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
5-6-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1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
并订立了书面协议。
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朱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且小食品加工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
【问题】: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为什么?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请分别简述其理由。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案例2: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案例3:甲、乙、丙3人欲合伙加工家具,3人商定各出资3000元,并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这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你知道吗,就好比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想想看,有这么一个例子,小王和小张决定一起合伙开个餐厅。
他们满怀激情,梦想着打造一个美食天堂。
这像不像是两个勇敢的探险家踏上未知的征程啊?
在合作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各种问题。
比如在采购食材时,小王觉得要选贵的高品质食材,可小张却觉得应该节省成本!“哎呀,这可咋整啊!”两人争得不可开交,就像海上的船只遭遇了暴风雨一样摇晃不定。
这时候,合伙企业法就像那指引方向的灯塔!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决策,怎么分利润等等。
这不,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他们俩不得乱套了啊?
还有呢,后来餐厅生意越来越好,有人想来入伙投资。
这时候又得按照合伙企业法来处理啦,总不能随便让人就进来吧!就好像你家的大门,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呀,对吧!
你看,合伙企业法在这些关键时刻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啊!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避免了混乱和纠纷。
反正我就觉得,这合伙企业法真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阳光和空气一样!没有它,那合伙企业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啊!所以啊,我们可得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合伙企业保驾护航!。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B、C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协议中,A、B、C三人约定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问题,三人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合伙企业设立2010年,A、B、C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协议中约定,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 经营理念分歧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A主张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降低风险;B则认为应大胆拓展业务,追求高收益;C持中立态度,但无法协调A、B两方的意见。
3. 利益分配矛盾由于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也产生了矛盾。
A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B则主张按贡献分配,C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比例。
4. 合伙企业陷入困境在A、B、C三人的矛盾激化下,合伙企业陷入了困境。
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滞不前,员工人心惶惶。
此时,A、B、C三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A、B、C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同时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合伙协议,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是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3)利益分配矛盾: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加剧了合伙企业的困境。
(4)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审查了A、B、C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财务报表等证据。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A、B、C三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未能充分沟通、协调,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形式,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企业,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在中国,有许多著名的合伙企业法例子,这些成功的案例为其他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由18位合伙人共同创办,其中包括马云等知名企业家。
起初,阿里巴巴是一个B2B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
合伙人们在共同经营企业的同时,注重每位合伙人的专业领域和专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阿里巴巴的成功证明了合伙企业在分享风险和发挥优势方面的重要性。
二、小米科技小米科技于2010年成立,由雷军等合伙人创办。
小米的成功在于紧密结合了硬件和互联网服务,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性价比优秀的产品。
小米的合伙制度允许员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决策和创新,从而激发了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小米的成功经验表明,合伙企业应该注重激励和培养员工的创新和团队精神。
三、远大海村远大控股是中国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创始人徐达伟在1997年创建了远大海村项目。
远大海村是一个针对农民工的住宅项目,旨在提供价格合理的住房和基本服务设施。
远大控股采用了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
该项目的成功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是中国领先的证券公司之一,成立于1992年。
华泰证券采用了特殊的合伙企业模式,由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层级组成。
合伙公司是核心经营实体,其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和风险。
这种合伙企业模式激励了合伙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推动了华泰证券的快速增长。
五、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于2000年成立,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
百度在其发展初期采用了合伙企业形式,由李彦宏和徐勇等合伙人共同创办。
合伙人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形成了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
合伙企业的优势帮助百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行业。
根据合伙协议,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擅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厨房设备出售给个人,所得款项未上交合伙企业。
(2)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合伙企业资金链断裂。
(3)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装修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被告擅自出售厨房设备所得款项20万元。
(2)被告擅自签订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的损失30万元。
(3)被告挪用的装修款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6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 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6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企业形式,它具有灵活、高效、易于组织等优点。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合伙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的分析,探讨合伙企业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企业经营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企业经营管理陷入困境。
甲认为应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菜品种类;乙认为应注重菜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丙则认为应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由于三人对企业发展的意见不一致,导致企业决策难以统一,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之际,甲提出退出合伙企业。
乙、丙同意甲的退出请求,但要求甲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甲认为其投入的资本已经全部收回,不应支付补偿金。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2. 合伙企业出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出资。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对企业经营方向产生分歧,导致企业决策难以统一,经营管理陷入困境。
4.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发生特定事由时,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在本案中,甲提出退出合伙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退出条件。
5. 合伙企业补偿金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金。
在本案中,甲认为其投入的资本已经全部收回,不应支付补偿金。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 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合伙企业法那些事儿!
