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5014私募基金概述与中外立法探索(下)
私募基金
3、投资方案设计、达成一致后签署法律文件
投资方案设计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 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并提交投资委员会审 批等步骤。 ① 谈判签约 A、剥离附属业务与高风险资产 谈判签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确定交易标的,很多时候处于收购 后实施集中战略或是规避风险的考虑,PE会在谈判过程中要求 目标公司的企业主将某些与企业未来发展战略无关的业务部门 从总交易标的中剔除,而目标公司具体实施“剔除”的过程被 称之为剥离,剥离是指公司将其子公司、业务部门或是某些资 产出售的活动。 剥离存在价值争议的资产即是高风险资产,也是PE在收购中 国企业是经常提出的要求,最为典型的是应收账款,按照中国 目前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按应收账款总额的0.3%计提坏账 备抵。
(英文“Private Equity”翻译过来是“私有产权”的意思)(简称 “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 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பைடு நூலகம்企业进行的权 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 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2)尽职调研的主要内容: A、财务尽职调研 ① 目标公司概况: 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组织框架图;公司全称、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股东、投入资本的形式、企业的性质、主营业务; 公司历史沿革(大记 事); 公司总部以及下属具有控制权的公司,并对关联方作适当的了 解; 对目标公司的组织、分工及管理制度进行了解; ② 目标公司的会计政策: 公司现行会计制度,例如收入确认政策、截止性政策;现行会计报表的合 并原则及范围。 ③ 损益表分析: 产品结构; 销售收入及成本、毛利、折旧的变化趋势;公司的主要客户; 期间费用,如人工成本、折旧等;非经常性损益,例如企业投资收益及投资 项目情况;对未来损益影响因素的判断。 ④ 资产负债表分析: 货币资金分析;应收账款分析;存货分析;在建工程分析;无形资产等其 他项目分析。 ⑤ 现金流量表分析 ⑥ 其他表外项目分析,如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诉讼等。
私募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私募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关键词】我国,启示,及其,经验,监管,国际,私募基金,(3)祖父基金。
《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引入了“祖父条款”,以解决原3(c)(1)基金的衔接问题。
对已经存在的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如果事先获得基金受益人同意,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转为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a)向所有受益人告知,今后的投资者将局限于“合格买家”且不再受100人的限制;(b)披露同时或之后,向所有受益人提供合适机会按基金净资产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1996年9月1日后参加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的受益人则不能适用“祖父条款”,其将无法继续参与转化后的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
3、私募发行方法。
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吸引客户,私募发行禁止且不限于以下形式的广告:(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传播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2)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4、信息披露。
《投资公司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其投资者公开关于运用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内容的文件资料。
5、违法行为的禁止规定。
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c)规定,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私募基金虽然可以不需要注册,但它们仍要受到《证券法》中禁止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等条款的约束。
(二)我国台湾地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台湾地区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等对私募基金进行了详细规范,监管部门为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
1、基金管理人的资质。
无论是公募基金的管理人还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其从事相关业务必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从业资格,从业经验和学历等。
2、私募基金设立的监管。
私募基金应在私募受益凭证价款缴纳完成日起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全套法律文件。
私募基金的种类、投资或交易范围及其限制,也由主管机关规定。
私募基金知识点总结
私募基金知识点总结第一部分: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依法设立的,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在公开场所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法律为依据,管理资产并进行投资运作的特定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权责关系的。
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范围、流动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各种金融工具进行投资,比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来实现资产的增值。
第二部分:私募基金的分类1.按照投资策略:包括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商品型、宏观对冲型、量化交易型、特殊投资策略型等。
2.按照投资对象:包括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债基金等。
3.按照募集对象:包括专业投资者基金、普通投资者基金等。
第三部分: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1.合格投资者限定:私募基金通常只面向合格投资者,比如机构投资者、高净值投资者等。
2.具有较高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和策略多样化,并且通常包含高风险投资,所以私募基金的风险相对较高。
3.流动性较差:私募基金通常有一定的投资期限,而且很多私募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较差,所以投资者需要有一定的资金长期锁定能力。
4.收益较高:由于包含高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相对风险较高,所以通常也具备较高的收益预期。
5.权益管理:私募基金通常设有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人依法享有权益,可以分享基金投资收益。
第四部分: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1.合格投资者准入及划分要求:资产净值、年收入、金融资产规模、交易经验等要求。
2.投资者风险提示:基金合同中应明确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风险性。
3.募集、使用与退出资金:基金管理人需按照募集章程等文件约定使用和退出资金。
4.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策略等进行限制,保证基金的风险不会过度聚集。
5.信息披露:私募基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情况、费用等。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姚琦上传时刻:2010-10-25 扫瞄次数:344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近二十年的时刻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飞速的进展,成为寻求资金支持的非上市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法律上为其进展和运作提供了有利的空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进展的时刻不长,但也逐步反映出其庞大的能量。
研究美国有关法律制度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加以借鉴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个概念登陆中国只是短短十几年时刻,但目前在国内活动的此类资金差不多达到庞大的规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通过非公布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参与操纵或治理使所投资公司价值得以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治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以获利的基金。
美国90年代的经济繁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挥了专门大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冰山,包蕴了庞大的能量。
但因"私募"的形式具有非公布性,它不仅为未上市公司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并在企业设立初期、成长期和扩展期都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这些特性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我国经济进展、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所需,但目前对之的研究和认识还相对欠缺。
