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制
基于国五条实施看小产权房的困境及规制途径
既得利益 团体 的法外收益 , 这是 国家 和政府必须经过 审慎调查研
究和理性思考 才能正确 回答 的问题 , 也 是确立正 确的规制小产权
依反对者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小产权房理应直接被 取缔并为 国家严厉禁 止。 事实却是 , 小产权房 出现数 十年来 , 虽几经整 顿却呈扩 张之势 , 在 政府暖昧不明的态度下 , 与市场需 求互动催 生出广 阔的市场 。小 产权房的发展路径让人玩味。对 小产权房 弊端 的认定是否有失偏 颇, 其 中有 的弊端是否可 以克服 , 笔者在下文一一进行分析 :
影响到底是减 少财政收入进 而影响 民众 的生 活水平 , 还是剥夺 了
小产权房 自 出现以来一直饱受争议 , 政府 、 学者、 民众对其褒 贬 不一 。支持者多从长远发展着 眼, 期盼小产权房能作为土地管理制 度改革的突破 口, 认为其有重大作 用: 1 打 破政府垄断土地供应 的局 面, 探索可行 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 ; 2 增 加一级出让市
五条在高昂的房价仍在不 断上 涨的背景被推 出, 初 衷虽好 , 然 而实 际上误伤了中低收入的刚性需求群体。在二手房的购买者中 , 基于
垄断土地供应 , 高昂的土地出让价格是推高房价的重要 原因。政府 运用调控的行政 手段强行 干预房地 产市场 , 一方 面使 房租 不断上 迫切 的生活需要 的中小户型二手房购买者 占绝 大多数。国五条出 涨 , 另一方面迫使 中小房地产企业被淘 汰, 使大房地产 企业对市 场 台实 际上遏制二手房销售 , 炒热 了一手房 市场 , 其实 际是将 受调控 控制加 强 , 减 弱 了市场 竞 争 , 使 我 国房 价走 入 “ 涨价——调 控 限 陷入低迷 的商品房市场再度炒热 。居高不下 的房价 和暴增的二手 售——放松一 更快速涨价” 的怪 圈。房价调控政策违背法律保留
小产权房治理若干问题探讨
民集 体 土 地 建 设 住 宅 。2 0 0 7年 6月 1 日 , 家 建 设 部 发 布 8 国 《 于 购 买 新 建 商 品房 的风 险 提 示 》 确 要 求 : 城 市 居 民 不 关 明 “ 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 。9月 1 日 , 土 资 源 部 5 国
开 始 “ 国土 地 执 法 百 日行 动 ” 也 把 小 产 权 房 列 人 查 处 对 全 , 象 。1 1月 7 日 , 国务 院办 公 厅 发 布 《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新 开 工 关
中 , 及 占用 农 用 地 的 , 照 本 法 第 4 涉 依 4条 的 规 定 办 理 审批 手
关键词 : 产权房 ; 小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 法 》 《 于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的 若 干 意 见 》 ;关 中 图分 类 号 :2 3 3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6 WH( 0 2 0 — 90 F9 . A 2 7/ 21) 1 2 — 0 4
产权房的概念内涵在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里尚未明确界定 , 当 前 研 究 小 产 权 房 的文 献 资 料 对 小 产 权 房 的 概 念 界 定 也 不 尽
细 致 的 通 盘 考 虑 离 不 开 对 现 有 立 法 与 司 法 现 状 的评 估 性 分 析 。 政 策 应 反 映 法 制 环 境 的 需 要 , 注 政 策 本 身 的背 景 性 因 关 素 , 意 味 着 不 仅 在 政 策 执 行 之 后 所 进 行 的描 述 评 估 分 析 是 这 建 立 在 对 相 关 法 律 实 施状 况 的 理解 之 上 , 且 相 关 立 法 试 点 而 的 实 效 通 常 是 进 一 步 制 定 政 策 的 现 实 基 础 。 另一 方 面 , 策 政 往 往具 有 直 接性 、 急 性 、 活性 , 常 是 经 济 运 行 中 出现 的 应 灵 通 问 题 对 立 法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的 要 求 , 着 政 策 作 出反 映 。政 策 接 不 仅 是 法 律 制 定 的 重 要 源 泉 , 且 是 法 律 不 断 完 善 的重 要 指 而
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
由于对 小产权房 的买卖 有关法律 未作 出明确规 定, 因此此类 购 房合 同的效力 也就 处于 一种 不确 定 的状态 ,不 能一概 说是无 效, 但统 统确 认有 效又不 适宜 。 一 旦所 买的 小产权 房面临拆 迁或
集 体组织 以外 的居 民 , 尤 其是 拥有 城镇户 口的居 民。 二、 小产权 房 的法律 规制 现状
一
、
《 土 地管理 法》 、 《 民法通 则》 、 《 担保 法》 。但是 , 纵 观这些法 律 , 竟
随着 近年 来城镇 住房 房价 一路飙 升 ’ , J 、 产权 房凭 借其低 廉 的 然没有一部明确禁止城镇居 民购买小产权房。我国《 物权法》 只 价 格各 受市场 青 睐 。然而, 政 府部 门却 叫停 小产权 房 , 法 院在 审 是规 定宅基地 使用权 为用 益物权 , 而对宅 基地流转 问题只是 简单 理此 类 买卖纠 纷 中一般 也确 认合 同无 效 。 甚至在 某些 地 区, 小产 规定 应适 用土 地管 理法 等法 律和 国家有 关规 定 。那么土 地 管理 权 房屋被 强制 拆 除。 小产 权房 及其购 买 问题一 时成 为社会 焦 点 。 法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又是 指什 么呢 ?是指 上面 所提 到 的国务 院及 法律 应如 何看 待, 值 得深 入探 讨 有关部 委的这 些政 府规章 吗?笔者 不得而 知, 而《 土地 管理法》 也
农村 集体组 织 的利益成 为 司法难题 。 种现象 有越演 越烈 的趋势 , 国务 院及有 关部委针 对这一情 况 出台 家 、
了一 系列有 关 的部 门规章 , 内容主 要涉 及 : 农村 宅基地 使 用权 主
体范 围仅 限于农 民, 城 镇居 民不 可 以到农村 购买 宅基地 、 农 民住
法院对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
法院对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法院对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是法院维护小产权房物业关系司法保护的重要依据,是实行小产权房物业司法救济的根本准则。
一、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1、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要求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物业案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小产权房物业关系的司法保护,遵循“依法、公正、诚信、谨慎”的原则,以便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院审理小产权房物业案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审理,维护小产权房的物业关系的合法性。
3、法院审理小产权房物业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规定的标准,来审查证据,以确定小产权房物业关系的合法性。
4、法院审理小产权房物业案件时,应当依法受理被申请人的辩解,认真查证被申请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以确定小产权房物业关系的合法性。
