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

合集下载

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广 东 省 民 政 厅广 东 省 财 政 厅粤民事﹝2011﹞24号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就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对象自2011年7月1日起,凡具有广东省户籍、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下列对象,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三无”对象;(三)城乡低保对象;(四)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文件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免费项目(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由家属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3.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5.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城乡低保标准的制订,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重要意义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增加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省委、省政府将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列为政府推进落实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并明确提出到2014年底前我省城乡低保补贴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充分体现对低收入群体的关心。

但目前我省城乡低保工作仍存在低保补助水平和覆盖率较低、人均补差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问题,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

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作为对各地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工作部署的重要抓手,对地方政府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具有杠杆调节和指导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从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角度出发,认真落实,严格执行,确保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一)地区分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粤府[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和谐稳定。

2004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推动和努力下,全省共完成了农村15万户处于贫困线以下的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任务,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果。

但根据各地的全面核查统计,目前全省仍有5415万户农村低收入家庭存在住房困难问题。

为进一步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省“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工作,作为全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称“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用5年左右时间将全省农村54.15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改造建设成为安全、经济、适用、卫生的安居房,让这部分低收入农户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其中,2012年年底前,完成列入“双到”工作范围的3409条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广东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11.02.24•【字号】粤价[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粤价〔2011〕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各地级以上市要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众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加快编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

此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修订稿)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修订稿)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修订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08•【分类】规章草案修改稿正文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是我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协作、镇村实施、社会参与;(三)自理与救助相结合;(四)保障基本生活;(五)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六)与其他农村社会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捐助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省开展评选等级敬老院、先进供养单位、模范供养个人活动。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省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未成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一)无劳动能力。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耕种劳作,不能维持自身基本生活需要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一次性收入或存款分12个月平摊,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按照当地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发放的老年生活津贴作为豁免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扩大困难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减免范围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扩大困难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减免范围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扩大困难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减免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6.12
•【字号】穗价[2012]10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扩大困难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服
务收费减免范围的通知
(穗价〔2012〕10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减轻低收入家庭消费支出,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困难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减免范围的通知》(粤价〔2011〕225号)执行,现将我市困难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减免范围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享受有线数字电视主机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的优惠。

二、五保户、低保户、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享受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优惠政策仍按照省物价局、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301号)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困难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减免范围的通知(粤价〔2011〕225号)(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粤府办〔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8日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审核确认第四章救助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粤民福[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各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孤儿身份,核准孤儿人数,做到应保尽保,并注意保护孤儿隐私权。

二、科学制定孤儿养育标准我省确定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养育标准,并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的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切实落实孤儿保障资金中央财政从2010年起对我省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月人均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安排补助,其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14市和江门恩平市按月人均180元的标准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两市按月人均126元的标准补助,对珠三角地区(不含深圳)按月人均36元的标准补助。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对低保户电信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对低保户电信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对低
保户电信资费优惠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7]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1.2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对低保户电信资费优惠的通知(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粤价[2007]1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民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中的作用,促进和谐广东建设,决定对低保户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宽带及小灵通电信资费实行优惠政策,减轻我省低收入群体和困难家庭的通信消费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的内容
(一)已安装固定电话的低保户家庭,用户可在以下方式中任意选择两项:
1.城镇低保户住宅固定电话每月赠送与已缴交月租费等额的通话费(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为20元,其它地市为18元);农村低保户住宅固定电话月租费从15元/月降
低为5元/月,并赠送5元/月通话费。

赠送话费包含拨打固定电话用户、小灵通用户、移动电话用户的本地及长途通话费,不包含月租、新功能费、上网通讯费、卡类电话长途通话费、IP接入费、95/96等特服专用号码通话费。

对当月消费未达到所赠送话费额度的用户,余下话费额度不再累计到下月;对当月实际消费额。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粤民救[2006]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09.14
【实施日期】200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报
(粤民救[2006]2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五保供养政策,督促各地五保工作,完成今年五保供养应保尽保的工作部署,现将目前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通报如下:
一、当前我省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目前我省各县(市、区)五保供养工作普遍实行了“ 五统一” ,即“ 五保供养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统一供养标准,统一社会化发
放,统一办理合作医疗,统一实施千间敬老福星工程” ,随着各项政策的不断落实,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基本的保障。

截止 2006 年 7 月底,全省已保五保对象达到了 235616 人,今年 1-7 月支出供养经费 2.1 亿元,人均年供养标准 1600 元。

其中 14 个经济欠发达市(含恩平市)共有已保五保对象 206654 人,今年 1-7 月支出供养经费 1.4 亿元,人均年供养标准 1100 元。

珠江三角洲地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政策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粤民发[2016]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第三
十二条第二款政策解释的通知
(粤民发〔201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针对近期我省个别地区低保工作出现的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第五十三条之授权,现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计算低保申请家庭来自义务人收入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制定此款规定的目的
制定此款的目的是为了敦促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履行其法定义务,尤其是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根据《
1 / 1。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粤民保[2006]5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粤民保[2006]5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粤民保〔2006〕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看病难”的根本途径。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凡是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要资助所有的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他们“看病难”问题。

二、协调卫生部门,共同抓好资助政策的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积极与当地卫生部门协调,共同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缴纳个人负担的资金,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再给予适当救助。

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互补,共同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三、关于资助资金的来源。

一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有关精神:资助资金在县(市、区)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中解决。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84]151号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84]151号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84〕151号第一条为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五保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级民政、农业、财政、粮食、计划生育、商业、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区、乡共同做好五保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本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五保户是指:农村中基本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者和孤儿。

