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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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鄂水利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际,省水利厅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7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化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发〔20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推进“十个全覆盖”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省水利厅印发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鄂水利规〔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促进《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信息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主要环节,应依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的规定,按照分级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规定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标准执行。

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场予以纠正。

三、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按照《湖北省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试行)》(鄂招标。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七部委12号令及原国家计委2003年29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本省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湖北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发布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4〕1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对于确保水利工程的科学、公正、高效评标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并试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资格条件1.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水利工程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具备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并在最近五年内未被处罚或曾经受到行业不良记录。

3.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

4.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论文发表能力,有较高级别的职称或博士学位者优先录取。

二、评标专家库成员的遴选和准入程序1. 评标专家库成员的遴选由水利工程评标机构负责组织,按照一定程序与标准进行筛选和选拔。

2. 遴选程序包括资格审查、面试或论文评审等环节。

资格审查主要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申请人的资格与条件满足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要求。

面试或论文评审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3. 遴选合格的评标专家库成员需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信息保护责任,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保密。

三、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考核和培训1.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定期接受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其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持续提升。

2.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业绩评价、专业论文发表等方面,考核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库成员继续留任的重要依据。

3.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更新知识和提升技能。

四、评标专家库成员的奖惩机制1. 对于表现出色、在评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评标专家,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如评优评先等。

2. 对于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评标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评标专家,应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理,包括警告、暂停使用和取消专家资格等。

五、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1. 水利工程评标机构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确保评标过程的科学、公正和规范。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七号《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四章工程运行第五章工程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鄂公共资源局〔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8〕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为更好保障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评审)活动有序进行,针对专家抽取使用及评标(评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组织评标(一)合理安排时间和明确地点。

招标人(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评标(评审)地点和专家往返交通、评标(评审)内容和工作量等因素,科学预计评标(评审)时间和预留合理的专家交通时间,明确参加评标(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名称和具体地址。

(二)专家评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

收到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抽取通知后,专家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结合自身情况作出选择是否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确定参加的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评审)地点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专家不得通过QQ群、微信群等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参与评标(评审)的时间和地点等情况。

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在评标(评审)前私下接触专家。

(三)优先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等原因需要在省综合专家库抽取跨城际异地专家的,一般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降低专家评委长途往返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因项目特殊确需抽取跨城际异地专家到当地评标(评审)的,专家自行前往评标(评审)地点,招标人(代理机构)应负责安排专家评委返程;对评标(评审)工作结束较晚,公共交通已收班等导致专家评委无法返程的,还应安排其食宿。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初审、培训、专家分库和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三)负责招标人评委资格的备案;(四)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选定工作;(五)依法监督评标工作,制止和纠正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考评和日常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及“四制”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及“四制”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概述湖北省水利厅建设处彭学文一、水利建设项目的分类水利建设项目是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一)按工程的功能和作用分类1、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讯、水文等设施等。

2、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3、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二)根据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类1、中央项目: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面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正在组织建设的南水北调工程。

2、地方项目: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项目。

地方项目又分为: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

如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项目、分蓄洪区工程建设项目等属于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利血防工程等属于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项目。

一般地方项目又分为三类:省级全额投资或投资为主的项目、省级补助投资项目和市、县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三)按照工程规模和投资额分类1、大型项目:一级堤防和重要的二级堤防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水库工程、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灌溉面积50万亩及以上灌溉工程、过闸流量1000m3/s及以上水闸工程、装机流量50m3/s及以上或总装机功率为1万kw及以上泵站工程、总投资额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水利工程等。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水利规[2016]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11.04【实施日期】2016.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省水利厅建设处。

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11月4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从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至试运行(或竣工验收)全过程代建管理模式。

第三条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发布时间:2010-5-7信息来源:湖北水利厅建设处湖北省水利厅鄂水利规〔2010〕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我厅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长效机制,制定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包括《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规定》、《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评标标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招标评标标准》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现将“两项规定”、“四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严格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水利厅建设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鄂水利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鄂水利规〔200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生活]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生活]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七部委12号令及原国家计委2003年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鄂水利建函[2012]28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12]284号2012年4月26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素质,拟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标专家资格审查所有拟申报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原已在专家库名单中评标专家需重新申报)由个人申请,需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和市(州、直管市、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送省水利厅审查。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实专家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技术职称、工作年限、专业等专家基本信息;核查专家在评标工作及本单位工作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

