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知乎文章】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总结:本文将深入探讨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我们将从小产权房的概念和特点、确权问题的现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解决的路径等多个方面展开阐述。
通过本文,希望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小产权房确权的问题,同时也能对相关解决方案提供有益的参考。
【问题一】小产权房的现状1. 小产权房的概念和特点1.1 小产权房是指违法违规建设而形成的房屋。
1.2 小产权房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应急安置、廉租房等重要作用。
1.3 小产权房存在土地法律制度和权属证明方面的问题。
2. 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现状2.1 部分小产权房确权难度较大,存在侵权风险。
2.2 小产权房确权过程中涉及利益相关方较多,导致复杂度提高。
2.3 相关政策频繁调整,给确权工作带来不确定性。
【问题二】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影响和挑战1. 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1 小产权房确权问题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影响了经济发展。
1.2 缺乏明确的产权证明,影响了房产交易和投资环境。
1.3 不公平的确权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建设用地规划和城市更新困境2.1 小产权房存在城市更新难题,限制了城市规划和建设。
2.2 小产权房确权不力可能导致城市更新进程缓慢。
2.3 小产权房的存在阻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问题三】小产权房确权问题解决的路径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1 制定小产权房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人权利和义务。
1.2 将小产权房与城市规划有机结合,形成合理合法的改造方案。
1.3 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确保合法合规。
2. 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作用2.1 政府部门应加强绩效监督,推动小产权房确权工作的高效完成。
2.2 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和协作。
2.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小产权房确权工作的认知。
3. 支持相关研究和创新实践3.1 加大对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研究力度,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开发商签合同协议书有效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
这种房屋的产权性质是集体所有,购买者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且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备案。
其所谓的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一定无效。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分析:1. 合同法规定,只要合同符合构成要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合同有效。
因此,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在形式上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行为,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有效。
这是因为,这种买卖行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不会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造成影响。
3.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可以获得法律认可。
4.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小产权房本身的非法性,合同的实际履行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购房者在购房后可能无法取得正式的房产证,无法进行合法的房产交易。
5. 此外,政策风险也是小产权开发商签订合同协议书需要考虑的因素。
例如,在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建设项目的背景下,购房者在购房后可能面临房屋被拆除的风险。
综上所述,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限制。
购房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谨慎对待,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
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入市流转,但在商品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小产权房不仅未在政策严令禁止下退出房地产市场,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本文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审视小产权房问题,剖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症结继而提出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政策;土地管理;城乡二元对立;民生;一、小产权房概述所谓小产权房,一般来说是指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房屋。
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其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依《土地管理法》第4条,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部分,农村小产权房只能是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如果在农村的农用地上建设房屋,将被作为违法建筑而拆除。
因此,在农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属于农村小产权房的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
据此,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房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户自住房,二是乡村企事业单位用房,三是农村住宅楼。
这三类房屋虽然用途有所不同,但均因其所占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也没有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从而不能进入房屋买卖市场进行自由流通,这是其本质特征。
而这一特征使得它们与城市商品房可以完全自由流通的特点相比,具有保护力度”小”的弱势,故而被形象地称为”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1、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的住房需求与高房价之间对抗的结果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
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
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薛雯【摘要】近年来,我国小产权房市场交易十分火爆,其在满足城乡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隐患和法律问题。
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的产生以及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探究,提出了一些处理方案和思路。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作者简介】薛雯(1982 ),女,天津人,南开大学陈省身数学研究所馆员;研究方向:不动产法上世纪九十年代小产权房在我国悄然兴起。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商品房价格直线攀升,对巨额房价望而却步的购房者纷纷将目光投向了价格更为低廉的小产权房,使得小产权房交易愈加繁荣,在部分大中城市持续升温。
