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摩托车报废工作方案
摩托车报废工作方案在摩托车使用寿命结束后,进行报废处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一项工作。
本文旨在探讨并提出一套可行的摩托车报废工作方案,以便更好地实现报废车辆的回收和治理。
报废摩托车的处理方式1.注销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相关车辆证件。
2.根据当地规定,将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改造或升级,达到报废摩托车的排放标准。
3.将摩托车交给当地的摩托车回收站。
回收站会对摩托车进行初步拆解和处理,将摩托车的各个部件分开,以便进行再利用或分别处理。
4.将摩托车废旧物资运到批发市场,进而进行废旧杂物的终端处理。
摩托车报废工作方案的实施为了顺利实施报废工作方案,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与当地摩托车回收站和废旧物资批发市场取得联系,洽谈前期合作事宜。
2.制定摩托车报废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3.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资,如拆解设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垃圾桶等。
4.坚持以环保为理念,保障处理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摩托车回收站的工作流程1.摩托车入库登记。
•由回收站工作人员对摩托车进行分类、定级、评估和定价。
•将上述信息以及摩托车的基础信息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并建立档案。
2.摩托车初步拆解。
•拆解哪些部件完成后,记录到计算机系统中。
•对于一些可回收的部分进行分离,如铁料被大件和小件分类等等。
•排放油箱中的机油和铅酸电池等有害化学物质将按照既有规定进行运输及处理。
3.拆解处理。
•将各部位依照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分离,如压缩废铁、打粉碎机等。
•结合实际情况,对可回收、可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部位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难于处理或无人购买的物料,由专业单位集中处理或者委托政府机构处理。
4.资源尽量利用。
•对摩托车回收站收取的各种部件,进行再处理或再加工,达到再利用的目的。
•对于高价值的部位,及时联系相应的部门或企业进行购买或者利用。
总结以上就是一套摩托车报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摩托车的处理方式和工作实施流程。
通过合理的处理,可以充分利用摩托车的资源,为环保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县”。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四、将第五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五、将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不得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并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八、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并删去第七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
”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二条,并删去第九十条第一项中的“驾驶人信息卡”。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color=#000000]交车字[2001]61号局机关各单位,各交通支、大队: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管理力度,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现将执行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
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
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达到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3、载货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但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检验2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每年检验1次。
4、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5年,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年限为6年,其它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
19座以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其它出租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5、小公共汽车使用年限为6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依法严格查处车辆
非法行驶、运营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告2010年第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7.21
【实施日期】201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依法严格查处车辆非法行驶、运营行为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告2010年第8号)
为依法严格查处机动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各类非法运营、非法上路行驶、违法停车和违法犯罪的行为,改善首都治安、交通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城市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除取得合法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领有京A牌照的摩托车外,其他三轮摩托
车不得在城六区(原城八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对驾驶。
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2009-05-11为加强摩托车报废管理,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须办理报废: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摩托车(即:1991年11月1日以前登记的摩托车,含已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摩托车),须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
三、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其所有人应自检验期满后到下列规定的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检测场名称、地点见附件1)。
1、城八区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2、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具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区县,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
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人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废:1、京A号牌的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报废,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车管站办理报废(具体管辖分工及办公地点见附件2);2、自办理报废登记之日起7日内,持车管分所或者车管站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到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须报废的摩托车(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名录见附件3);3、自交售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办理报废登记的车管所或者车管站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2)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94年第3号]
【批准部门】北京市政府
【批准日期】1994.01.11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4.07.01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1994年第3号)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大型畜力车等车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工作。
<。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二)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三)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第五条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
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第六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严格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检验。
第七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交法字〔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交法字〔2020〕75号各处,各交通支、大队: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效率,规范便利管理人(清算组)对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进行信息查询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就相关机动车信息查询、处置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人(清算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转移登记、解除抵押/质押、解除查封等业务,均需提交管理人(清算组)身份证明材料:(一)管理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注明委托事项的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仅供核验〉)。
(二)清算组应提交: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注明委托事项的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仅供核验〉)。