因此,我国需要深入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展中的各种问题,考察、借鉴国外有关体会,调整并完善相关法律,迎接私募股权时代的到来。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紧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
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差不多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步得到广泛承认。
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指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通常只向特定投资者开放。
它们旨在为个人或机构提供超过普通投资产品的超额收益,并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
私募基金通常由企业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基金)和债务基金等形式。
尽管私募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但其法律法规要求也更加严格。
本文将介绍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应该了解的内容。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行政办法》)是中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监管的主要行政法规。
该办法于2014年7月份实施,明确了私募基金从兴办到退出的全部管理程序,主要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备案制度;•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管理制度;•禁止非法广告宣传或者虚假宣传;•限制出借资金的行为;•加强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办法》推出后,整个行业的募集方式变得更为规范,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更加严厉。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示范文本》《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示范文本》(下称《合同文本》)是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及发布,以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制定公平合理的协议模板。
该文本于2015年推出,明确了私募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等内容。
该示范文本的出台,也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文书处理水平,同时避免了合同内容过于单方面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下称《从业人员登记办法》)是目前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的法规。
该法规于2017年5月实施,明确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登记的范围、登记方式与各个机构的管理职责。
这个法规的出台是在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市场纪律建设中的重要性举措。
私募基金管理者应知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一样,也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运作方式(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较大规模的资金,形成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以“专家理财”方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我国理论上的私募股权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各阶段(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权益投资基金。
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处于创业投资后期。
在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多指后者。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1、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
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
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
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2、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结构。
从整个私募基金的运作结构看,主要涉及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托管人、担保人、融资人等主体,各个主体的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义务。
(法律法规课件)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姚琦上传时间:2010-10-25 浏览次数:344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成为寻求资金支持的非上市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法律上为其发展和运作提供了有利的空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但也逐渐反映出其巨大的能量。
研究美国有关法律制度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加以借鉴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个概念登陆中国不过短短十几年时间,但目前在国内活动的此类资金已经达到巨大的规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参与控制或管理使所投资公司价值得以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以获利的基金。
美国90年代的经济繁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挥了很大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冰山,蕴含了巨大的能量。
但因"私募"的形式具有非公开性,它不仅为未上市公司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并在企业设立初期、成长期和扩展期都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这些特性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我国经济发展、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所需,但目前对之的研究和认识还相对欠缺。
因此,我国需要深入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考察、借鉴国外有关经验,调整并完善相关法律,迎接私募股权时代的到来。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
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
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
学习解读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专题课件
学习解读国务院印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条例》的全文学习
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 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 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 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目一 录二
三
在此输入文字六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学习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一
《条例》的出台目的
在此输入文字六
c15014私募基金概述与中外立法探索(下)100分
C15014 私募基金概述与中外立法探索(下)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 金融危机后,美国为防范风险外溢,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受托管理规模达到()亿美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到SEC注册,基金到SEC备案。
管理规模在()亿美元以下的,到州注册。
()亿美元的,自愿选择到SEC还是到州注册。
A. 2;1;1—2B. 2.5;2;2—2.5C.1;0.5;0.5—1 D. 1.5;1;1—1.5描述:null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下列有关不同种类私募基金的风险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A. 对冲基金可能引发非法集资、利益输送的风险,基本不可能引发由于杠杆过高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和由于操纵市场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 B. 并购基金可能引发非法集资、利益输送的风险和由于杠杆过高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基本不可能引发由于操纵市场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 C. 创投基金可能引发非法集资、利益输送的风险和由于杠杆过高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由于操纵市场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 D. 由于不同私募基金的风险特点不同,国外对创投基金的监管普遍是最为严格的描述:null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3. 按风险特点的不同,私募基金的种类可以分为()。
