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关地方税收政策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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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9年-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

中国2009年-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

中国2009年-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出自凤凰网财经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已由此前的支持转向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并且先后采取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手段。

不过,频频刷新的“地王”记录,以及仍在不断上涨的房价令政策执行效果和政府公信力屡遭诟病。

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3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7%。

1-3月,中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594亿元,同比增长35.1%;房屋新开工面积3.2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60.8%;商品房销售额7,977亿元,同比增长57.7%。

——4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4月1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要求所有银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贷款情况的评估报告,并称房地产风险敞口大,要严控炒房行为。

银监会表示,银行不应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北京部分银行已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3月23日,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图文】09年上半年房地产相关政策概述

【图文】09年上半年房地产相关政策概述

吉林省政策上半年吉林省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政策较少,出台的两项政策法规都是规范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

类别信息类房地产类发布单位法规名称实施时间— 2009.05.01 法规主旨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使测绘部门提高工作的质量。

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使物业服务供需双方的责任更加清晰。

吉林省测绘局、房产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吉林省建设厅一经查出,公示、严惩吉林省政府《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长春市政策上半年长春市出台的政策执行性较强,主要是加大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带动整体经济增长,还有促进成交量,促使房地产市场早日回暖。

类别规划类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房保障局法规主旨第四个百万平米回迁工程将启动长春无籍房可办产权证物业维修资金今年刷卡就能用实施时间— 2009.01.21 — 2009.03.24 法规主旨关注民生;加大政府投资。

激活二手房市场。

增强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管力度,保护业主利益。

扩大了保障人群的范围,对房地产低端市场会有一定的影响减轻二次置业资金压力,刺激成交量上升。

房地产类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长春保障
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再放宽部分项目部分银行突破“第二套房贷” 金融类——。

2009年房地产主要政策

2009年房地产主要政策
5.12
国税总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5.25
国务院
10.16
住建部等七部门
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公积金”和“保障房”实现“对接”。
6.22
国土资源部45号令
公布《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指出,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并从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等方面对《土地调查条例》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
9.1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囤地行为。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到,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2.1
中央1号文件
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2.16
建设部
将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总结各地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经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及相关政策。

09年上年房地产相关政策概述

09年上年房地产相关政策概述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
对当前一些重要问题的弥补,可以
2009.10.01
高人民法院 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更好的保护物权所有人的利益。
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 2009.05.27 拉动固定资产的投资额。
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 05.11 2009.06.01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 加大监管力度。
国土资源部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对《土地调查条例》的相关制度 2009.06.22
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
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避免钻空逃
国土资源部
《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主要城 市地价状况分析报告》
房地产企业获取土地的数量和节奏呈下降 —
和减缓趋势。
吉林省政策
上半年吉林省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政策较少,出台的两项政策法规都是规范市场、促进市场健康 发展的。
类别
发布单位
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法规主旨
吉林省测绘局、 房产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信息类
类别
发布单位
法规主旨
实施时间
法规主旨
规划类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四个百万平米回迁工程将启动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 长春无籍房可办产权证
房保障局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
房地产类
物业维修资金今年刷卡就能用
理中心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 长春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房保障局
申购条件再放宽
金融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2009)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2009)
诚信专业服务
五、筹划案例介绍
(三)不同的投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1、合作建房项目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在收入和费用相同时,经营方 式不同税负不同。 (1)成立合作企业并采取在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的利润分配方式最为节税,只须在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时按销售不动产 缴税; (2)成立合作企业并采取在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的利润分配方式,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一方还须在前种方式税负的基 础上,就转让的无形资产缴税。 (3)“以物易物”的合作建房方式,合作双方应分别按其销售房屋的 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合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 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交纳营业税,其税负最高。 因此,企业应利用国家税收杠杆导向,选择最有利的经营方式,达到 节税筹划的目的。
诚信专业服务
五、筹划案例介绍
(一)土地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计算税负平衡点,筹划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
例:某房地产企业欲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总额为2000元/平方米, 现有两种销售方案,一是按238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二是按2500 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 方案一,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19%[(2380-2000)÷2000],小于 20%,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380元/平方米。 方案二中,由于收入增加120元/平方米,导致增加营业税及附加为 6.6(120×5.5%)元/平方米,扣除项目金额为2006.6元/平方米,增值 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升至24.59%[(2500-2006.6)÷2006.6],需缴纳 土地增值税148.02[(2500-2006.6)×30%]元/平方米,企业的利润为 345.38(2500-2006.6-148.02)元/平方米。 可见,售价提高之后利润却下降34.62元/平方米。如何解决提高售价与 增加税负的矛盾,见下文税负平衡点的分析。

国税发(2009)31(房地产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房地产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国税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国税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3-0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009房地产开发政策解析

