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商务厅关于新疆商务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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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发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1.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试点单位:商务主管部门作为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肩负着规范自治区流通市场经营行为,净化消费环境的重要职责。

商务行政执法是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取消资质等处罚的政行为。

积极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新形势下转变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转变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商务厅制定了《自治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自治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转变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为目的,以推进商务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商务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职责,确保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有效推进。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促进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经我厅考查并报商务部批复同意,我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权限已分2批下放至各地州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所属企业办理备案并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极大的方便了各地州企业进行备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2010年6-12月,我区新增备案企业356家,较09年同期增加26%,对于积极扩大外贸经营主体规模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规范备案工作程序和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备案机关遵照执行:一、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结合备案工作实际,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外,备案企业还需向备案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企业出具的《代办委托书》,以便备案机关核对《登记表》内容时验看。

二、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备案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信用交易和相关的信用服务领域。

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商信用字〔200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推动自治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将《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治理商务领域违规失信行为,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商务部门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加强自治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商务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建设“诚信新疆”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把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作为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全力推进,有效整治违规失信,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商务部门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商贸行管[2010]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1.12【实施日期】2010.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新商贸行管〔2010〕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手车流通行业是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我区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和机动车更新换代的日益加快,二手车交易日趋频繁,二手车流通市场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和潜力。

培育和发展好二手车流通市场,既可推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国税等相关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服务,加强监管,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素质,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共同为二手车流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秩序。

二、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统筹规划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控制、方便交易、活跃流通、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规范管理,优化交易环境,完善布局结构,提高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构筑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体系,促进二手车流通向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我区商务领域深入开展“诚信经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我区商务领域深入开展“诚信经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我区商务领域深入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发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1.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我区商务领域深入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厅属各协会、学会: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商业诚信经营,提高商贸流通企业、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识,改善交易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规范、健康的市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我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商秩字〔2009〕10号)精神,推进全区商务领域“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精神,以倡导诚信经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诚信新疆”为目标,实行政府指导,行业推动,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运作模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强化经营者主体地位,弘扬诚信兴商精神,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推动我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促进诚信经营的有效工作机制,在全区各地培育、树立一批消费者满意、工商关系和谐,严格守法、诚实守信、管理科学、服务周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开拓创新的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街、市场,使之成为同行业或同领域诚信经营的排头兵,从而带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经营主体自愿参与、行业协会组织创建和社会监督有机统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通知(2010年)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农产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保持农产品正常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秩序,事关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由于一部分农产品具有产地集中、季节性强、易保存、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极易被少数不法经营者利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出现局部市场供求失衡和价格异常波动,扭曲农产品市场供求信号,损害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是当前管理社会通胀预期,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地要将加强农产品监管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

在近期内积极配合发改委、工商等部门,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价格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谣言,在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集中录入和报送我区地方2009年度中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集中录入和报送我区地方2009年度中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集中录入和报送我区地方2009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发布日期】2010.01.12【实施日期】2010.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集中录入和报送我区地方2009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的紧急通知伊犁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商务局),各项目单位:受“7·5”事件影响,自治区网络至今未能开通。

为不影响2009年中小企业资金拨付申报工作,请各地州市从2010年1月15日至25日集中到商务厅进行中小企业资金拨付数据录入,现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商务局)统一组织本地区已批复计划的中小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见附表)到自治区商务厅信息中心(7楼)集中录入中小企业资金拨付申请,并打印项目计划申请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

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商务局)负责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在现场指导企业录入,并现场对拨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网上审批。

未在规定时间来我厅录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二、为节省录入时间,各中小企业应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写好项目小结文字材料拷贝到优盘中,在录入拨付资料时将项目小结粘贴到拨付申请表中。

三、我厅信息中心可提供25台电脑上网录入,请乌鲁木齐市商务局、伊犁州外经贸局、博州外经贸局负责分配好本地企业具体上机录入时间,并要求企业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录入工作。

