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等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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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

辽宁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

辽宁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我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确定我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一、办公室1、参与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制定。

2、负责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批转和督办。

3、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值班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1、承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章、办法的审核及报请审议工作。

2、指导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1、参与编制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2、审查安排全省交通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以及专项治理所需项目和投资。

四、财务审计处1、审查编报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财务预算,协调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2、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应急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基本建设处审查交通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文件中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监督处(厅应急办公室)1、组织指导全省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指导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拟订交通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系统应急预案的拟订,并监督实施。

3、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相关部门督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承担交通系统安全、应急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5、承担厅安委会办公室、厅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应急办和部安委办、部应急办的联系协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辽政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1日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3550万吨标准煤以内。

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1.1万吨、8.8万吨、77.5万吨、66.2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3.4%、8.8%、20%、20%。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公通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

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9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9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二手车流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利民、利企、利国”为宗旨,以服务民生为导向,切实解决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制约二手车消费问题,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推动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信息精准,透明公开。

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维修服务等市场主体的主导作用,整合二手车流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二手车流通信息共建共享制度,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提供基础支持信息。

加强协作,依法监管。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本地区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传递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备案、经营和部门监管情况等信息。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提供公平有序环境。

鼓励创新,持续发展。

推进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发展特色交易,做好线上和线下的有机融合等,提高二手车流通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

(三)工作目标。

以便利二手车交易为目标,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汽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多样性的需要;进一步带动汽车配件、汽车维修、金融、保险等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辽政办发〔2015〕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辽政办发〔2015〕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鉴于领导成员工作变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李希同志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周忠轩同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机要保密方面工作,协助分管监察、编制、审计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专局)、地税局、统计局、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接待办、采购中心;协助分管监察厅、编委办、审计厅;负责联系各市综合性工作;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关工委和国税局、辽宁调查总队、驻辽财政机构、驻辽审计机构、解放军驻辽部队、驻辽武警部队。

贺旻同志负责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文化厅(文物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安办)、知识产权局、招考办、社科院;负责联系社科联、文联、作协、红十字会。

