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东人社失业技能补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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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粤劳社[2006]12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10.16【实施日期】2006.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10月16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省转移(或准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求职)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手册》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本地残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地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粤人社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4月8日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职业介绍补贴办事指南
职业介绍补贴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职业介绍补贴。
二、设定依据(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第七条第(一)点;(二)《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第一点;(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四点第(十七)点。
三、申请条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办理材料(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三)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四)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五)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不提供纸质件,由系统校验);(六)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缴纳社保费明细账单、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七)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八)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办理地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事窗口。
六、办理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收费标准免费。
八、办理时间材料齐全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九、联系电话12333。
十、办理流程(一)窗口或网上申请。
本项目按月受理,申请人每月15日(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应在网上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打印后签名盖章,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或将签名盖章的申请表、花名册和所需申请资料拍照上传系统,通过网上提交受理机构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粤府[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政府人民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所发生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对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适当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从基金中直接列支。
所需补贴经费不能按比例预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外设立专项资金。
每年补贴所列支总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控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8%,如实际发生额确需超过控制比例,必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职业介绍补贴第四条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服务,不得推辞。
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介绍成功的,给予适当补贴。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4年7月实施)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
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地级 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 四条领取 失业 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 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 中支付 ,其 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 贴从同级促进就业再就 业资金 中列支。 第五条职业 介绍补贴标准根据免费职业介绍对象 实现就业再就业 的成效、签 订劳动合同 ( 协议) 的期限
障行政部 门认定 ,报省 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
l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 《 O 职业介 绍补 贴 申请表 》上签 署意见和盖 章后 ,一份留存,两
份退劳动保障部门,并正式发文下达 补助 资金,将 职
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 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的账 户: 3 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 日内向申 O 领补贴的职业介绍机 构下达一份 经劳动保障和 财政部 门审批的 《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 第 七条用于职业介绍补贴 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和 失
现将 《 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 办法 》印发给你们 , 请遵 照执行 。
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 展远程招聘活动等项 目的补贴标准,按照工作量和实 ’
际效果给予补贴 。
广东省职业介绍补姑办法
第一 条根据 《 广东省人 民政府转发 国务 院关 于进 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 ( 粤府 (0 )3 、 20 号) 6 《 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 障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粤财社 (0 6 9 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 2 0 )6 号)
2 财政部门应在 收到经劳动保 障部 门审核的材料
好 ,没有违规收费及其他违法行 为,近三年没有 发生 求职者或用人 单位投诉事件 :() 3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 数达5 0 以上, 自愿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 0人 (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 二) 实行年审制,按属地管理原则 由县 ( 级 以上劳动保 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7月22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2018年6月2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成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投入,激励受助者参与成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根据《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执行全省统一的成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受助者类别
1.年龄在18—45周岁(含)的失业人员;
2.年龄在18—45周岁(含)的低收入劳动者;
3.受助者所在市(区)未列入《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办法》中的普通岗位的劳动力。
(二)培训补贴标准
a.由受助者所在市(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岗位认定标准进行确定。
b.单笔补贴金额以完成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用为基数,最高不超过2000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三)申领依据
1.国家有关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及《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办法》;
2.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财政费用支出。
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为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建设,保障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顺利开展,全面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种类和补贴申领要求(一)企业职工(含困难企业职工,下同)适岗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免费开展职工适岗培训的企业。
2.补贴申领条件: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学会等,下同)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
3.补贴标准: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适岗培训,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
4.申领期限:在培训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
5.补贴的申领。
企业申领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按下列要求办理:(1)企业组织开展职工适岗培训,应制定培训计划,并在开展相关适岗能力培训前至少5个工作日,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信息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完成后,企业应再次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适岗培训补贴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提交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粤人社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每批次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服务期满后,要及时开展项目评估,相关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13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是指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专门为高校毕业生设置的负责以下工作的岗位:(一)协助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重点群体就业联系跟踪服务工作;(二)协助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三)协助开展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四)协助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相关工作;(五)协助开展就业信息收集、调查和分析相关工作;(六)协助开展其他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满足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五)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 件 号】粤府办[2000]44号【颁布部门】广东省政府【颁布时间】2000-04-06【实施时间】2000-04-06【时 效 性】有效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厅承担。
3、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4、原劳动厅承担的技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人事厅承担的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2、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原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
5、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订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订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取消审核国有企业定员标准职能,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4、取消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取消管理所属企业职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粤府[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劳动者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职业培训是提升劳动者素质的基本手段和重要途径。
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提高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实现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任务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来抓,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动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目标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推动职业培训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活力。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为基础、与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相匹配、与社会充分就业相适应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基本形成以职业技术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为载体,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培训工种齐全的职业培训体系;基本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需求。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
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创业者(广州)》
【年(卷),期】2006(000)02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31-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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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8-23【生效日期】2002-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8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
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5.11
•【字号】珠劳社[2004]76号
•【施行日期】2004.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珠劳社〔2004〕76号)
各定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38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的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培训,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每培训一人按600元的标准发给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符合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拨付办法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11]99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3.25【实施日期】2010.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99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税)局,省属定点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明确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以下简称250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
专项职业能力和初、中、高级工项目仍按25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项目的培训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自行确定。
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的技师、高级技师项目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各地市可参照省参考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
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
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20%对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详见附表)。
各地市可参照省参考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
三、省财政按人均1400元的标准与各地市结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
未成功推荐学员就业的,按人均1120元的标准与各地市结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见附表)与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结算各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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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
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粤府[2002]38 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30
【实施日期】200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政府人民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
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2〕38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 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1 / 2
2 /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所发生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对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适当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从基金中直接列支。
所需补贴经费不能按比例预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外设立专项资金。
每年补贴所列支总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控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8%,如实际发生额确需超过控制比例,必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