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析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探析及制度建议
建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监管制度,对买卖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管,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 益。
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
建立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制度,对小产权房的销 售、使用等进行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
05
小产权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与挑战
小产权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转正与规范化
随着国家对小产权房问题的重 视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未来小 产权房有望逐步转正,纳入规
范化管理轨道。
租赁市场崛起
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 小产权房有望在租赁市场发挥更大 的作用,满足广大租房人群的需求 。
区域性价值提升
在城市近郊和小镇地区,小产权房 可能会成为连接城乡的纽带,带动 区域价值的提升。
小产权房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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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法律地位不明确
由于小产权房建设未经正 规审批程序,因此其法律 地位不明确,给产权保护 和交易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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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
小产权房的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小产权房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小产权房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
小产权房的历史沿革
小产权房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城市 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商品房价格逐渐上涨,而农村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则相对便宜,因此小产权房逐渐成为城市居民 的购房选择。
在过去几十年中,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低收入人 群的住房需求,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房屋质量、产 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等问题。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浅析
我国 《 土地 管理 法》第 4 3条规 定 , 任 何单 位和 个人 进行 建 不 得 向城 市居 民出售 , 不得批准 城市 居民 占用 农 民集体土 地建 “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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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 房 法律 问题 浅析
胡 俊
摘 要 近 年 来与 小产权 房有 关 的法律 问题在 社会 上 引起 了激烈 而广 泛的讨 论 小产权 房 问题 不但 涉及 国家的土地 与住 房政 策 , 是 关乎 国家耕地 保 护及居 民居 住 利益保 障 , 更 以及 广 大人 民切身 利益 , 因此 如何 处理好 小产 权房 是关 涉民生 的重
在农村 集 体所有 的土 地上 兴建 商 品房 出售 , 必须 先 由国家 征地 ,
向 国家缴 品 房 , 才 向他 人 出
个人进 行 建设 , 需要 使用土 地的 , 必须 依法 申请 使用 国有土 地 。
的, 作为农村集 体 以外 的公 民购买小 产权房 的行为是不 能为法律
镇 企业和 村 民建 设住宅 经 依法 批准 使用 本集 体经 济组 织农 民集 房 产证” 0 4年 l 。2 0 O月, 务院发 布的 《 国 关于深 化改革 严格土 地
体所有 的土 地 的, 或者 乡( 村 公共 设施和 公益事 业建设 经依 法 管 理 的决定》 镇) 规定 ,禁止 农村集 体经 济组织 非法 出让 、 “ 出租集 体
小产权房问题初探
小产权房问题初探[摘要]“小产权房”大量存在的事实和其非合法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索,探究其背后的深刻原因。
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经济以及法律制度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小产权房问题的制度原因是房地一体主义立法模式下,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框架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地位不平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市场自由流转。
其次,本文从利益结构的角度,分析小产权房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并根据这两方面分析小产权房的利益层次。
而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则需要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小产权房;集体土地;利益冲突一、小产权房形成原因(一)现实原因1.商品房价格急剧上涨众所周知,近几年我国房价涨幅是惊人的。
城市化带来住房需求急剧膨胀,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炒房、房地产开发暴利和政府权力腐败等诸多因素使房价居高不下。
近20年来的房地产开发,基本上是以开发商赢利并以为少数富人服务为宗旨的,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中别墅、高档公寓、大户型住宅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体,约占总量的60%以上,小户型、低价住宅很少。
而在房地产开发中投资、投机性房地产占到相当比例,由于炒作过热,导致房价节节攀升,这种状况严重脱离中国国情,使人民怨声载道。
①我国的城镇住房体系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限价房。
商品房的建设由于土地的取得是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地价成上涨的趋势,房价也高涨到了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的地步,后三者是国家的保障性住房,但由于供应有限,需求者太多,国家和地方设置了很多条件,必须购买者具备这样的条件才有资格买房。
这样很大一部分人就被划定在了门外,他们为了求得一房,甘愿冒各种风险,因为他们买房只是为了居住,所以促成了小产权房市场的兴旺。
②2.市场经济凸显土地价值市场经济的发展凸显了土地价值,而房地产开发的巨大利益与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款的巨大落差使农民开始想办法自己开发土地来主动参与房地产开发带来的利益分配。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房” 保护性法律法规的探讨
“小产权房” 保护性法律法规的探讨[摘要]“小产权房”有几个定义,文章所涉及的是“乡产权”,即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村委会的允许下开发建设并发放乡(镇)或村委会印发的权属证书的房屋。
因为“小产权房”并没有经过房管部门的备案,国家对此类房屋的建设又持否定的态度,所以,基本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单靠当地政府从行政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国家应该出台针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对已有“小产权房”的归属做法律规范,对以后建设“小产权房”做法律上的条件限制。
只有将“小产权房”予以正名,才能从法律p(一)相关规定之间的矛盾《民法通则》中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依据上述法律,似乎“小产权房”是有合法地位的,事实上,“小产权房”也是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并且发放证书的,是承认的。
然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明确规定,不论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且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才能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将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的,或者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办理变性转用手续。