而与此供需两旺的市场现状相矛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政府部门“叫停”小产权房,法院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时也统一司法尺度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由于其中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一时间小产权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究竟小产权房该何去何从,如何解决其面临的法律困境,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小产权房概况(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实际上,“小产权房”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通俗认为,国家颁发产权证的为“大产权房”,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即为“小产权房”。
本文所讨论的小产权房特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的售予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的房屋。
有别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只能获得由所属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使用证,因此又成为“乡产权房”。
(二)催生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制度因素。
与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不同,我国现行采取二元制的土地制度。
依据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即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对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
对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小产权房是指建设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使用权只有70年的住房。
与大部分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在产权期限、产权性质、房屋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是对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
首先,小产权房存在产权期限短的问题。
由于房屋使用权只有70年,相比于商品房的70年和70年以上的产权期限,小产权房的产权期限相对较短。
这意味着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在未来可能需要面临产权过期、续期或者房屋被收回的风险。
因此,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购房者需要更加谨慎地考虑自己未来的居住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小产权房存在产权性质不明确的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产权性质与城市土地产权不同,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风险。
尽管国家出台政策保护小产权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仍然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和不确定性。
因此,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购房者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产权性质,并选择具有合法产权的小产权房。
第三,小产权房普遍存在房屋质量较差的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过程受到一些限制和约束,施工质量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因此,小产权房的房屋质量普遍较差,可能存在结构不稳固、材料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需要仔细检查房屋质量,并选择有信誉的开发商和承建商,以避免房屋质量问题带来的隐患和风险。
最后,小产权房的融资难度较大。
由于小产权房购房者通常无法获得住房贷款,购买小产权房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自身的资金实力。
这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一种挑战,特别是对于一些年轻人或者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他们可能无法一次性支付整个购房款项,从而使得购买小产权房成为一种较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人群来说,理财规划和资金准备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在产权期限、产权性质、房屋质量以及融资难度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购买小产权房需要消费者更加谨慎选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选择具有合法产权和良好房屋质量的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问题探讨
快速发展 的同时也造成 国内 价的居高不下 , 房 房价接近甚至超过年收
入。相比之下 , 律手续残 缺的小产权房价格低廉 , 法 满足 住房者的需 性 , 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 问题, 就要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 给予
还农民作为土地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和应得 要。 小产权 房因为是在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上建造 的, 不需要缴 农村土地真正完整 的产权, 纳土地出让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和其他税 费, 其开发成本 自然比 权利 。但产权变革是一个长 期探 索的过程 , 针对 目 前的情况, 不管采
城市商品房低 很多, 有数据 显示 , 小产权房的价格 大约只相 当于 同类 取何种政策, 都必须承认现实 , 平衡各方利益 。 笔者认为, 当前政府应
严格禁止 占用耕地搞住宅开发建设, 粮食 地 段正常房 价的 3 %, 0 而实际居住条件则相差无几 。当开发商主 导 该加强农村土地 管理制度 , 的房地产 市场 中的“ 大产权房” 已经成为老百姓望而 生畏 的“ 侈品” 安全关系到国家的根基 ,对使用耕地进行交易 的行为应进行巨额 罚 奢 时, 小产权房 的出现 无疑可 以解决一部分人买不起房 的问题 。
了变化, 如今在全国的“ 城中村” , 里 小产权房 已遍地开花。据业内人 士讲, 近几年, 在城市房价的刺激下 ,小产权房” “ 已逐渐 成为商品房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和单位集 资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 。
( ) 产权 房 买 卖 形成 的原 因 二 小
收益 、 处分的权能, 农民出售 自己合法所有 的房屋是所有权 人依法行 使权利的行为; 契约 自由原则, 根据 能够反映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L g l y t m dS c t o a S se An o i y e
小产权房法律法规有哪些(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产权房法律法规有哪些(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有哪些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有哪些:政策上并没有对小产权房有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房模局知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取得登腊稿记,故没有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2023年1月1日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旦消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产权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也称之为乡产权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关于农村集键镇滑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旅判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稿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并由特定人群或集团通过某些特殊渠道拥有使用权的住房。