有女无儿的老人,过去已享受五保的不再变更;过去未享受五保的,由其女儿赡养。

如果其女儿确实无力赡养,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以实行五保,但其女儿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有养子或过继子的老人,其养子或过继子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但其养子或过继子无劳动能力或入赘到女家,无力赡养老人的,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实行五保。

第四条确定五保户须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委员会提名,群众评议,乡人民政府审查,区公所批准并发给五保供给证,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五保户要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还要保教。

保吃包括:粮、油、肉、菜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的正常供应;保穿包括:衣服、被褥、蚊帐和帽、鞋、袜;保住包括:住房安全清洁,危房及时维修;保医包括:有病及时治疗,医疗费实报实销;保葬是在五保老人去世后妥善办理丧事。

学龄孤儿应免收学费,保证按当地普及教育的要求,受到教育。

还要使五保户有一定的文化娱、乐活动,有必要的零用钱,生活不能自理的要落实护理员。

对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区或乡具体制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继续实行电信资费优惠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继续实行电信资费优惠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继续实行电信资费优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粤价[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继续实行电信资费优惠的通知(粤价〔2013〕37号2013年2月25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中的作用,减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经研究,现决定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继续实行电信资费优惠,具体方案见附件,优惠期截至2015年2月28日止。

附件:广东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优惠方案一、优惠措施(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固定电话业务(1)新装用户免收工料费、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2)城镇低保户、五保户每月赠送与月租等额的通话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月租费降为5元/月,每月赠送与月租等额的通话费;赠送话费包含拨打固定电话用户、小灵通用户、移动电话用户的本地及长途通话费,不包含月租、新功能费、上网费、卡类电话长途通话费、IP接入费、95/96等特服专用号码通话费;对于当月消费未达到所赠送话费额度的用户,余下话费额度不再累计到下月,对当月实际消费额超出所赠送额度的用户,超出部分按标准资费或所属套餐资费计收。

2.移动电话业务现行在售的e6手机版套餐(不含e6-11套餐)7折优惠,即用户申请办理e6手机版套餐,套餐月费享受7折优惠。

3.固定宽带业务有线宽带用户享受当地有线宽带接入同档费用(限e8、单宽带基础套餐月费)的五折优惠。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特困人员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城镇居民(下同)。

其中在职、退休、下岗、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制解决。

各级社保部门要加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城镇特困人员中在职、退休、下岗和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尽快落实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实施前,这部分人员的医疗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城镇特困人员中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医疗待遇不变,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特困人群中的其他人员,包括“三无”人员、无业人员及在职、离退休、下岗、失业人员中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原则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各地财政增加预算安排解决,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从2000年1月份起实行。

二、民政部门必须严格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使用,确保医疗救助金真正用于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由户主持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街道或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街道或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按月或按季限额报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2.07
•【字号】粤民发〔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粤民发〔2020〕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地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逐步缩小城乡标准差距。

三、各地要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各地要按规定时间制订发布并补发,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
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将进展情况报省政府。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7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粤民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民发〔2022〕6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等有关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细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严格落实低保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落细“单人保”政策,将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积极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低保、特困提标任务,做好补发工作。

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的市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民发〔2020〕100号)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粤民发[2014]20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健全我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2.《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广东省民政厅2014年12月26日附件1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工作,切实提高低保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对,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经申请人授权后,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自动进行身份、收入、财产信息的查询、比对。

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并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按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三条核对及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进行,客观公正;(二)信息共享,有限核对;(三)信息化核对与入户调查相结合;(四)标准明晰,单项否决;(五)公民履行法定义务、自食其力,政府救助救急难、兜底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1]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
优惠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粤价〔201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中的作用,减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
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优惠。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方案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固定电话业务
(1)新装用户免收工料费、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
(2)城镇低保户、五保户每月赠送与月租等额的通话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月租费降为5元/月,每月赠送与月租等额的通话费;赠送话费包含拨打固定电话用户、小灵通用户、移动电话用户的本地及长途通话费,不包含月租、新功能费、上网费、卡类电话长途通话费、IP接入费、95/96等特服专用号码通话费;对于当月消费未达到所赠送话费额度的用户,余下话费额度不再累计到下月,对当月实际消费额超出所赠送额度的用户,超出部分按标准资费计收。

(3)在享受当地普通用户优惠的基础上,小灵通用户赠送120元小灵通话费,分12个月赠送,每月赠送10元。

赠送话费包含拨打固定电话用户、小灵通用户、移动电话用户的本地及长途通话费,不含月租、新功能费、上网通讯费、卡类电话长途通话费、IP 接入费、95/96等特服专用号码。

如当月消费未达到所赠送话费的额度,余下话费额度不能累计到下月;如当月实际消费额超出所赠送的额度,则超出部分按标准资费计收。

2.移动电话业务
现行在售的e6手机版套餐(不含e6-11套餐)7折优惠,即用户申请办理e6手机版套餐,套餐月费享受7折优惠。

3.宽带业务
宽带用户享受当地宽带接入同档费用的五折优惠。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1.购机优惠(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每户限购一台)
(1)设置3款价值在300-500元左右的手机终端专项营销包,以补贴话费方式向低保户、五保户开放购机送话费,具体规则如下:
① 选择常态化营销包价格在300-500元之间的机型,具体机型由市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自行选择。

② 补贴话费按各机型的常态化营销包价格进行分档, 300-400元的机型给予营销包价格90%的话费补贴,400-500元的机型给予营销包价格80%的话费补贴,补贴话费分10月返还。

(2)向低保户、五保户开放购 TD 座机送话费优惠,补贴与购机款等额的话费,话费分10月返还。

2.充值赠送话费
低保户、五保户客户凭相关证件进行使用号码登记后,使用充值卡充值,且发送赠费申请短信至指定端口(由市公司自行设置),可享受充值送话费优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