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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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芙政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芙政发〔2013〕7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30日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统一监管、统一模式,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协调。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0【实施日期】1997.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7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袁汉坤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文件;(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19•【字号】•【施行日期】199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虽有所提高,涌现出一批优质工程。

但是,建设工程仍存在不少质量问题,特别是出现了市中心绿化广场基坑局部滑坡、培罗蒙公司大楼局部坍塌和星沙镇一栋正在施工中的住宅突然坍塌的质量事故。

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此,我们必须警醒,以此为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防止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凡在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安置房、集资房均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证制度。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准颁发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凡符合招标投标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资,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建筑安装单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更不允许搞假招标或私下议标。

三、严格按照《建筑法》及国家机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对尚未动工兴建或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长住建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7号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提高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质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完善工程项目从招标投标到核发施工许可的闭合体系,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制。

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指定三名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负责。

招标代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如各阶段备案、开标等重要活动,必须由该三名专职人员实施,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予以扣分。

二、严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关。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对招标代理机构首次报送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如出现违背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改正,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扣分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备案管理和检查评审的通知》(湘建建[2010]217号)的规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项备案手续。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到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核查资质、业绩和有关条件的设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长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要从严把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贯彻实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由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牵头,尽快制定我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015年,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施工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加快建设满足各类招标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逐步在其他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实行资格后审制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市直相关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38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09【实施日期】2013.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9日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及相关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则依据本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核心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二)对各类房屋建。

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来源:时间:2012年06月05日作者:阅读: 666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等电视项目;(五)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六) 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七)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长住建发〔2011〕35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359号各建设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遏制围标串标,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是指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牵头组建,通过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进行统一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保持相对稳定,服务期为每三年一期。

芙蓉生态新城一、二、三号安置点配建高速公路隔音墙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及图纸

芙蓉生态新城一、二、三号安置点配建高速公路隔音墙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及图纸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NYGGC2014-035项目名称:芙蓉生态新城一、二、三号安置点配建高速公路隔音墙项目施工招标人: 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 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总则 (11)2.招标文件 (13)3.投标文件 (14)4.投标 (19)5.开标 (20)6.评标 (21)7.合同授予 (22)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3)9.纪律和监督 (23)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第三章评标办法 (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7)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58)工程量清单(另册) (59)第六章图纸(另册) (61)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62)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65)一、投标函 (6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9)三、授权委托书 (70)四、投标承诺函 (71)五、开标一览表 (72)六、投标保证金 (73)七、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 (73)八、劳务分包资料 (74)九、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75)十一、投标人近3年“类似工程”经验 (78)十二、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表 (79)十三、完成本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80)十四、劳动力计划表 (80)十五、投标人工程获奖、表彰情况 (80)十六、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 (81)十七、投标人企业认证情况 (81)十八、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81)十九、其它资料 (81)二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2)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83)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汇总表 (87)第一章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芙蓉生态新城一、二、三号安置点配建高速公路隔音墙项目施工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芙蓉生态新城一、二、三号安置点配建高速公路隔音墙项目施工已由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芙发改投【2014】23号立项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建设单位自筹。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21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长沙地铁招标公告

长沙地铁招标公告

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项目SG-3、SG-8、SG-9、SG-10标段招标公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项目SG-3、SG-8、SG-9、SG-10标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工程概况: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已经国家批准,3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36.5km,起至坪塘镇莲坪大道站,经坪塘大道、阜埠河路,穿越湘江接入劳动路,途经东塘、车站路,穿越浏阳河,洪山路,止于龙角路站,全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25座;设主变电站2座,在洋湖垸设车辆段1座,在张公塘设停车场1座;工程投资估算约238.14亿元。

1、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项目SG-3、SG-8、SG-9、SG-10标段;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标段划分:SG-3标段包括南二环站站、清水路站、洋湖公园站~南二环站区间、南二环站~清水路站区间、清水路站~阜埠河路站区间,共2站3区间。

SG-8标段包括车站路站、长沙火车站、车站路站~长沙火车站区间、长沙火车站~营盘东路站区间,共2站2区间。

SG-9标段包括工农路站、营盘东路站~德雅路站区间、德雅路站~三一大道站区间、三一大道站~工农路站区间,共1站3区间。

SG-10标段包括营盘东路站、德雅路站、三一大道站,共3个站。

4、招标范围:完成所招标段范围内盾构区间、暗挖区间与车站主体结构和所有预设预埋管线与附属工程在内(不包括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的土建施工,具体为:车站工程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站主体与附属基坑围护与土方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含轨顶风道,站台板,夹层板、楼梯等)、各类预埋件、车站顶板上方500mm内的回填、防水工程、杂散电流和综合接地的土建施工;车站地面四小件(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与出入口钢结构、建构筑物与管线保护。

盾构区间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盾构管片制作、拼装,盾构机,盾构管片防水,盾构预埋件制作、安装,盾构区间与车站接口、区间端头加固、相关建筑物处理、联络通道与废水泵房、其他加固措施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担保和评标入围方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担保和评标入围方法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1/2021进行了专项调研,其中贵阳市30%、遵义市50%、 安顺市%。

《意见》提出2020-2021年,贵阳市(含贵安新区)、遵义市和安顺市中心城区新开工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和单套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除外)成品住宅面积比例分别达 到40%、60%和30%,郊区市(县)比例达到3%—15%o 鼓励其他非试点市(州)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发展。

五、推行成品住宅需健全哪些标准规范和监管 体系推行成品住宅主要要建立健全成品住宅土建 和装修工程设计、报建、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环保、验收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机制。

要制定符合我 省实际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 量验收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为成品住宅建设提供完善的技术保障。

监管体系方面,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设计、部品制造、 施工运营全流程质量监管、建筑部品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等制度,强化成品住宅质量验收和销售管控。

推行工程质量、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 鼓励探索多形式多种类成品住宅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六、推行成品住宅有哪些支持政策《意见》提出了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成品住宅比 例,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建设成品住宅。

认真落实助推成品住宅建设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成品住宅项目 装修工程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鼓励金 融机构加大对成品住宅建设的支持力度,拓宽成品 住宅融资担保的种类和范围。

依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成品住宅发展的招投标政策、信用评级和绿色建筑鼓励等相关政策。

—看和薜入畀醫曉兴素-翥确華碁工蠢坦标繰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 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市 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省招标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 标规则〉的通知》(苏建招 办〔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对我市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相关办法作如下调整:一、 投标担保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可以在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中选择两种及以上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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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建发[2011]165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原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5]287号文《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6]66号文《关于修改〈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所有评委、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和采用第五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

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5(1)—(3))和权数取值(附表6);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

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

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报相应行业造价站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统一使用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二条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

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初步评审的程序:(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十五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

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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