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度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20万元(含20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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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九家集团公司、香港光达国际有限公司(金宁公司)、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企业投资闭环管理,提升企业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后评价,是指在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对项目运作及其管理的合规性、质量水平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下属企业。

第四条按照公司法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后评价,主要投资资金和投资回报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投资后评价的责任主体第五条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一)直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直管企业组织开展后评价。

(二)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由上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

(三)投资主体多元的企业,代表国有股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办法,依照公司章程等法定程序提请企业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南财债〔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债〔2016〕17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履约保证金问题(一)对于拟招标或正在招标阶段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二)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续建(在建)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提供缴纳保证金的凭证上报市财政,经财政核实后,按已缴纳的退回50%的履约保证金。

二、关于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问题(一)对于拟招标或正在招标阶段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比例。

即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合同外(设计变更)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

(二)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合同外(设计变更)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

(三)在建(续建)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上调10%,即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合同外(设计变更)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

关于报送2018年投资完成情况及2019年投资计划的通知

关于报送2018年投资完成情况及2019年投资计划的通知

关于报送2018年投资完成情况及2019年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报送2018年投资完成情况及2019年投资计划的通知各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我委管理企业投资行为监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桂国资发〔2018〕12号)规定,我委对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现就做好报送2018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2019年投资计划工作通知如下:一、总结2018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请各企业按照《企业2018年投资完成情况及2019年投资计划(提纲)》(见附件1)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同时按照《2018年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2018年计划外投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求,全面、系统、准确地统计本企业2018年投资完成情况的相关数据信息。

二、编制2019年投资计划2019年投资计划主要包括投资总体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非主业投资情况、投资规模与企业承受能力说明和有关表格(附件4至8)。

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突出以下重点:(一)以有效投资保障规划落地。

注重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战略规划的紧密衔接,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自治区国资委及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本企业“十三五”规划、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要求,以企业战略规划管好投资方向。

(二)投资项目聚焦企业主业。

紧紧围绕经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主业开展投资活动,非主业投资应重点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新兴产业上,原则上非主业投资额不能超过总投资额10%。

(三)注重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适应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投资重点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拉动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项目倾斜,实现规模、质量、效益的协同发展。

2013-2014年南宁市定点施工单位

2013-2014年南宁市定点施工单位

受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对2013-2014年度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20万元-200万元(含本数)项目定点施工单位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一、项目编号:nnzc2013-2031a项目名称:2013-2014年度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20万元-200万元(含本数)项目定点施工单位采购二、采购信息公告日期:2013年04月2日定标日期:2013年04月24日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房屋建筑下浮11.14% a分标:1、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2、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广西老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4、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广西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1、厦门聚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3、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5、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6、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园林绿化下浮6.96% c分标:1、南宁市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广西三祥园林有限公司;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南宁市鹭湖风景园林有限公司;5、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南宁思科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7、深圳市艺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8、南宁青秀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南宁市景丽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广西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广西展鸿建设有限公司;5、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5日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项目类别项目内容备注A、工程建设类A01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构筑物工程、电子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A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泵站工程、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燃气工程、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城市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3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4交通运输工程各等级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运输防护工程、公路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公路站场建设工程、港口工程、航道疏浚工程、航道整治工程、通航设施建筑与安装工程、工区装卸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其他交通运输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5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水电站工程、灌区工程、治涝工程、供水工程、发电工程、调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提水枢纽工程、堤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人饮集中供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B、政府采购类项目B01货物类市、城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南财采〔2017〕116号)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2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项目规划储备、建设实施稽察以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监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民生性、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主要涉及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和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县区发展、改善民生工程以及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等领域的项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南府办函[2018]163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5【实施日期】2018.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南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5日2018年南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2018年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着力夯实政务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拓展政务公开,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为持续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奋力谱写新时代南宁发展新篇章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动政务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一)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

一是持续推进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动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化、审批智能化,规范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内部分流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逐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二是按照“权责一致”“审管分离”原则,依托《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加快厘清行政许可权的审批与监管职责边界,推进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形成市行政审批部门与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紧密合作、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办[2010]5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办[2010]5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办〔2010〕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由于近期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部分项目更换了业主,还有部分业主通过资产重组等变更了单位名称,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备案、评估(价)等手续的业主变更。

为进一步明确业主变更手续办理流程和要求,提高办理效率,加快项目推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带商业开发性质的其它项目。

二、业主变更类型(一)根据市政府安排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业主单位名称变更的项目(名称变更,实际建设单位不变)。

三、总体要求(一)业主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当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发生业主变更后,业主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中需注明变更依据(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已办理完成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备案手续、评估(价)报告报送及批复情况等。

属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原业主与新业主在接到业主变更的政府批文(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后一个月内,签订交接协议,办理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在市发改委批复后,业主可同时向各部门申请对已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业主变更,以及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申请办理其他后续相关手续。

(二)各审批部门应同步办理变更手续市发改委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报告和考评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报告和考评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报告和考评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南府办函〔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报告和考评结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南宁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报告》和南宁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总结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查找问题并分析原因,抓好整改落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附件:1.南宁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报告2.南宁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2019年2月21日附件1南宁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报告为全面了解和掌握2018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科学评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的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南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8号),结合《2018年南宁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的规定,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依法行政办)于2018年11月15—30日牵头组织对全市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共56个被考评单位进行了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现将考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考评概况和考评结果(一)考评概况。

