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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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鄂水利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际,省水利厅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7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化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条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1)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2)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可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确定投标人。随机抽取的程序、方法以及综合评估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综合评估法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考相同招标类别评标标准制定,并报厅招标办审查备案。
格;
2、具有()监理资质证书;
3、已获得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
(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第九条根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组织形式与工作内容分为两情况:
(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或不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选择。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发〔20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推进“十个全覆盖”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省水利厅印发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鄂水利规〔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促进《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信息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主要环节,应依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的规定,按照分级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规定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标准执行。

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场予以纠正。

三、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按照《湖北省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试行)》(鄂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申请文件代理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申请文件代理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申请文件代理方案一、招标策划阶段1、分标方案详细了解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分析建设工程目标,依据标段划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各个标段内容、工期与开竣工日期。

在分标的同时向发包人指出该标段划分可能会给发包人及承包商日后施工协调配合管理工作、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及成本等方面所带来的风险。

针对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项目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材料采购,其中该部分可以分为两个标段,第1标段为PE管材及管件的采购,第2标段为PVC管材及管件的采购。

该部分资格要求可以按照第1标段投标人应具备PE管材生产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第2标段投标人应具备PVC 管材生产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来确定;第二部分为土建与安装,该部分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乡镇划分标段(主要考虑到项目的协调等方面情况),该部分的资格要求可以按照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相应提高资质标准有利于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来确定;第三部分为施工监理,该部分的资格要求可以按照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来确定。

其中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为土方开挖及回填,同时负责管道的安装。

2、成立招标项目部在进行相关招标活动前,组建招标代理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审查招标方案和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计划;检查项目部的工作和招标代理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项目部在招标代理中与信息部、财务部的协调工作。

(1)根据确定的标段划分编制详细的招标进度总计划,编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招标时间的合理性,以保证项目的总体工期。

(2)根据招标的不同性质选用不同的资格审查形式(按照省水利厅鄂水利规【2010】1号文件精神对各项目的要求,建议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相应标准的标准招标文件、采用合适的合同类型(施工标段则采用2009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合同条款;材料采购标段的合同条款参照之前我们运用的成熟条款;监理标段的合同条款则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运用相对应的评标标准(省水利厅鄂水利规【2010】1号文件中有各类型的评标标准,建议按照该标准相应选用)等。

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

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

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如下:二、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1. 项目总投资超过一定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投资应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这是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的重要条件。

2. 政府投资或者使用财政资金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投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政府投资或者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3. 涉及公共利益水利工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对生态环境、防洪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为确保公共利益,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4. 项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水利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专业化的施工、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必须进行招标:(1)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2)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3)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6. 招标人自愿招标招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自愿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但若项目符合上述条件,招标人应主动进行招标。

7. 项目合同金额较大水利工程合同金额较大,涉及资金规模、工程量、施工周期等因素。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合同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8. 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单一水利工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

为确保项目质量,专业服务机构单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9. 项目实施周期较长水利工程实施周期较长,涉及多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为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实施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鄂水治工发[2009]01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水治工发[2009]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排查问题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关系到整个水利工程专项治理的成效。

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负责、求真务实、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及时上报数据,保障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排查范围和重点(一)排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在此次排查之列)的水利项目进行排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开展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省级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七号《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四章工程运行第五章工程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标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水坝、水库、渠道、排水工程、供水工程等。

3. 招标投标的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业主)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并向公众公开发布。

3.2 投标准备阶段在投标准备阶段,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资质证书等,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3.3 开标评标阶段在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召开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按照合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中标和签订合同。

3.4 履约阶段在履约阶段,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招标人应履行监督和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4. 招标投标的原则4.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获得公平的机会。

4.2 效益优先的原则招标人应当从项目效益出发,选择最具竞争力和效益的投标方案。

4.3 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低价投标等违规行为。

4.4 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

5. 监督管理5.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5.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5.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销中标资格、罚款、停工、拒绝招标资格等处罚。

6. 罚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违约金、停工、扣押保证金等。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11.11•【文号】水总[2004]511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总[2004]511号)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4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4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精神,在我省水利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制”是国家深化工程建设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控制“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问题的重要举措。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对于水利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型项目实施“代建制”,特别是在县级及以下水利工程专业力量相对薄弱的地方实施,对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为此,要求厅直属单位要大力推进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及以下实施的项目每年应按一定的比例推进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水利厅建设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湖北省重点项目评分标准

湖北省重点项目评分标准

附件2评标办法一、评标委员会: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 4 人,招标人代表 1 名。

二、评标原则:1.竞争择优。

2.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3.工程质量好、社会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4.反不正当竞争。

三、评审指标设置:评审指标设置投标报价、项目经理部配备、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投标水平评定。

指标采取百分制的方法统计。

四、评分标准(1)技术标评分标准:技术标满分为100分。

评标委员会应重点评审各项技术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创新性。

其中,质量保障措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文明施工保障措施等3项措施必须列入强制性评标审核范围。

具体评审项目及评分标准为:1、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含项目班子配备、人材机投入计划等)。

(满分为10分。

优秀为10分、良好为8分、合格为6分、基本合格为3分、不合格为0分。

)2、工程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分解使用计划及保障措施。

(满分为5分。

每个评分子项满分均为1分,合格为1分、不合格为0分。

)(1)工程量申报制度(含已完工程质量验评、工程量核对确认、月度或进度款请款等)。

(2)承诺工程款专户专帐、专款专用。

(3)承诺优先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4)承诺防止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材料设备款。

(5)落实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分包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保障及补救措施。