5、法院审理小产权房物业案件时,应当综合评价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责任认定的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关系,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法院审理小产权房物业案件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以维护小产权房物业关系的合法性。
二、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的意义1、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能够有效维护小产权房物业关系的司法保护,使双方当事人享有更多的法律保障,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在小产权房物业关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能够帮助双方当事人尽快解决小产权房物业纠纷,有效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提高小产权房物业关系的司法救济效率。
3、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可以更好地规范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物业案件时的审判行为,从而有效提高法院审理小产权房物业案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4、小产权房的执法新规能够有效鼓励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小产权房物业关系的司法救济,从而有助于促进小产权房物业关系的和谐与发展。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正文:----------------------------------------------------------------------------------------------------------------------------------------------------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摘要]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越来越被大家所关注,小产权房的买卖对社会稳定等因素不利,所以要是对其放任是对法的秩序价值的违背。
但是,如果一味的禁止对小产权房的买卖,又会违背意思自治与自由、平等等法的自由价值。
所以,小产权房问题可以由法理学中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来解释。
[关键词]小产权房;效力;价值;合法化“小产权房”并非是从法律上得来的说法,它真正的来源是变化万千的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所成就的概念。
最近几年,城市中正常开发的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在一些中、小城市都出现了小产权房市场,并且越发繁荣。
普通民众明知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但仍愿意冒着风险购买,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法律秩序与生活秩序之间冲突的思考。
对于小产权房有较多的争论,其中肯定说的理由是由于小产权房的本质并不是与法律相违背的,而是与法理以及宪法的精神相吻合的。
不但小产权房本身是不违法的,我们相应的还应该加快建立健全我国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重新对小产权房的概念进行明确。
王轶教授说过:“无论是从《宪法》还是新《物权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的角度,小产权房都是否违规都值得商榷,政府国土部门叫停小产权房建设与销售的做法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法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小产权房得出了应该进行合法化改造,而不应该一位否定的结论。
一、小产权房(一)小产权房定义小产权房究竟是什么,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种观点把小产权房定义为虽然房子本身是建立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之上的,但是他并不是成为了本村村民的家庭住房而是成为了销售给本村之外的其他人口的房产。
另一种观点则把小产权房与正常房产的划分以是否具有国家统一发给的产权证作为划分的关键,具有国家统一颁发的产权证的叫做大产权房,不发产权证的叫做小产权房;第三种说法是以土地再转让时是否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为区分的,不需补交的是大产权房,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则被称为小的。
现行制度下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研究
现行制度下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研究作者:宁谦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小产权房的法律定义和法律的归属性问题,以及能否用现行法律适用到小产权房的问题。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热销和另一方面小产权房的属性与现行法律政策的冲突,使其成为当下政府急迫需要解决的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
但是小产权房问题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其政策性政治性和普遍性使其面成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我们可以选择法律和政治政策相结合的手段,平稳的解决。
【关键词】住房;小产权房;法律规制;政策调整一、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和发展(一)目前学术界关于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的原因研究结论由于经济的发展,对于房屋的刚性需求的增加,而商品房屋的供不应求和投机性房屋的购买导致商品房的价格飞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给也是更不上住房需求的增长。
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的扩大以及分配方式的不合理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
民众普遍存在的一个法律信条是法不责众和法难责众和人性的逐利性以及政府管理的缺位和权力寻租的存在。
都是导致小产权房存在以及扩大发展趋势的原因。
而且在市场上已经占了相当一部分的规模,并且迅速绵延,产业的链条也在慢慢成熟。
学术界有些是基于土地政策,有些住房政策。
对小产权房的合法与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解决办法。
有些主张合法化,有些主张取缔,有些主张折中合法化。
但是在小产权房如此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任何一个单一的主张都很难解决掉这个棘手的山芋。
(二)政府的政策规制小产权房的发展引起了中央和各个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同时也颁发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性的文件。
即是利用看得见的手合又是利用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