以上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将“小产权房”推向了极为尴尬的境地。
对于农村集体而言,他们本身并不拥有集体土地产权,至少在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不可能拥有,因而在土地流转市场里边是不可能存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小产权”房无法进入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抵押、过户,是不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二)住房的刚性需求与高房价之间的矛盾近十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即使政府针对抑制房价积极尝试着出台不同的政策,然而,房价依然是居高不下。
我国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商品房价格的快速上涨,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城市居民购买力的不足,此时价格仅有城市商品房价格1/3甚至1/4的小产权房如雨后春笋般的出来了。
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赢得了中低收入阶层的青睐,并在全国各地蔓延。
这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下村民集体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的结果,它是在土地法律和政策不健全、监管不力的条件下,伴随着城市化而产生的。
关键词:小产权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房价也随之不断攀升,虽然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调控房价,但是房价依然过高,这就使得城市的中低收入者买不起商品房,而只能选择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
但是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态度明确,认为它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要逐步清理。
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加以规定,所以小产权房究竟应该何去何从,依然是个未知数。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在法学或者经济学领域中并没有小产权房的准确概念,它形成于人们的日常经济交往和和社会实践中,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是为了区别于拥有房产证并受法律保护的“大产权房”。
小产权房早已存在,只是近些年来的迅速发展,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所要研究的小产权房,就是指由村民、村委会、乡镇政府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单独开发建设的,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建设用地、耕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或城里人的,只有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而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房产权属证明。
目前,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法律对其性质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够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也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
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他们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的行为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不能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
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入市流转,但在商品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小产权房不仅未在政策严令禁止下退出房地产市场,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本文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审视小产权房问题,剖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症结继而提出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政策;土地管理;城乡二元对立;民生;一、小产权房概述所谓小产权房,一般来说是指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房屋。
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其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依《土地管理法》第4条,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部分,农村小产权房只能是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如果在农村的农用地上建设房屋,将被作为违法建筑而拆除。
因此,在农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属于农村小产权房的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
据此,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房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户自住房,二是乡村企事业单位用房,三是农村住宅楼。
这三类房屋虽然用途有所不同,但均因其所占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也没有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从而不能进入房屋买卖市场进行自由流通,这是其本质特征。
而这一特征使得它们与城市商品房可以完全自由流通的特点相比,具有保护力度”小”的弱势,故而被形象地称为”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1、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的住房需求与高房价之间对抗的结果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
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
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
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问题探讨
快速发展 的同时也造成 国内 价的居高不下 , 房 房价接近甚至超过年收
入。相比之下 , 律手续残 缺的小产权房价格低廉 , 法 满足 住房者的需 性 , 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 问题, 就要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 给予
还农民作为土地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和应得 要。 小产权 房因为是在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上建造 的, 不需要缴 农村土地真正完整 的产权, 纳土地出让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和其他税 费, 其开发成本 自然比 权利 。但产权变革是一个长 期探 索的过程 , 针对 目 前的情况, 不管采
城市商品房低 很多, 有数据 显示 , 小产权房的价格 大约只相 当于 同类 取何种政策, 都必须承认现实 , 平衡各方利益 。 笔者认为, 当前政府应
严格禁止 占用耕地搞住宅开发建设, 粮食 地 段正常房 价的 3 %, 0 而实际居住条件则相差无几 。当开发商主 导 该加强农村土地 管理制度 , 的房地产 市场 中的“ 大产权房” 已经成为老百姓望而 生畏 的“ 侈品” 安全关系到国家的根基 ,对使用耕地进行交易 的行为应进行巨额 罚 奢 时, 小产权房 的出现 无疑可 以解决一部分人买不起房 的问题 。
了变化, 如今在全国的“ 城中村” , 里 小产权房 已遍地开花。据业内人 士讲, 近几年, 在城市房价的刺激下 ,小产权房” “ 已逐渐 成为商品房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和单位集 资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 。
( ) 产权 房 买 卖 形成 的原 因 二 小
