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对比

合集下载

2、民法

2、民法

第二节民法知识点1:《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1986 年的《民法通则》起到了民事基本法,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

2017 年 3 月全国人大制定通过《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

《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分为11 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10条。

知识点2: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依据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一)民事权利能力1、含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2、起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 18 周岁以上(2)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注: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包括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条件(1)失踪:下落不明两年(2)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满2 年;2、后果:(1)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2)死亡:等同自然死亡。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共同体。

(一)财产:合伙人共有(二)责任形式: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

现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

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

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

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事业编 -民法

事业编 -民法

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1)新法优于旧法。

《总则》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民法总则》的突破总则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则各个部分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

这样就能够把各编统一协调起来,将来形成一个完成的民法体系。

(3)继承与发展《民法总则》的编纂市民法编纂工作中的一部分,是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之所以是编纂而非制定,是借鉴了《民法通则》中的部分内容,吸收了以前合理的因素和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总则将其改为三年(二)民法的基本准则1. 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 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 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八大亮点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总则》学习时间:12月11日学习形式:集体学习学习地点:学术报告厅主讲人:杨岳山主任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部影响每个公民与每个法律人得重要民事基本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我们终于有了一部真正得自己得民法典总则了!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哪些亮点与变化?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亮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得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得,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就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得,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于胎儿应否享受继承权等,我国《继承法》第2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得意见》45条已经予以确定。

但就是代表基础性法律得《民法通则》当时并未规定。

该条法律以基本法得形式明确了胎儿得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得态度。

★亮点二:8周岁儿童即可打酱油《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得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条规定对原《民法通则》规定得10周岁作为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得更改与下调。

为什么下调呢?很简单,您就是不就是发现现在得儿童心智成熟年龄都比以前儿童要提前,甚至很多小孩在5、6岁得时候说出得话成熟程度让成人大吃一惊。

所以,赋予一个儿童在8周岁时即可独自打酱油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与其智力发展相适应得,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得基本规律.★亮点三:中华传统得抚养赡养美德得以强调《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与保护得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与保护得义务.”父母对子女得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得赡养就是我国自古以来亲情关系得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得伤害、虐待、遗弃案件以及子女对父母缺乏赡养甚至遗弃得现象出现,极大得影响了社会得稳定,因此以基础性法律得形式强调父母子女间亲情抚养赡养关系尤为必要。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并存下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并存下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并存下,诉讼时效如何理解与适用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民法通则》第七章关于诉讼时效之部分规定如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法总则第九章关于诉讼时效之部分规定如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三)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三)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三)
【考点五】代理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当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时,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是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再代理人代理的是被代理人。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导致的。
【考点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的,则丧失依据法律获得保护的权利。
一、期间
民法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中止、中断、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已于10月1日施行。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意味着中国民事法律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

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的调整与重构。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为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鉴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持续性,加之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又不一致,在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一定时间内,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过渡与衔接,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意义重大,也将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民事案件审判及仲裁工作中将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有观点认为,201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应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日之前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民法总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这些事实和行为在2017年10月1日后仍处于延续状态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还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前的有关法律关系及民商事纠纷,要遵循“从旧兼从轻”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但旧法没有规定时应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法总则施行后,有关纠纷的处理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规定不再适用。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规则的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事实和行为跨越2017年10月1日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观点有失法律确定性。

所谓可以,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指可能、能够或许可。

换言之,对于诉讼时效经过这一延续性自然事件,如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至2017年10月1日后仍处于延续状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总则,也意味着可以不适用民法总则,这无疑给裁判者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冲突怎么办?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冲突怎么办?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冲突怎么办?《民法总则》施行后法律冲突问题之处理《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民法总则》施行后,必然涉及到相关的法律冲突问题,即一些法律规范内容与《民法总则》不一致时,究竟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

特别是在民法典各分编出台之前,这个问题会尤为突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调整同一社会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后果。

法律冲突存在三大适用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法,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实施后,至少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冲突。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冲突问题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内容,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

《民法总则》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比如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又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如《民法总则》新增加了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虽然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后,《民法通则》并不自然废止,这可以从《民法总则》上并未对《民法通则》作废止性的规定看出。

主要原因是《民法通则》既包括了总则的规定,也包含了分则的规定,《民法总则》不能涵盖《民法通则》的全部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整合。

据此,《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1]。

在《民法总则》各分编通过后,《民法通则》的历史使命应当即告完成。

由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属于同一位阶,无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二者也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在二部法律并行期间,必须会出现的规定内容不相一致的情况,这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已经进行了明确。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1.关于监护,取消了诉前指定及否定“按顺序”指定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取消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的诉前指定程序。

同时,《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而本款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注意这里将起诉改变成了申请。

本法第28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法第28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

而《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了“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其的否定。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奎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从通过到施行,相隔199天。

除了可以让大家熟悉《民法总则》内容之外,我以为在这期间,最高法会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作出规定。

现在看来,在10月1日之前,司法解释不会出台。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此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二是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10月1日之后还能不能适用的问题。

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第一,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第二,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

