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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沪卫计指导[2014]00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卫计指导〔2014〕00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切实履行市卫生计生委“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工作职责,加强领导,深入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一)市卫生计生委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沈晓初黄红副组长:韩慰军邬惊雷瞿介明赵勇王磐石(常务)肖泽萍郑锦黄红李忠阳张梅兴邵又娟许速成员:晏波许铁峰张炜李善国刘红炜赵致平王彤樊华王玲顾一石高秋韵董鸣唐琼龚莉高玲徐海炎沙卫涛(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磐石(兼)副主任:李善国成员:吴向泳张玉枝龚莉沙卫涛陆廷岚潘明华张怡冯骏吴平张智李晨金培武杨瑜麟张震巍管红叶顾希平丁晓艳徐瑾真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市委市政府请示汇报有关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协调有关工作;2.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组织领导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3.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事项;4.部署年度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5.组织领导办公室工作,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1.贯彻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协调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指导各区县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2.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有关文件、报告;3.对各区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研、督查、评估和考核;4.收集、整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动态,开展经验交流,提出建议方案;5.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6.组织举办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和培训;7.协调相关媒体正确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05【实施日期】2016.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19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切实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5日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卫生计生监督稽查是落实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监督队伍管理、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扎实推进2016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一)内部稽查1.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稽查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质和证件,各项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规范。

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本市健康促进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卫计健康[201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08【实施日期】2017.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本市健康促进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健康〔2017〕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爱卫会办公室,市健康促进中心:现将《2017年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和《2017年上海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安排》印发给你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切实遵照执行。

附件:1. 2017年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2.2017年上海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安排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3月8日附件1:2017年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提高各类人群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继续发挥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在提升市民基本健康素养上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制定本年度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夯实小组的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小组在村居委的全覆盖和活动内容的标准化;深化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47个国家日接待点小组内涵,完善市级示范小组标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整合社区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创新小组发展的机制和模式;加强小组长、指导医生的能力建设。

二、工作任务与主要措施(一)加强常规小组建设确保每个居村委会至少有1个小组处于活动状态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每个小组有计划、有活动、有记录、有评估、有专业指导。

学习内容方面,主要结合组员共性的健康需求,以历年发放的健康读本和健康素养新66条等为主要内容,重点聚焦于健康骨骼、健康口腔、合理膳食(减盐、减油、减糖)等知识点,以及健骨操和哑铃操等健康技能。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6〕021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强化本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管职能,完善和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优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队伍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
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民政局:为了更好地加强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按照关于推进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要求,以及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工作机制的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就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计生专业社工队伍的重要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和社工队伍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推进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公共管理和社会援助等活动。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建立人口计生专业社工队伍,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人口计生领域推进社工队伍建设是本市社工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夯实社区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是有利于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社会管理工作,在社区建立人口计生社工队伍,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有助于政府转变人口管理的模式,促进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

三是有利于完善人口计生新公共管理体系。

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人口计生社工队伍,探索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计生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新路子,对于进一步加强特大型城市的人口计生公共管理和有效解决人口问题,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提高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水平。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全面胎新政策.doc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全面胎新政策.doc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全面胎新政策.doc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更新:2018-11-16 15:43:19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月25日通过了修正。

修正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上海单独二胎政策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也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

法律爱扬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内容。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05【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长期以来为本市各企事业员工做了大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请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为单位员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设置(详见附件1)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备案。

内设医疗机构设置与单位服务人数、服务功能相适应,设置分“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三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7〕00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为满足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加快构建本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7年2月14日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应对上海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加快构建本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57号)、《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8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残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4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第三条(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一)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一)49-59岁,每人每月670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7〕010号)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保险办公室:为落实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30号),我委在上一年度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社区卫生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本市基本公共卫生考核要求,对评价指标进行了更新完善,以进一步提高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改革与发展。

现就开展2016年度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目的评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医生服务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加强区级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分为两部分,每类指标分一、二、三级指标。

本评价指标为市级卫生计生委遴选的关键指标,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设计增加评价项目。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区级)是市级卫生计生、医保、财政等行政部门对区级社区卫生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包括:资源投入指标、健康管理指标。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指标(机构)是区级卫生计生、医保、财政等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评价指标,包括:服务维度、管理维度、模式维度、满意度。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沪卫计办法规[2013]001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计办法规〔2013〕001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逐步完善本市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体系,不断适应卫生计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计生工作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市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正确把握卫生计生政策研究的根本方向和工作方法1.卫生计生政策研究是制定卫生计生政策的重要论证基础。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政策研究工作在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政策研究纳入科学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对实践工作的指导作用。