2009房地产开发政策解析

西安 张辉
SW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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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停止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时间
2009西安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 2009西安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 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海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9海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6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2006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收管理办法 2004杭州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 2004杭州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 定的通知 2005北京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 2005北京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 张辉 SW029@
房地产E网
5
土地使用权(续) 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企业持有土地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 土地使用权的价 因此不应该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义,因此不应该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 值计入到无形资产科目, 值计入到无形资产科目,在尚未开工建设 前计提摊销, 前计提摊销,而应该直接计入到开发成本 科目,不允许在开工建设前计提摊销. 科目,不允许在开工建设前计提摊销.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权而形成的损失, 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 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09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 2009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 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西安 张辉 SW029@
西安 张辉 SW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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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外拆借资金的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 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 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债券的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009年国税31号文

2009年国税31号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9年12月以来的关键房地产政策

2009年12月以来的关键房地产政策

未来政策解读国十九条:增加保障房用地奠定近期政策调整总基调国土部出台“19条”房地产用地整治风暴将起70%供地用于保障性和中小套型住房、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出台整治房地产用地的专项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19条"整治房地产用地房企将遭优胜劣汰国土部的“19条”,加上信贷紧缩,会使房企的资金链越来越紧张,对中小房企会有比较大的打击,而大型的房企影响相对较小。

国土部“19条”的推出对整个房地产行业来说,会达到一个优胜劣汰的效果,好的房企会有长足的发展,差的公司在这次政策的推动下就会...物业税短期内出台无望物业税或曲线开征四大开征方式猜想消息称上海拟开征住房保有税,且方案基本已定;另一传言则是物业税已获住建部审批,通过财政部和国务院审批的概率也很大,试点地区为京沪深渝四市,发起地点为重庆;而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特别房产消费税”,也是由重庆市市长黄奇帆透露的。

物业税被冷处理房产税或成为调控房地产新选择楼市涨价如火如荼,而媒体的质疑之声也此起彼伏,从3月28日到4月2日,新华社以《红火景象下的楼市之忧》为开篇评论,连续六天播发评论,抨击高房价。

面对媒体一浪高过一浪的声势,上海市房管局在当天发布的声明称,“房产保有阶段征税的问题,早在党的十六...招拍挂制度将进行完善现行土地招拍挂制度催生“地王”?为何“地王”大都由“央企制造”?专家认为,央企拿地是因为自身创造利润压力太大“目前国内实体经济疲弱,微观经营环境恶劣。

在这种情况下,把钱投入虚拟经济比如股市、楼市比投入实体经济风险要小一些,而且更容易获得利润。

”国企不但自有资金雄厚,而...北京本周出台土地新规“价高者得”将作古按照北京新规的思路,土地出让不一定要“价高者得”,但在部分地块中,开发商需配建相应比例保障房,即土地出让收益由以往的“暗补”变为“明补”。

房地产开发建设税费汇总表2009年

房地产开发建设税费汇总表2009年

1.2~1.8元/平方米(乙方支 付) 1元/平方米(乙方支付) 中标价的1%(甲乙都缴,竣 工后返还) 公建:2.72元/㎡ 住宅 1.36元/㎡ 公建:2.72元/㎡ 住宅 1.36元/㎡ 3元/平方米*50% 80元/套 10元/证 80元/件 非住宅按租金1% 0.6元/平方米 商定 约0.8元/平方米 约1元/平方米 约1元/平方米 80~150元/人 视检测任务收费 2000元/平方米 1.5‰(建安费) 2.5‰(建安费);2008-111起减半收取 13.24元/㎡(老城区) 8.54元/㎡(其它区),文物 保护区内按占地面 积;2008-11-1减半收取 约0.8元/平方米 350-11200元/月,一般按 0.2~5元/平方米收取 指定购买,约1元/平方米 约100元/户 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 1.00元/日m2,其他 10.00/日m2元,一年以上 基建2.00元/日m2,其他 10.00元/日m2;一级街 路:一年以内2.00元/日 m2,一年以上4.00元/日 m2;二级街路: 1、沥青路面:345元/m2; 2、条(料)石路面:330 元/m2;3、水泥砼路面: 300元/ m2; 90~110元/平方米 100~4000元/处 0.05~0.2元/平方米。日
质监站 质监站代收 劳动局 房产局 房产局 房产局 房产局 房产局 房产局 房产局 房产局 编制单位 气象局 编制单位 评估中心 消防局 消防局 人防办 人防办 人防办
专业
56 57 58 59 60
文物勘探工程费 环境检测费 噪音超标排污费 门牌制作费 邮箱制作费
文物局 检测单位 环保局 地名办 制作单位
61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城建局
6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建局

