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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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6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10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2‟1177号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提出了一揽子支持新疆发展的重大支持政策。

我委和国家能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新疆产业发展工作,从规划引导、重大项目安排、资金配置等多方面,都加大了对新疆的支持和倾斜。

新世纪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我委在钢铁、炼油、石化、建材、化肥、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等领域安排和核准了一批重大项目,为新疆产业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10年以来,我委对新疆产业发展采取差别化政策,核准了特变电工新疆硅业项目,并委托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宝钢八一钢铁南疆300万吨钢铁项目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新建水泥项目,备案了上海大众轿车新疆生产项目。

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安排时,对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予以特殊支持。

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及风电基地规划,启动了10个重要河段的水电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规划。

我委核准和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火电建设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l707 万千瓦;同意庆华集团55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约13.5亿元,支持新疆农村电网改造和无电地区电力发展,积极推进疆内750千伏主网架建设,建成哈密-甘肃安西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实现了新疆与西北主网相联,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哈密-郑州±800直流输变电项目建设。

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新疆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大政策倾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新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

新疆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在能源、矿产、土地等方面比较优势明显,加快发展具有良好基础。

西藏、新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整理2012.11.01

西藏、新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整理2012.11.01

西藏、新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为了达到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国防的目的,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政策,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投资力度,国家对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也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相关税收优惠整理汇总,供参考。

目录一、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二、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三、新疆税收优惠政策整理四、投资咨询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所得税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暂未出台,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三、进口自用设备的关税优惠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参考文件:《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整理西藏地区在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具体为:1.2011-2020年期间,区内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外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在限制于鼓励类产业,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发改运行〔2019〕785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累计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0万千瓦以上,均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

行业运行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供给体系质量大幅提升,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将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19年去产能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着力增强去产能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标准和信用约束,努力实现科学精准、稳妥有序去产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性认定办事指南

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性认定办事指南

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性认定办事指南(困难地区符合性认定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国家(困难地区)鼓励类产业符合性认定二、办理依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受理对象:自治区境注册的独立法人四、办理条件: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五、办理程序:(一)企业向所在辖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或困难地区)鼓励类产业确认申请;(二)由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自治区经信委;(三)自治区经信委收到文件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性,对审查合格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审核:1. 对产业、产品或技术完全符合有关目录的申请企业,直接予以确认;2. 对基本符合有关目录的申请企业,但产业、产品、技术分类模糊或适用条款不明、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明确的企业,自治区经信委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专家、财税领域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或会议评估,根据核实或会议评估结果确定建议意见。

(四)对审查合格的的申请企业,由自治区经信委出具符合国家(或困难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六、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告知有关单位)。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八、承办处室:产业政策处,业务咨询:(0991)4593901九、监督:(0991)4518925;投诉网址:附件一:国家(困难地区)鼓励类产业确认申报材料自查表(请按此表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附件二:企业申请报告(供参考)关于申请确认我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报告自治区经信委:XX公司成立于……(第一部分:企业简介)我公司主营业务……(第二部分:主营业务或产品简述)我公司所从事XX业务符合《XX目录》第X条第X款“XX”的容,请予以确认(第三部分: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符合条款)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如有虚假,本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3.10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
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
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0日。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发布时间:2011-11-0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促进和加快自治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治区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附件1)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王志新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前言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新疆跨越式发展 和长治久安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也给新 疆创造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为加快推进 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和自治 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税收优惠 政策是这一系列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这 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企业投 资、扶 持企业成长、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保 障和改善民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 入是否确定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 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 算。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 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 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 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3.减半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 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 分。 (税负7.5%)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51号文件的重点: 1.新办企业: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7.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 知(新金函〔2010〕87号) 8.《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1号)(授权规定)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18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81号19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2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号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7号28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2021年第21号30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4号3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3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38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3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4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财税〔2009〕65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7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财税〔2014〕116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8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9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9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9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9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9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9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97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98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9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10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10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10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10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1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10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107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10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109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110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11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1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1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1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1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1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11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119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1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1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税〔2022〕19号1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1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12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12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12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12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1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12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130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13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6号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2015年第80号1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4号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155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1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1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5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1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1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1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165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166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167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16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169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170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17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17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17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17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17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177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178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一览表

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一览表
喀经开发[2012]10号
10%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15%
1.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5。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税[2011]58号、《企业所得税法》、喀经开发〔2013〕19号
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财政奖励
2.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纳入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类企业和重点鼓励类产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3。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财税[2011]58号
房产税
30%-50%的财政扶持
符合总部经济大楼优惠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时可享受,享受其他房产税优惠的个人不适用本条.具体为:〈=50万元,扶持比率为30%;50-1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1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50%.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一览表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题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题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根底?模拟题〔三〕【单项选择题】(202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关于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不得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B.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应当以扣除回收商品价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C.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D.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正确答案】D【单项选择题】(202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以下各项中,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是()。

【正确答案】D【单项选择题】(2021年)2021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批,并于9月10日收到全部价款。

甲公司9月20日发出商品,乙公司9月21日收到该批商品。

以下关于甲公司确认该业务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正确答案】B【单项选择题】(2021年、2021年改)甲电子公司2021年9月销售一批产品,含增值税价格为46.4万元。

