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清府办[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办〔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3.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4.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我市范围内,非同级财政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为单位领导而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形。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文件闽人发[2004]3号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制通知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2004年1月12日印发人事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定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目录一、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素质,保障单位和雇员、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雇员是指由区政府聘用的,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加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单位利益和公共利益。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时间等事项。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择优录用。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考核制度,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区政府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进行奖惩。
对于表现优秀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称职或者违反规定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六安市监察局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6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办发〔201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市直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称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聘用员额核定(一)原则和依据核定聘用员额,遵循总量控制、确实需要、从严从紧、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综合研究确定。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聘用员额:1.用人单位编制已满,因职能变化或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编制有困难的;2.编制虽有空缺但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的;3.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4.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5.其他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以下情况,一般不得申请聘用员额:1. 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2. 单位职能弱化,工作任务明显不足的;3.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4. 一年以内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5. 一直未聘用过人员,职能任务没有增加的;6. 违反市直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三)核定方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员额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事业编制总额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1. 市直机关原则上只核定驾驶员聘用员额,驾驶员按照各单位定编车辆数核定,其它岗位不列入;2. 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按实际需要配备少量勤务员;3. 跨年度阶段性重点工作,因特殊岗位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辅助人员,阶段性任务完成即解聘;4. 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5. 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聘用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和薪酬构成第三条普通聘员的供给经费构成.普通聘员的经费供给由薪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及福利四项构成,相关标准根据普通聘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一)薪酬。
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三)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些社保费包括了用人单位以全体聘用人员为整体(以下简称“全体聘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包含以全体聘员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四)公用经费及福利费。
可统筹其它公用及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加班费、以及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工资薪酬构成。
普通聘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
普通聘员的基本工资每类分设 6 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置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二)绩效工资.在薪酬总额中按类别安排经费作为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普通聘员工作量、工作质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按考核结果自行发放。
第三章聘员的福利待遇第五条社会保障缴费.普通聘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单位可选择统一为全体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聘员不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社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每月的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若用人单位选择不为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聘员经费中这部分费用可统筹用于聘员的绩效工资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广东省聘用规章制度
广东省聘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聘用工作,建立科学、公平、公正、透明的聘用制度,保障广大人才的权益,提高人才选拔的质量,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东省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广东省的聘用对象为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广大人才,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工程技术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
第三条广东省聘用工作遵循选拔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政治标准、业务能力、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原则,依法依规选拔人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广东省实行分类管理、激励选优、竞争择优的聘用方式,根据不同岗位聘用对象的特点,合理确定聘用条件、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广东省建立健全聘用监督机制,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保障聘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广东省聘用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具体聘用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聘用工作实行年度计划,根据人才需求情况确定聘用计划,定期进行统筹安排、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信息库,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信息进行登记、保密、查询和推荐。
第九条广东省聘用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广东省聘用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才对聘用制度的了解和认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十一条广东省聘用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水平,符合拟聘用岗位的条件;(三)具备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四)年龄在规定范围内;(五)符合其他聘用要求。
第十二条广东省聘用对象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学风,无违法记录、不良嗜好和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广东省聘用对象要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勇于担当,愿意为党和人民事业奉献自己的才华。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为了维护组织的培养机制和人才选拔体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职称晋升和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3. 聘用工作应把德才兼备作为人选评价的核心要素,以实现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和人才的专业成长。
二、聘用方式1.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委托招聘等方式进行。
2. 公开招聘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专业需要和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报名、招聘考试、面试等方式确定人选。
3. 内部推荐指的是事业单位内部员工对合适的人选进行推荐,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考察和面试。
4. 委托招聘指的是将聘用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由其负责招聘工作。
三、聘用条件1. 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并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岗位。
2. 聘用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3. 聘用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聘用程序1. 公开招聘的程序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确保公正透明。
2. 内部推荐的程序应包括审查推荐资格、考察和面试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
3. 委托招聘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流程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五、聘用期限和薪酬待遇1. 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根据绩效考评和工作需要进行续聘。
2. 薪酬待遇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执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3. 聘用人员应享受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福利待遇,同时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管理1. 聘用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
2. 聘用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清府办〔2017〕5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条件优化队伍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2013〕74号)以来,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年龄、学历、专业等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同时也有效稳定了基层公务员队伍。
现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除了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关条件: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一)学历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2.少数民族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以上职务的人员学历放宽到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
(二)年龄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内各县(市、区)调入公职人员的,须在我市县级(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
(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的人员在我市基层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1.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任用交流;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调配(流动);3.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4.在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编)满5年且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人员的配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为市直单位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配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人员的配偶;5.原来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编)、后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到县(市、区)工作的人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清府办[2012]60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2【实施日期】2012.07.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与配置第五条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
