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
[考研真题]2014年法律硕士(法学)基础课试题
[考研真题]2014年法律硕士(法学)基础课试题【考试年份】2014年1月【考试科目】刑法学、民法学。
满分150分2014年法硕(法学)试题——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在刑法理论中,狭义刑法特指( )。
A.附属刑法B.单行刑法C.刑法典D.刑法修正案2.甲国公民比尔等人,在乙国领海劫持了一艘悬挂丙国国旗的货轮后,驾驶该货轮途经我国领海回甲国时,被我国警方抓获。
我国参加了惩治海盗行为的国际公约,据此,对于比尔等人的海盗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
A.应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B.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C.应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D.可适用甲国、乙国或者丙围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我国《刑法》第303条第l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池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
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
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加重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在父亲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拒绝予以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B.职务要求的义务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5.下列选项中,成立犯罪既遂的是( )。
A.甲违章驾驶运土车,不慎撞上一辆面包车,造成面包车上2人死亡B.乙购买货值金额30万元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3万余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C.丙在茶楼准备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人员时,被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D.丁趁为他人搬运行李之机,将他人背包(内有价值3万元的相机)放在一隐蔽地点,当丁回头取包时,背包已不见踪影6.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司某,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
201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真题试卷
2014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专业综合【答案+详解】2014-01-14 10:07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参考答案三、简答题:第31 - 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 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参考答案】(一)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可以表现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情况。
物质性的结果通常可以根据数量、重量、状态或价值直接计量出来。
非物质性的结果往往是无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计量,但是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对非物质性的结果仍然可以确定危害的严重程度。
【参考答案】(二)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分: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都具备的,因为任何犯罪都会有危害结果,但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仅指狭义的危害结果,即认为危害结果只是犯罪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损害,这种危害结果是直接的物质性损害【考查知识点】危害结果的分类3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考查知识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3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2014年真题)甲将自己的摄像机交给乙保管,丙从乙处盗走该摄像机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丁。
下列主体中,对该摄像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的是A.甲B.乙C.丙D.丁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为占有的类型。
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可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否则即为他主占有。
所以属于他主占有的是乙,甲、丙、丁均为自助占有。
故本题选B。
知识模块:民法学2.(2018年真题)甲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时事性文章,未声明不允许其他媒体刊登,乙杂志社未经甲同意予以转载且未支付报酬。
乙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是A.许可使用B.法定许可C.强制许可D.合理使用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与艺术研究以及公益事业等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具体的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法定许可是除了合理使用外对著作权的又一限制。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本题中,乙杂志社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故本题选D。
知识模块:民法学3.(2013年真题)下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A.“仙山”牌药品商标B.“奔月”牌电脑商标C.“耐用”牌家具商标D.“暖阳”牌毛巾商标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为商标权。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单项选择题4. 多项选择题5. 简答题8. 案例分析题9.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2012年真题)根据物权法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法定期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法定期间为( )。
A.6个月B.1年C.2年D.4年正确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据此,选B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2.(2014年真题)甲借钱给乙,乙为此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后甲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在丙占有期间该车因不可抗力灭失。
根据物权法规定,乙的损失应由( )。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乙自己承担C.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据此,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动车的质权,丙系善意占有人。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占有人丙占有电动车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电动车灭失的,丙不负赔偿责任。
可见,不选C、D项。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质权人甲应对电动车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可见,选A项,不选B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3.(2011年真题)下列事实中,能够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A.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B.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C.明知不欠他人钱款而为给付D.依合同支付货款后合同被撤销正确答案:D解析:对于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的,即当事人一方给付原来是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的,但由于给付后该法律根据丧失或者目的不存在了,因给付而取得的财产利益也就成为无法律原因的受益。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doc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30,分数:58.00)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013年真题)甲、乙系父子关系。
乙在注册公司时,将其父甲登记为股东之一,后被甲发现。
因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
乙的行为( )。
(分数:2.00)A.合法,属于法定代理B.合法,属于无因管理C.非法,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非法,侵犯了甲的隐私权3.(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格权且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
(分数:2.00)A.荣誉权B.名誉权C.隐私权D.亲属权4.(2015年真题)甲公司擅自使用电视剧《华妃传》中华妃扮演者的剧照为某化妆品做广告,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 )。
