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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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
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承市政字[2009]214号
【发布部门】承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4
【实施日期】2009.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承市政字〔2009〕2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08年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安排部署,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从城镇非从业人
员扩展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部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未与本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全市开展“人人享有医疗保障”专项扩面活动,市本级及各县区成立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联动,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对于未组织全部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作为一项年检内容。
二、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各统筹地区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适时适当地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制度吸引力,促进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对参保居民的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