近几十年来,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发展迅速,解决了大量非户籍居民的居住需求,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1. 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往往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差、消防设施不健全等安全隐患,给居民生活带来威胁。
3.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小产权房的法律政策并不完善,往往难以解决房屋转让、抵押等纠纷问题。
4. 影响市场秩序:小产权房在土地、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混乱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明确产权归属: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确保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
3.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的转让、抵押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4. 引导规范发展:政府应引导小产权房市场规范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合法化改造,提高市场竞争力。
5. 增加公共住房供给:政府应增加公共住房供给,满足非户籍居民的居住需求,缓解小产权房市场压力。
四、实施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对策,提出以下实施措施与建议:1. 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小产权房的产权确认、监管和规范发展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2. 政府应加大对小产权房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筑、违规转让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政府应鼓励小产权房项目进行合法化改造,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4. 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居民理性购房,避免盲目追求低价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分析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小产权房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合法与非法的争论,尽管有关部门明确表明了其为非法的态度,但是却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能够对此给予合理、合法的解释和判定。
现实中,很多人仍然不顾各种风险与警示去购买小产权房,而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通过分析小产权房的相关问题,对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妥善解决,相关法律的制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与非法;法律的制定一、小产权房性质及特征所谓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来讲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
小产权房又可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集体组织经过其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在自有的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集体组织在给村民分配房屋后,将多余的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
对于这种情况来说,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建筑物,只是依法不能出售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法律仅仅不保护非法买受人的权益,但对于集体组织来说,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二类是集体组织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在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违章建筑。
由于房屋本身不合法,法律不保护此房屋上所附的任何权益。
[1]两类小产权房有共同的特点:由于集体组织不用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商品房买卖中涉及的相关税费。
因而房屋建设成本低廉、售价较低,往往只有同类商品房的1/3至1/2。
另外,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买受人来讲,由于违反法律的规定,两类小产权房买受人的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不管买受人是否取得所谓的”小产权”,这些证明文件都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概念的表达不仅使得法律得以表达,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而且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
[3]二、小产权房的利弊(一)小产权房的有利影响第一,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造小产权房,缓解了城市住房压力,有利于社会和谐。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特殊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政策、法律、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问题,如产权不明确、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1. 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往往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房屋买卖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
这主要是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登记、转让等手续不健全,以及部分开发商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2. 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小产权房的开发主体多为地方小型开发商或个人,其开发能力和资金实力有限,导致房屋质量参差不齐。
部分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劣、设施不齐全等问题,给购房者带来安全隐患。
3.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模糊性,既不属于商品房,也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这使得小产权房在政策、税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风险。
三、对策研究1. 明确产权归属为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应加强产权登记和转让手续的监管,明确产权归属。
同时,应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防止违规操作。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房屋信息公示制度,为购房者提供准确的房屋信息。
2. 提高开发标准为确保小产权房的质量,应提高开发标准,加强对开发商的开发能力和资金实力的审查。
同时,应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管,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还应加强对设施的配套和更新,提高居住舒适度。
3. 明确法律地位为解决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问题,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政策、税收等方面的监管和指导,为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保障。
4. 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正规开发商参与小产权房的开发和改造。
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推动小产权房向规范化、规模化、品质化方向发展。