A.私募证券基金 B. 私募股权基金 C. 创业投资基金 D. 艺术品基金、红酒基金等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描述:null您的答案:A,D,B,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三、判断题4. 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对创投基金仍然坚持特别立法和监管,其中美国SEC于2011年6月就创投基金作出特别豁免规定,仍由小企业管理局监管;欧盟于2013年4月发布《创投基金管理规则》。
()描述:null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私募股权基金是以对冲基金为典型代表,而私募证券基金是以并购基金为典型代表。
()描述:null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金融危机后,欧盟于2011年发布了《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不仅继承了以前英法的信托理念,而且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对严格的资质要求,包括初始资本、2名有资格决策人员、重要股东资格等。
私募基金合规化培训
该公司合规化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提高了公司的规范化程度,降低了操作风险,提升了企业形象。
成果展示
为了应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某私募基金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控措施。
背景介绍
实施过程
成果展示
该公司建立了专门的风控团队,制定了详细的风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对所有业务进行实时监控。
该公司风控措施有效地降低了风险,保障了公司的稳健运营,提高了投资者的信心。
私募基金合规化展望
1
2
3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和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合规化将成为行业的重要趋势。
行业增长趋势
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将越来越严格,要求企业提高合规化程度,确保业务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走向
合规化程度高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
私募基金企业应加强员工合规化意识培训,确保员工充分认识到合规化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强化合规意识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完善内部制度
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合作,及时了解监管政策走向和相关要求,为企业的合规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监管合作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在私募基金领域,合规化包括遵守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反洗钱、反腐败、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合规化有助于降低企业或组织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导致的罚款、诉讼和声誉损失等风险。
合规化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品牌价值,树立企业或组织的良好形象。
合规化是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它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提高了市场信任度,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
刑法、刑诉法相关内容
基小律观点当私募基金遇上反垄断
基小律观点当私募基金遇上反垄断基小律说:2020年末中央政治局会议以及2021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随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重磅出拳,在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领域密集执法,今年年初截止到目前,已经查处了24起案件,远超以往一年的查处案件数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领域,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罚款金额182亿,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最大金额的罚款;垄断协议执法领域,扬子江药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罚款7.64亿,医药行业最大罚单。
从执法动态可以看出,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已成为趋势,真正彰显了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
根据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2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56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52只,管理基金约16万亿。
私募基金成为企业融资不可忽视的活跃力量。
在当前反垄断执法强监管的环境下,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环节会遇到哪些反垄断的问题?何时需进行反垄断申报?在投资尽职调查中反垄断法律风险如何识别?本文将通过问答形式为诸君揭开私募基金遇上反垄断的面纱。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李鹏张强 | 作者目录一、私募基金在不同的环节会存在哪些反垄断问题?二、私募基金如何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三、单GP模式的私募基金设立是否不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四、LP参与合伙人会议决策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控制权?五、LP向私募基金委派各委员会委员或者观察员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控制权?六、CO-GP模式私募基金的设立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七、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以财务投资为目的取得标的公司少数股权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八、股权投资比例控制在多少以下不会被认定为具有消极控制权从而不构成经营者集中?九、在多轮次融资中,首次融资并未取得消极控制权,但在后续轮次中取得了消极控制权,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十、私募基金通过VIE架构或者股权投资+表决权委托等另类投资方式是否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十一、投资行为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在中国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十二、如何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十三、在认定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时,如何计算参与集中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投资人营业额?十四、在私募基金设立或投资过程中申报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严重影响交易进程?十五、未申报经营者集中有什么法律后果?十六、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两年未发现就不再处罚?十七、在私募投资法律尽职调查中应当如何把控目标公司可能涉及的垄断违法风险十八、在私募基金投资后是否无需关注垄断风险?2020年末中央政治局会议以及2021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基小律观点外商投资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
基小律观点外商投资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基小律说:《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取消过去三资企业法下逐案审批或备案制度,对中国吸引外资、营造内外公平的经营环境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于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及经营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基小律团队的邹箐律师、刘军律师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两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目录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二、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影响导言《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取消过去三资企业法下逐案审批或备案制度,对中国吸引外资、营造内外公平的经营环境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于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及经营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设立外商投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对于外国投资者有一定的准入限制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已无障碍。
根据私募汇的统计,截至2019年3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完成登记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别为169家、104家和3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私募基金行业对外国投资者的开放程度。