由于购置数量多,甲电子公司给予9折优惠,购置发票上已分别注明。

增值税税率为16%。

甲电子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是()。

【正确答案】A【单项选择题】某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那么该企业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以下计算中正确的选项是()。

A.80×20%=16(万元)B.80×50%×20%=8(万元)C.80×25%=20(万元)D.80×15%=12(万元)【正确答案】B【单项选择题】(202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正确答案】C【单项选择题】(202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新疆投资发展相关政策介绍

新疆投资发展相关政策介绍

新疆投资发展相关政策介绍一、中央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主要政策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了努力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明确提出了把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搞上去,把长治久安工作搞扎实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中央决定从财政、税收、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人才、帮扶等方面给予新疆特殊的政策支持,主要是:1、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鼓励各类银行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服务网点,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到新疆设立分支机构;3、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4、适当放宽在新疆具备资源优势、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有市场需求行业的准入限制;5、逐步放宽天然气利用政策,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等。

二、国家有关部委及自治区支持优势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摘编)(一)赋予新疆特色优势产业特殊的发展政策,优先发展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装备制造、轻工、纺织等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产业。

鼓励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二)主要政策措施1、推动具备资源优势的产业按照适宜规模加快发展对新疆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但准入门槛较高的行业,允许根据周边资源保障能力和市场需求状况,适当降低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规模要求,适度发展。

2、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新疆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建设国家风电基地。

加大对新疆资金支持力度,在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关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3、有条件地延缓淘汰部分难以替代的落后产能支持新疆通过市场、价格、财税等手段加快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步伐,鼓励发展先进工艺和技术替代落后生产能力,短期难以完全替代的,允许参照相关淘汰期限要求延缓2至3年淘汰。

自治区地区疏附县优惠政策

自治区地区疏附县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一、国家、自治区以及喀什地区相关政策(摘录)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政策。

同时,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2、2010年至2020年,对新办的属于鼓励类中小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包括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纺织企业,经过自治区认定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疏附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疏政发…2012‟8号)(一)总则1、为推动疏附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政策,结合疏附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疏附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要求并在疏附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在疏附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011年以前设立的企业,如已享受原疏附县优惠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如没有享受原疏附县优惠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工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工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在促进工业发展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对工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政策的内容和影响。

一、工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承担着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技术进步的重要责任。

为了促进工业行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激励企业增加投资、提升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二、工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类别工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和关税优惠三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作为工业企业的重要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减轻负担、提升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工业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免税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例如,对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税收抵扣政策:对于工业企业的研发及技术改造投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抵扣。

这一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税收减免政策:对于灾区重建、环保设备购置、特殊岗位人员培训等符合特定条件的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能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2. 增值税优惠增值税是一种营业税,对于工业行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竞争力。

工业行业的增值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进口增值税优惠:对于进口的用于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进口增值税减免。

这一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进口成本,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对于年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按比例计算的增值税政策。

这一政策可以减轻小企业的税负,鼓励其发展壮大。

(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于从事出口业务的工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个税优惠--新财法税〔2011〕51号

个税优惠--新财法税〔2011〕51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 51号为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困难地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以促进和加快自治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自治区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为了全面落实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附件1)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 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定《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14•【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

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一、农林业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

9、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10、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12、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与应用.13、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14、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5、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6、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7、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8、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19、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秸秆沼气及热解、气化,培育食用菌,固化成型燃料,秸秆人造板,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

20、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灌装提纯等).21、食(药)用菌菌种培育.22、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3、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24、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5、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6、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27、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28、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29、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性认定办事指南

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性认定办事指南

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性认定办事指南(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性认定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国家(新疆困难地区)鼓励类产业符合性认定二、办理依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受理对象: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四、办理条件: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五、办理程序:(一)企业向所在辖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或新疆困难地区)鼓励类产业确认申请;(二)由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自治区经信委;(三)自治区经信委收到文件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对审查合格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审核:. 对产业、产品或技术完全符合有关目录的申请企业,直接予以确认;. 对基本符合有关目录的申请企业,但产业、产品、技术分类模糊或适用条款不明、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明确的企业,自治区经信委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专家、财税领域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或会议评估,根据核实或会议评估结果确定建议意见。

(四)对审查合格的的申请企业,由自治区经信委出具符合国家(或新疆困难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六、办理时限: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八、承办处室:产业政策处,业务咨询电话:()九、监督电话:();投诉网址附件一:国家(新疆困难地区)鼓励类产业确认申报材料自查表(请按此表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具备备注企业所在地、州、市经信主管部门上报文件企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企业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三)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投资备案(核准)文件企业环境保护评价文件行业资质证明、许可或相关授权文件产品或服务在技术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权威机构认证、产品质检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审计报告(含会计附注)3 / 6附件二:企业申请报告(供参考)关于申请确认我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报告自治区经信委:公司成立于……(第一部分:企业简介)我公司主营业务……(第二部分:主营业务或产品简述)我公司所从事业务符合《目录》第条第款“”的内容,请予以确认(第三部分: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符合条款)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如有虚假,本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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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

财税〔2011〕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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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新疆困难地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和《目录》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映。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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