同时,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和规范,防止市场乱象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小产权房存在的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存在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小产权房在我国目前并不被法律所认可,但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和目前房价的不满,大多数人的小产权房交易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的概念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说明小产权房的交易应该靠政府的努力使其得到遏制。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效力;问题探究一、小产权房概念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其产权证通常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
这种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全部产权)房而言的,并不具备房管部门的盖章,因而被统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这一叫法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社会上的俗称。
二、现今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一)不合法性法律条文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依法登记方才产生法律效力,房屋是不动产,对其所有权利的享有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颁发证书。
很明显,乡级政府或村委会所颁发的证书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二)针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行为违法2006年,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理了宋庄画家村案,认定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无效。
[1]通过宋庄画家村案,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上,针对小产权房的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非法的,这种交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因而,“小产权房”的转让或者出售都是无效的。
(三)小产权房交易规模扩大及原因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起,小产权房的买卖规模一直有增无减。
其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有的还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小区,甚至有的已经变为“城中村”。
据调查,小产权房在各大一线城市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西安小产权房占25%-30%,北京小产权房占20%,深圳小产权房占到了49%。
小产权房所占城市的比例有增无减,近几年更是呈现井喷式特点。
小产权房的规模有增无减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
一方面,小产权房存在不小的经济利益,村集体将土地用作房地产开发,能够获得数额较大的土地出让金。
小产权购房合同能否入学
一、法律层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合法产权证。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房管部门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
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小产权购房合同在法律层面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政策层面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教育局在制定入学政策时,主要依据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进行招生。
对于小产权房,各地政策不尽相同。
1. 部分地区允许小产权房购房合同作为入学依据之一。
例如,杭州市教育局表示,会认真考虑将购房合同作为入学依据之一的建议,因为实际操作中存在房屋交付晚于入学时间的问题,这对家长来说带来了不便。
2. 部分地区则明确规定,小产权房购房合同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例如,青岛崂山区规定,即使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如果没有户口,都不具备入学资格。
三、社会实践层面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能顺利入学,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的不稳定性,孩子在入学后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1. 学籍问题:由于小产权房不具备法律效力,孩子的学籍可能会受到影响,导致无法顺利升学。
2. 房屋产权问题:一旦小产权房被查处,家长可能面临房屋被拆除的风险,进而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3. 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小产权房通常位于城乡结合部,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这可能导致孩子在入学后面临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
综上所述,小产权购房合同能否入学,取决于当地政策和社会实践。
在法律层面,小产权购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政策层面,各地政策不尽相同;在社会实践层面,小产权房入学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家长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谨慎决策。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未经颁发不动产权证的房产,因此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产权归属、合同效力、担保问题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并附带三个相关案例。
一、产权归属问题小产权房产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小产权房买卖中的难点。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完成产权办理,所以其产权属于谁并没有明确规定。
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如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或失踪、建房者自己并未明确自己的产权、房屋由多人一起建造等。
因此,在购买小产权房时,需要审慎考虑产权归属问题,并核实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情况。
否则,会因产权纠纷导致购房权益受损甚至无法取得合法产权。
案例一:黄某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并按照合同交付了所有款项。
但购房后却发现房屋产权归属不明,最终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小产权房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常采用的是“认房不认证”的方式。
这种方式并不符合相关法规,也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所以,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必须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让产权。
案例二:李某购买小产权房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由于合同未经过正式登记,无法起到法律效力,最终导致李某的购房权益受损。
三、担保问题小产权房买卖也存在着担保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大都是未完成法定产权流转的房屋,购房者难以获取银行房屋抵押贷款。
所以,在小产权房买卖中,买方往往需要提供更高的首付款,或寻找其他担保方式。
案例三:张某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但在申请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时遇到困难,最终只得选择了更高额的首付,增加了财务负担。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买卖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在购买小产权房时,产权归属、合同效力和担保问题需要认真考虑,并且核实信息。
这样才能在小产权房买卖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小产权房买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政府也不断加强了监管和规范。
例如,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交易逐渐完善。