收益 、 处分的权能, 农民出售 自己合法所有 的房屋是所有权 人依法行 使权利的行为; 契约 自由原则, 根据 能够反映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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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前就已经存在,未经批准的房屋。
这类房屋
由于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交易风险大: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不能正常进行买卖交易。
一旦发生纠纷,业主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3.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小产权房多分布在城市边缘、农村等地区,公共服务配套较差,如水电气路等设施不完善。
4.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管和审查制度,小产权房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相关建议:
1.政府应该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监管力度,规范其建设和使用行为,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鼓励小产权房业主升级改造,提高房屋品质和安全性。
3.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提高小产权房居民的生活质量。
4.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对小产权房的认识和了解。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现状与出路(三)
毕竟,同样一块农村土地,如果用于建 设小产权房,则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 的所得几乎为零,而如果其先将该土地 征为国有再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给 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则其所得将大大超 过对该土地的补偿费用。
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明确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尽快使农 民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产权并自主行使 土地处置权,允许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进 行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让农 民通过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建设小 产权房等方式分享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 中的土地增值收益。
作为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小产权房的替 代性惩罚措施,政府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通过占补平衡的方式要求开发 商和农村集体组织另行开发出相同数量、 质量的耕地;二是没收部分小产权房并 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
2.将小产权房作为城市住房 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公 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城市及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五个层次的城 镇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小产权房属于 商品房和上述保障性住房之外的另一种 城镇房屋类型,也成为城镇住房供给的 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 居民保障性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时,要科学分 析预测小产权房建设规模,并将其中一部分作 为保障性住房。在将部分小产权房建设纳入保 障性住房体系时,建议可参考保障性住房尤其 是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从小产 权房的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购房(租房)者 准入条件和转让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4.把小产权房建设与保障性 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性 矛盾较为突出,中高档商品房供应相对 充足与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 房供应相对不足并存,尤其是对一些外 来务工人员、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 他们买不起商品房,很多人“蜗居”在 所谓的地下室、城中村和小产权房里面。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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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法律 问题分析
王 思文
摘 要 小产权 房在房 价 高涨和城 乡二 元土地 制度 的双 重重压之 下仍在 不断的增 加 ,国家相 关部 门也在 采取措 施来对其 加 以处置 。本文将 从 小产权 房 出现 的原 因及其 法律地位 来对 其存在 的合法 性加 以论证 , 并提 出相应 的解 决措施
村集 体建设用地 法律和政策 的通知》 中强调农 村住宅 用地只 能分 权的土地 进行 出让或 自行进行房 地产 开发, 所获得 的利益将会 更 配给本村 村 民, 镇居 民不 得到农村 购买宅 基地 、 民住宅或 “ 城 农 小 多 , 以在 巨大 的经济利 益 的驱动 下 , 产权房产 生 了。 所 小 产权房 ” 。单 位和个 人不得 非法租 用 、 占用农 民集 体所有 土地搞
可 使用 、 益、 分四 收 处 中 国历史上 最大 的一次城 市化 转型 。 土地 资源 的紧 张与 日益增 处分 的权利 。 见所有 权权 能应 当包括 占有 、 多的 城市 人 口对 于房屋 的 需求严 重失调 。而 土地 资源 的紧 张也 项权 利 , 失任何 一项 , 缺 所有 权权 能都将 是不完 整 的。如前文 所
一
关 于土地制 度的规 定上来看 , 能够 为小产权 房的合法合 理的存 都 在 提供 强有 力的理论 和实 践支持 。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小产权 房产生 的原 因分析
( ) 一 日益 高涨的屠 价
( ) 一 从所有 权权 能角度 看 小产权 房合法化 的依据 《 民法通 则》 7 条 规定财 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 人依法 对 自己 第 I 的财产享 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 和处 分 的权 利 。 物权法 》 3 《 第 9条规
小产权房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析
小产权房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析摘要: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偏低、经济利益驱动、城市商品房价格偏高和政府部门的不力监督,最终导致了小产权房的产生和蓬勃发展。
小产权房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加农民收益、抑制高房价、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困境、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但同时也侵占了大量的农用地、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扰乱了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毁损了法律公信力。
对于小产权房问题,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从根源上挖掘问题,做到标本兼治。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特征标本兼治改革与对策一、小产权房概念之界定对小产权房的解释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诠释是基于购房人的产权由发展商的产权分割而来;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房,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房。
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军产房、政府和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房产(住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面临整治的,就是这一种。
本文所指称的”小产权房”,属于第三种。