(分数:2.00)A.华妃扮演者的肖像权B.华妃扮演者的名誉权C.《华妃传》著作权人的著作权D.《华妃传》著作权人的邻接权5.(2015年真题)某公安局官方微博公布了演员甲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抓的消息,一知名记者在其博客上转载该消息,并上传了甲与艺人乙、丙一起赌博的照片。
该记者的行为( )。
(分数:2.00)A.侵害了甲的隐私权B.侵害了乙、丙的肖像权C.侵害了乙、丙的隐私权D.不构成侵权6.(2016年真题)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
(分数:2.00)A.名誉权B.名称权C.隐私权D.配偶权7.(2017年真题)甲谎称是乙公司的代理人,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甲侵犯了乙公司的( )。
(分数:2.00)A.姓名权B.商标权C.名誉权D.名称权8.(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
暨南大学702民法学2008--2009,2012--2018,2020年考研专业课真题
202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B卷******************************************************************************************** 招生专业与代码:法学理论03010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刑法学030104、民商法学030105、经济法学030107、国际法学030109、知识产权法学0301Z1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民法学702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占有改定2、流质契约3、所有权保留4、不真正义务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辨析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2、简述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3、简述民事行为的效力类型4、简述物权法上观念交付的主要形式5、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二、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论债的相对性及其适用例外2、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及其处理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林荣是李楠家的保姆,某日林荣借打扫阁楼之名,盗走安放于李家阁楼内的玉观音雕像一尊,隔日将其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全不知情的肖明。
交付雕像时,肖明仅支付了约定价款的一半,约定剩余5万元一个月之后再付。
10天后,地震导致该雕像从书架上掉落破碎。
请问:(1)请问林荣与李楠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双方各有何权利、义务?。
(2)请问林荣与肖明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其效力如何?(3)雕像的最后一位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4)李楠应如何主张权利救济?2、甲乙于2010年1月1日结婚。
1。
14年法硕真题答案解析
14年法硕真题答案解析在法律界,法硕考试一直被认为是法学专业的门槛。
其中,2014年的法硕考试尤为重要,对考生来说意义非凡。
然而,这也使得这一年的法硕真题备受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2014年法硕真题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考试内容和答题技巧。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硕真题的整体框架。
该年的考试分为两个大题,分别是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
其中,案例分析题占据了四分之三的分数,涵盖了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对一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分析每一道题目。
案例分析题一是关于民法的案例,涉及到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道题目需要考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
考生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案例分析题二则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
该题目要求考生分析案例中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并对案件进行评价和分析。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考生需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题三是经济法的案例,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领域。
这道题目要求考生从法律角度分析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考生需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深入理解,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论述题要求考生对一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
该题目可能是关于当前社会热点的法律问题,或是关于法学理论的讨论。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考生需要结合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同时,考生还需要有清晰的思路和条理性的结构,将自己的观点有力地表达出来。
在准备法硕考试时,考生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扎实掌握基础知识。
法硕考试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考生对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都有一定的掌握。
因此,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积累。
2. 多做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是法硕考试的重点,对考生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_0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A.王某报考公务员B.孙某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C.崔某请李某吃饭D.林某代孪生妹妹举行结婚仪式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客观现象是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
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孙某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建筑行为引起了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
故本题选B。
知识模块:民事法律关系2.(2012年真题)监护人有权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定情形是A.发生紧急情况B.为被监护人的利益C.经被监护人同意D.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同意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为监护人的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据此,本题选B。
知识模块:自然人3.(2013年真题)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的是A.在自动售货机上买零食B.接受学校对三好学生的物质奖励C.将自己的200元压岁钱送给同学D.写了一篇文章并发表在校报上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解析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 (解析]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刑法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而狭义的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
因此选C。
2.【答案]B(解析]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本题中,虽然比尔等人并非我国公民,但由于其所犯的为国际公约所定的罪行,并在我国领域内被司法机关抓获。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
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构成的分类。
所谓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与之相对应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甲通过网络纠集人员行赌,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中所违反的义务的种类。
不作为犯罪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即不为某种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至危害社会的。
因此,要求不作为的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包括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本题中甲拒绝照料病重的父亲,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因此属千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既遂的条件。
所谓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罚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在分则中应结合各个罪名具体掌握,如盗窃罪中,只要被盗窃财物已经脱离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便是既遂。
因此,选项D 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藏匿,虽然再欲去取时已经不见,但并不影响盗窃罪已经构成既遂。