而在《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产生以下影响:首先,目前外国投资者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而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的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于2016年6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问答十》”)进一步放宽了外国投资者设立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外资股比限制,可以达到100%。
私募基金法基本概念与法律框架
02
03
定义
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基金的 组织者和运营者,负责基 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 退出等活动。
职责
包括制定投资策略、进行 投资决策、监督投资运作 、评估投资风险等。
要求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相应的 资质和经验,遵守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履行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定义
基金托管人是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的机构,负责保管 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等活动。
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01
内部治理结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
确保公司决策科学、有效。同时,应设立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基金合规
运作的监督和检查。
02
风险管理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
、风险处置等环节。通过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制度,确保基金风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及责任追究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行为,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以采 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或备案等。
责任追究
在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中,相关责任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 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 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
为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提供法律依据,如公司型、合伙型等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对私募基金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统一监管标准,规范市场秩序。
其他政策文件
如《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对私募基金的募 集、投资、管理等环节进行细化和规范。
2-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立法--金融40人论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与立法周慧兰、曹理达 [ 2008-10-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困境21世纪的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称PE)成为令人瞩目的一种现象,在美国,小到中等规模的新兴企业,大到我们耳熟能详的跨国巨鳄,诸如微软、英特尔等公司,它们的成长都伴随着PE的身影。
在中国,盛大、百度等公司借助国外PE的杠杆力量撬起了巨大的资本蛋糕,也点燃了诸多创业者跻身美国资本市场的梦想。
诞生于1980年代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伴随着美国储贷协会的危机走到了历史的台前,它的主要功能由产生之初的购买、重组和出售不良资产,发展为更广泛地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股权。
PE的运作模式可以用四个字简单概括——筹资投资。
它犹如连接金融资本与产业之间的一根水管,源源不断地将从各个渠道筹集到的资金输送给各个产业,通过对有比较优势的创业和成长企业的“客观助长”,和对潜在价值明显但凸显颓势企业的并购重组,来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并从中发展出大批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
据统计,1991至2007年间,全球PE的融资规模几乎增加了近百倍;筹资规模也从1991年的100亿美元扩大至2007年上半年的2400亿美元。
而在亚太地区,2007年PE融资规模达到509亿美元,同比增长23%,中国的PE融资规模高居首位,总计105亿美元,几乎是2006年的2倍。
可以说,19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的繁荣,PE的贡献举足轻重;而正处于转型和结构调整期的中国经济,客观上更需要资本和产业的结合,股权的投资和转化。
PE的发展正面临历史性机遇,但它也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介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的陆续修订和出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地位、注册登记、税收缴纳、金融机构投资等方面仍面临着一些障碍”。
从法律地位来看,由于PE发起之初规模有限,且风险较大,因此大多数PE都采取了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形式,利用其强大的声誉机制来约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并且在未确定项目前以承诺出资而非实际出资的方式来保证资产的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单项选择题
1. 金融危机后,美国为防范风险外溢,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受托管理规
模达到()亿美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到SEC注册,基金到SEC备案。
管理规模在()亿美元以下的,到州注册。
()亿美元的,自愿选择到SEC还是到州注册。
A. 2;1;1—2
B. 2.5;2;2—2.5
C. 1;0.5;0.5—1
D. 1.5;1;1—1.5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下列有关不同种类私募基金的风险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A. 对冲基金可能引发非法集资、利益输送的风险,基本不可能引发由于杠杆过高所引发风险外溢
的风险和由于操纵市场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
B. 并购基金可能引发非法集资、利益输送的风险和由于杠杆过高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基本不
可能引发由于操纵市场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
C. 创投基金可能引发非法集资、利益输送的风险和由于杠杆过高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由于操
纵市场所引发风险外溢的风险
D. 由于不同私募基金的风险特点不同,国外对创投基金的监管普遍是最为严格的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风险特点的不同,私募基金的种类可以分为()。
A. 私募证券基金
B. 私募股权基金
C. 创业投资基金
D. 艺术品基金、红酒基金等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
您的答案:B,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4. 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对创投基金仍然坚持特别立法和监管,其中美国SEC于2011年6月
就创投基金作出特别豁免规定,仍由小企业管理局监管;欧盟于2013年4月发布《创投基金管理规则》。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私募股权基金是以对冲基金为典型代表,而私募证券基金是以并购基金为典型代表。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金融危机后,欧盟于2011年发布了《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不仅继承了以前英法的信
托理念,而且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对严格的资质要求,包括初始资本、2名有资格决策人员、重要股东资格等。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金融危机后,美国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受托管理规模达到1.5亿美元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到SEC注册,基金到SEC备案。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8. 狭义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只投资于成熟期的未上市公司,广义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既投资于成
熟期的上市公司,也投资于早期的创投。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 金融危机前,美国、英国、法国对创投基金给予了特别扶持政策,从引导投资方向角度,采取
特别立法和监管。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10. 金融危机前,在英法等具有信托传统的欧洲国家,基于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十分重大,监管部门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主管部门完成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试卷总得分: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