即从宏观上控制小产权房的发展,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微观措施来规制小产权房的流转。
虽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在为土地问题的利益进行博弈以及各方利益的博弈。
出台了小产权房开发禁令,购买风险提示或者就是直接禁止买卖。
由于利益的驱使,执行上遇到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也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对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法律规制之分析
对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法律规制之分析[摘要]文章结合当前小产权房违建销售乱象,从小产权房的定义、特点分析其社会危害和影响,进而剖析当前立法体制下“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而提出单设非法建设、销售商品房罪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产权房;法律规制;非法建设、销售商品房罪小产权房并非法律专业术语,是区别于当前楼市热潮中“商品房”的一种称谓,是当前房地产业发展形势下的一个怪胎。
有学者将小产权房定义为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
也有学者认为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笔者赞成将小产权房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方式,在地上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是针对大产权房相对而言的,只有经过依法登记、核发“三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的房屋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房,除此之外可归类于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重要法律特征是改变不了农村集体土地用途属性,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
一、现行制度下对小产权房的规制(一)实践中的探索2010年贵州瓮安刘文军、刘盛达父子因销售小产权房被以非法经营罪案判刑,贵州的周立新律师认为这是“贵州第一个错案”,在一二审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向贵州省高院进行申诉;2011年河南省新密市农民李二彬因建造销售小产权房被当地司法机关判刑;2012年江西九江市将一名开发小产权房的房地产开发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近年来广东也有把出售小产权房的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的案例出现。
小产权房从建设到销售均不合法,这已达成一种共识。
然而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存在,又是在一定程度上顺应社会经济规律而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现行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违建销售的处罚,主要是行政制裁。
但单纯行政制裁的法律制度设计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工作需要。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薛雯【摘要】近年来,我国小产权房市场交易十分火爆,其在满足城乡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隐患和法律问题。
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的产生以及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探究,提出了一些处理方案和思路。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作者简介】薛雯(1982 ),女,天津人,南开大学陈省身数学研究所馆员;研究方向:不动产法上世纪九十年代小产权房在我国悄然兴起。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商品房价格直线攀升,对巨额房价望而却步的购房者纷纷将目光投向了价格更为低廉的小产权房,使得小产权房交易愈加繁荣,在部分大中城市持续升温。
而与此供需两旺的市场现状相矛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政府部门“叫停”小产权房,法院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时也统一司法尺度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由于其中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一时间小产权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究竟小产权房该何去何从,如何解决其面临的法律困境,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小产权房概况(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实际上,“小产权房”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通俗认为,国家颁发产权证的为“大产权房”,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即为“小产权房”。
本文所讨论的小产权房特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的售予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的房屋。
有别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只能获得由所属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使用证,因此又成为“乡产权房”。
(二)催生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制度因素。
与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不同,我国现行采取二元制的土地制度。
依据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即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大产权和小产权怎样区分注意事项有哪些
大产权和小产权怎样区分注意事项有哪些大产权和小产权是指在中国开放初期的土地制度中对农村土地的不同分配方式。
大产权是指农民个体经营者所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而小产权则是指经济组织(如农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所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
下面将详细阐述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一、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分1.所有权归属不同:大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个体经营者,所以也称为“个体土地”,而小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经济组织,如农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