四、报送资金拨付申请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境外展览会项目1.项目计划申请表;2.资金拨付申请表;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4.团体项目企业统计表(团体项目提供);5.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6.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7.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无出国任务批件的,应提供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8.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复印件;9.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复印件(团体项目提供);10.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11.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使用冲洗的照片,粘贴在A4纸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的通知正文:----------------------------------------------------------------------------------------------------------------------------------------------------关于全面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我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现已建成正式上线运行。

为切实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的重要意义启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工作,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关键举措,是政府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健全投资调控手段的必然选择,是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照以下分工,在平台上对投资项目实施申报、审批等工作:(一)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申报投资项目,获得项目统一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等行政审批手续。

(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受理办理投资项目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平台运行时间安排从2016年4月18日起,全区非涉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项目法人单位一律通过在线审批平台申报,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一律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受理、办理,并做好项目后续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新商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新商发〔2013〕121号)各有关单位,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现将《新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新商〔2013〕94号)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8日新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的信息化,是新经济的典型代表,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拓展市场和创新经营模式的有效手段。

在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保持经济创新活力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在扩大消费、改善民生和带动就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具备发展电子商务的独特区位和资源禀赋优势,及早重视和发展电子商务有利于实施创新驱动,有利于打造中国西部区域经济增长极和向西开放桥头堡,有利于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

电子商务是推进新疆后发赶超、跨越式发展的一个强大助推器。

本规划是落实国家《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个五年商务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是“十二五”时期进一步推动新疆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区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一)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电子商务在我国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旅游和城乡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应用不断得到拓展,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正在形成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的发展态势。

2011年,国内电子商务交易额5.88万亿,同比增长29.2%,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2.5%;面向直接消费者的网络零售增速更快,“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达100.8%,成为拉动需求、优化消费结构的重要途径;网络零售用户规模达1.94亿,交易额超过750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突破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新政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新政发〔2013〕1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各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已设和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异地交易场所在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及各类交易场所开户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行使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能,会同自治区宣传文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国土资源、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自治区交易场所的设立及变更审核(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13年1月23日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会议精神,总结2012年取得成绩和经验,安排部署2013年商务工作主要任务。

二、会议时间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30(北京时间)。

三、会议地点会议主会场设在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二楼(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51号)。

各地州市分会场设在当地电信公司。

四、参加会议人员(一)主会场1.自治区相关部门: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文化厅、口岸办、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招商发展局、自治区供销社、新疆国际博览事务局、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贸促会新疆分会、兵团商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负责人各1人。

2.自治区商务厅领导及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3.乌鲁木齐市领导、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及处室负责人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5.重点企业代表(40人)(二)分会场各地州市分会场参加会议人员参照主会场。

五、其他事项(一)主会场邀请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记者做好会议报道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系统和“12312商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系统和“12312商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系统和“12312商务执法”微信公众号使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6.06.27
【实施日期】201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系统和“12312商务执法”微信公众号
使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全国商务执法信息化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我部对“12312商务执法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称原系统)进行了升级改版,并更名为“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称新系统)。

同时,开通了“12312商务执法”微信公众服务号(以下简称公众号)。

新系统和公众号将于2016年6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使用和推广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系统上线使用工作
(一)功能定位。

新系统以“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规范运行”为原则,包括执法案件在线办理、案件查询和统计分析、机构和人员管理等模块。

主要有两方面功能,一是为
全国商务执法机构和人员提供执法业务在线管理;二是对全国商务执法机构和人员情况、执法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使用说明。

新系统网址为http://。

系统用户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按照统一编码原则,实现对系统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用户沿用原系统用户名、密码进行登陆,登陆后可在首页右上角下载“用户手册”,按照手册说明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新商发[2009]0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6.22【实施日期】2009.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新商发〔2009〕05号)伊犁州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号精神,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安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要求,现就2009年推进自治区“双百市场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与支持方向(一)主要任务2009年“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在我区农产品重点销区和产区,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跨区域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市场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支持一批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核心,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农产品损耗,拓宽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

(二)支持方向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项目条件各地州市经贸(商务)、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1-2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2家农贸市场向自治区申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发《全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发《全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发《全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发《全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商办运函〔2013〕599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XXX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3]121号)要求,我厅特制定了《全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予以下发,请各地照此方案贯彻落实,并按时报送以下材料和信息:一、各地大检查工作方案、领导小组负责人、牵头单位、联络员等信息,请于2013年7月1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在展开大检查工作后,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商贸领域大检查工作动态,每周三向我厅报送大检查的主要做法、成效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及1到2个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