6.(答案】C(解析]由于医生甲和护士乙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乙因疏忽将医生甲用来杀死患者的药交给患者服用致其死亡,甲乙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暨南大学《702民法学》考研专业课真题试卷
法院查明:董薇之子确系张浩亲生子,临江路 42 号产权人为张浩的别墅是张 浩与王玫黎结婚后购买,A 服装公司的股东是张浩和王玫黎,各持有公司 40%和 60% 的股权,张浩与王玫黎之间没有任何财产约定,上述《声明书》、《保证书》系张浩 亲笔书写,张浩的父亲健在,其退休金足够保证生活需要,张浩的母亲已经去世。 请回答下列问题:
取得”制度的关系。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 案例 1、 张浩是 A 服装有限公司的首席设计师,其妻子王玫黎是该服装公司的董事长,
二人没有亲生子女,2008 年 8 月,二人共同收养了当时年满 1 岁的女儿蒙蒙。 2010 年张浩为了生育亲生子女,背着妻子在婚外与情人董薇同居,同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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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考研专业课真题试卷
702 民法学
2012 年《702 民法学》专业课真题试卷 2013 年《702 民法学》专业课真题试卷 2014 年《702 民法学》专业课真题试卷 2015 年《702 民法学》专业课真题试卷 2016 年《702 民法学》专业课真题试卷 2017 年《702 民法学》专业课真题试卷 2018 年《702 民法学》专业课真题试卷 2019 年《702 民法学》专业课真题试卷 2020 年《702 民法学》专业课真题试卷
四、论述题(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 1、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其法律适用。 2、试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
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学上的逻辑关系。
考试科目:民法学
暨南大学民法学2010-2018年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目录Ⅰ历年考研真题试卷 (2)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4)暨南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7)暨南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0)暨南大学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2)暨南大学201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4)暨南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6)暨南大学201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8)暨南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Ⅱ历年考研真题试卷答案解析 (22)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22)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31)暨南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40)暨南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57)暨南大学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68)暨南大学201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80)暨南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93)暨南大学201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108)暨南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118)Ⅰ历年考研真题试卷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科、专业名称: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考试科目名称:702民法学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预告登记:2.缔约过失责任:3.法定继承:4.经济监督权:5.经济法责任:6.政策性银行: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50分,请选答五题,多答不加分)1.为什么多数国家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多采取准则主义?2.简述侵权法中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的区别3.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4.简述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5.简述经济职权及其基本内容6.简述宏观经济调控及其特征三、案例分析(每题15分,共30分)1.甲、乙、丙、丁四人于2001年各自出资三十万元买来三辆卡车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搞运输经营,四人约定:由甲、乙、丙三人各自固定开一辆卡车承运货物,丁负责联系承接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2002年3月,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以甲和乙开的车向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到2004年3月。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综合课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就属于此类。
题中ABD就属于实体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如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因此C正确。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每年必考内容,考生需要知道其内容及具体分类,最好每个类型都记几个例子,这样才有助于快速解题。
还要注意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2.【答案】D【解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因此 D正确。
3.【答案】B【解析】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和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只要法律和制度存在法制就存在,但这不一定就是法治。
因此法制完备也不意味着法治的实现。
B错误,应选。
4.【答案】D【解析】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
因此属于理论法学,不选。
应用法学通常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并注重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实际中,如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
D属于应用法学,应选。
5.【答案】B【解析】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劳动教养(如今已被废除)等。
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特定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
《201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复习精编》目录Ⅰ序言Ⅱ考前必知一、学校简介二、学院概况三、专业介绍四、师资力量五、就业情况六、历年报录情况七、学费与奖学金八、住宿条件九、其他常见问题Ⅲ考试分析一、考试难度二、考试题型三、考点分布四、试题分析五、考试展望Ⅳ复习指南《民法学》Ⅴ核心考点解析《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民事主体及其法律属性第三章法律事实第四章物权一般理论第五章所有权第六章用益物权第七章担保物权第八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九章侵权行为之债第十章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第十一章合同法总论第十二章亲属法第十三章继承法Ⅵ历年真题试卷与答案解析历年真题试卷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历年真题试卷答案解析暨南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暨南大学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解析Ⅶ备考方略一、高分备考方略(一)考研英语(二)考研政治(三)考研专业课二、辅导班推介(一)公共课(二)专业课三、教材与辅导书推介(一)公共课(二)专业课四、常用考研网站推荐Ⅷ资料推介硕考网祝您2014暨南大学考研金榜题名,加油!Ⅳ复习指南《民法学》第七章担保物权一、本章复习提示担保物权编是物权法分论的压轴编章,其地位在分论中不言自明。
主体内容包含一般原理即总论部分,还有三大担保物权的分别阐述,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非常容易考查到的知识点,熟悉民法体系的人对此都应该明了。
尤其是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具体的问题需要细细体会和诵识。
在历年的专业课考试中出现了两次,而且都是以大题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别是2008年的最高额保证和2009年的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权之比较两个考点,而且分析第二个题目可以发现其实这种考查方式的难度比第一个要大很多,跨知识点的比较似乎成了暨南大学民法学科的热门考查方式。
在复习备考上,老师建议考生们务必常常翻看本编的内容,多加体会多加比较,可以在集中担保物权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在具体的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之间进行比较。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格权且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A.荣誉权B.名誉权C.隐私权D.亲属权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八章第二节中的人格权。
本题选项中,只有隐私权是属于人格权且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本题选C。