2.所属组织不同:大产权由农民个体经营者独立经营所拥有,而小产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3.用途约束不同:大产权的土地通常被个体农民自主经营,用于个体农户的农业生产和自给自足,而小产权土地通常被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调配,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经济活动。
4.经营模式不同:大产权的土地归个人占有,经营者可自主决策,承担全部风险和收益;小产权的土地归经济组织所有,经营者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指导约束。
5.不动产权归属不同:大产权土地的不动产权归农民个体经营者所有,而小产权土地的不动产权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二、注意事项1.合理保护和流转大产权:大产权的土地是个体农民家庭的重要生活资产,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保护其权益,避免土地被非法占有或强制流转。
2.促进小产权组织发展:小产权的土地利用方式需要依托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管理和调配,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制建设,促进其发展壮大,提高其运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3.规范小产权的管理模式:小产权组织需要依法成立,遵循合作原则,合理分配土地和决策权,有效监督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4.推进大产权与小产权对接: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大产权与小产权之间的协调与对接,避免因土地权益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和冲突,达到利益最大化和农民群体共同富裕的目标。
小产权房法律制度
小产权房法律制度2013年10月14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摘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经济和房地产发展的产物,其触及的本质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禁而不绝的现实一再表明,小产权房不能一“清”了之,显然,对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将会酿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从而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小产权房该“清”但更需“理”。
本文从界定小产权房的概念、阐述小产权房违法与合法之争出发,在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基础上,对如何处理我国小产权房谈谈相关的看法。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制度;,土地制度,效力认定2012年9月17日《新京报》讯,2012年6月以来,北京市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工作,初步清理出自2008年以来在建在售的79个违法占地项目,正在对其进行查处,并提醒广大公众不要购买。
这一讯息自2月国土资源部“小产权房清理令”发布后再次将小产权房推到了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小产权房是我国经济和房地产发展的产物,其触及的本质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从现实看,小产权房的出现表面上是高房价造成的直接后果,亦有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乏力、渎职失职的原因,究其根本乃源于其背后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
禁而不绝的现实一再表明,小产权房不能一“清”了之,显然,对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将会酿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从而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小产权房该“清”但更需“理”。
本文从界定小产权房的概念、阐述小产权房违法与合法之争出发,在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基础上,对如何处理我国小产权房谈谈相关的看法。
1 小产权房的界定众所周知,“小产权房”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相对于“产权房”而言,“小产权房”是指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的房屋。
在广义上,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占用农村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是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第三类是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农村小产权房及其流转的法律规制
仅对房屋享 有房屋所有 权 ,房屋下面 的土地使用权 只能由本 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村 民享有 ,小产权房 转让给本村 集体组织
一
( 一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的实践
是济南等 地出现的 “ 强制拆 除”模式 ;二是 “ 身 份换
【 农村 发展 1
农业 经济
2 o 1 3 , 7
农村小产权房及其流转的法律规制术
◎赖 华子
摘 要 :突破房地 一体 主义 ,采取城 乡有 别的二元制房地产制度是解决小产权房 问题的有效途径 。对存量 小产权房 必须
先处罚和补 交相 关税 费后 才能确权发证 。运 用财税 制度 建立 小产权房建设 用地调节基金与耕地保护基金 以平衡公 平。对小产
一
是 同一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 员 ,经 过了宅基地审批手 续的 ,可 以认定合同有效 。 小产权 房为什么屡禁不绝 ?除执 法不力 ,监管 不严的因
、
小产 权 房 的产权 性质 与存 在 的根 源
“ 小产 权房”是指 建设在农 民集体所有 } l 勺 土地之上 ,未办
理土 地出让手续并 交纳 土地 出让金 等相关费用 ,出让或转让 数外 ,法规与政策本身未尊 重经济弱者的住房要 求 ,一味采 给 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或集体企 业以外的单位 或个 人 ,由乡 取 禁止 、取缔的方式 围堵小产 权房 ,而不是采取 引导与调节 镇政府或村委会等 自行颁发权属证明的房产。“ 小产权房 ”按 的 方式去规范小产权房 的处 理方式恐 怕是小产权房 蔓延 的重 占用土地的用途 ,可分为农用地上的 “ 小产 权房 ” 、宅基地上 大原因之一 。 的 “ 小产权房”和其他非农建设用地上的 “ 小产 权房 ” 。小产 权房是 城乡二元土地制 度下 ,城 乡结 合部村委会与 村民在城
浅析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改革方法