2009年房地产企业新税收政策解析及节税安排

2009年房地产企业新税收政策解析及节税安排

孙炜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第一部分 2009年新营业税政策应用解析及筹划(一)✷营业税征税范围之新规定解析✷如何理解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变化✷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新具体规定✷营业额规定的新变化✷代理业及转租业务如何处理✷拆迁户的房屋补偿如何纳税第一部分 2009年新营业税政策应用解析及筹划(二)✷销售不动产兼营装修业务如何纳税✷代理销售的营业税规定✷甲供材业务如何处理✷统借统贷的营业税规定✷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价外费用的新纳税规定第一部分 2009年新营业税政策应用解析及筹划(三)✷转让在建项目如何纳税✷如何理解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什么情况下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减免营业税的规定✷新税法下承包经营不纳税的条件第二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及筹划(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非居民企业如何纳税✷汇总纳税的规定✷核定征收的规定✷预交税款的处理第二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及筹划(二)✷收入确认的原则✷开发项目收入确认原则✷合作建房收入确认原则✷代建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第二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及筹划(三)✷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不可以扣除项目的理解✷具体扣除项目的处理✷资产扣除的具体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具体成本支出项目✷房地产企业确定成本对象遵循的原则✷开发间接费和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第二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及筹划(四)✷国税发[2009]31号文,即<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解析应用解析及筹划(一)✷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同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有哪些免税政策✷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规定✷什么情况下要清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持有物业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部分土地增值税政策应用解析及筹划(二)✷无发票如何清算土地增值税✷涉及土地增值税核算的问题✷新房旧房的区分标准✷转让二手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经营决策中如何考虑土地增值税成本第四部分房产税政策应用解析及筹划✷房产\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无租使用如何纳房产税✷临时房屋是否纳税✷地下建筑物如何征收房产税✷产权不明晰如何纳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何纳税第五部分土地使用税政策应用解析及筹划第六部分契税政策应用解析及筹划✷契税的免税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哪些✷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是否缴纳契税✷减免土地出让金是否减免契税第七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用解析及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22•【文号】财税[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一、关于项目登记管理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和《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建筑行业项目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襄地税发(2010)123号]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货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关于项目申报纳税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应按月分项目办理纳税申报。

三、关于项目发票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分项目办理发票领用、缴销手续。

四、关于项目税款清算及注销管理税务机关对纳入项目管理的建筑业工程项目及销售不动产项目实行分项目办理税款清算及发票缴销手续,出具清算报告。

五、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襄阳市区(不含鱼梁洲)耕地占用税税额为45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此基础上提高50%。

单位、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农用地面积作为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纳税人应在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到征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契税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产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湖北省契税税率为4%对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的,契税计税依据:(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过渡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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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税收要素--计税依据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 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 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 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设施费以及各种 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计税依据不能相应减除。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 ( 包括 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 转让给 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清算时限
(一)纳税人应申请清算的 90日内
达到清算条件
申请清算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 30日内
税务机关通知 申请清算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共11类资料。
无商业配套设施的经适房、限价房可 不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房地产转让收入情况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范围 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 其他收入 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用于职工福利、奖 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 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 资产等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2)前期工程费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已经进行了土地开 发的“熟地” 这部分前期工程费在纳税人 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再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出包
----自行建造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 在满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均 应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包括不预 征的经适房、限价房等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 件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四、土地增值税
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 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 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 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 (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转让在 京单位房地产的国内单位,由原向房地产 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 为向转让项目的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地方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二)房地产转让价格的确定
货币收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及相 关合同所记载的金额 实物收入--财产评估 其他收入--专门评估 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 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的重点
1、房地产销售合同 -----是否包括货币以外的经济收益
(4)基础设施费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5)公共配套设施费 ----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 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后期清算时实 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 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 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要素简介
(七)对开发用地的单独规定
计税面积的确定: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 =(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 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要素简介
(七)对开发用地的单独规定 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4月份征期 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 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 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 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 应纳的税款。 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 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 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 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一、契税--税收要素--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 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 换)。
一、契税--税收要素--征税范围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 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 股的; 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 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的。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 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房地产开及拆迁补偿费 纳税人是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 进行开发,则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纳税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不允许 再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6)开发间接费用 ----仅指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直接组织、 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 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应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 。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2、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点: 根据收款方的性质、支付款项的内容,确定收 到票据的类别: 经营性企业----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行政机关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行政事业性收据 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书面凭证(合同协议、收 据) 其他的白条和收据----不能作为支出凭证
对于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 扣除项目金额中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构成
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或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有关费用:包括取得土地的契税和印花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确认 必须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证,不能提供 的,不允许扣除 凭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局开具的 收据、地税局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等
房地产开发有关 地方税收政策
2009年5月
一、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纳税环节
销售、自用
立项
规划
取得 土地
《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
开工 建设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
竣工 验收
批准立项 文件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预(销)售 《工程竣工 许可证》 验收报告》
办理 土增立项 登记
契税 土地税 印花 (耕占)
(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的条件
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 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 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 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范围中不包括已自用或出租使 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面积。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的。 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 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申报时间为自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起每季度终了后 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第三部分 房地产竣工销售环节
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销售环节,涉 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同预售环节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要素简介
(一)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 据。 (三)适用税额。30元、24元、18元、12元、3元、 1.5元。 (四)纳税地点。独立核算单位机构所在地。 (五)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即每年 4 月、10月的前15日。 (六)纳税时间。取得土地的次月。
一、契税--税收要素--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 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 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 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 当天。
三、印花税—税收要素简介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 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 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 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预售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和预 售环节,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 税。
一、印花税—房地产开发环节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条例规定
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 标准提高2倍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的重点
2、代收费用 -----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可作为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 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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