知识模块:民法学2.(2016年真题)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A.名誉权B.名称权C.隐私权D.配偶权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八章第二节中的人格权、第三节中的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通常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
故本题选D。
知识模块:民法学3.(2008年真题)下列权利中,其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的是A.所有权B.抵押权C.地役权D.留置权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一节中的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第二章第二节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据此,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权利抵押权等。
暨南大学702民法学2014年考研专业课真题试卷
暨南大学2014年考研专业课真题试卷(原版)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招生专业与代码: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702民法学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 复代理2、虚伪表示3、代书遗嘱4、所有权保留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 简述动产交付的方式2.比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3. 简述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4. 比较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5、简述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试述诚实信用原则2、试述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之间的关系。
四、案例分析(每小题20分,共40分)案例1周某为某市某国企职工,原告许某系周某的妻子。
2009年7月13日,周某单位与被告A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其职工参加被告组织的国内旅行团,行程共计两天一夜。
2009年7月18日,周某参加了该旅游行程,当日下午,被告因故将预定行程中的甲浴场改到乙浴场,结果周某在乙海水浴场游泳时不幸溺亡。
据了解,被告委托的乙浴场所在地的当地旅行社B的导游,曾向包括周某在内的17名游客出示一份书面海水浴风险提示书,提示海水浴不在服务范围内,属自愿项目,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周某等均签字。
另,出事的乙海水浴场的“游客须知”以及“友情提示”中,明确显示该海水浴场“停止营业,海上因无任何防护设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等内容。
周某溺水后,并未得到现场急救,而是直接被送医院,抢救未果后死亡。
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70万元。
201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与答案解析
《201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复习精编》目录《民法学》硕考网祝您2014暨南大学考研金榜题名,加油!Ⅳ复习指南《民法学》第七章担保物权一、本章复习提示担保物权编是物权法分论的压轴编章,其地位在分论中不言自明。
主体内容包含一般原理即总论部分,还有三大担保物权的分别阐述,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非常容易考查到的知识点,熟悉民法体系的人对此都应该明了。
尤其是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具体的问题需要细细体会和诵识。
在历年的专业课考试中出现了两次,而且都是以大题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别是2008年的最高额保证和2009年的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权之比较两个考点,而且分析第二个题目可以发现其实这种考查方式的难度比第一个要大很多,跨知识点的比较似乎成了暨南大学民法学科的热门考查方式。
在复习备考上,老师建议考生们务必常常翻看本编的内容,多加体会多加比较,可以在集中担保物权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在具体的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之间进行比较。
二、本章知识结构图Ⅴ核心考点解析《民法学》第七章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点①价值权性②从属性③不可分性A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B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C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D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④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特定的。
担保物权的公示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成立须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出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否则,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⑤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暨南大学702民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5.合同法为什么对格式合同予以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பைடு நூலகம்)
1.案例分析一
甲公司为了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决定购买乙公司一条新型生产流水线,因资金有限,甲与丙租赁公司(下简称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丙公司负责出资购买该流水线,再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为此每年支付租金8万元。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乙公司进行谈判,在此过程中,丙公司了解到丁公司也有同样的流水线出售,且价格比乙公司便宜四分之一,于是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购买其生产流水线的合同。随后,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生产线运抵甲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乙公司的产品于是拒绝收货。甲、丙、丁三方为此进行协商达3个月之久,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6万元。后经多方协调,甲公司同意接受丁公司的生产线,并进行安装投入生产,生产线运行半年后出现故障,经查是生产设备质量问题,经多次更换零件,均不能解决问题,造成甲公司损失100万元。甲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认为,该问题的出现并不是自己过错造成的,而是因为丁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甲公司应该向丁公司索赔。
1.被继承人李树纲、李全喜和李山死亡先后顺序是怎样,为什么?(3分)
2.任平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
3.李树纲的遗产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继承,为什么?(4分)
4.李全喜的遗产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继承,为什么?(4分)
5.李山的遗产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继承,为什么?(3分)
6.宋明是否可以得到部分遗产,如果可以,其依据是什么?(3分)
问:
(1)本案涉及的合同属于哪一种合同?这种合同有什么特征?(5分)
(2)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分)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单项选择题 4. 多项选择题 5. 简答题 6. 辨析题7. 法条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2014年单选2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
A.届满B.不再计算C.重新计算D.继续计算正确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据此,选D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2.(2015年单选26)甲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乙的仓库,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丢失。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6个月B.1年C.2年D.4年正确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上述规定第(4)项,选B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3.(2015年单选27)甲欠乙10万元,时效期间届满未还。
乙索要时,甲承诺2个月内偿还,但事后只给付了2万元。
乙索要余款时,甲以10万元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并要求乙返还之前给付的2万元。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应偿还剩余的8万元B.甲承诺偿还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甲给付的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乙应返还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2万元,但剩余的8万元可以不偿还正确答案:A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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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内容包含一般原理即总论部分,还有三大担保物权的分别阐述,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非常容易考查到的知识点,熟悉民法体系的人对此都应该明了。