2.开展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作为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开展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紧密结合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形势和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工作的重点、难点,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妥善解决问题。

二、健全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体系,形成多管齐下的工作局面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对本市卫生计生政策研究工作的领导。

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作为职能部门,要整合各方资源,完善本市卫生计生政策研究体系,组织和管理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政策研究课题,协调做好与卫生计生政策研究有关的各项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沪卫计家庭〔2016〕006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6〕006号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20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一)依法登记结婚;(二)本市户籍;(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五)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XXX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五)子女的户籍证明;(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2015年度中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的通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5]0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2015年度中
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5〕005号)
有关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院,其他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传承和研究工作,我委决定继续设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继承研究专项课题。

经审核及专家论证,现确定34项课题列入2014-2015年度中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见附件),研究经费从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专项资助经费中支出。

各课题承担单位要确保研究经费落实到位,并严格按照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
管理,保证研究计划按期、高质量完成,为传承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作出努力。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2015年度中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2015年度中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2015年度中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的通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5]0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2015年度中
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5〕005号)
有关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院,其他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传承和研究工作,我委决定继续设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继承研究专项课题。

经审核及专家论证,现确定34项课题列入2014-2015年度中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见附件),研究经费从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专项资助经费中支出。

各课题承担单位要确保研究经费落实到位,并严格按照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
管理,保证研究计划按期、高质量完成,为传承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作出努力。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2015年度中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2015年度中医药继承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
体系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沪卫计办医管[2014]00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23
【实施日期】2014.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管〔2014〕004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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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沪卫计新闻[2013]002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沪卫计新闻[2013]002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级医疗机构、直属单位、驻沪部队医院、企事业职工医院: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改革与发展是社会与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强化突发事件、医患纠纷等危机管理与风险沟通,促进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经研究,决定在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指导思想建立完善上海卫生计生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推进医疗卫生单位信息透明公开,尊重和维护市民、病人知情权的需要;是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新形势下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是建立反应灵敏、高效规范的信息发布机制,提升医疗卫生单位危机公关能力、维护医疗卫生单位对外形象的需要。

建立上海卫生和计生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当前加强和改进上海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基本内容(一)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指定1名行政、党委副职或中层干部等合适人选担任。

新闻发言人是各单位的新闻“代言人”,应熟悉各单位所发布信息的相关情况,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仪表仪容较好,普通话较规范。

新闻发言人均应通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宣传处组织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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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光介 绍 , 此次上 海市卫 生计生委机 构调整 能非 常顺利地进行 , 与上海 市 自 身 的特点有很大关 系。不 同于其他省份计 生系统有一套独 立的服 务体 系, 上海 市的 计 生工作一直 与卫生工作 同属一套服务体 系 , 计生 、 卫 生工作本就 紧 密联 系, 计生服 务就是妇幼卫生 、 生殖保健卫生 的 内容之 一。 比如 , 该市在新 一轮 医改中提 出, 进一 步做好社 区卫生“ 六位一体” 服务 , 其 中就包括计生服务。
优势互补 确保 平稳过渡
徐建光表示 , 上海市在梳理卫生和计 生部 门职能 的基础上 , 将做好 资源统筹 , 进 步加强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职能 , 使 资源 配置更科学 、 合理和优 化。 比如 , 在 区域 卫生规划 中, 可 以将计生服务的资源要素一并通盘考虑 、 有效整合。