一些地方通过法规明确规定小产权房的权属、登记和法定程序,并提供相关依据的证明文件。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摘要:自2004年以来,房价逐年攀升,城市生活成本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小产权房”也愈演愈烈。
2012年2月国土部称今年在全国试点处理“小产权房”,再一次将其推向了风口浪尖,与大多数网友力挺“小产权房”转正的态度相对应,住建部却表示“小产权房”不可能合法化。
居有其所是生存的基础条件,也是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小产权房”的问题牵涉利益广泛,其存在不容小觑。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分析;对策一、“小产权房”的概念解读所谓“小产权房”并非指字面上的产权大小,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销售,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
”所谓“小产权”其实是没有产权的。
由于“小产权房”并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行使权利时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规制,不能正常进行交易,甚至于在权利保护上也有诸多的不确定。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社会基础(一)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前提条件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得在城市规划区内,并且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除此之外的集体土地是不允许用以修建商品房的,然而通过“规划”,低价征收集体土地高价卖给房地产商进行开发,于是出现了同地不同权、不同价的情况。
(二)高房价与城市化进程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催化剂在许多城市,房价与收入比例严重失衡已是普遍现象。
“小产权房”与商品房相比,少了土地出让金以及各种税费,在价格上存在压倒性的优势。
对于不炒房只求安居的中低收入的民众来说,小产权房的低价相对能接受。
同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不断向外扩张,已将许多城乡结合部囊括其中,城市轨道交通的辐射,解决了距离问题,小产权房多存在于大城市周边生活、交通便利的地区。
既方便生活、工作,也解决了高房价的后顾之忧。
三、从法律规定和政策走向看小产权房目前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对小产权房作直接禁止的规定,多是由政策对其进行调控。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小产权房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发展历程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备受关注。
小产权房指的是由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组织等建设的,位于城市边缘或乡村的住房。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的住房需求,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产权问题、安全隐患等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旨在研究小产权房的现状、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小产权房的兴起与城市化进程中的住房需求有关。
随着城市扩张和土地资源的紧张,部分开发商和集体组织选择在农村或城市边缘地带建设小产权房。
这些住房往往以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购房者,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三、小产权房的问题(一)合法性问题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部分小产权房项目未经政府批准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导致其存在合法性缺失的问题。
这给购房者带来了产权不明确的隐患,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导致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监管,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市场秩序混乱由于小产权房的监管缺失,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部分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房屋的实际情况,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同时,小产权房的价格波动也较大,给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四、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其合法性地位和产权归属。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包括对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以及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等。
对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
对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汇报人:目录•定义与概述•法律与政策问题•经济与社会问题•解决方案与建议•案例分析•结论与展望01定义与概述0102小产权房的定义小产权房在近年来大量出现,尤其是在城市近郊和发达地区,其价格相对低廉,吸引了许多购房者的关注。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正规土地征收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仅具备初步的产权登记手续。
小产权房的历史发展小产权房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开发利用。
在一些地区,农民通过自建、联建等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逐步形成了规模较大的小产权房社区。
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缺乏正规的产权登记手续,小产权房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如非法占用耕地、违反规划等,对农村环境和生态造成一定影响。
小产权房的价格相对低廉,吸引了大量购房者,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02法律与政策问题小产权房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地位,是当前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律地位土地性质历史遗留问题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往往与商品房不同,这使得其合法性更加复杂。
一些小产权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缺乏正规手续或违规建设等,这也对其合法性产生了影响。
030201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由于小产权房无法正常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可能存在产权风险。
产权风险小产权房交易中可能存在合同纠纷,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
合同纠纷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当出现纠纷时,可能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纠纷解决机制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对于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政策,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土地政策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和相关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完善相关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立法完善在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同时,需要加强政策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存在不仅涉及到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小产权房因其特有的法律地位和复杂的利益关系,其产生和发展中伴随着诸多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小产权房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出发,深入探讨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小产权房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小产权房是指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其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而非国家所有。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小产权房在特定时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三、小产权房面临的主要问题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其产权归属和流转存在法律障碍。