邴志刚同志负责沿海经济带建设、城区经济、内外贸易、外经、台湾事务、外事侨务、旅游、物价、口岸、打击走私方面工作。

分管省服务业委、外经贸厅(开放办)、外办(侨办)、台办、物价局、旅游局、对朝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管委会、供销社、经合办、口岸办、沿海办、打私办、边海防办、贸促会;负责联系共青团、侨联、台联、友协、黄埔同学会、中储粮辽宁分公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储备物资管理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辽政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共587项,其中取消375项、下放153项、转移59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征收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2.组建企业集团(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2.再生资源经营资格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煤炭经营资格2.省政府名牌产品3.集体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权和确认权4.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确认(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三)取消核准事项(2项)1.特种作业培训教员资格2.电梯(含自动扶梯)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的安全认证(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1.集体资产界定(五)转移核准事项(1项)1.劳动安全监察员、劳动安全检测检验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六)取消审核事项(3项)1.国有独资的企业集团公司2.金属桶罐生产和一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七)转移审核事项(1项)1.化学危险品登记(转移到行业协会)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高校举办外国人汉语等短期培训班2.高等学校本专科修业年限3.高职教学计划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大纲4.高职专业修业年限5.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计划6.普通中等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7.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高等本、专科教学计划8.成人中专实施性教学计划(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中小学校办企业认证2.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报考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2.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中、高校举办的自考班、中省直单位举办的社会办学的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中小学校办产业收益分配和使用四、省科学技术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二十三种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进口购置2.科研单位课题结余经费提成(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会计证年检2.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推荐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1.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下放审核事项(2项)1.非省级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登记2.非省级宗教团体登记六、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事项(9项)1.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证2.国内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项目3.重要文物、科研尖端产品运输车辆免检证4.拍卖行业的设立5.市以下公安机关保安公司设立与撤销6.省内汽车、民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新产品鉴定和产品目录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证8.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备案登记批准书9.经营电器消防检测的企业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20项)1.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建立经济民警机构3.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4.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5.城区内A级拆除爆破工程6.多色复印机进口7.全省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号牌与行驶证8.高速公路危险和超长物品跨市运输9.办理高速公路上占道时间较长和占道距离较长的施工项目10.全省初次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11.恢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城市户口12.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市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13.全省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护照14.计算机机房设计安全项目15.省直机关被教养人员16.推迟或阻止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17.建筑装饰修改消防设计单位消防专项18.《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乙种本)1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0.全省考验员资格证书(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报公安部、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立项(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文物系统博物馆一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七、省民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2.全省孤儿入省孤儿学校学习3.省级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二)下放审批事项(9项)1.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筹备、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2.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收取会费标准3.我军战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4.设立民办敬老院5.设立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6.城镇建筑群体名称7.非省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8.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三)取消审核事项(3项)1.地、县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发行销售额度2.各市福利彩票发行计划3.全省有奖募捐活动(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孤残儿童救治康复项目(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八、省司法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律师实习证书2.全省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设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市属教养院劳教人员在市外或当日不能归宿的院外劳动(三)下放审核事项(1项)1.恢复劳教人员被注销的城市户口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省直国有企业(特殊企业、企业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除外)年度会计决算2.省直企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3.中央专储粮财务监管(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各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2.农业发展基金支出(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财政周转金2.对政府已授权经营的省直企业国有资产抵押(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国有林场和苗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各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2.各市及省政府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4.省直单位驻各市增加的地区性物价、福利性补贴5.省直单位减人减少工资基金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技工学校招生计划2.毕业证书验印3.农村占地招工农转非(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外国人在我省就业资格2.技校招生广告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职业资格证书(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取消审批事项(7项)1.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2.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3.地下水资源勘查4.经销矿产品许可证5.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7.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临时用地2.独立选矿厂发证3.矿山企业注销登记(三)取消审核事项(4项)1.矿产资源补偿勘查开发项目审查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分配、使用3.地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2.城市动物交换、转让、养殖、出境运输等3.城建监察队伍装备标准4.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塔吊拆装企业资质2.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3.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4.进城车辆清洗站选址、设立、运营证5.树木砍伐(1)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2)名木、古木砍伐、迁移项目6.动物园建设项目7.日供水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城镇供水企业资质8.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资质9.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10.临时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11.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12.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资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一、二、三类电梯安装企业资质(转移到行业协会)2.辽宁省优质样板工程(转移到省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分会)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下放核准事项(2项)1.建设行业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发证2.省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五)转移核准事项(5项)1.省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2.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岗位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4.建设行业基层专业管理干部岗位合格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5.建设行业职业技术岗位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六)取消审核事项(2项)1.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2.全省建设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七)转移审核事项(4项)1.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4)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5)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2.国家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3.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人员资格(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4.国家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十四、省交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设立肇事车辆修理企业2.交通系统内部设立汽车二级维护企业3.乙级交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4.交通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员资质5.厅级交通科技进步奖6.地方铁路运价(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铁轮车、履带车及损害公路路面机具上路2.超限车辆上非干线路运输3.在非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4.公路路树砍伐5.增设普通公路平面交叉道口6.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7.申办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业务8.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9.三、四级客运站站级10.出租车企业经营资格11.