这一点对于基层尤其重要。徐建光说 , 上海 医改的重 点之 一是 家庭 医生制度 的 推进 , 这 也需要借助 计生 网络 的天 然优势 ; 卫 生系统在公共 卫生服务 方面具 有技术 和硬件优势 , 通过整合资源 、 优势互补 , 使 育龄 妇女和婴幼儿 享受更 系统 的健康保健 服务。此外 , 有效整合相关行政审批环节 , 也能真正方便广 大群 众。 徐建光认 为 , 上海公 共卫 生服务体 系 已有 比较 扎实 的基 础 , 现在 整合计 生 系统
转变职能 加强全行 业管理
徐建光说 , 上海 市将 组建 卫 生计 生委作 为 一个 良好 的契机 , 确保 政府机 构职 能 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 , 加强全行业监管。 上海卫 生计 生委整合原有职责 , 按 照政策 法 规、 监督执法 、 疾病预 防控制 、 妇幼保健 、 卫 生应 急、 中医药 、 区域计划 生育等 1 6 个方 面 内容 , 逐项梳理 、 归纳 、 整合 、 提炼。 徐建 光说 , 新成 立 的上 海卫 生计 生委重 点加 强 了宏 观调 控 、 市场 监管 、 公 共服 务、 社会管理等职能。在宏观调控方 面, 将 以区域 卫生规划 的制定 实施为抓手 , 完善 规划管理制度 , 重点加强卫生法制 、 政策研究 、 标准制定等工作。 在 市场监管方 面, 将 着力健全监督执法手段和依据 , 深化卫 生行政 审批制度 改革 , 完善 市场 准入 , 鼓励社 会参与。 在公共服务方面 , 将重 点推进上海 市基本 医疗卫 生服务体 系、 人 口和计划 生 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的编制工作 , 在确定 上海卫生计 生领域公 共服 务 的保 障范 围、 内容和标准 的基础上 , 进一步 明确政府 的保 障责任。在社会管理 方面 , 将注重发 挥卫 生计 生系统协会 、 学会等社会 组织在 医院评 审、 促 进 医学科研和 学科发展 等方 面 的作用 ; 加强卫生政务信息公开 , 促进 社会监督。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 0 1 3 年第 1 3 期 1 5
口和计划 生育委 员会 的计划 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新机构。 3月 2 8日, 经上海市人大表决 通过 , 上 海市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 员会作 为上 海市 政府组成部 门获准成立。 4月 1日, 上海市委 、 市政府 召开卫 生计 生委领 导干部 大会 , 宣布 班子成 员任命 决定。 5 月3 0日, 上海市编委 下发 卫计委 内设机构 、 人 员编 制 的批 复 , 确定 内设 2 2 个 处 室和 2 3 6 个编 制。
不 同的身份 有不 同的薪资水平 , 改制后 , 薪资是否 改变、 人 员去 留问题都成 了员工 关 心 的话题 。 员工担心 , “ 一句 ‘ 老人老 办法 , 新人新 办法 ’ 是 不够用 的。 这样 大家很 没有
安全感 。”
改制对 医院未必是坏事
听 闻此事 的院长 、 管理者纷纷 表 示 , “ 对于 医院来讲 , 从长远发展 来看 , 这是 一件 好事情 。” 有 些院长认为 , 企业管理 医院 , 能够把 企业 的管理体 制用 于 医院管理 中, 能够 更 好地提 高管理 效率 ,但是对 于长期 生活在体 制 内的 医护人 员,肯定会 有些不 习惯。 “ 就像胎儿在 子 宫当中, 一旦脱 离 了子 宫 , 肯定 会有 恐惧 , 要让他们 自主呼 吸, 肯定会
力争 实现 ‘ 1 + 1 > 2 ’ 的效果 。”
高效有序 摁 下整合 “ 快捷键 "
国务 院机构 改革和职能转 变方案 出台后 , 上海 市委、 市政府迅速启 动机构 改革 , 决定组建上海 市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 员会 。 3月 1 8日, 上海 市委 、 市政府 下发文件 , 将原 上海 市卫生局 的职责 、 原 上海市人
不适应 。” 此外, 购 买 医院 的企业也有雄 厚财力支持 医院发展 。 据悉, 华勤集 团创建于 1 9 8 9
年, 是 以橡胶产 业为主导 , 涉及制造 业 、 服务 业 、 电力 生产 、 地 产开发 、 医疗卫 生、 资本 运营等众 多领域 的大型企业集 团。 2 0 1 2 年 华勤集 团销 售收入突破 3 0 0 亿元。华勤集 团并非首次 出手收购 医院 , 2 0 1 1 年 4月 , 该集 团将 兖州九一 医院收购接管 。 兖州 市人 民 医院 的改制是 否会达 到预 期效果 , “ 让 医院稳健 发展 、老 百姓 得 实 惠” , 暂 时未知 。但是 , 在政策 的鼓励 下 , 社会 资本参 与公 立 医院 改制 已经不是 新鲜 事, 以后或许有更 多公 立 医院走 上改制之路 。一位 院长建 言 , “ 政府 可 以鼓励 民营资 本进入 医疗行 业 , 但 是如何把握这个度 , 需要认真衡量 思考”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上海 组建卫 生计生委 力求“ 1 + 1 > 2 "
宋 琼 芳
【 编者按 】从 3月 1 8日到 5月 3 0日,上 海市在全 国率先 完成 卫生和计 划生 育 委 员会的组建 , 并在 此过程 中进 行职 能梳理 , 平稳 过渡 。 上 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 会 主任徐建光在接 受记 者采访 时说 : “ 新机构组 建后 , 要努 力 消除制 约事业发展 的体 制机制 障碍 , 进 一步转 变政 府职 能 , 理 顺职 责关 系, 提 高行政 效 能和政府服 务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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