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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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件报告制度内容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内容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1. 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和相关领导要明确各自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确保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报告时限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信访情况,对重大信访事件应立即报告。

3. 报告内容要求:报告内容应包括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诉求、进展情况、解决方案等。

同时,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不得夸大或缩小问题。

4. 及时处理信访问题: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合理的答复和处理。

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进展情况。

5. 加强沟通协调:信访工作人员应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协调,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和问题,积极引导信访人理性表达诉求,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解决信访问题。

6. 建立反馈机制:信访工作应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对信访人的诉求和问题及时进行反馈,确保信访人了解问题的处理情况和进展情况。

同时,要积极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7.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总之,信访事件报告制度是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制度,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大环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环发[2004]51号)局属各执法单位:为贯彻《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今后,各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处罚,都必须按《细则》的规定执行,凡《细则》没有规定的,必须提前报市环保局法规稽查处审核。

对《细则》的贯彻实施情况,市环保局将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不得擅自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可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但必须报市环保局法规稽查处和局领导审查同意。

各单位不得擅自违反本细则,实施处罚。

四、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经批准,防止污染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情况罚款:(一)工业、资源开采项目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元;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3、投资额在100-1000万元的,罚款20000元;4、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罚款50000元;5、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罚款10万元。

(二)房地产项目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10000元;2、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罚款20000元;3、建筑施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50000元。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7〕3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7〕3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7〕3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推进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家信访局把今年定为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年”,对因决策不当、不作为、乱作为引发信访问题或者造成矛盾激化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各市要认真落实该办法,领导班子要切实负起责任,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对于群众反映问题,要履行好首办职责,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答复,并明确提示救济途径。

二、进一步推进信访法制化改革,依照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各市要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属性,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将不同类型的信访问题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同时注意区别答复方式,确保环境信访事项得到依法有序处理。

三、做好民心网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心网民意诉求办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督﹝2017﹞8号)要求,各市要加强民心网环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的回复率和办件质量,明确工作重点,狠抓落实。

四、全面使用环境保护信访信息系统和“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

各市要按照省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辽环函﹝2015﹞366号)和《关于立即使用全国“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积极使用上述管理平台,并督促县区开通和使用。

环境信访包案制度实施方案

环境信访包案制度实施方案

环境信访包案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解决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环境权益,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决落实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全面贯彻《环境信访办法》,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稳妥地处置环境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环境权益,促进新区发展。

二、包案范围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包案处理:1、反映强烈、久拖未决的环境污染信访问题。

2、越级上访的反映重要信访问题。

3、上级批示交办需报结的信访案件。

4、经排查,可能引发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

5、20人以上联名信反映的重要问题。

6、5人以来访反映的环境信访问题。

7、环境信访件涉及多部门,需要上级统筹协调的环境信访件。

8、其它信访热点、难点问题。

三、包案原则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基层。

2、包案实行“四定”、“四包”原则。

即定包案(包案一般由担任),定工作任务,定具体责任单位和承办人,定办结时限;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疏导工作,包信访稳定。

3、包案要坚持严格按照环境法律法规办事原则。

以“案结事了,息事停诉”为目标,在具体处理信访时要做到:耐心细致听取反映;深入现场调查到位;认真负责沟通协调;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意见;积极回访督查到位。

四、包案结案标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调处意见恰当,程序规范,处理结果有信访人签字。

五、包案工作组织实施1、信访小组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梳理需要包案的信访件,确定需要包案的信访事项。

会议上主要研究需包案处理的信访问题,明确包案、具体责任单位和承办人,原则上一位包一案或几案,不要两人或两人以上重复包一案。

2、有关责任单位初步核查具体信访问题,提出拟办意见后,再由包案实地下访,进行调处和协调。

3、有关责任单位和承办人负责督促协调意见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及时将承办情况报包案,由包案审核。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大政发[1997]35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落实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

到本世纪末要达到的环境保护目标: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气化率达到95%;城市集中供热热化率达到48%;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在58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72分贝以下。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将每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事业单位,并监督实施。

区、市、县制定的控制计划,应报市政府备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各辖区环境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环境保护局要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坚决控制新污染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时,要配套编制环境规划,并安排好污染防治费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规划的顺利实施。

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环保局)(1)

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环保局)(1)