2024年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
2024年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岗位设置2.1 岗位分类2.2 岗位等级2.3 岗位职责第三章:岗位聘用条件3.1 基本条件3.2 专业条件3.3 其他条件第四章:岗位聘用程序4.1 岗位发布4.2 应聘报名4.3 资格审查第五章:岗位考核5.1 考核内容5.2 考核方式5.3 考核结果第六章:岗位薪酬6.1 薪酬构成6.2 薪酬标准6.3 薪酬调整第七章:岗位培训7.1 培训内容7.2 培训方式7.3 培训效果第八章:岗位晋升8.1 晋升条件8.2 晋升程序8.3 晋升管理第九章:岗位调动9.1 调动条件9.2 调动程序9.3 调动管理第十章:岗位解聘10.1 解聘条件10.2 解聘程序10.3 解聘补偿第十一章:岗位合同管理11.1 合同签订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解除第十二章:岗位纪律与监督12.1 岗位纪律12.2 监督机制12.3 违规处理第十三章:岗位争议处理13.1 争议类型13.2 争议处理程序13.3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章:合同签订14.1 签订方14.2 签订时间14.3 签订地点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管理。
1.3 基本原则岗位聘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2.1 岗位分类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
2.2 岗位等级岗位等级应根据岗位的性质、职责和要求,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2.3 岗位职责每个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描述,包括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2.3.1 岗位职责的制定岗位职责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县工勤人员流向市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市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机关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条例》等有关法规,本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工勤人员:指市直机关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主要为行政事务、公用设施管理、科研技术服务、宾馆餐饮服务、保安、清洁、维修等服务性工种的职工。
2.聘用:指市直机关按照岗位需要,签订合同、协议,以特定方式聘请工勤人员从事特定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聘用原则和条件第四条聘用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原则。
3.有效、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4.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及其他入职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发布招聘公告1.市直机关人事部门应当制定招聘方案,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发布招聘公告。
2.招聘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聘用岗位–聘用条件–聘用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所需材料第七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1.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前往指定面试地点,并进行岗位试岗和应聘资格审核。
2.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人员选拔,面试试题应当与招聘岗位相关,面试结果应当记入档案。
第八条聘用工勤人员1.招聘委员会根据招聘公告和面试结果,确定聘用人员。
2.招聘委员会需确定聘用人员的聘用方式、聘用单位、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和薪酬待遇等,与聘用人员签署相应合同。
第四章工勤人员管理第九条岗位调整和合理安排1.市直机关应根据工勤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2.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十条培训和晋升1.市直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职业培训计划,在工作时间或者业余时间为工勤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职业晋升等相关培训。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掌握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养,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需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县工勤人员流向市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方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状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市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需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商定的条款。
违反合同的,应担当相应责任。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背景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聘用方式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应有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经过考试、面试等程序选聘。
同时,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聘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四条聘用条件对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经验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岗位工资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薪酬制度进行确定,并符合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劳动关系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法定休假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时间,并应当保证其正常的工资待遇。
第八条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聘用工勤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保密义务聘用工勤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等。
第十条岗位变动用人单位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变更聘用工勤人员的岗位。
废止符合相关程序与聘用合同相同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于表现良好的聘用工勤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或晋升。
第十二条外包管理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外包管理时,应遵守《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保证聘用工勤人员的权益。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聘用工勤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侵犯聘用工勤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与其他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规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促进市直机关工勤队伍建设,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率,市政府制定了《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招聘、使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三、招聘程序和方式1. 招聘程序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应当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2. 招聘方式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报纸、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注重多渠道招聘,提高招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用工管理1. 签订用工合同招聘工勤人员后,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与工勤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规定报批。
2.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为工勤人员支付工资和福利。
3.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勤人员制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勤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1天。
同时,工勤人员享有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假期、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权益。
4. 职业发展和培训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勤人员提供职业发展和培训的机会。
通过晋升、轮岗、培训等方式,培养和提升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考核和评价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对工勤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通过定期考核、评价、奖励和惩罚等方式,推动工勤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六、决策和实施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制度。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市直机关工勤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实施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生效和备案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制度,应当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经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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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聘用人员
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
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
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
第三类后勤服务类:为高中以上人员,主要指司机、打字员和公安辅警等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类聘员和行政辅助类聘员实行公开招聘,后勤服务类聘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
第六条市编办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详见表1),科学核定聘员类别和数量。
第七条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职能和编制的变化,适时调整聘员数量,建立核定聘员名额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八条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聘员数量,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向市编办申报聘员类别及数量。
(二)核定。
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聘员总量内,由市编办根据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准用人单位的聘员类别和数量,并抄送市人社局和财政局。
对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其聘员数量的核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三)招聘。
根据市编办核准的聘员类别和数量,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人
社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择优聘用。
(四)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根据招聘结果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进行合同鉴证。
市人社局将聘用人员信息抄送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经费。
第四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条聘员实行年薪制。
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详见表2)。
聘员年薪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聘员年薪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我
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公务员津贴待遇以及物价水平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
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聘用合同终止。
劳动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或受聘人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符
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
第十八条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聘员的流动管理。
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
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聘员的档案管理。
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聘员的考核。
聘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
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市直行政机关聘
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清机编〔2010〕48号)同时废止。
表1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核定标准
表2
清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薪标准
注:聘员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
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