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相关机构应该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也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登记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加强监督和审计。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涉及大量权益关系的工作,需要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相关机构应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也应加强对登记数据和信息的审计,确保其完整性和可靠性。
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加强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不动产登记与其他相关制度如土地管理制度、房地产业务制度、金融制度等相互关联,需要进行密切的配合和协调。
相关机构应加强与其他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统一各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各项制度的顺利运行和有效实施。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深入思考。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引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维护不动产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问题分析1.登记流程繁琐当前的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时间长,耗费人力物力。
例如,购房者在办理房产登记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一系列文件,这给购房者和登记机构都带来了不便。
2.登记信息不完善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以登记不动产权利为主,对于不动产的状况、质量等信息并不完善。
这给不动产交易、抵押、担保等活动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
例如,某个房屋在登记时只登记了产权人的姓名,而没有登记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信息,这给购房者和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
3.登记机构管理不规范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信息安全问题等。
例如,一些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登记申请人等待时间长,办理过程不透明;一些登记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性不高,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对登记信息造成威胁。
改革建议1.简化登记流程应当简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减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简明、高效的登记制度。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在线申请和审批,提高办理效率。
2.完善登记信息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内容,包括不动产的状况、质量等信息。
可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数据库,将不动产的权益信息、状况信息、交易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登记。
同时,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监管,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3.加强登记机构管理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可以建立登记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激励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应当加强对登记机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核心的地方行政管理职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础,对于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旨在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为其建立和完善提供积极的思路和对策。
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1.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政府依法进行对土地、建筑物、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所依附的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
唐宋时期,在土地、割据和土地兼并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城逐渐完善。
明清两代,随着官府土地快速壮大,土地所有权才真正成为了国家对全民土地一统管理制严格的权力之一。
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对不动产权利实行登记,最早的不动产注册法出现在1897年的荷兰法典。
之后,欧美国家纷纷建立并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和维护,将不动产登记系统作为国家财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房地产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信息。
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等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23年后,1983年,新加坡开始实行前所未有的立法登记不动产的法律。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完善,尤其是1990年代初,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和管理进行了重点关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1.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分两种,一种是登记买卖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另一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权利证书。
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不动产登记存在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由于我国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尚未实现全覆盖和全信息化,不同部门对同一套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这会给权利人和经营者带来困难和法律风险。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思考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想更加完善就必须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条例并对具体的登记错误责任追偿作出明确的规定。
统一登记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一级社会相关部门的多方通力协作。
因此,相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标签:不动产;登记;措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推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这同时也是市场需求的一种重要表现。
目前,我国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还有待完善,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政策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因此,需要在新时代下,不断的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不动产等级制度与时俱进的发展。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1.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最开始是要由当事人,也就是产权所有人提出登记的申请,由此才能够启动这一程序。
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这一必要步骤,那么也不会产生接下来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提出登记申请的人并不是谁都可以的。
不动产登记的直接后果是产生不动产登记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认可。
所以,这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人必须是与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1.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登记,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然而,由于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对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具有重要影响,登记机关必须具有权威性。
只有法律规定的国家专职部门才能以国家行为担保登记的公信力,从而担当登记重任。
1.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权利以及不动产的变动事项是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内容。
关于具体的登记内容,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法律对于其内容的相关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异。
总体而言,在采物权登记制度的国家,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各种不动产权利。