行政许可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许可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2:燃煤、燃油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验收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许可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3:排污许可证核发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xíngzhèng)审批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4: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审批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审批(sh ěnp ī)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流程图 表现形式 防范措施权力名:序号005:建设项目设生产责任处室: 环评审批验收行政审批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6 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审批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审批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7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8: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9: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10:对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管理规定要责任处室:流程图 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1: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2:对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3: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4: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5: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行为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6:对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7: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8:对在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9:对在限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0: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1: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2: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对水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权力名序号023: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权力名序号024: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5: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6: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7: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8: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或者违反规定标准向水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9: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序号030: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责任处室:权力名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1: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2: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3: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4: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5:对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6:对建设项目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7: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8: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9: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拒绝有关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0: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1:对经营中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活动中固定设备噪声超标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2: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4: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5: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6:对逾期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7: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8: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9:对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10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10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10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6日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机关的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处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成立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本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同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信访人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提出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的职权范围;(四)自收到办理、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大连市信访办接待群众来访

关于印发《大连市信访办接待群众来访
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六、工作纪律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待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关于印发《大连市信访办接待群众来访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5年6月22日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
信访办公室文件
(大信发[2005]21号)
各区市县信访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信访办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大连市信访办接待群众来访
工作规则(试行)
为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来访工作和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参照《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1、接待国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
2、通报
①对需向地区或部门反馈进京去省来市上访情况及来访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的问题及处理来访存在的问题等,编发通报。
②对国家、省每季度的通报(含不定期)及来市上访的情况,核对后交调研处刊发。
3、交办、转送
①交办--对市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已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来访事件的,有关地区、部门处置不当的(即《回执单》)。
②转送--对需地区、部门掌握、了解和处理的一般来访事项,发函转送。
③对紧急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或责任地区、部门来人面谈。但应及时补发交办、转送函。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200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200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200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大环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200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环发[2004]54号)各区市县环保局,各处室、分局,局属各单位:为保障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落实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热情,积极投身环境保护行动,推动环保事业全面发展。

从今年起,我市将分阶段实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制定2004年工作方案如下:一、建立并实行环境新闻发布制度1、建立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制度。

重大事项新闻发布由局长指定发言人发布,一般事项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发布。

发布的环境新闻、信息要以真实、客观、准确为原则。

2、根据新闻的内容、发布的范围和发布的时间,环境新闻发布分为A级、B 级、C级三个级别。

A级: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发布的内容:--季度大气、海域(海水浴场)、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环境质量公报;--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计划、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项目等;--纳入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进展,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经济和社会的效益情况;--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新法规、新标准,市政府出台的有关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新政策、通告等;--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环境保护活动、会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有关事项;--回答记者关心的问题。

发布时间:每季度第一个周,遇到重大事件随时发布。

参加媒体:国家、省新闻单位驻连记者站、市所有新闻单位及指定的网站。

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18•【字号】大政发[1988]63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88)63号1988年4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及进入大连市辖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公害,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

防治污染和公害,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应依法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设环境保护监督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监察任务;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助理员,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在上级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处理环境保护事项。

第七条市及县(市)、区的行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较重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八条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坚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扩初设计应有环境保护篇章;施工阶段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竣工验收应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在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做出环境影响评价。

1、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2、污染严重的项目;3、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海造地、开发滩涂、采伐森林的项目;4、大量开采地下水和改变地质地貌的项目。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内容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内容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内容信访事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信访事件而建立的制度。

在中国,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是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旨在加强对信访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信访事件报告制度内容展开阐述。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信访事件的报告范围。

通常包括公民因各种原因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的诉求、意见、建议等,以及未解决的复杂矛盾纠纷事件。

二是信访事件的报告程序。

即信访事件发生后,上报领导、逐级审核、及时报告等程序,确保信访事件的及时上报和处理。

三是信访事件的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当事人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等详细内容,以及后续处理方案和措施。

四是信访事件报告的责任人及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上报人、审核人、报告人的责任,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信访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有利于对信访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析,使上级政府能够掌握信访事件的全貌,及时了解社情民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有利于提高信访事件的响应速度和处理效率,避免信访事件发生时的不必要混乱和延误。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有利于对信访事件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动社会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对于信访事件报告制度的完善与落实,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明确报告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提高公开透明度,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还需要不断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公共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信访事件的报告处理能力。

信访事件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在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对信访事件报告制度内容的解析,能够更好地加强对信访事件的管理和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大环发[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大环发〔2012〕145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顺口区、金州新区、普湾新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保局设立环保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委会),专门行使复议职能。

复委会由9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委员7人,分别由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控制处、环境监察支队、固体废物管理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处处长及常年法律顾问、选派的社会公众代表担任。

第四条复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调查、送达等具体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形成案情报告,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复议办;(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2.11.20【实施日期】2012.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最终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41件,废止7件。