尤其是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具体的问题需要细细体会和诵识。
在历年的专业课考试中出现了两次,而且都是以大题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别是2008年的最高额保证和2009年的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权之比较两个考点,而且分析第二个题目可以发现其实这种考查方式的难度比第一个要大很多,跨知识点的比较似乎成了暨南大学民法学科的热门考查方式。
在复习备考上,老师建议考生们务必常常翻看本编的内容,多加体会多加比较,可以在集中担保物权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在具体的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之间进行比较。
二、本章知识结构图⎪⎪⎪⎪⎪⎪⎪⎪⎪⎪⎩⎪⎪⎪⎪⎪⎪⎪⎪⎪⎪⎨⎧⎪⎪⎪⎩⎪⎪⎪⎨⎧⎪⎩⎪⎨⎧⎪⎪⎩⎪⎪⎨⎧消灭成立要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比较与动产质权比较特征留置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分特点以及与抵押权之区质权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抵押权次序抵押登记特征抵押权担保物权总论担保物权Ⅴ核心考点解析《民法学》第七章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点①价值权性②从属性③不可分性A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B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C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D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④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特定的。
担保物权的公示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成立须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出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否则,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⑤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⑥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①权利的内容不同②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③标的物不尽相同④实现时间不同⑤从属性不同2.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分类★★(1)担保物权的种类(2)担保物权的分类从理论上看,担保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①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②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③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④保全性担保物权与融资性担保物权⑤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二、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点★★(1)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点①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②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③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④抵押权为得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
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①抵押财产的从物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A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
B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①主债权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
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②利息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
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③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④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
(3)抵押权的次序①抵押权次序的意义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②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C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中所贯彻的原则,分别是各国立法上通行的“先登记原则”(即抵押权的顺序依登记的先后定之,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同序原则”(一般以日为单位,同时登记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登记在先原则”(即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
而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抵押中,如一物上的数个抵押权记,基于“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本旨,自应使其处于相同地位,由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③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
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④抵押权的次序权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在理论上称为抵押权人的次序权。
⑤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A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B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C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3.抵押权的实行与抵押权的消灭★★★★(1)抵押权的实行①抵押权实行的概念与条件抵押权的实行,是指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②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实践做法,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A以抵押财产折价。
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抵押权人的方式抵偿债务。
B拍卖抵押财产。
C变卖抵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2)抵押权的消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除有物权的一些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征收等)之外,还有以下消灭原因:①主债权消灭②抵押权实现③抵押财产灭失④抵押权行使的期间届满⑤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4.特殊抵押权★★★★★(1)最高额抵押①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点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款关系等场合,是应近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抵押制度。
与普通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A最高额抵押系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B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连续交易中每笔债权均单独设定抵押担保所带来的繁琐。
C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
D最高额抵押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的决算期。
②最高额抵押的设定③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关于其特殊效力,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规定:A由最高额抵押的性质所决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得于最高限额范围内,决定其实际额。
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D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方得以确定。
E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是否限于原本,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未明确约定担保的债权范围的,一般认为应当包括原本、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共同抵押①共同抵押的意义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连带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共同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标的物不是一项,而是数项。
关于在数个财产上所设定的共同抵押权是一个抵押权,还是数个抵押权,在理论上存在单一抵押权说、多项抵押权说和折衷说(既可以是单一抵押权,也可以是多项抵押权)三种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