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ppt4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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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有关地方税收和规 费

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 围防护费。
二、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现行税法中与非营利组织(包括各类民办科研 院所、职业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基金 会、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 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 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涉及非营利组织的 地方税费政策介绍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 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企业 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 企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 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 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 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基金 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 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 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 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 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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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 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 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收入。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 织: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 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 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 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 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 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 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一)营业税
1、民办科研院所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2、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 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 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 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 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 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 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 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 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 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 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 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称投入人是指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 人和其他组织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 包括: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 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 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 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 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 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 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 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 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 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 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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