二、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一)管理人(清算组)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城、西城、顺义、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
(二)管理人(清算组)查询与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或者违法信息,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注明查询事项的调查令。
北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方案
北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方案作者:管理员发布于:2010-07-21 13:09:04 文字:【大】【中】【小】北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07 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国经贸资源[2001]900 号)《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把北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工作全面系统地抓紧抓好,使之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一)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 307 号令及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本市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杜绝无照收车、拆车、非法拼装车,非法出售报废整车和“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通过市场机制、价值规律,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发展。
(二)目标:1 、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有限制的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北京市的地理位置合理布局,做到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拟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我市 13 家企业调整到 4 家以内,以中标单位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
2 、按照报废汽车“收拆破碎分离,综合利用集中,信息网络管理,政府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大报废汽车的强制报废、回收力度,建立报废汽车统一回收中心,并在 4 家企业中建设 1 家报废汽车综合处理中心,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科学化、规模化、网络化管理,真正把这一特种行业建成具有公益性的资源综合利用型及环保型产业。
二、管理体系(一)组建“北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有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商委等部门参加。
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组织执行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局)(国经贸资源 [2001]900 号)“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为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等问题,市局近年来多次组织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便于查阅,现将2009年至2015年清理工作中废止或宣布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京公消秘字〔1981〕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施工断路标志的通告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安全的通告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小三轮车加强管理的通告5 关于电动轻骑车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6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7 北京市夜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京公消字〔1988〕688号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制止非法生产、销售、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的通告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确保加油站和机动车加油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通告10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招手停车地点的通告11 关于对道路范围内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加强管理的通告1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火星消除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公消字〔1991〕423号1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售特种车警灯、警报器加强管理的通告1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东西长安街大型客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5 关于对外籍机动车、驾驶员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2年第1号1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1993年第2号1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捡拾物品的通知京公治字〔1993〕276号1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火灾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1993〕429号1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1994年第2号2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安全的通告 1994年第8号2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或征税进京的自用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通告 1994年第9号2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停车站的通告 1995年第18号2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旧二轮摩托车交易管理的通告京公通字〔1995〕24号2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公共电汽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1996年第1号2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的通告 1996年第13号2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1996年第16号2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王府井大街恢复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 1996年第17号2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1997年第8号2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问题的通知 1998年第1号30 北京市公安局、商务委、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410号3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区主要道路机动车行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1998年第14号32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901号3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4号3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占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器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5号35 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京公法字〔1999〕598号36 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1〕993号3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1年第3号3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1年第12号3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2002式自行车牌证的通告 2002年第6号4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天安门地区对人力小三轮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14号4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16号4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铁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20号4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2002年第24号4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4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四环路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28号4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3年第3号47 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 2003年第5号4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3年第10号49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15号50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2003年第16号5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部分路段对载货汽车限行的通告 2003年第23号5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地铁八通线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3年第28号53 