1.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法制作的用于登录、记载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档案簿册。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措施发表时间:2020-04-30T11:47:19.850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期作者:程丽赵亭云[导读] 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管理的基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是在以往的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莒南 276600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管理的基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是在以往的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
但目前来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实践效果。
基于此,为了提高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本文将针对当前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展开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完善措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具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及改革调整,都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
近年来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这对制度的完善性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的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现行制度加以完善也就显现出极大的必要性。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问题1.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是不动产管理的依据,在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针对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从不同角度对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
从以往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情况来看,其内部还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同法律制度在具体规定中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登记管理实施过程中难以保证效率。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规定的统一性,但由于改革时间还比较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优化还不到位,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管理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做出了总体指导,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配套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影响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制度的整体指导价值。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常健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登记制度内容提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治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
目前,我国物权立法差不多提上了日程,因此,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促进我国不动产物权立法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指经权益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活动。
它能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确认并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证,是房地产治理的重要手段和现代房地产制度的基础。
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许多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这些规范零散,同时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
在物权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之际,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物权立法的角度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初步探讨。
一、比较研究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紧有三种类型,即契约登记制度、产权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度。
[1](一)契约登记制度。
由于这种登记体制是由《法国民法典》创立,故亦称法国法主义登记制度,其要紧特色在于:第一,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之要件;第二,采取形式审查主义,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即可登记;第三,登记无公信力,即登记事项不成立或无效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登记簿以权益人为标准而编成,采纳人之编成主义(Prinzip desporsonen foliuncs);第五,权益以动态登记为主,不仅登记物权现状,而且还登记物权的变动。
(二)产权登记制度。
这种体制为《德国民法典》所建立,并在德国《土地登记条例》、《地上权条例》以及《住宅所有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其特点是:(1)登记是土地物权变动的效力发生要件,土地物权之取得或变更须经官方正式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2)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及权益变更要进行详细的合法性审查;(3)登记有公信力,即一经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4)权益以静态登记为主,登记簿不记入物权的变动情形,只记入物权的现有状态;(5)采纳物之编成主义(Prin-zip des Reaifoliums),登记簿按地号顺序进行排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常健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5-10内容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
目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提上了日程,因此,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促进我国不动产物权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活动。
它能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确认并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现代房地产制度的基础。
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这些规范零散,并且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
在物权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之际,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物权立法的角度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初步探讨。
一、比较研究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契约登记制度、产权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度。
[1](一)契约登记制度。
由于这种登记体制是由《法国民法典》创立,故亦称法国法主义登记制度,其主要特色在于:第一,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之要件;第二,采取形式审查主义,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即可登记;第三,登记无公信力,即登记事项不成立或无效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登记簿以权利人为标准而编成,采用人之编成主义(Prinzip desporsonen foliuncs);第五,权利以动态登记为主,不仅登记物权现状,而且还登记物权的变动。
(二)产权登记制度。
这种体制为《德国民法典》所建立,并在德国《土地登记条例》、《地上权条例》以及《住宅所有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其特点是:(1)登记是土地物权变动的效力发生要件,土地物权之取得或变更须经官方正式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2)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及权利变更要进行详细的合法性审查;(3)登记有公信力,即一经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4)权利以静态登记为主,登记簿不记入物权的变动情况,只记入物权的现有状态;(5)采用物之编成主义(Prin-zip des Reaifoliums),登记簿按地号顺序进行排列。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Torenssyhem)。
这种制度1955年创始于澳大利亚,现被美国多数州和英联邦国家所采用,是对产权登记制度的改良。
其一,采用实质审查主义,并采用公告程序;其二,初次登记自由,其后登记则进入强制状态,即任何不动产经申请第一次登记后,其不动产物权转移和变更,不经登记无效;其三,登记具有公信力,如果真权利人因不实登记而受损害时,国家负赔偿责任;其四,人之编成主义,不考虑地号,按登记次序编排登记簿,并附土地及建筑物位置图。