2. 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建设标准低、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
3. 土地权益纠纷:小产权房涉及土地权益的分配和调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4. 市场风险:小产权房市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房价波动大,投资风险高。
四、对策建议1. 明确法律地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和产权归属,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建设质量和安全。
同时,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土地政策:调整土地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权益,减少土地权益纠纷。
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房地产开发,提高其收益。
4. 推进城乡一体化:通过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缓解小产权房市场的压力。
同时,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提高其居住条件。
5. 引导规范投资:政府应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小产权房市场,避免过度投机和炒作。
同时,加强市场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五、结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问题分析小产权房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产生的非正规性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合法的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因此产权归属不明确。
小产权房一直是房地产市场的隐患和社会问题之一。
在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归属不明确小产权房的建设者通常是村民或农民,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建房手续,导致房屋归属权无法确立,买卖、继承、赠与等产权交易存在法律障碍。
2. 法律保护不完善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建设房屋,对于小产权房的产权保护和维权,法律上存在很多限制和困难。
有些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存在限制和处罚,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3. 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小产权房进行非法活动,如毒品制贩、盗窃等,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威胁。
此外,小产权房居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不完善,居住环境差,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建议针对小产权房确权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小产权房的法律保障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小产权房确权提供法律依据和保护。
应明确小产权房的归属权和产权交易规则,为小产权房居民提供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渠道和途径。
2. 加强政府监管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对于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进行合法化改造,并严格限制和管理新建小产权房的数量和规模。
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建设和利用小产权房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3. 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针对小产权房区域,政府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提供足够的教育、医疗、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改善小产权房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4. 推动产权登记和确权工作加大对小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和确权工作力度,通过建立全面、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能够得到明确和保护。
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小产权房居民主动登记确权,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宣传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和理解。
小产权房合法性探讨
理 论 研 究
小产权房合法性探讨
黄宾王
中 国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院 民商 法 专 业
摘 要 :随着 中国城市化进程加速、房地产 市场膨胀性 发展 ,城市商 品房价格 居高不下,在面对住房 需求与购房 成本之 间巨大矛盾 时,小产 权房应运 而生。但在我 国现行法律 下,小产权房无 法获得完整的产权 ,
的矛盾 ,构成本文的探讨思路 。
多缺陷 ,我 国并无 特别 法对此 进行 专 门规 定 ,健 全 的集体 土地 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机 制也并 未建
一
、
小 产权房 的概念
( 2 ) 农 村 宅 基 地 房 地 产 权 不 对 称 。 我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六十二 条事 实上也 没有 否认村 民在 其宅基 地上 自建 的房屋 可 以买卖 和 出租 ,制度 安排 上仍然 存在 这种房 地分 离的 困境 ,即小产 权房 的 房 屋本 身是合 法 的 ,这种 房屋 用来 与城市 市 民之间进 行交 易也 是合 法的,但由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本身的不完整性,宅基地房产交易 缺 乏现 实操作 性。 四、小产 权房 合法性 检讨 ( 一) 有 合法 性的必 要 ( 1) 财 产权 的保 护 。 《 宪 法 》第 1 3 条规 定 公民 的私 有财 产 受 法 律保护 ;我 国 《 物 权法 》第3 9 条规定 :所有 权人 对 自己的不 动产 或 者动产 ,依 法享 有 占有 、使 用 、收益 和处分 的权 利。但 是 。在我 国现有 土地 制度下 ,村 民或集 体经 济组 织拥有 房屋 的所有 权却 不 能 任 意对 其处分 ,这 无疑是 对私人财 产权 的一种 不合 理 的限制 。 ( 2) 扩大 土地 供应 的渠 道 ,: j , l p  ̄ g 房价 ,保 障 民生 。集体 土 地使 用权进 入土地 流转 市场 ,会增 加建 设用地 的数 量 ,降低 商品房 开 发 方购地 成本 ,从而 间接 抑制 商品房 价格 。 由于 小产 权房 的建筑 成本 较 低 ,其交 易价格 相 比于一般 商 品房具 有极大 的优 势 ,小产权 房 进 入 到房 地产 交易市 场 ,能够缓 解低 收入人 群 的购房压 力 ,维护 社会 稳 定 ,保障 民生 。 ( 二) 存在合 法性 的障碍 ( 1 ) 权利 障碍 。根据 《 物权 法 》第 1 5 1 条 、1 5 3 条 的规定 ,集体 所有 土 地 之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宅 基 地 的相 关 流转 均 由 《 土地 管 理 法 》予 以规范 。 《 土地 管理 法 》第 1 1 条 第2 款规 定 :农 民集体 所 有 的土地 依 法用于 非农 业建设 的 ,由县级 人 民政府登 记造 册 ,核发 证 书 ,确 认 建设 用 地使 用权 。结 合 前文 提到 的 《 土地 管 理法 》第4 3 条 、6 2 条 、6 3 条 的分 析 ,一 旦 进入 交 易领 域 ,小 产权 房 的权 属 必 然 出现 欠缺 。 ( 2) 利 益冲 突障 碍 。在现 有土 地 流转机 制 下 ,通过 巨额 的土 地 出让 金和 高额 的房价 ,地 方政府 和房地 产 开发 商成 为城市 化过程 中 土地 增值分 配 的既得 利益 主体 。