说起来有这么个事儿,小王、小张和小李这仨人决定一起搞个合伙企业。
小王头脑灵活,点子多,就像那军师一样;小张呢,踏实肯干,勤劳得像头老黄牛;小李人脉广,那资源就跟泉水似的哗哗往外冒。
他们商量好了,各自出钱出力,一起把这买卖做大做强。
你想想,这合伙企业不就跟一艘大船似的嘛,每个合伙人都是船上的水手,得齐心协力才能让船开得又稳又快呀!他们一开始也确实干得热火朝天。
可谁能想到呢,后来在一次重大决策上,小王和小李的意见不合了。
哎呀呀,这可麻烦了!这就好比船要往左走,一个人非要往右拽,这不就僵持住了嘛!这时候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呀。
合伙企业法不就像是那海上的灯塔嘛,给他们指引方向。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决策上得按照约定或者多数决定呀。
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得好好商量,不能凭着性子乱来。
他们赶紧查看当初的合伙协议,发现对于这种重大决策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按照规定来处理,这才避免了一场大纷争。
这不就体现出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了嘛!
你说要是没有合伙企业法,那不得乱套了呀!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都不知道咋解决,那企业还怎么发展呀?合伙企业法就是给他们的合作加上了一道保险,让他们安心地往前冲。
所以说呀,合伙企业法真的太重要啦!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让合伙企业能够有序地运转。
咱可别小瞧了它,不然遇到问题就抓瞎咯!。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合伙企业也会面临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合伙企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共同经营该企业。
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债务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僵局。
在此背景下,甲、乙、丙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处理企业债务。
三、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1.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如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
2. 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表决方式。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1.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首先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的适用性
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的适用性引言: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被广泛运用于各个行业。
然而,由于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各异,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中的适用性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案例,探讨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中的适用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案例一:医疗行业在医疗行业中,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性较为有限。
医疗行业的特点是高度专业化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往往需要具备相同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此外,医疗行业对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责任要求也更为严格。
因此,医疗行业更适合选择其他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专业合作社,以更好地满足行业特点和需求。
案例二:科技创业在科技创业领域,合伙企业法具有较高的适用性。
科技创业通常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合伙企业可以提供合作伙伴之间的灵活合作模式和资源共享机制。
此外,科技创业往往面临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共同承担风险,并分享成功带来的回报。
因此,合伙企业法在科技创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性。
案例三:文化艺术行业在文化艺术行业中,合伙企业法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文化艺术行业的特点是创意性和团队合作性,合伙企业可以提供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协作机制和资源整合能力。
例如,在电影制作领域,合伙企业可以将导演、编剧、制片人等不同角色的专业人才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电影项目。
因此,合伙企业法在文化艺术行业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结论:合伙企业法在不同行业中的适用性存在差异。
在医疗行业中,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性较为有限,更适合选择其他组织形式。
而在科技创业和文化艺术行业中,合伙企业法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可以提供合作伙伴之间的灵活合作模式和资源共享机制。
然而,无论在哪个行业中,选择合伙企业作为组织形式都需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合作伙伴的专业背景和责任要求,以确保合伙企业的顺利运营和发展。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案例描述2013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个人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乙和丙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变过程中,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转变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首先明确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问题。
2. 甲的过错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上述规定。
(1)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甲未向乙、丙二人充分披露有关合伙企业债务的信息,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状况。
(2)甲未履行报告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向乙、丙二人报告其决策过程,导致乙、丙二人无法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
(3)甲未履行通知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丙二人,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参与决策。
基于以上事实,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三人约定各出资33.33万元,并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
2015年,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要求张三和李四退还其出资款。
张三和李四认为王五退出合伙违反了约定,拒绝退还出资款。
王五遂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3. 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但未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王五退出合伙后,其出资款应当退还,但应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
由于三人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无法确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退还王五的出资款,并按实际财产价值计算。
3. 关于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合伙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五与张三、李四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之间因退出合伙问题产生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企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但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20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某市XX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
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8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商定,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案例事实2021年3月,甲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出售给一家名为“某市YY公司”的企业。
甲与YY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格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甲在收到款项后办理设备过户手续。
乙、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为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显然是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乙、丙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因交易造成的损失。
甲认为,自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且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甲拒绝停止交易,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问题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进行的交易享有知情权。