通过三种登记制度之比较,可以发现,首先,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都是以本国的民事基本法律为基础,并辅之以单行的不动产登记法,不仅设计合理、体系完整,而且保留着本国的立法传统,体现出民族特色。
其次,各国不动产登记往往实行房地合一的登记体制。
虽然各国不动产登记对象是以土地为主,但西方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理认为建筑物与其附着的土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2]因此,这些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基本上名为土地登记,实际是土地及地上附着建筑物的一并登记。
再次,各国不动产登记实行城乡统一管理。
在许多国家,所有的土地无论在繁华的闹市,还是人烟稀少的西部,一般都按统一的标准由不动产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以获得完整的地籍资料,方便土地的宏观管理。
在我国,由于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全面考查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日趋完善。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修订)、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颁布)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
其中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来源、权利主体、权属界址、土地面积、用途、使用的限制以及土地等级和价格;房屋登记的内容有所有权人、所有权性质、地号、房屋状况、契税交纳情况、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登记证号和他项权利。
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事业已经步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长足地进步,但不可否认,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完善。
如上所述,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此外《民法通则》、《担保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也有所涉及。
由于各部法律之间衔接不紧密,加之各个职能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本部利益,这就造成了各部法律之间在不动产登记问题上的规定相互交叉、冲突,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登记承现出房产和地产的不统一、登记机关的不统一、登记程序的不统一、登记效力的不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的不统一的状况。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方面,不动产实体权利的登记范围仅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
而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土地租赁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采矿权等诸多不动产实体权利却没有被列入登记范围,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对我国不动产利用的宏观管理。
除了不动产实体权利登记以外,在现实生活中,同一不动产之上可能同时存在着数个物权,因此,有必要建立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即不动产程序权利登记制度,以保障正常的不动产物权秩序。
而在这一方面,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处于空白状态。
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不动产权利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房地分立登记的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约有六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登记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林地权登记在森林管理部门等,并且各个部门登记的内容、程序等也有较大差别。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不动产物权或完成物权变动,进行物权公示,提供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基础,而不仅是对土地、房屋、森林等不动产的行政管理。
[3]分别登记恰恰违背了法律设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衷,一方面造成不动产物权法律基础的不统一,引起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另一方面,造成了各个登记机关之间职责不清,机构膨胀,部门利益相互冲突,其结果不仅增加了不动产登记人的不合理负担,也破坏了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管理的统一性。
第三,不动产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
我国广大农村的房产登记工作主要由村镇管理部门负责。
由于村镇管理部门缺少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对登记后形成的房屋产籍管理混乱。
目前,在国家取消了对农民房产登记的收费项目之后,村镇房产登记工作在大部分地区已经趋于停顿。
[4]但实际上,广大农村中与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活动日益活跃,房产的买卖、转让、抵押等交易活动也日趋频繁。
农民对他们取得的房地产权利,同样迫切地希望得到政府的保护。
另外,由于城乡管理不统一,使得一些城市开发区、郊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为在城市边缘地区的耕地上建房者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以逃避土地管理。
三、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对策一种较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须符合明确产权、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明确登记的公信力的原则。
[5]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来看,其与完善的登记制度、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一)吸收、借鉴国外不动产登记立法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发展西方各种类型不动产登记制度都是以本国的民事基本法律为基础,并辅之以单行的不动产登记法。
可见,西方各国将不动产登记定性为私法行为,其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及公信,保护交易安全。
目前,我国物权立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在将来出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各项制度,不仅是合理保护土地资源、发展房地产经济的要求,也是顺应世界不动产登记立法发展潮流,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必然选择。
在《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基本原则、内容的基础上,国务院也可以适时地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细化物权立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性规定,使我国不动产登记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二)依据产权登记制度,并吸收托伦斯登记制度之优点,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体制物权制度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固有性,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不例外。
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倾向,其制度基础在于国家干预主义,这与产权登记制度,即德国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极其相似。
此外,我国不动产登记与产权登记制度在登记规则,如登记生效主义、物之编成主义、登记之公信力等方面,也基本一致。
首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定,房地产权利变动应当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显然,我国不动产权利的产生、变更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其次,《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房屋登记的内容包括有地号、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登记证号,登记簿按地号顺序排列。
这亦是物之编成主义典型作法。
再次,我国不动产登记同样具有公信力,不动产物权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S纱丝杉 诒3治夜 中胁欢 羌侵贫让褡逍浴⒐逃行曰 ∩希 晟撇欢 羌翘逯疲 握詹 ǖ羌侵贫冉 校 皇 恢肿罴训难≡瘛5比唬 ǖ羌侵贫纫膊⒎峭昝馈T谕晟莆夜 欢 羌侵贫裙 讨校 颐腔箍梢越杓 新姿沟羌侵贫戎 诺悖 绱砦蟮羌桥獬ズ颓啃械羌侵贫鹊龋 悦植共 ǖ羌侵贫戎 蛔恪?br>(三)统一登记机关、消除城乡分别,实现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程序、效力等不统一的根源在于部门利益之争,解决的根本途径是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6]综观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无将土地与房产分为两套系统进行登记的先例。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如广州、深圳、上海、汕头、厦门等,已经意识到房地分立设置的缺陷,尝试将两部门合而为一,从而实现房地合一登记。
这些大胆地探索不仅代表着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为我国将来统一登记机关的改革提供宝贵经验。
我国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而不动产产权管理的城乡统一无疑是全面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宏观调节的有效途径。
这样不仅使不动产登记机构有了完整的地籍资料,也不会再存在城乡接壤处由谁管理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