二、小产权房产生成因1、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
政府的角色并不是单纯的”管理者”,更多的现象表明政府实际上是以”参与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介入市场关系的。
当涉及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时,政府所制定的制度、政策必然会以保护和增进政府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将公共利益的需求置后,进而影响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2、农民和农村集体。
在现在的”小产权房”具体制度及其问题中,农民是集体土地的最终使用者和利益最容易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因此应当成为”小产权房”首先考虑的最为相关的利益主体。
正是因为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将国家征收和征用的集体土地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造成作为土地原来的利益主体农民并没有分得应有的土地重新开发的增值收益,所以才有农民以集体的形式将土地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的”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并由特定人群或集团通过某些特殊渠道拥有使用权的住房。
近几十年来,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发展迅速,解决了大量非户籍居民的居住需求,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1. 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往往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差、消防设施不健全等安全隐患,给居民生活带来威胁。
3.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小产权房的法律政策并不完善,往往难以解决房屋转让、抵押等纠纷问题。
4. 影响市场秩序:小产权房在土地、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混乱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明确产权归属: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确保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
3.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的转让、抵押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4. 引导规范发展:政府应引导小产权房市场规范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合法化改造,提高市场竞争力。
5. 增加公共住房供给:政府应增加公共住房供给,满足非户籍居民的居住需求,缓解小产权房市场压力。
四、实施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对策,提出以下实施措施与建议:1. 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小产权房的产权确认、监管和规范发展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2. 政府应加大对小产权房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筑、违规转让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政府应鼓励小产权房项目进行合法化改造,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4. 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居民理性购房,避免盲目追求低价小产权房。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因其价格低廉而备受关注。
然而,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产权不明确、质量安全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概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其产权归属较为复杂。
一般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而非个人。
由于小产权房的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城市居民购买。
然而,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和产权不明确等问题,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一)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较为复杂,往往存在多个产权主体,导致产权不明确。
这给房屋的转让、继承等带来了诸多困难,也容易引发纠纷。
(二)质量安全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不合格、消防设施不完备等问题,给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三)违法建设问题部分小产权房存在违法建设问题,如未经过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批即进行建设,给城市规划和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对策研究(一)明确产权归属为了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应明确产权归属,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强质量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
对小产权房的建设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完备。
(三)规范建设行为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划、环保等审批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城市规划和环境。
(四)推动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为了缓解住房问题,政府应推动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的建设。
除了小产权房外,还应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多元化的住房供应形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住房需求。
小产权房的安全隐患排查(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逐渐兴起。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批准,由个人或集体非法建设的住宅,由于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和管理不规范,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将对小产权房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小产权房的安全隐患1. 建设不规范(1)地基不牢:小产权房建设过程中,地基处理不规范,容易导致房屋沉降、开裂等问题。
(2)结构不合理: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导致房屋结构不稳定。
(3)消防设施不完善:部分小产权房消防设施不完善,如消防通道不畅、消防器材不足等。
2. 设施老化(1)电线老化:小产权房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
(2)水管老化:水管老化可能导致漏水,影响居住环境。
(3)燃气管道老化:燃气管道老化可能导致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3. 环境污染(1)噪音污染:小产权房周边可能存在噪音污染,如工地施工、交通噪音等。
(2)空气污染:小产权房周边可能存在空气污染,如工厂排放、垃圾焚烧等。
(3)水污染:小产权房周边可能存在水污染,如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放等。
4. 邻里关系紧张(1)土地权属争议:小产权房的土地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导致邻里关系紧张。
(2)公共设施不足:小产权房周边公共设施不足,如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容易引发邻里矛盾。
(3)物业管理混乱:小产权房物业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邻里关系紧张。
三、小产权房安全隐患排查措施1. 加强宣传引导(1)加强对小产权房安全隐患的宣传,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2)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1)组织专业人员对小产权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关注地基、结构、消防设施等方面。