在本案中,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甲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利益行事,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在本案中,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价值150万元的设备,显然超出了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损害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案例一】刘某、关某、张某三人是好友,拟共同投资办一个加工皮革的普通合伙企业,共同推选刘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协议拟好以后,由刘某到工商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工商局要求刘某提供三个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婚否、是否有犯罪记录等。
刘某认为工商局的要求是无理要求,拒绝提供。
后经多次沟通,工商局对该企业予以登记。
某日,关某出国游玩,刘某和张某认为皮革厂所在地风水不好,决定将皮革厂迁至同城一繁华路段。
关某回国后坚决反对,认为成本太高,皮革厂因此未能搬迁。
2015年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没有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到50万元。
为扭亏,三人决定找当地的甲国有企业入伙,与该国有企业谈妥由其出资100万扩建一条生产线,但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被工商局拒绝,理由是国有企业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该投资事宜最终不了了之。
由于亏损三人矛盾越积越深,张某要求退伙,刘某和关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张某承担2万元的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张某同意了这些条件。
张某退伙后不久,刘某和关某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还有4.6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们的逼迫下,刘某和关某无奈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一部分债务,张某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刘某和关某见状只要跑到外地去躲债。
债权人赵某多次上门讨债,没有结果,遂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合伙债务2.8万元。
【分析】1.关于工商登记时要求提供合伙人个人情况问题——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法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3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由于经营理念不合,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亏损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丙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险。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意见分歧,甲、乙、丙三人决定终止合伙关系,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概述1. 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 合伙人之间缺乏沟通在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充分沟通,导致意见分歧,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这说明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矛盾。
2. 投资决策失误案例中,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说明合伙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审慎决策。
3. 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三人虽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分配利润,但未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数量的增加,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广告公司为例,解析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以期对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出资比例分别持有30%、40%、30%的股权。
公司成立之初,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三、案例经过1. 合伙初期,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拓展迅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 张三认为,公司经营不善,利润下降,主张增加自己的股权比例,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李四、王五则认为,张三的股权比例已经足够,不应再增加。
3.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股权分配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此时,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合伙初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然而,由于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三人产生分歧。
这说明,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完善的合伙协议,可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2. 股权分配问题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股权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这说明,股权分配问题在合伙企业中至关重要。
合伙人应根据各自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股权比例,避免因股权分配不均而引发纠纷。
3. 清算问题在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然而,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这说明,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人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
请问:(1)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应经过什么程序?(2)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3)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大鹏"商标出资是否合法?如何操作?(4)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为什么?(5)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无效。
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7)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8)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9)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合伙企业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合伙企业内部以及与外部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合伙企业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执行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乙、丙为有限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投资和分红。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甲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擅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企业亏损严重。
乙、丙发现后,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但甲拒绝赔偿。
乙、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原因(1)合伙人之间缺乏信任。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之间缺乏相互信任,导致甲在经营管理中擅自处置企业资产,损害了乙、丙的利益。
(2)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确。
合伙协议作为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约束力。
然而,本案中合伙协议对甲的经营管理权限界定模糊,导致甲在经营管理中越权行事。
(3)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合伙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甲在经营管理中得以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
2. 案例解决途径(1)调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尝试调解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纠纷。
经过调解,甲同意向乙、丙赔偿部分损失。
(2)判决。
调解失败后,法院依法判决甲向乙、丙赔偿全部损失。
3. 相关法律问题(1)合伙企业法律关系。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内部以及与外部产生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属于合伙企业内部法律关系。
(2)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内部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合伙协议对甲的经营管理权限界定模糊,导致甲在经营管理中越权行事。
(3)合伙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合伙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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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真题)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1参考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
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
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
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
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的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答案:
(1)丁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
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