跨越非干线普通公路修建构造物及在非干线普通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12.非干线公路占用、挖掘及改线(三)转移审批事项(7项)1.出国船员海员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海船C类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4.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5.船厂焊工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6.验船师考试任命(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7.省管监理工程师及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核准事项(6项)1.肇事车辆维修厂年检2.交通系统内部汽车二级维护企业年检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检4.营运客车分类定级年检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年检6.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五)下放核准事项(3项)1.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年检2.非省发《道路运输证》年检3.非跨省、市经营交通物流企业年检(六)转移审核事项(2项)1.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甲、乙级交通监理单位资质(转移到省公路学会)2.监理工程师及各等级(类型)交通基建项目专项监理工程师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七)取消审核事项(1项)1.省交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十五、省信息产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进口单台仪器设备(二)取消审核事项(2项)1.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2.企业划型十六、省农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1项)1.各类果树种苗繁殖圃2.选育、引进果树新品种和新品系3.选育或引进蚕品种推广实验4.参与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制定5.种子价格超限(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6.草地权属变更7.建立牧草种子基地8.动物、动物产品出境9.发生一、二类疫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解除(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0.农机监理规费11.农机系统科技进步奖(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发放(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2.新兽用生物制品田间实验3.兽药零售单位和个人《兽药经营许可证》4.草地监督员(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农机修理网点(三)转移审批事项(5项)(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1.种畜禽质量监督员(转移到畜牧技术推广站)2.饲料推荐产品(转移到饲料协会)3.兽医监督员证(转移到动物防疫站)4.动物检疫员(转移到动物防疫站)(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优秀农机教具评定(转移到农机协会)(四)取消审核事项(12项)1.肥料企业生产标准2.农业直接利用外资项目3.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4.农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5.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6.农机技术、设备进口7.农机中专招生计划8.教师资格认定9.农机高级技术职称10.农机事故处理11.农机培训单位资格12.农机省级科技进步奖(五)下放审核事项(2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民技术员绿色证书发放2.农民农机技术职称(六)转移审核事项(3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机推广单位的资格(转移到农机协会)2.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新成果的评估与鉴定(转移到农机协会)3.农机科研机构资格评估(转移到农机协会)十七、省林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从事森林经营等活动2.扑火负伤致残、牺牲、医疗、抚恤金发放3.全省森林火灾等级4.山区综合开发项目5.全省经济林项目6.林业企业技改项目7.林业企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8.林产工业建设项目(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全省森林重点火险单位2.集体森林经营方案3.森林员资格(三)转移审批事项(2项)1.进口种苗检疫(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伐除严重感染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鉴定(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四)取消审核事项(3项)1.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2.种苗建设工程3.平原绿化达标十八、省海洋与渔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发放海上收购证2.渔业港口内监督机构的设置(二)取消审核事项(5项)1.全省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2.全省国有渔业企业划型3.全省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4.省级地方渔业标准5.全省五等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十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外派劳务人员政审资格单位2.100万美元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下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批,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3.全省外贸进出口企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4.全省外经贸行业会计制度修订5.全省境外贸易企业的投资6.对外劳务合作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1.全省外贸企业工人技师的评聘(三)取消审核事项(10项)1.开具外派海员出境证明资格2.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3.100万美元以上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上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核,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4.全省外贸企业科技开发项目三项费用及专项贷款5.全省乡镇企业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项目6.全省外贸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贷款7.全省外贸企业申报科技成果鉴定(或接受外经贸部委托主持我省外贸系统科技成果鉴定)8.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9.全省外贸企业会计电算化手工脱账10.全省外贸企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二十、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在已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中,来华40人以下的外国团组和展品在100件以内的外国艺术展览,仅在本省范围内进行演出、展览;本地区除杂技以外的艺术表演团组演出和艺术展览2.已在大陆探亲的台湾文艺界人士、临时主动提出或应我文艺单位邀请,就地进行小范围的、专业性的座谈会或非演出的联欢活动3.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文艺团体参观访问过程中临时提出的一次性学习或学艺4.我省文艺团体与台湾文艺团体及人士交换可以对外的文艺资料和文化科技咨询(二)下放审批事项(7项)1.非省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场所2.省直单位个人演出许可证3.非省直单位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4.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5.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设施工程方案6.音像制品出租、零售7.娱乐场所设立(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6项)1.省直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2.同未建交国家的一般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及艺术展览的往来3.接受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直属的文艺单位和团体实习或进修4.文化厅所属音像单位等供应台湾或向台湾洽购音像制品5.台方独资在我省、台湾与我省单位在我省或台湾举办文化企事业或与此有关的项目6.出国参加或在华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重大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及其它重大的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活动二十一、省卫生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辽宁省无烟草广告城市审批命名2.全省乡村医师中等水平教育证书颁发3.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认定4.省级卫生镇5.厅管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二)下放审批事项(10项)1.非省管医疗机构设置2.非省管大型、涉外的饭店和宾馆、疗养院的餐厅等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3.非省管公共场所单位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4.非省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医学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事项6.医药费收入总量控制指标7.中级西医职称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9.食盐卫生许可证10.省管医疗单位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转移核准事项(2项)1.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护士执业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五)取消审核事项(3项)1.医疗机构名称2.省管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3.厅直单位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十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县(市、区)及县以下计生及医疗机构使用米非司酮流产药物应用许可证2.技术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返还2.破产企业抵扣银行营业税3.农业税收征收经费4.土地增值税评估机构5.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发票领购簿2.契证的印刷、发放管理使用3.各市对外商纳税人的处罚4.涉外税收征管办法5.延期纳税申报(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二十四、省环境保护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省补助环保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环保示范工程及其它重大环保项目立项及工程竣工验收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丙级设计证书3.省级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认定4.清洁生产周转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非省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非省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工程竣工验收(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2项)1.全省排污费财务决算2.全省环境统计数据(五)下放审核事项(1项)1.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注册二十五、省广播电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2.省及市广播电视监测网(台、站)的设置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4.有线电视准播证的使用、发放(二)下放审核事项(1项)1.本辖区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二十六、省体育局(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地区间双边体育交流2.省直训练单位中、初级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3.省体育先进县、乡(镇)、社区(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项目评估2.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3.援外(公派)体育技术人员资格条件4.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资格条件二十七、省统计局(一)取消审核事项(2项)1.县(区)变县级市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达标认定2.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指标数据认定二十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非省直单位店堂广告2.非省直单位户外广告3.非省直单位印刷品广告4.非省直单位酒类广告、广告显示屏(二)下放核准事项(2项)1.合伙企业登记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三)转移核准事项(1项)1.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转移到省商标事务所)(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转移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全面推进我省三网融合工作,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加速推动信息消费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三网融合全面推进,网络承载能力大幅度提升,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逐步有序扩大,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信息消费快速增长,符合省情的三网融合业态体系基本建立。