浅析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改革方法发表时间:2018-07-16T17:11:51.6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7月上作者:黄静[导读] 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入市流转,但在商品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小产权房不仅未在政策严令禁止下退出房地产市场,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友邦保险江苏南通分公司,江苏南通 226000)摘要: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入市流转,但在商品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小产权房不仅未在政策严令禁止下退出房地产市场,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但由于小产权房缺乏法律保护,未进行产权登记,与小产权房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开始凸显,各级法院通常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从法理上讲,小产权房的违法性并不表示小产权买卖协议的无效,从长远看,应当逐步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允许其自由流转。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政策小产权房买卖一、小产权房的尴尬现状与司法困境相比商品房,小产权房往往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因此价格便宜得多,这也正是购房者宁愿冒其权利缺乏法律保护也要购买的重要原因。
但由于小产权房缺乏法律保护,在小产权房买卖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时,法院无法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通常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而无法获得房价上涨带来的好处。
此外,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无法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乃至房屋建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成为难尾楼时,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同时,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难以转让过户。
由于小产权房权利本身的不清楚、不充分,小产权房买卖协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农村土地(房屋)大幅度增值的背景下,许多已出售小产权房的农民纷纷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收回原有房屋。
这也使得小产权房纠纷成为全国性的司法难题。
我国小产权房的各方利益博弈及影响——以济南市小产权房为例
的小产权房 , 就应该有所规制, 而且政策要一致才能取信于民。
但 是政府在管理小产权房 问题上确实有很大的难度 。汹涌的民
意、 拆 除或拆迁 的难 度都足 以让 政府三思 , 否则极 易转 化成 民 愤, 成为社会不稳定 的一大来源。
二、 济 南 市 小产 权房 的影 响
定, 村集体并没有开发 建设 商品房的权利 。村集体 的土地必 须
在小产 权房 的兴起过程 中 ,受损最严重 的是当地政府 , 使 得 大量 的潜在 的土地 出让 金流失 。在制定长期 发展计划时 , 一
栋栋 的小产权房也会 增大政府的拆迁难度和成 本。受损的不仅 仅 是财政收 入 , 政府 依法治 国的能力也受 到怀疑 , 既 然是违 法
农村 的土地一般归村 集体所 有 ,但按 照我 国现行法律 规
出后 , 外来人 口增加 , 促进了村庄商 品的销售和服务业 的发展。
很 多村 庄早点市 场繁荣 , 商店 、 理发店 、 药店众 多且生 意兴 隆 , 进一步促进了村 民的就业和收入增加。
2 、 高房 价 压 力 下 , 中低 收 入人 群 的无 奈 选 择
文 通 过 分 析 济 南 市 小产 权 房 的 现 状 及 各 方 利 益 博 弈 , 阐 述 小 产 权房对经济、 政策的影响, 并 分 析 小 产权 房 的 未来 命 运 。希 望 能 通过深入分析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博 弈, 更 好 地 理 解 小 产 权 房 的作用及影响, 从 而 为 小 产权 房 未 来 的发 展 提供 建议 。
f7 4 《 当代经济) ) 2 0 1 3年 第4期
济南市小产 权房的大规 模存在 很 多方 面都产 生了重大 的 影响。比如在收入差距方面 、 房地产市场方面 、 政府管理方面等
小产权房法律规制研究——以成都治理模式为例
2 0 1 3・5 ( 中) ◆ 城 乡建 设
小产权房法律规制研究
— —
以成都 治理模 式为例
高恩胜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 国家改革开放和住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居民收入在大幅提高的同时, 城市地价和房价也随之快 速上涨, 由于无 法承 受畸 高的房价 , 中低 收入 居 民只 能另寻他 路 , 在‘ l 供求 关 系” 这一 基本 市场原 理 的支配 下小 产权房 应运 而生, 且发展迅猛, 不可否认的是, 小产权房交易存在着一 系列的法律风险, 如何规制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本文通过 实证分析研究乖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剖析小产权房产生的表面原因和制度根源, 并运用所有权权能性质 的理论原理, 提出
相应 的 法律规 制 方法 关键 词 小产 权房 法律规 制 成 都治理 模 式 作者 简 介 : 高恩胜 , 四 川 师范大 学成都 学 院讲 师 , 研 究方 向: 法学、 思 想政 治教 育。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前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2 1 7 - 0 2
并 对这 两类主 体采 取 了截然 不 同的干 预方 式 , 其最 终的 结果 定, 只 是一种 约 定俗成 的 称 渭和 叫法 , 所谓 小产 权房 , 即集 体土 类 , 地、 企 事业 用地 所建 设 的房 屋统称 为 “ 小产 权房 ” , 其与 商 品住宅 是导 致 了两个 土地 权利 主体 的法 律地 位 产生 了不 可 比性。按 照 最 大的 区别在 于没有 缴纳 土地 出让金 , 国土局 不予颁 发产权 证和 物权 法 的所有权 权 能理论 , 所 有权 应该 具有 使用 、 占有 、 处分 、 收 预 售许 可证 。 其 产权 证 不 由国土 局颁 发 , 而 由 乡政 府或村 委 会颁 益 四大权 能 , 而农 村 的集体 土地 所有 权却 无最 终处 分权 , 其 无法 发 。相 对于 “ 大 产权 房” 而言 , “ 小产权 房 ” 只有 房屋 使用 权 , 不包 对土地 进行 开发 、 出让 、 处 置等 , 这 说 明农村集 体土地 所有权 的权
论小产权房的流转 ——农村土地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的应然选择
论小产权房的流转——农村土地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的应然选择摘要:近年来小产权房的供需两旺,将其推到了风口浪尖。
其后,政府主动出击叫停小产权房的交易,学界纷纷写文著述,其中反对小产权房流转的学者言之凿凿。
毫无疑问,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小产权房流转行为确属无效。