(2)对老化设施进行改造,确保房屋安全。
3. 加强监管力度(1)加大对小产权房建设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行为。
关于当前“小产权房”风险问题浅议
关于当前“小产权房”风险问题浅议当前,不断高涨的房价已成为多数群众实现”安居”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与此同时,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让很多人”居者有其房”的梦想变得触手可及,据了解,很多人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自己工作地周边村镇的”小产权房”。
殊不知,看似物廉价美的”小产权房”却隐含着多重风险,极有可能在日后形成难以解决的权益纠纷。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界定所谓”小产权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目前我们熟知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并不是真正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通俗地讲,”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镇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当前的”小产权房”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集体所有者,集体以外的人员根本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开发商高额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三分之一,有时甚至更低。
廉价是多数人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二、催生”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一)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现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高企的房价正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
2006年和2007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经历了一次全国性的上涨。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6年全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5%。
北京、深圳是房价上涨最快的城市,分别达到北京 10.4%、深圳10.0%。
截至2007年6月北京普通住宅开盘整体均价10280元/平方米,比5月上涨了20.4%。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未经颁发不动产权证的房产,因此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产权归属、合同效力、担保问题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并附带三个相关案例。
一、产权归属问题小产权房产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小产权房买卖中的难点。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完成产权办理,所以其产权属于谁并没有明确规定。
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如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或失踪、建房者自己并未明确自己的产权、房屋由多人一起建造等。
因此,在购买小产权房时,需要审慎考虑产权归属问题,并核实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情况。
否则,会因产权纠纷导致购房权益受损甚至无法取得合法产权。
案例一:黄某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并按照合同交付了所有款项。
但购房后却发现房屋产权归属不明,最终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小产权房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常采用的是“认房不认证”的方式。
这种方式并不符合相关法规,也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所以,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必须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让产权。
案例二:李某购买小产权房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由于合同未经过正式登记,无法起到法律效力,最终导致李某的购房权益受损。
三、担保问题小产权房买卖也存在着担保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大都是未完成法定产权流转的房屋,购房者难以获取银行房屋抵押贷款。
所以,在小产权房买卖中,买方往往需要提供更高的首付款,或寻找其他担保方式。
案例三:张某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但在申请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时遇到困难,最终只得选择了更高额的首付,增加了财务负担。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买卖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在购买小产权房时,产权归属、合同效力和担保问题需要认真考虑,并且核实信息。
这样才能在小产权房买卖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小产权房买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政府也不断加强了监管和规范。
例如,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交易逐渐完善。
一些地方通过法规明确规定小产权房的权属、登记和法定程序,并提供相关依据的证明文件。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困境与出路研究
房价波动:小产权 房合法化可能导致 房价波动,影响市 场稳定
土地资源分配:小产 权房合法化可能影响 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导致资源浪费
房地产市场秩序:小 产权房合法化可能对 房地产市场秩序产生 影响,需要加强监管
动改革等
研究结论:小产权房 合法化需要政府、市 场和社会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和推动改革 等措施,逐步解决小 产权房合法化的困境
展望:未来需要继续 加强对小产权房合法 化的研究,不断完善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为小产权房合法化提 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
支持
深入研究小产权房 合法化的法律问题
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不对称:小产权房市场存在信息不 对称的问题,购房者往往无法获取真实、
准确的信息,容易被误导或欺骗。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处于尴尬地位,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产权保护 社会认知度低:很多人对小产权房的认知度不高,对其合法化存在疑虑和担忧 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认为小产权房不符合传统观念,对其合法化持保留态度 政策法规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小产权房合法化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政府主导,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市场秩 序和公平竞争。
开发商合作,共同推进:开发商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遵守相关法规,共同推动小产权房合法 化进程。
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小产权房合法化进程,加强监督和舆论引导,促进 市场公平和透明。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存在不仅涉及到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小产权房因其特有的法律地位和复杂的利益关系,其产生和发展中伴随着诸多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小产权房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出发,深入探讨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小产权房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小产权房是指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其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而非国家所有。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小产权房在特定时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三、小产权房面临的主要问题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其产权归属和流转存在法律障碍。