二、评标专家申报(一)应具备的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公平、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申报程序申报工作由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和各有关单位集中组织,程序如下:1、符合资格条件人员个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1),附身份证(二代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有关证件。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4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4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精神,在我省水利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制”是国家深化工程建设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控制“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问题的重要举措。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对于水利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型项目实施“代建制”,特别是在县级及以下水利工程专业力量相对薄弱的地方实施,对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为此,要求厅直属单位要大力推进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及以下实施的项目每年应按一定的比例推进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水利厅建设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12-9-4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12-9-4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

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

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进行选择。

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七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八条资格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3)对照资格审查标准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水电(水保)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工作,切实发挥技术专家在技术评审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同时,创造有利于激励技术创新的环境,提高水利水电(水保)建设项目技术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省水利厅名义批复或报出的技术文件的审查,包括区域性或流域性综合规划、重要专业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水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等。

第三条技术评审是指聘请有关专家,依据国家或行业规程规范,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水利水电(水保)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技术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严格标准、鼓励创新的原则,保证技术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厅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处是厅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技术综合管理,归口指导和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工作,建立和管理技术评审专家库,监督技术评审全过程,包括技术评审的形式、程序、专家资格、规程规范和“三新”技术的运用、重大技术问题的记载、技术评审项目分类统计等等。

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负责评审组织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评审会由项目主管处室(单位)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厅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处到会监督(以下简称监督单位)。

第七条技术评审形式:(一)会议评审:指组织单位和监督单位聘请有关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审意见的,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形式。

(二)函审:指组织单位和监督单位聘请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

不需要现场考察和答辩即可做出评审意见的,可以采用函审形式。

第八条采用会议评审时,一般由有关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一至二名,主任委员由省水利厅总工或委托副总工、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影响的技术专家担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讨论稿)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讨论稿)

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时,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应是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为其参加评标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章评标专家第五条评标专家是指从事项目评标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基本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掌握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四)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七条满足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经水利部(含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标专家申请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对具备资格的申请人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有关评审、培训过程和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职称证书(复印件);(二)毕业证书(复印件);(三)工作简历;(四)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一)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专家;(二)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三)在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四)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评标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释;(五)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六)对评标工作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自己的意见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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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472 更新时间:2007-1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按省、市(州)两级设立。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省管项目必须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相应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市(州)管项目可从市(州)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如因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的需要,也可申请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

第四条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设置规划、水工建筑、施工、地质、造价、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及自动化、水利信息网络等专业。

第五条全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宜的评标,必须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
相应专业的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认定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并组建和管理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其办事机构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建设处。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资格;
(二)负责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颁发资格证和考核登记;
(三)核准省管水利项目招标人委派的评委资格,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四)对省管水利项目的评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进行动态管理;
(五)指导市(州)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标专家资格,并对申报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负责组建和管理市(州)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认定市(州)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资格;
(三)核准市(州)管水利项目招标人代表的评委资格,监督市(州)管水利项目从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四)对市(州)管水利项目评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八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有从事水利工程相关专业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及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8年以上实践经验,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评标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四)参加了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五年,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第九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须由本人申请,填写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经相应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即可成为相关专业评标专家。

第十条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对评标专家应进行一次考核和重新登记,同时对新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认定,并建立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可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熟悉和自觉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
(二)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
(三)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按有关规定需回避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八)参加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九)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或评标之前由招标人临时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和专家库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由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包括评标委员会人数及专业组成),同时提供潜在投标人名单。

第十五条专家库的评委名单,应在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或评标前的一天内,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同一项目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人。

招标人委派的评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
(三)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

其名单应在抽取评标专家时由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
机构核准。

第十六条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在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可聘请有知名度的专家库以外的专家,作为特邀评委参加评标。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抽到的评标专家中符合第十八条回避条件的;
(二)抽到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前,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第十八条评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五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
(五)在1个月内,已参加评标达3次的。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评委抽取结果,填写评委组成表一式两份并签章,一份留存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一份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参加工程招标评标的评委,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标费。

评委在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有关标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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