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2、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或失效)目录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1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单位(公章):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填报日期:2012年11月15日文号公布(修改)时间备注1关于印发《大连市近岸海域、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区划及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113号1996年12月18日2关于进一步明确大连市长海海洋珍贵生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限的通知大政发[1998]11号1998年2月20日3关于印发《大连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大政发[1999]38号1999年3月19日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通告大政发[1999]54号1999年6月14日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社会噪声污染的通告大政发[2000]39号2000年4月22日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5]21号2005年3月16日7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政发[2007]12号2007年3月1日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造纸行业进行整治的通知大政发[2008]38号2008年5月6日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大政发[2008]44号2008年5月14日10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1993]30号1993年4月20日11关于在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1998]86号1998年7月10日1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拆除市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45号2004年4月7日1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42号2005年3月18日1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9号2005年8月31日15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90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6]45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9日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

(二)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三)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四)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五)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环境保护工作内容的编制;参与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组织编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指导协调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04年为企业、市民办10件实事的通知-大环发[2004]7号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04年为企业、市民办10件实事的通知-大环发[2004]7号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04年为企业、市民办10件实事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04年为企业、市民办10件实事的通知(大环发[2004]7号)各区、市、县环保局(办),各处室(分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04年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为企业、市民办10件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04年为企业、市民办10件实事1、围绕“一个中心”、“四个基地”和双岛湾石化基地等一批全市重点项目,主动搞好服务。

积极推进黑石礁及凌水湾周边地区、甘井子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和鞍钢甘井子石灰石矿关闭工作。

2、加大烟尘区域综合整治力度,拆除锅炉300台,拆除烟囱200根。

3、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实行环保新闻发言人定期发布环保信息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和海水浴场水质周报、饮用水源月测月报以及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建立和实施污染严重企业环境状况公布制度和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4、实行建设项目审批办结时限承诺制,建设项目报告书审批时间为10天,建设项目报告表审批时间为5天,建设项目登记表审批时间为3天。

继续实行重大污染事件有奖举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一般信访在3日内答复,重大或较大信访在7 日内答复。

5、继续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年内创建省级绿色学校5所、市级绿色幼儿园10所、绿色大学2所、绿色社区3个、绿色酒店5家、绿色家庭200个、绿色家庭标兵50 个。

6、做好20个单位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年内创建环保模范企业10家。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大环发[2003]105号•【施行日期】200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大环发[2003]105号)各分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二00三年十月十日关于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根据大政办发[2002]10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重要信访案件管理,实行大连市重要环境信访案件报告制度,特规定如下:一、重要信访案件的定义1、市及市以上党、政、人大、政协机关(含领导人)批转的环境信访案件;2、超过10人以上群众集体信访的案件;3、群众反响强烈,发生或可能发生过激行为的环境信访案件;4、群众有越级上省进京的环境信访案件;5、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环境信访案件;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

二、报告方式1、属上述范围的信访案件报市局信访主管局长或相关业务的分管副局长,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报市局局长;2、报告以局域网信箱邮件的方式在受理后24小时内进行,对短期内可能产生影响后果的应同时以电话方式进行报告;3、各分局、市监察支队负责管辖范围环境信访案件上报工作,分局上报案件同时抄送市监察支队;群众直接到市局上访,属上述范围的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上报,并转支队进行登记。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1、被信访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发生的主要问题;2、信访者的基本情况及动态;3、处理的基本意见或建议。

四、处理结果反馈各信访处理单位应按照领导指示意见,要认真按时限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处理情况要建立文字档案,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在局域网上反馈至相关领导。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现将《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好《大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开局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继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紧紧我局污染减排和生态市建设等中心工作,强化监督,创新工作,深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为探索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供坚实的环境保护法治保障。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伟副组长:梁宏君、韩嘉伟、吴国功、曲晓新、褚维成、朱庆柏、李传仁成员:局机关各处室、各执法单位及监测中心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统筹我局依法行政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1、认真执行《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和《大连市政府部门工作接待守则》,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等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辽环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信访事项办理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环境问题,明确并落实重点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包案工作。

包案领导主要为省厅的党组成员、监察专员、总工程师、核总工程师;各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等。

第三条对于以下环境信访事项,分类实行领导包案。

1、国家领导人及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批转的环境信访事项,由省厅党组成员包案办理,各市局主要领导具体承办。

2、国家信访局及省信访联席会议转交、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经研判确定的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越级集体上访等紧急环境信访事项,由省厅确定领导包案办理,各市局确定领导具体承办。

3、省厅主要领导批示的环境信访事项,由各市局确定领导包案,并指定具体部门承办。

4、省厅在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中,经研判确定的需要由各市局领导包案的环境信访事项。

5、省厅经排查发现,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交由各市局领导包案。

6、各市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领导包案事项。

第四条领导包案“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六包”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案,包息诉息访、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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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
度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环发[2003]10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3.10.10
【实施日期】200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信访案件
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大环发[2003]105号)
各分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重要信访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根据大政办发[2002]10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重要信访案件管理,实行大连市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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