在沈阳、大连、本溪、盘锦4个城市率先开展三网融合工作,2016年底推广到全省。

到2020年,全省网络骨干网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新建住宅区光纤到户率达到100%,老旧小区改造光纤到户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全部行政村、自然村。

IPTV用户达500万户,广电宽带用户达到300万户。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

1.做好推进方案的基础性设计。

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要认真总结沈阳、大连等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实践经验和推进模式,依据各地区基础资源禀赋、城市规划布局以及发展预期,本着“试点引路、梯次推进、全面实现”的原则,完成全省三网融合推进方案的基础性设计,明确推进层级和路线图。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03•【文号】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2018年4月3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第五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 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辽工信电力〔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东北分部,省电力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部署和要求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21日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负荷高峰期,预计最大用电负荷达到3950万千瓦,同比增长6.67%。

省内稳定电源全部并网运行,叠加省外受电,最大供电能力可达到4167万千瓦,预留200万千瓦事故备用后,电力供需将处于更加紧平衡状态,如出现联络线净受入电力大幅下降或极端天气等情况,电力供应形势将向偏紧转变。

为保障电力供应平稳可靠,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供应保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确保辽宁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为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以保障民生、保障重点用户、保障生产安全为重点,在发电、用电、政策管理各层面形成合力,全面确保辽宁省电力系统平稳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供电环境。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安全、可靠、稳定供电”的目标,提高电网电力平衡预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全省电煤稳定供应,保持省内发电机组状态良好,增加尖峰时段联络线净受入电力,保证我省电力供需基本平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发展重点,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为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成熟度,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实现规模化应用。

2015年,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达到10000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20000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2.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在总结沈阳、大连两个推广应用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将沈阳经济区城市群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把具备条件的省内其他城市申请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3.19•【文号】交运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5.09•【文号】交办运函〔2018〕70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经征求国内主要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不得使用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要引导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更多使用铁路、水路运输,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保持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平稳。