三、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商贸领域大检查工作进展、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于7至9月的每月15日13:00前报自治区商务厅。

四、大检查结束后,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2013年10月8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

联系人:苗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附件:全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2013年6月28日附件全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夯实我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全面自查,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商办运函〔2013〕599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XXX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3]121号)要求,决定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开展全区范围内的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全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2013年外贸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2013年外贸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2013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新商发[2013]16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8.21【实施日期】2013.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2013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商发〔2013〕163号)伊犁州商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为加快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努力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进一步提升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和水平,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3年我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原则(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符合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要求,促进我区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加强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符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对象为适应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要求,商务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重点培育对象:(一)农产品、轻工工艺、纺织服装、医药、专业化工、新型材料、五金建材、机电、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各类国家级基地。

(二)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

(三)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四)重点推荐的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五)我区在境外设立的展示贸易中心、批发市场(含中国商品城、分拨中心等)、经营品牌商品的零售网点(含超市、商场等)等国际营销网络。

(六)我区在境外建设的汽车、摩托车、工程机械、船舶等重点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网络。

三、支持内容(一)专项资金支持为上述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建设,具体包括:1.产品设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监管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监管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监管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监管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为充分发挥自治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自治区商务厅将于2011年开始,在自治区商务领域开展市场秩序监管统计信息监测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信息工作的意义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信息统计直接反映出流通领域市场秩序的状况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

开展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基础;是提高商务系统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市场执法监管的重要支撑;更是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数据的组织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二、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统计信息范围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120号)、《关于自治区商务厅2011年法制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新商发〔201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11-2012年主要开展畜禽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管理、拍卖、典当行业管理、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侵犯知识产权等流通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执法信息统计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州网站群运维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州网站群运维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州网站群
运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1.04.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州网站群运维工
作的通知
伊犁州经贸委、外经贸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商务局:
“新疆外经贸管理部门网站群”自2009年2月投入建设, 8月顺利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同时为各地州(市)配发了计算机和一体机设备并对管理员进行了培训。

网站群运行两年来,在为企业服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网站运维重视不够,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等。

为进一步发挥“新疆外经贸管理部门网站群”的效能,突出信息平台在信息、服务、指导、推介、交流发面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和商贸企业提供服务,请各地州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新疆外经贸管理部门网站群”的运维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积极更新平台信息。

我厅将每月对各地州市信息平台信息发布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信息发布及时、数量多、采用率高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附件:2011年1月至4月信息发布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信息化处李忠联系电话:************
信息中心姚姝羽联系电话:************
自治区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提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提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提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提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关于抓紧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调研的函》(商秩司函〔2013〕271号)的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现对我区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就提供有关材料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总结。

认真梳理2011年以来的商务执法和12312举报投诉工作情况,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深入剖析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所提建议要尽量明确具体,具有可行性,形成书面报告报商务厅。

二、工作数据。

整理汇总本地区执法队伍和12312中心基本情况,以及2011年以来的商务执法工作数据,认真填写《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涉及你地事项的数据,所填数据要认真核实,确保真实、准确。