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

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

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

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民法总则》复习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一)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第1条,略)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从本条的改进,说明我国立法很 大程度上是遵循了司法实践经验和学 术研究相结合的手段,在旧法的基础 上加以改进而完成的。没有哪一部法 律在它颁布出来就是非常完美的,即 便是完全契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但随着 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良法也会 过时,所以无数学术研究成果、司法实 践经验正是促进法律发展的直接原因。
一、基本原则之生态环境保护 原则
《 民 法 总 则 》 中 将《 民 法 通 则 》 中关于民事基本原则的条文拆分,形 成了一个基本原则一条的局面。其中 新增第 9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民法通则》中第 124 条有关 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 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指“违反国家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近年来雾霾现象纵横, 看似热度不比以前,正在淡出人们关
参考文献 : [1] 梁慧星 . 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 [J]. 北方法学 ,2017,(01).
(作者:张俊雄,西南民族大学)
根据我国传统观念,婴儿在未出 生即未分娩之前,应该认定为从属母 体本身的一部分,而《民法通则》中 的相关要求也正是这样,故胎儿在未 分娩之前,不能享有同常人一样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和遗产继承权,这对胎 儿权利保护非常不利。此次《民法总则》 将人文关怀融入其中,是尊重生命和 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对比其他 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对胎儿 的权利保障问题,相继立法体现,比 如在美国有些州不允许堕胎,就是对 胎儿生命权利的极度保护。
从此处变化,我认为《民法总则》 立法所具备的时代性,高度契合我国 现今国情,再次突出了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也弘扬了我国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立法理念。
二、自然人之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向民法典编纂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目前中国人大网已公布民法总则文本。

粗略看了下,对比民法通则,归纳了以下要点,供各位参考。

一、体例变化1、民法总则分十一章,总共206条。

总体来看比较简明,遵循了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尽管如此,民法总则还是比民法通则多出了50个条文,内容丰富了不少。

2、第一章为“基本规定”,民法通则为“基本原则”。

3、第二章为“自然人”,民法通则为“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对应“法人”更为合适,而且“自然人”概念更加契合民法为私法的本质,因此删掉“公民”二字。

该章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4、第三章,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这个分类是新引进的,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划分法人的标准,另外将一些不适合用这种标准划分的法人归入特别法人。

民法通则里面则是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还有联营,这个是以法人的组织结构、目的和功能来进行划分的。

民法总则采用新的分类方法,适应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这种分类更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

5、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这是新增加的。

这反映了对非法人组织的重视。

6、第五章,民事权利,把民事权利这一章提前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

7、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两章分别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中,增加了一节,专门规定“意思表示”。

8、期间计算,单列一章进行规定。

9、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章被删除,因为2010年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有比较完善的相关规定。

综上,民法总则的体例总体上与民法通则一致,承继了民法通则的总体架构,但内容上大为丰富,且有一些制度革新,下面详细介绍。

二、学习要点1、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法人”以“民事主体”的概念概括之,民事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2019年02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吴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12摘要:人类的发展与交往,是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

复杂的因素是多元的,可能基于个体智力与体力的发展,也可能基于人类活动的分工与合作,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时期及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前期,以自然人、合伙或者有限人格的团体(universitas)作为交往、交易的主体已经能够应付日常生活、商业交往、财产流转的大部分场景。

对一种有别于自然人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拟制“人”的需求,则必然来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交易主体日趋复杂,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内生驱动。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44-02作者简介:吴玮(1981-),男,汉族,江苏苏州人,任职于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一、法人的概念与分类目的法人是一种权利义务主体,区别于自然人并经法律所认可。

我们回溯现代民法的源头—罗马法,可以发现“罗马法上并无法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等,但都不享有人格。

共和国末叶,法学进步,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立,是为社团的起源”。

①对法人进行分类,应有如下主要目的:(1)对市场交易主体确权,保障交易主体自由交易的身份和人格不受侵犯,促进交易安全;(2)区分自然人与其他各种复杂经济组合,划出两者间的财产界限,鼓励交易;(3)便于国家、行会对不同种类、不同目的的社团进行管理和区分,同时也可提高民众交易或交往的明确性;(4)根据不同类型的法人,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法律促进和规制法人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正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的:“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总则》修订梳理与亮点解读

《民法总则》修订梳理与亮点解读

《民法总则》修订梳理与亮点解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对《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的重点修订部分作简要梳理与解读,仅供各位大虾参考。

一、《民法总则》修订梳理(一)第一章基本规定1、《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新加入了非法人组织,延续了原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范围;2、《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将“原则”调整为“规定”,新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第二章自然人1、《民法总则》新增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相关条款;并赋予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2、《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对比《民法通则》从十周岁界定为八周岁;3、《民法总则》对可以申请自然人权利能力恢复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4、《民法总则》新增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等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等义务;5、《民法总则》新增担任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新增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担任监护人员的权利;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员中,将子女拉至和父母同一顺位;新增监护可以遗嘱指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协商确定监护人;6、《民法总则》完善了对监护人确定的争议处置;对无人担任监护人的人员的救济;新增书面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终止情形作出明确规定;7、《民法总则》新增对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相关规定,包括其义务、赔偿责任、更换方式等;8、《民法总则》新增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9、《民法总则》新增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子女收养的规定;10、《民法总则》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的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民法分则区别是什么

民法总则民法分则区别是什么

To be indifferent, it is a kind of mood in life, an attitude of sticking to life's du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民法分则区别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民事纠纷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但是,毕竟法律是要适应时代和人民的需求的,所以,我国的法律肯定也是在践行的过程中不断的补充当中的。

就拿民法来说,我国有民法总则也有民法分则。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民法分则的区别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民事纠纷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但是,毕竟法律是要适应时代和人民的需求的,所以,我国的法律肯定也是在践行的过程中不断的补充当中的。

就拿民法来说,我国有民法总则也有民法分则。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民法分则的区别是什么?民法总则民法分则的区别是什么?一、民法总则与分则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里面多为规定一些民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譬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和契约自由等等能够贯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

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二、《民法总则》对民法分则编修一般的影响《民法总则》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

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

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总则》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

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