2. 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建设标准低、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
3. 土地权益纠纷:小产权房涉及土地权益的分配和调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4. 市场风险:小产权房市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房价波动大,投资风险高。
四、对策建议1. 明确法律地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和产权归属,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建设质量和安全。
同时,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土地政策:调整土地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权益,减少土地权益纠纷。
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房地产开发,提高其收益。
4. 推进城乡一体化:通过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缓解小产权房市场的压力。
同时,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提高其居住条件。
5. 引导规范投资:政府应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小产权房市场,避免过度投机和炒作。
同时,加强市场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五、结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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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an.2012第29卷第1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Vol.29No.1我国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析刘亚丽(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摘要:小产权房体现出农民财产权未得到平等保护;它和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对小产权房进行强拆或者直接转正,或者对农村土地私有化等建议均非上策,而应该通过修改我国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实现小产权房用地国有化和城乡户籍一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制;户籍制收稿日期:2011-11-10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 (2012)1-0062-03作者简介:刘亚丽(1978-),女,河南夏邑人,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近年来,我国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公众购房压力不减。
一些开发商和拥有土地的村集体、乡镇合作,趁机大建小产权房。
此类住房没有正式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对购房合同予以备案,因此相关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1]2010年有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小产权房建设面积达60多亿平方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价格上小产权房往往只有商品房的1/3至1/2;近八成调查者选择“愿意购买”,其中已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比重占到了41%;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后往往碰上质量、物业等难以解决的纠纷问题,拆迁时更难得到相应补偿。
[2]我国2010年开始重点治理小产权房问题。
然而小产权房的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如何治理绝非易事,其中小产权房凸现的法律问题更是令人担忧且亟需解决。
一、小产权房凸现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小产权房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主要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成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小产权房的存在反映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1.农民财产权未得到平等保护依据《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存在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也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
但按照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现实中有关部门做法,两种所有权实际上处于严重不平等地位。
[3]农民土地的产权地位和对土地财产的支配地位没有得到充足、平等的保障。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城市商品房开发建设,更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其用途仅限于作为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或作为宅基地供农民盖房居住。
除兴办乡镇企业或村民住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而国有土地在不足以供应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采取征收手段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只要通过行政征收手段便可收回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相较之下,集体所有土地并不能与国有土地拥有同等的对抗性和平等性,一定程度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依附性、次位阶的土地权利,集体土地的概括国有化即是一个显例。
[4]2.小产权房与现行法律冲突一方面如上述,小产权房的存在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即集体所有土地不允许进入土地一级交易市场流转。
另一方面否定小产权房的作法将和现行法律相矛盾。
这集中体现在《物权法》的规定上。
《物权法》在宗旨上宣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土地属于物的范畴,故村集体对自己的土地享有以上权利,当然包括处分,即并非不可流转。
但《物权法》却又禁止农村地权的流转,即对农村土地相关物权中的处分权进行了严格限制。
3.小产权房存在无法办理权属证明等法律风险由于小产权房不被法律认可,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等问题,住户的救济途径非常有限。
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无法适用,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因此实践中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仅仅依据购房合同所产生的合同债权,和“大产权房”相比,其承担·26·的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要大得多。
二、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理论争鸣尽管小产权房存在上述法律问题,但受利益驱动,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租、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早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在城乡结合部尤为明显。
小产权房便成了带着这些法律问题的土地市场上的“偷渡者”,长期游离于法律保护的框架之外,处于一种相对无序的状态。
小产权房的出路何在?这个问题引发了学界争鸣。
1.强拆或转正有学者认为,小产权房一旦放开转正,可能给土地调控和规划造成失控局面,最终将危及农业安全和农民的生存。