北京市公安局对五环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29号5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故宫筒子河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7号5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4年第8号5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 2004年第23号57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5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896号5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2005年第2号6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告 2005年第16号6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京公治字〔2006〕 448号6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784号6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08〕8号6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6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外埠进京载货汽车行驶道路范围的通告 2009年第17号6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五环路外部分道路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驶入的通告 2010年第6号6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18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机动车报废规定机动报废规定
机动车报废规定机动报废规定2022年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该规定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北京摩托车报废理注销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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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报废车辆流程
北京报废车辆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京市是我国首都,也是我国人口和车辆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车辆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车辆数量增加的报废车辆的处理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报废车辆进行规范处理和处置,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
本文将介绍北京报废车辆的处理流程。
一、报废车辆的定义北京市规定,报废车辆是指达到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车辆。
报废标准包括车龄超过规定年限、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排放标准、车身油漆腐蚀等情况。
二、报废车辆的处理程序1. 市民报废车申请当车主发现自己的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时,可以向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手续。
报废手续需要提供车辆的相关资料和证件,如车辆登记证、车主身份证等。
2. 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车辆的报废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车辆是否达到报废标准。
如果确认车辆已经报废,交通管理部门会向车主出具报废证明。
3. 报废证明审批拿到报废证明后,车主需要向北京市环保部门申请报废证明审批。
环保部门会对报废车辆进行环保检测,确认车辆没有污染物和危险废物,才能颁发报废证明。
4. 报废处理报废证明通过审批后,车主可以选择将车辆交给正规的拆解场,进行合法的报废处理。
拆解场会进行车辆的拆解和回收,将车辆的部件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报废彻底报废车辆的处理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车辆的废料和废物得到妥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车主也需要在处理完车辆后,向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备,确认车辆已经报废彻底。
三、报废车辆的补办手续在报废车辆的手续办理完成后,车主需要向交通管理部门和车管所进行车辆注销手续。
在注销手续完成后,车主可以申请退还车辆的残值,或者选择新车上路。
北京市的报废车辆处理流程十分严格和规范,保证了废弃车辆的责任追溯和资源回收。
希望市民们在面对报废车辆时,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为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做出贡献。
摩托车报废提案
摩托车报废提案
近年来,随着摩托车的普及,摩托车的报废量也在逐年增加。
然而,目前国内对于摩托车报废的管理还比较混乱,缺乏有效的规范。
因此,本人建议出台《摩托车报废处理管理办法》,对摩托车报废的标准、程序、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首先,针对摩托车报废的标准,应该根据车龄、行驶里程以及安全性等因素做出评估标准,以确保摩托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其次,针对摩托车报废的程序,应该明确报废申请、评估、审核、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保障摩托车报废处理的公正、透明。
最后,针对摩托车报废的责任,应该明确报废责任人和报废处理单位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杜绝摩托车报废非法倒卖、私自拆解等行为。
总之,制定《摩托车报废处理管理办法》是摩托车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尽早出台相关规定,为摩托车报废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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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
摩托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交通工具,但是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摩托车的性能和安全性可能会出现问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家都制定了摩托车报废标准。
在我国,摩托车报废标准是指摩托车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者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需要进行强制报废处理,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首先,摩托车报废标准与使用年限有关。
一般来说,摩托车的使用年限是指其从生产之日起到达到一定年限为止,这个年限是根据摩托车的品牌、型号、材料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旦摩托车达到了规定的使用年限,就需要进行报废处理,以免出现安全隐患。
其次,摩托车报废标准还与车辆的技术状况有关。
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发动机老化、制动系统失灵、车架变形等问题,这些都会对行车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一旦摩托车出现严重的技术故障,也需要进行报废处理,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另外,摩托车报废标准还与车辆的排放标准有关。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各国家对机动车的排放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如果摩托车的排放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也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除了以上几点,摩托车报废标准还可能会受到地区政策、行业标准等因素的影响。
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摩托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使用摩托车的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以免出现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摩托车报废标准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它与摩托车的使用年限、技术状况、排放标准等因素有关。
在使用摩托车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对摩托车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其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行驶,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也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整顿规范旧货交易打击销赃违法犯罪行为
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第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整顿规范
旧货交易打击销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第9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推动“平安奥运”环境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首都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联合开展整顿规范旧货交易,严厉打击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场主办者应当制定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
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将场地及摊位承租、借用他人从事无证照经营活动。
二、市场的承包经营者、租赁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购、维修旧货时,应当查验物品发票等证明物品合法来源的有效凭证以及物品持有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相关证件、凭证的复印件。
收购二手手机、二手笔记本电脑的,还应当登记二手手机、二手笔记本电脑的品牌、型号、颜色。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进行2002年底定期检验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进行2002年底定期检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2.27•【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进行2002年底定期检验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机动车检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度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自200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在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月份内参加检验。