但小产权房问题背后牵涉的利益和涉及的制度问题极为复杂,不可对小产权房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盘否定。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行政规制;权利保障小产权房从出现到现在已经十余年,准确时间无从考证,据记载,“北京早在1994年,香堂村就开始出售200平方米大小的村建别墅,售价仅为5万元一套。
”[1]到2005年,小产权房交易问题愈演愈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笔者认为,就现行的法律法规,小产权房流转行为的确无效,但从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规制的最终目的和对农民的权利的保障方面来说,不可一刀切。
认识小产权房流转问题,应该从问题的根源开始,采取全面分析、谨慎的态度进行处理。
一、小产权房的内涵及类型小产权房非一个严谨法律上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对小产权房的内涵作一个界定。
小产权房是特指卖给城市居民的,村集体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者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小产权房概念的由来,与大产权房有一定的渊源和联系。
大产权房,就是国家颁发房屋产权证并建设在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2]。
大产权房一般是由开发商办理合法的房屋开发立项手续、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的税费后,由国家发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
取得该种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流转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处分权。
小产权房并没有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产权人对小产权房只拥有限制的处分权。
目前,小产权房主要有以下类型:农民建设在宅基地上的住宅;乡镇企业在农村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占用农业用地建设的房屋。
出售小产权房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但与此同时,小产权房屋的买卖现象也日益突出。
小产权房屋是指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房屋。
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针对出售小产权房屋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一、小产权房屋的定义小产权房屋,又称“违法建筑”、“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房屋。
这类房屋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的房屋;2.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房屋;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4.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5. 未取得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房屋。
二、出售小产权房屋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建成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非法转让、出租房地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出售小产权房屋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由于小产权房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一旦合同无效,买方可能无法依据合同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经济损失。
2. 物权保护风险小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风险出售小产权房屋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拆除房屋等。
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范懿之【摘要】在我国,依据两种所有制形式的划分,土地被人为分割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属于用益物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地位大相径庭,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却受到严格限制。
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的不同观点,采用相同的法规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其中严格依照《合同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无效说”已成主流之势,并得到广泛的认可。
然而依据司法实践,“无效说”适用中的缺点也逐渐显露。
文章结合北京宋庄案例,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多个部门法角度分析“无效说”自身的局限性,尝试证成“有效说”的合理性和实践价值,以期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提供理论借鉴,探寻解决进路。
%In China , according to the two for ms of ownership , the ownership of land is artificially divided into state-owned and collective-owned . The right to use the state-owned land and collective homestead both belongs to the usufruct right , but they actually show great differences . The right to use state-owned land can be freely transferred , but the right to use the homestead is strictly limited . In view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sales contract for the rural housing , the academic and judicial circles have always held different viewsof“effective”and“invalid”. In this case , followed by the same regulation , it obtains adversary conclusions . Among them ,the“invalid”strictly follo ws the Contract Law and its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has became the main trend and obtained thewidely recognition . Howev-er , according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application of "invalid" are gradually re-vealed . Linking with the information of the case of Songzhuang in Beijing ,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imi-tation of “invalid”in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the Contract Law , Land Management Law and Property Law . It offers sufficient proof and reasons for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practical value ofthe“validity”. To that end ,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dispute on sales contract for major-ity of uncompleted-right houses in practice .