由于现 行 框架 下农村 集体 土地 和城 市 国有土 地 的不 对等 关 系 ,作 为土地所 有 者的近 郊村 镇和 土地使 用 者 的村 民无法 享受 本该 享受 的土地 增值利 益 ,在农业 收益 日益 单薄 的 年代 ,村 镇 或村 民通 过 小产 权房 的 形式 在 集体 土地 或 宅基 地 上 开发 房屋 并 出售获 利的行 为可 以看成 是在 新形 势新 环境下 的利 益诉 求。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需要维护现有土地制度以确保其垄断利益, 而村 集体 或村 民则希 望对 土地 制度做 出变革 以实现 其利益 诉 求。 ( 3) 政策 障碍 。对 集体 土地 使 用权 自由流转 的限 制主 要 为政策 障碍 ,其政策考虑主要包括: ①集体土地 的使用、处分,与国家的 农 业 战略和 农业政 策 密切相 关 ,而国家 的农 业战略 和农 业政 策又 关 系到 国计 民生和社 会 发展 与稳定 。集体 土地使 用权 的流 转机 制一 旦 放开 ,商业 逐利 的本质 可能 引起 集体土 地 的过分 开发 、耕地 的急剧 减少 ,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②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 于集体 成 员的身 份而 享有 的福利保 障 ,在我 国社 会保 障体 系 尚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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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这种房屋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而无国家房管部门所发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存在很大区别。
产权的性质不同。
小产权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大产权是一种完全产权,它包括房产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获得了土地使用权。
房屋转让流通的程序不同。
大产权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可以直接买卖。
小产权房一般不得进行买卖流通,如若转让则要在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
小产权房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伴随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城市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不断攀升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近年来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出台文件,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建于其上的房屋,但小产权房仍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全国范围蓬勃发展,蔓延壮大。
而小产权房在我国屡禁不止其原由大概有以下几点:商品房房价过高、投机性、利益驱使、侥幸心里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着诸多的风险
1、因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所以一旦国家决定对该集体土地予以征用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拆迁,小产权房购买者可能因其并非合格的购房者而被排斥在补偿范围之外,无法享受有关补偿或优惠条件,小产权人的权益无法保护。
2、小产权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备、报批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即使取得了由乡政府颁发的“小产权”,也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进行正常的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不能办理抵押。
3、小产权房基本是占用耕地而建设的,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农用地非法入市现象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
4、小产权房的出现扰乱了房地产秩序的建立,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问题,违法批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已由地(市)级政府向县、乡(镇)政府甚至基层村组织蔓延。
5、据调查,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多数都不是买不起房子的没钱人,而多是为了“第二居所”而购房,有的甚至是为了住“别墅”,他们在城里一般都是有房、有车的“有钱、有闲人”。
这样,小产权业主和当地村民因为社会财富等不同,很容易就会形成新的社会矛盾。
小产权房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很多的冲突
小产权房问题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小产权房现象的关键之一,是这种现象与现行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问题。
从目前揭示的情况看,小产权房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关系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冲突:
第一,小产权房的开发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冲突。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定,土地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用途,其中农用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用途更改受到严格控制。
如要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然而,小产权房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自行开发,未经过《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手续,因此,它与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矛盾的。
第二,小产权房的销售合同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
根据现行房产交易的有关法律规范,房屋产权取得须符合如下要件方能成立:要件之一是须有合法的买卖合同。
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合同应当为书面形式,并且合同当事人必须有处分标的的权利,另外标的必须
合法存在,否则合同无法律效力。
而小产权房的销售并不完全符合以上几个要件,虽然从现有的资料看,消费者与开发商都签有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该合同的标的——小产权房的存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由于开发商没有取得开发房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开发商开发小产权房的行为有违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从而不具有处分小产权房的权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合同标的的处分权,因此该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登记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
不动产的交易须进行登记方能有效保证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利益。
《城市房地产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由于小产权房未能满足上述法律条文的要求,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不能依房地产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的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
有的消费者虽能取得“房产证”,但此种证书的颁发机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级别。
因此,小产权房的登记及产权证书的颁发与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也是相抵触的。
总之,小产权房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消费者、开发商的利益,还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个大问题,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当采取一切有力措施,防止小产权房继续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