本次考评对象包括全市12个县(区)政府、3个开发区管委会和41个市级部门(含青秀山管委会)共56个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南府办函〔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日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引领作用,努力扩大有效投资,确保完成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号)和《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加快推进实施“六大升级”工程,把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具体到项目、细化到岗位、量化到个人,统筹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力推进区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争取完成投资750亿元以上”的目标任务,为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的排头兵做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改革开发40周年和自治区成立60周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的通知-南府办〔2018〕6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的通知-南府办〔2018〕6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的通知南府办〔2018〕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制度的有关精神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18〕2号)的部署安排,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梳理,编制形成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和107项审批、服务事项。

其中,基础审批和服务事项46项,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61项。

基础审批和服务事项是企业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共性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是企业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能涉及办理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

二、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编制清单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予以公布。

三、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相关政策变动,或国家、自治区下放审批权限,需要对清单进行调整的,按权责清单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2.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基础审批和服务事项权责清单3.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权责清单2018年12月28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南府办[2009]6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南府办[2009]6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南府办〔2009〕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定和全区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2009年为我市的“项目建设年”,全年力争完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目标。

为全力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权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当前中央和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落实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政策和贯彻落实全市“项目建设年”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领导,及时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扎实推进各项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展,确保各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和全市“1180”项目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速度,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创新工作方式,研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和项目限时批复制度,落实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的进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第一批代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第一批代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第一批代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3.16
•【字号】南府办函〔2018〕88号
•【施行日期】2018.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第一批代建单
位名单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8〕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南府办〔2017〕85号),做好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列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各有关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在代建业务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

附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第一批代建单位名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5.28
•【字号】桂财采〔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财采〔2018〕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调整提高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限额标准。

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和提高,即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货物类: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服务类: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5月28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或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或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或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南住建〔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或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结合《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投审〔2019〕1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招标时,与工程有关货物(设备、材料)原则上必须与工程合并招标。

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已完成招标的,且在2019年4月22日南财投审〔2019〕11号文出台前尚未完成招投标的附属工程,即绿化、供配电、照明、交通(包括交通监控设备及标志标线)等,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超过400万元的工程,按照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

(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我市政府采购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定点施工单位的,按工程定点采购规定执行。

(三)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如不能纳入工程定点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有资质规定的,应设置相应资质条件。

项目预算(上限控制价)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2020年度定点采购政府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名单的通知》(南财采〔2018〕16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即项目预算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由定点工程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2020年1月15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区域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区域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区域规模化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函[2018]8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7
【实施日期】201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区域规模化灌区节水配套
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8〕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区域规模化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7日
201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
区域规模化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程区域规模化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201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工作任务的通知》(南府办〔2018〕6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任务
2018年12月20日前,实施区域规模化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优先实施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全市实施灌区面积不少于30000亩,其中:各县和武鸣区实施灌区面积不少于3500亩,其他城区实施灌区面积不少于15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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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万元(含万)~万元(不含万)项目政府采购定点施工单位协议
合同名称:年度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万元(含万)~万元(不含万)项目施工定点单位协议分标、分标(如乙方中多个分标,可填写多个分标号)
招标编号:
甲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乙方:(中标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
甲方确定乙方为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单项施工预算价在万元(含万)~万元(不含万)的南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及保修。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及保修工作。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期限为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后,甲方视情况可与乙方协商续签。

、合同下浮系数
、保证金和履约保证
乙方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缴纳伍万元每个分标的履约保证金后,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可退付投标保证金的材料,再由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乙方原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息退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交至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后,再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转市财政专户。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生效后,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供的服务无违约情况,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到南宁政府采购网下载定点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提出退付申请经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无息退还。

乙方如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否则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财政部门支付建设单位项目工程款原则:施工合同签订经备案后,经建设单位申请,财政将核付合同价款的到建设单位帐户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余款。

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根据实际工程施工进度协定。

建设单位按工程价款的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工程造价在万元(含万)实行的是总价包干制,竣工结算不需送符合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的审核单位审核;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实行的是单价包干制(即结算单价为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审定的综合单价乘以(下浮系数)),竣工结算按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存在违规行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期间、被行政处罚期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依法中止合同,并通知市财政局延期支付工程款。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果认为甲方有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乙方应及时向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或资金拨款科室)或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反映情况。

市财政局应查实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双方约定
乙方不得将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的工程转交第三方完成。

乙方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投入该项目的项目班子的配备人员(详见后附表),并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项目班子人员作局部调整,要征得工程建设单位的同
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

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工作,必须严格按合同签订时投入的项目班子人员配备表的人员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保证工程进度、质量。

乙方须实事求是、认真提交的每一期工程量及计量款,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乙方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无中生有、虚报、冒报、谎报工程数量,对因变更而发生的新增项目单价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合理审核。

在每一期计量时,乙方最终确认的计量款与工程建设单位最终确认的计量款差额在(含)以上的,视为乙方违约。

违约三次,结算时将扣除履约保证金。

乙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项目和单价变动,按市财政和审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关于印发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南发改城市[]号)执行。

乙方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后个工作日必须如数及时开发票给建设单位。

否则作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考核。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在施工定点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条规定的,视为违约。

违约第一次,甲方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二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违约累计三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取消施工定点单位资格。

乙方还将被取消今后一定时期内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定点的投标资格。

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及中标承诺,接受每次的项目委托,如有拒绝接受委托的,第一次扣履约保证金万元,下一次接受项目委托之前必须先补足万元履约保证金才能再委托项目。

如出现第二再拒绝项目委托的扣履约保证金,扣完全部履约保证金万元,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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