【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1)011【总页数】5页(P110-114)【关键词】小产权房屋;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地上权【作者】范懿之【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小产权房屋”又称“乡产权房屋”,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时代产物,有着广泛的购买市场。
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 浙江 大学 光华 法学院 , 浙江 杭州 3 1 0 0 0 8 )
摘
要: 在我国 , 依据 两种 所 有 制形 式 的划 分 , 土地 被 人 为分 割 为 国有 土 地 和集 体 土地 , 同属 于用 益 物权 的国
有土 地 使 用 权 和集 体 宅 基 地使 用权 地 位 大 相径 庭 , 国有 土地 使 用 权 可 以 自由转 让 , 宅 基 地 使 用权 却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针 对农 村 房 屋买 卖 合 同效 力 问题 , 学 界和 司法 实 务界 一 直 存在 “ 有 效说 ” 和“ 无 效说 ” 的不 同 观点 , 采 用相 同的 法规 却得 出 了相反 的结 论 。其 中严格 依 照 《 合 同法 》 以及 相 关行 政 法 规而 产 生 的 “ 无效 说 ” 已成 主 流 之势 , 并 得 到 广泛 的认 可 。 然而 依 据 司法 实 践 , “ 无效说” 适 用 中的缺 点 也逐 渐 显露 。 文 章结 合北 京 宋 庄案 例 , 从《 合 同法 》 《 土地 管 理法 》 《 物 权 法》 等多 个部 门法 角度 分析 “ 无 效说 ” 自身 的局 限性 , 尝试 证 成 “ 有效说” 的合 理性 和实 践 价值 , 以期 对 于现 实生 活 中大量 的 小产 权 房屋 的买 卖 合 同纠 纷提 供 理 论借 鉴 , 探 寻解 决进 路 。 关键 词 : 小 产权 房 屋 ; 强 制性 规 范 ; 合 同效 力 ; 地上 权
屋 类 型 。小 产 权 房 屋 虽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了 社 会 的住 房 问题 , 但 因农 村 土 地 与 城 市 土 地 所 有 权 属 性 以 及 使 用 权 流 转 问 题 上 存 在 着 根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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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制
“小产权房”目前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其折射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是制度性的和深层次的。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房地产市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家正在逐步建立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制度。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它合理存在的原因,而且我国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简单地说“小产权房”都是违法的。
“小产权房”的现状和产生原因
“小产权房”的出现并非近一两年,而是已经十年有余。
或许没有多少人能准确说出“小产权房”的兴起时间,但从卖房者的视角看“其前身是一些村民自建房出租或少量出售,以此维持生计”,此种观点尚具有可信性。
但实际情况慢慢地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就北京的情况而言,“早在1994年,香堂村就已经开始出售200平方米大小的村建别墅,售价仅为5万元一套,”。
应当说从这时起,村民部分自建房的性质开始改变,村集体在土地增值开发上的自利意识已经萌芽。
当时主要是一些明星、艺术家等为了休闲或养老到郊区买地盖别墅,或直接购买农家院。
当时购买的人比较少,而且不是作为第一居所使用,所以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注意。
然而,从2003年开始,很多人购买“小产权房”,作为第一居所使用,这一情势迅速在全国大中城市蔓延。
目前全国“小产权房”的开发规模到底有多大,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据中大恒基2007年春节后出具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目前北
京400余个在售楼盘中,小产权楼盘约占市场总量的18%,即北京约有小产权楼盘72个。
另据2005年12月31日石家庄通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可以看出,石家庄“小产权房”的开发规模也颇为可观,仅粗略统计,当时通报项目的总体规模就达到了近百万平米,而石家庄现在每年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也不过两三百万平方米。
由此我们已足可洞察“小产权房”的全国之整体态势,其影响已引起政府及社会各层的关注。
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界定,特别是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强制性的保护。
我国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也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后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转,并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
而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地,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产的开发,然后进行上市流转。
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
这样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二元式划分,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造成二者事实上的不平等。
一方面,农民在征收中获得的补偿与市场价值相差太大,就自主建房出售;另一方面,现在城市房价太高,城镇的中下层的老百姓的收入不足以购买房屋,只能另找门路。
由于农村房屋便宜,于是很多城镇居民购买。