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查工作。

于2013年9月12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赵旭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一(能力建设)2.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二(实际执法)2013年9月6日附件1: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一(能力建设)内容数量一、成立专职商务执法队伍①市级支,编制人县级支,编制人(一)其中:1.行政编制的执法队伍市级支,编制人县级支,编制人2.参公编制的执法队伍市级支,编制人县级支,编制人3.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市级支,编制人县级支,编制人4.差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市级支,编制人县级支,编制人(二)其中:1.名称为商务执法(或商务稽查等)的队伍市级支,编制人县级支,编制人2.名称为畜禽屠宰(或酒类流通)监管的执法队伍市级支,编制人县级支,编制人二、由内设机构兼职承担执法工作②市个,执法人员人三、2011年来执法办案工作经费总额市级万元,县级万元其中:(一)2011年工作经费市级万元,县级万元(二)2012年工作经费市级万元,县级万元(三)2013年工作经费市级万元,县级万元四、2011年来执法装备购置总金额市级万元,县级万元其中:(一)2011年购置金额市级万元,县级万元(二)2012年购置金额市级万元,县级万元(三)2013年购置金额市级万元,县级万元五、12312中心建设情况(一)地、市级中心建设情况个,专职工作人员人其中:由编办批准成立的安装12312系统的个开通12312热线条(二)县级联系点建设情况个注:①指由编办正式批复,专门从事商务执法工作的队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领域法治型机关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领域法治型机关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领域法治型机关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领域法治型机关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为切实加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法治型机关建设,现将《自治区商务领域法治型机关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推进,为全区商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013年3月21日自治区商务领域法治型机关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型机关是各级商务部门做好新时期下商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3年,自治区商务领域法治型机关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紧紧围绕商务中心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指导,以建设法治型机关为目标,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依法化解矛盾为重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公信力、执行力和办事效率,打好基础,提升水平,热情服务,创造佳绩,为商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一)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意识。

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注重调查研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

在组织制定和出台重大决策、决定时要注重符合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把实事办实、把好事办好。

新疆商务厅关于新疆商务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新疆商务厅关于新疆商务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新疆商务厅关于新疆商务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发布日期】2015.01.28【实施日期】2015.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商务厅关于新疆商务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按照《关于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经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新商边贸函〔2014〕31号)有关要求,结合新疆商务厅综合服务平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即将上线运行,现将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经营资质网上备案事宜通知如下:一、正式启用网上资质备案时间自2015年3月1日起,凡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质、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经营资质以及相关业务变更,均在新疆商务厅行政审批系统(网址:http:///)上进行,自治区商务厅、边贸局不再受理相关的纸制报备文件。

二、启用新的备案资质证书(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证书》。

(二)启用新版证书后,均实行统一的证书编号(详见附件1),由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编号格式按序编号。

(三)审批系统内已设定证书打印功能,在相关业务办结后,可直接打印证书,加盖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后,向企业发证。

(四)请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5年2月10日前,前往自治区边贸局业务处领取新版证书,以便按时启用。

三、具体要求(一)保证人员到位。

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确保工作连贯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出发,设置岗位A、B角,相对固定2名业务专管人员,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二)保证软硬件设施到位。

为了确保完善高效的完成相关资质备案工作,及时录入、上传企业申请申报资料,请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网上业务审批流转工作,并为负责该项业务的科室(窗口)配备扫描仪等必须设备。

四、其他事宜(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在2月10日前将确定的业务专管人员信息报送至自治区边贸局业务处(附件2),及时申请获取行政审批系统登陆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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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商务厅关于新疆商务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5.01.28
【实施日期】2015.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商务厅关于新疆商务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
按照《关于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经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新商边贸函〔2014〕31号)有关要求,结合新疆商务厅综合服务平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即将上线运行,现将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经营资质网上备案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式启用网上资质备案时间
自2015年3月1日起,凡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质、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经营资质以及相关业务变更,均在新疆商务厅行政审批系统(网址:http:
///)上进行,自治区商务厅、边贸局不再受理相关的纸制报备文件。

二、启用新的备案资质证书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证书》。

(二)启用新版证书后,均实行统一的证书编号(详见附件1),由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编号格式按序编号。

(三)审批系统内已设定证书打印功能,在相关业务办结后,可直接打印证书,加盖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后,向企业发证。

(四)请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5年2月10日前,前往自治区边贸局业务处领取新版证书,以便按时启用。

三、具体要求
(一)保证人员到位。

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确保工作连贯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出发,设置岗位A、B角,相对固定2名业务专管人员,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二)保证软硬件设施到位。

为了确保完善高效的完成相关资质备案工作,及时录入、上传企业申请申报资料,请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网上业务审批流转工作,并为负责该项业务的科室(窗口)配备扫描仪等必须设备。

四、其他事宜
(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在2月10日前将确定的业务专管人员信息报送至自治区边贸局业务处(附件2),及时申请获取行政审批系统登陆账号。

(二)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专管人员需及时下载并学习《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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