二、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须到以下地点参加检验:(一)汽车、全挂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场(见附件)参加检验。
(二)使用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小型汽车和使用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小型出租汽车,到龙涛、东方四环、学院路、朝政、通州、天龙、盛华、外运、京顺、京北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其中尾气排放检测必须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进行。
(三)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为城八区的,到城八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住址为远郊区、县的,到本区、县车管站参加检验。
(四)二轮、侧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为城八区的,到老山摩托车检测场、盛华或学院路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住址为远郊区、县的,到本区、县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本区县检测场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到本区、县车管站参加检验。
(五)使、领馆和领有外籍号牌的汽车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参加检验,摩托车到老山摩托车检测场参加检验。
三、达到或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参加检验:(一)小型汽车到天龙、盛华、外运、京顺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其中尾气排放检测必须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进行;大型汽车、全挂车到北苑、岳各庄、北方、市直、天龙、盛华、外运、良乡、京顺或7453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三轮农用运输车到本区、县车管站参加检验,四轮农用运输车到本区、县指定的机动车检测场上线检验。
北京报废车辆流程
北京报废车辆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京市报废车辆处理流程详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报废车辆也越来越多,如果不及时处理,将对环境和人民的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北京市对报废车辆的处理流程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一、申请报废车辆对于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车主可以向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报废标准主要包括车龄超过15年、初次登记超过15年或者整车大火、重大交通事故致变形等。
车主需要准备好车辆的相关证件和信息,填写申请表格,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办理报废手续一旦报废申请通过,车主需要到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点办理报废手续。
办理报废手续需要车主提供车辆相关证件、身份证明以及填写报废手续表。
随后,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审核,并发放报废证明,车主得到这一证明即可将车辆报废。
车主在办理完报废手续后,需要将车辆送至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点。
这些回收点是经过资质认证的,能够提供专业的拆解和回收服务。
在将车辆交给回收点的车主需要将报废证明交给回收点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将对车辆进行拆解处理,保证废旧汽车的环保处理。
四、销毁车辆被报废的汽车将在回收点进行拆解处理,将各种材料进行分类,再进一步进行处理。
例如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机油等有害物质都会进行专门处理。
废旧金属则会被回收再利用。
除了对废旧汽车进行处理外,车主还需要处理车辆相关的保险和牌照等手续。
五、消灭车辆经过回收站专业处理后,报废车辆将得到最终的处理,消灭车辆。
这一过程旨在将车辆中的各种有害物质进行彻底销毁,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
消灭车辆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环保规定和标准,确保处理过程安全、高效。
北京市对报废车辆流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
车主可以通过简单的申请和办理手续,将报废车辆送至指定回收点,得到专业的处理和彻底销毁。
这一流程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和人们的生活安全,值得大力倡导和支持。
2022年北京报废车政策
2022年北京报废车政策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正式实施。
新规取消了延缓报废制度,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国标要求的、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等情况的车辆予以强制报废,同时明确,私家车将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此新规一出,网友们也在网上疯传:“私家车不用强制15年报废了,‘老爷车’不会只是在欧美国家才会上演的景象了,今后,爱车将会陪我们慢慢变老。
”针对新规的具体情况,我们今天一起做一下解读。
新规内容:“小型客车及大型非营运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至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解读:对于最常见的家用小型客车,此前规定的报废年限是15年,但是到了使用年限之后可以延期,只要是每年能够通过年审就可以继续使用,如今,取消了年限限制。
部分海关监管的进口车辆或汽车企业长期库存车辆等均可能存在超过2年才办理上牌的情况,这部分车辆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给其计算更加符合从严要求。
新规内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之后,国家将引导其报废,但只要车况符合国家标准,能够通过年检,就还可以继续使用。
”解读:引导报废不是强制报废,只要按时参加审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就可以驾驶。
但是从车辆安全角度考虑,达到一定行驶里程后,相关部门将会劝导、建议车主进行报废。
从理论上讲,一辆私家车一年开2万公里,行驶60万公里即意味着能开30年。
这确实意味着能够陪车主“慢慢变老”。
新规内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报废。
”解读:不少车主抱有侥幸心理,连续数年没有年审。
新规实施后,这些车辆将会强制报废。
比如,2005年登记注册的新车,6年后的2022年需要一年一审,如果2022年、2022年、2022年车主均未参加机动车审验,或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那么即使这辆车可能车况良好,也将面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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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02年第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2.10.24
【实施日期】200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
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
为加强摩托车报废管理,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须办理报废:
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在一
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
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摩托车(即:1991年11月1日以前登记的摩托车,含已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摩托车),须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
三、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其所有人应自检验期满后到下列规定的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检测场名称、地点见附件1)。
1、城八区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2、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具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区县,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
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必须报废。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人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废:
1、京A号牌的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报废,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车管站力、理报废(具体管辖分工及办公地点见附件2);
2、自办理报废登记之日起7日内,持车管分所或者车管站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到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须报废的摩托车(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名录见附件3);
3、自交售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办理报废登记的车管所或者车管站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规定办理报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
同时将按规定注销车辆档案,公告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六、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收回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按规定将摩托车强制报废,并对摩托车所有人处2000元罚款。
七、车管所不得向违反国家和本市报废车辆管理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派送车辆。
八、本通告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全市摩托车检测场一览表
2、北京市车管分所、车管站管辖分工、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