这就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意义
第一,符合我党的执政方针和政策。
1、“小产权房”的存在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
“小产权房”的存在是合理的。
我国现在正处于改革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只要它是合理的,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就要肯定它。
2、“小产权房”的存在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关系到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作为执政党要代表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代表这8亿农民的权益。
土地作为农民的核心的财产,执政党要立法明确确立农民的所有权。
第二,“小产权房”合法化将给城乡居民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积极的效果。
1、能增加土地供应渠道,降低房地产成本,使更多的城乡居民能够买得起房。
由于目前土地供应渠道的狭小和单一,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居民房地产建设的需要,再加上相当多数的开发商囤积土地,使全国城市房屋价格直线上升,相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都慨叹买不起房。
而“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简易的手续使人们不顾政策的风险而踊跃购买。
这种现象本身就说明了人们对于“小产权”房屋合法化的渴求。
2、通过农村土地的商品化,居住的集中化,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使农民能够充分地享受到土地
商品化带来的收益,提高农民的收入。
“小产权房”的交易,客观上必然导致城镇居民的资金流向农村人口。
这部分资金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以及农民进城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国农民的货币化收入水平很低,生活水平难以得到有效的提高,究其原因,就是农民手中掌握的可流转的资源太少,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又被极为严格的限制流通,这就使农民脱贫致富变得极为艰难。
如果法律能够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通,不仅能够缓和城市房价的上涨趋势,也必将提高广大农民生活水平。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就意味着减少政府对于土地供应的干预,使房地产开发行业无论在需求体制上还是在供给体制上都能够充分市场化。
同时,将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商品化对于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3、有利于打破城乡界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形成城乡经济一体化。
众所周知,自建国以来,为了迅速实现工业化,面对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现状,国家采取了城乡二元制的管理体制,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方式帮助我国初步实现了工业化,广大农民承担了养活全国人民和支持国家建设的沉重负担。
如果说长期的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偏低无法为更多的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和生存条件的无奈之举,那么在经济社会已经有了长足发展的今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能力安排更多的农业人口实现就业,工业回馈农业,城市回馈乡村就成为我们的一个义务。
城市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方面,如果“小产权房”合法化,也就意味着承认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合法化,相当数量的农民
不再以传统农业为谋生手段,可以转化为城市居民,一方面减少了这些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维护“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
通过立法明确农民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这种法律地位包括它的权利及义务。
农村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划分为三部分: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除了具有物权方面的财产性之外,还具有资源性,耕地的保护涉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违反《土地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必须依法拆除。
但是利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的“小产权房”是否合法,笔者分为宅基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和除了宅基地部分的非耕地上建的“小产权房”两部分来论证。
第一,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是合法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销售也应合法。
它的交易虽然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但是有购房合同证明房产的权属。
依照我国《宪法》,农村集体拥有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的第十、十一条也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并用登记来确认所有权,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也由县级以上的政府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但是
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只能一户一宅,其它的建设用地不能用来建住宅。
依照这些规定,农村宅基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所有权限是明确的。
依照《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应当允许交易,对财产权实现平等的保护。
第二,非耕地上除了宅基地部分建的“小产权房”因为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按目前的法律是违法的。
但应当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小产权房”的权属和流转作出肯定性的规定。
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通过这些政策,可以看出国家正在一步一步地开放农村土地市场,正在朝打破“二元土地制度”的方向努力。
小资料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也称之为“乡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