3、施工工期计划及保障措施。

(满分为10分。

每个评分子项满分均为2分,优秀为2分、良好为1.5分、合格为1分、基本合格为0.5分、不合格为0分。

)(1)工期计划总体方案。

(2)重要节点工期控制方案。

(3)对配合施工的水、电、气等管网施工的时限要求。

(4)形象进度图表。

(5)工期控制保障措施。

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满分为5分。

优秀为5分、良好为4分、合格为3分、基本合格为1分、不合格为0分。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水利规[2016]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11.04【实施日期】2016.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省水利厅建设处。

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11月4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从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至试运行(或竣工验收)全过程代建管理模式。

第三条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 确保工程质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 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 , 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 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 , 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 , 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 , 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 , 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 , 应当完成设计工作 , 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 , 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鄂水利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鄂水利规〔200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发布时间:2010-5-7信息来源:湖北水利厅建设处湖北省水利厅鄂水利规〔2010〕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我厅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长效机制,制定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包括《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规定》、《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评标标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招标评标标准》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现将“两项规定”、“四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严格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水利厅建设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标准》的通知(2013)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标准》的通知(2013)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标准》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鄂水利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标准》的通知(鄂水利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确保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透明,充分体现招投标工作的择优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北省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标准》(鄂水利规〔2010〕1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本“评分标准”适用于省级监管水利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各市、州监管项目,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相应评标标准。

我省重点水利水电工程中的监理、设备采购及水利信息化施工评标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13年4月18日湖北省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九部(委、局)令第56号,2007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2009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评分标准由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它评标因素4个分项组成,满分为100分。

分值构成:施工组织设计14分,项目管理机构10分,投标报价61分,市场信用信誉因素15分。

评委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其各分项得分之和,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的综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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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

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

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选择。

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七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八条资格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3)对照资格审查标准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第九条根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组织形式与工作内容分为两情况:(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或不派代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条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1)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2)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可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确定投标人。

随机抽取的程序、方法以及综合评估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综合评估法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考相同招标类别评标标准制定,并报厅招标办审查备案。

随机抽取法应符合《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规定》。

综合评估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量化评分,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投标人。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工作由厅招标办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州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览表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览表附件二: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招标人):(招标项目合同名称)已完成资格审查,现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如下:本次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随机抽取的相关专家、、、组成。

经资格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推荐,任主任委员。

监督人为、、。

本次招标标段采用合格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记录见附表1;标段采用有限数量制综合评分法,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评分表见附表3,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最终得分排序表见附表4;标段采用有限数量制随机抽取法;合格投标人见附表2。

专此报告主任委员(签字):委员(签字):监督人(签字):年月日注:本报告文字、表格编号和附表格式可根据资格预审方法进行修改。

附表1投标人资格审查记录表(适用于合格制)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主任委员(签字):委员(签字):监督人(签字):附表2合格投标人一览表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主任委员(签字):委员(签字):监督人(签字):年月日附表3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评分表(适用于有限数量制综合评分法)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评分人签字:年月日附表4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最终得分排序表(适用于有限数量制综合评分法)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符合以下情形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可采用随机抽取法: (1)单项合同的估算总价少于300万元的施工招标;(2)单项合同的估算总价少于80万元的设备采购或信息化项目招标;(3)单项合同的估算总价少于50万元的监理招标。

第三条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第四条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必须是资格审查合格、投标文件经初步评审为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位列前5或前9名的投标人(具体投标报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位列前的投标人数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审查应符合《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应符合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第五条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随机抽取由招标人主持,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根据招标文件关于报价分的规定计算报价得分,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符合第四条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抽取。

参加抽取的投标人数即为随机抽取所用号码球个数,号码球按一、二、三至投标人数进行编号。

(3)按报价得分从高到低的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并现场公布每个号码球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

投标人抽取的号码球的编号代表投标人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候选人的排序。

(4)每个投标人代表按照排序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随机抽取的号码球编号为一、二、三的投标人,即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资格预审时采用随机取抽法确定投标人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州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1、总则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直接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水利工程施工(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招标评标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由总则、评分标准和附则组成。

评分标准由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它评标因素4个分项组成,满分为100分。

分值构成:施工组织设计14分,项目管理机构10分,投标报价60分,其它评标因素16分。

评委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其各分项得分之和,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的综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下要求应作为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1) 签署与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注册在投标人的建造师或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且投标人代表须进行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4K)-(15K)-(122121n n B B B n n L M B B B n n 审查,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拟任本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2)招标文件涉及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以及相关人员证件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进行原件审查,只有原件与其复印件一致且符合评分标准要求的才为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为无效证明文件。

(3)招标人不提供标底而采用最高和最低限价的,投标总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评标基准价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招标人不提供标底而采用最高和最低限价的,评标基准价按下式确定:C = 式中: C —评标基准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B i —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n —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M —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L —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K —评标基准价下降比例值。

n B B B n +⋯++21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注:有效报价为满足最高最低限价要求的报价(2)招标人提供标底的,评标基准价按下式确定:C=A×K +×(1-K ) 式中:C —评标基准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B i —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A —招标人标底(以万元为单位);K —招标人标底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n —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注:有效报价为0.88A-1.06A 范围内的报价。

招标人提供标底时,标底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K为、、、、、、等7个值的任意之一。

招标人采取最高最低限价时,下降比例K 值为0、%、1%、%、2%、%、3%等7个值的任意之一。

具体数值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前,在监督人和其他投标人监督下,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偏差率= ×100%有效报价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总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被废标的,其投标报价不作为有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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