在当前我国城市医疗、劳保、抚恤和退休等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相对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旧欠缺的背景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可忽视。
“农村土地最根本的功能还是为每一个农村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此外,小产权房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而法律应当被严格执行。
”[5]那么,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小产权房这类“违法建筑”势必难逃被强拆的命运。
也有学者认为,目前小产权房的问题反映出我国土地制度不合理,农民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平等保护,如果强拆小产权房,势必强化城乡差异;同时小产权房发展至今日规模,强拆会造成巨大浪费,影响社会稳定。
[6]另外,还有学者,如厉以宁认为处理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必须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难以马上找到解读办法,主张现在先不要提“卖”的问题,因为“卖”的问题太复杂,但是要租的话是可以的,如租期可以长达十年到十五年,也等于定了相应期限的使用权;另外,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涉及到农民自身利益问题,假如农民卖掉宅基地以后到城里工作,但万一下岗,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再次返回农村,就会遇到问题。
故解决小产权房可以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处理,而不是急于强拆或转正。
[7]2.修改现行土地制度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根源于农村土地立法。
如何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学界从不同角度分别提出了解决办法。
一方面在土地制度改革方向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改良论。
该观点以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提出完善集体农地所有权。
持此观点的学者主要从农村政策出发,认为现行农村土地问题并非产生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本身,而是源自于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方法以及基层政府本身的不当行为,故而他们主张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同时从土地使用权流转、经营规模和劳动力向非农业生产转移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8]但反对者认为,改良论并不能根本解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长期存在的历史性缺陷。
第二种农村土地私有化论。
如有学者建议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农村现有的土地产权归农户,土地作为私人不动产,可以抵押、继承、转让等,并且转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和买卖双方协商谈判来决定。
[9]这一观点目前支持者甚少。
第三种农村土地国有化论。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阻碍资源流动、农民权利缺位以及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等制度性弊端,应当比照国有土地将农村一切土地收归国有。
如此,现行一切因农村土地制度引发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土地国有化是一种“社会必然性”。
[10]如何修改现行土地制度,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显然小产权房的强拆或转正之争,其焦点在于现行土地制度是否应尽快修改。
针对当前越来越严重的小产权房现象,是否应当从立法层面考虑修改现行二元结构土地制度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从而改变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模糊性和抽象性?还是在不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或者从行政手段出发强拆违法小产权房以及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争论背后是各利益代表方的博弈。
假若对现行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进行修改,农村集体土地得以平等地如国有土地一样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交易,那么,小产权房将不再是没有产权的违法建筑。
但是那些依靠高额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以及依靠高房价获取暴利的开发商等主体势必失去其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同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小心可能跨越“十八亿亩耕地总量”红线,威胁到耕地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问题。
故修改现行土地制度的呼吁仍遭遇重重阻力。
三、解决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建议解决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笔者认为仅靠政策及细节修剪远不够,应在立法层面上加以解决。
在现行二元土地制度下,国家利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征地价格“剪刀差”,从农村拿走本应属于集体的土地资产,拉大了城乡差距,强化了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使得农村、农民、农业的发展出现难以跨越的瓶颈。
在土地改革制度选择上,笔者支持“农村土地国有化”说,并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改革土地二元结构改革中国现行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理论的呼声由来已久,它是解决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制度根源。
笔者认为,取消集体土地所有制,将集体土地国有化不失为一项最佳选择。
目前在立法层面上,应坚持农村土地使用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宪法》上应该赋予农村集体土地同国有土地一样的平等权利,允许农村土地自由流转;同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村土地平等权利,允许农村土地进入土地一级交易市场自由流转。
实践证明,这些年来采取的“土地承包制不变及延长期限的政策和土地可以入股、抵押、置换出租”等改革见效甚微,因为这些改革绕开了根本问题即农村土地所有权。
笔者认为,土地改革只有围绕土地所有·36·权展开,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土地的主人,才是解决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关键。
在村集体拥有对农村土地比较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情况下,只要在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除非涉及公共建设(如高速公路)外,村集体可以不经政府征收便能自由处分农村土地,包括可以直接与开发商谈判建设房屋。
此种情形下,因为符合地方土地规划,依据相关程序房管部门可以给予颁发房产证,这样也就不存在所谓违法建筑“小产权房”。
此举不仅可以缓解当前住房紧张、房价虚高的形势,也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平等保护农民权益。
当然,在法律的具体实施层面上,应该严格规范小产权房建设,切实保障农村“十八亿亩耕地总量”。
2.改革户籍二元制度我国城乡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城乡分治”。
户籍制度的“城乡分治”也正是“小产权房”的病根之一。
我国土地法和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完整的房地产权包括房产产权和房屋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项;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而目前我国的小产权房主要出售给城市人口;但由于小产权房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即购房者无法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其房产证不是由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的,而往往是由当地乡镇政府甚至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
故小产权房中的“小”不是小在“房子”上,而是“小”在“房子”底下的那块“土地”上;即“小”在了购房主体的身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