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二、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执法检查,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及物流场站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涉及的车辆运输车所属企业信息逐级报告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规整车物流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的过渡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辽政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辽宁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交通运输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精神,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综合交通运输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政策引导、市场驱动,重点突破、系统推进,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大宗货物公路货运量,增加铁路货运量,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服务“美丽辽宁”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综合交通运输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得以充分发挥,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港口铁路集疏港运量、集装箱多式联运运量大幅增长,全面实现铁路做强、水路做好、公路做优、民航做大,率先将我省建设成为全国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具体目标如下: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3000万吨,增长20%。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市(不含大连)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19〕153号、工信部企业函〔2020〕335号和工信部企业函〔2021〕197号)和《关于反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合规性审核意见的通知》(工企业函〔2021〕183号)精神,现将辽宁省(不含大连市)国家级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共计157户)以及第一批获得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共计9户)公布如下:一、第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2.沈阳顺风新材料有限公司3.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4.丹东优耐特纺织品有限公司5.辽宁胜达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6.朝阳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7.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二、第二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沈阳名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3.沈阳大陆激光集团有限公司4.辽宁向日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5.沈阳亨通光通信有限公司6.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7.沈阳金昌蓝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辽宁鼎汉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9.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11.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12.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3.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4.辽宁虎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15.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16.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17.抚顺东联安信化学有限公司18.丹东天皓净化材料有限公司19.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1.锦州凯美能源有限公司22.营口东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4.营口菱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5.营口中捷仕达隔板有限公司26.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7.金凯(辽宁)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更名为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阜新市石油工具厂29.辽宁裕丰化工有限公司30.辽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1.辽阳瑞兴化工有限公司32.辽阳石化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33.辽阳艺蒙织毯有限公司34.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35.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36.铁岭特种阀门股份有限公司37.铁岭铁光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38.铁岭选矿药剂有限公司39.辽宁华锆新材料有限公司40.合力工业车辆(盘锦)有限公司41.辽宁格瑞帕洛孚新能源有限公司42.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3.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45.绥中泰德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三、第三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3.沈阳沈大内窥镜有限公司4.沈阳浩博实业有限公司5.沈阳露天采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6.沈阳晨光弗泰波纹管有限公司7.沈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8.特变电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9.沈阳思特雷斯纸业有限责任公司10.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11.特变电工康嘉(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12.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沈阳泰科流体控制有限公司15.沈阳迈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6.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17.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8.沈阳东博热工科技有限公司19.沈阳中科三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1.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22.铭汉(沈阳)机电有限公司23.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24.沈阳德恒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5.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沈阳嘉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7.沈阳蜂巢轨道交通配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8.沈阳海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9.辽宁裕通石化机械仪表有限公司30.华安钢宝利高新汽车板加工(沈阳)有限公司31.沈阳精锐科技有限公司32.沈阳天通电气有限公司33.沈阳远程摩擦密封材料有限公司34.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5.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6.海城正昌工业有限公司37.鞍山润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8.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39.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40.辽宁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42.辽宁优迅科技有限公司43.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4.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45.鞍山发蓝股份公司46.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47.抚顺华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8.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49.抚顺齐隆化工有限公司50.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51.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辽宁东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3.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54.丹东丰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55.忠世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6.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57.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58.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9.丹东通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60.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61.锦州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2.中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63.莱茵动力(锦州)有限公司64.锦州东佑精工有限公司65.锦州光和密封实业有限公司66.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6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68.营口世纪电子仪器有限公司69.中意泰达(营口)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70.辽宁嘉顺科技有限公司71.大石桥市美尔镁制品有限公司72.营口三征新科技化工有限公司73.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4.辽宁加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75.天元军融(辽宁)化工研究所新材料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76.辽宁爱维尔金属成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7.阜新市万达铸业有限公司78.阜新中孚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79.辽宁科创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80.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辽宁兴启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82.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3.盘锦格林凯默科技有限公司84.盘锦富隆化工有限公司85.辽宁鑫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86.辽宁卡斯特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87.铁岭五星油膜橡胶密封研究所88.辽宁西格马数控机床有限公司89.铁岭长天机电有限责任公司90.辽宁优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91.辽宁新华阳伟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92.辽宁毕托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辽宁北祥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4.辽宁航天凌河汽车有限公司95.辽宁天亿机械有限公司96.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97.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98.建平慧营化工有限公司99.朝阳飞马车辆设备股份公司100.朝阳华兴万达轮胎有限公司101.锦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102.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四、第一批获得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1.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3.锦州凯美能源有限公司4.辽宁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营口中捷仕达隔板有限公司6.绥中泰德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7.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8.丹东优耐特纺织品有限公司9.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要持此以恒,聚焦主业,继续提升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进取、再接再厉,争当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排头兵,为辽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辽政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潘利国副省长副主任:郭富春省政府副秘书长梁彦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董雪峰省公安厅副厅长李景涛省总工会副主席成员:甄杰省纪委常委盖成立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刘自康省编委办副主任于国安省政府应急办主任兼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于非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超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唐国华省教育厅副厅长赵景海省科技厅副厅长于大力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玲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守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旭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赵长富省环保厅副厅长白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贾福元省交通厅副厅长高伟省农委副主任孟宪胜省水利厅纪检组长陈杰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森林公安局局长荆南进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周义军省服务业委副主任吴江省外经贸厅副厅长韩明惠省卫生厅副厅长周英俊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周荣强省国资委副主任郑红一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军省质监局副局长李铁铮省广电局副局长张伟省体育局副局长方世奎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兴坤省旅游局副局长姚惠钧省人防办副主任陈必成省煤管局局长陈奇夫团省委副书记宋晓茹省妇联副主席纪国友辽宁煤监局局长张彦平省气象局副局长张凤彬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王迁沈阳铁路局副局长刘军民航东北管理局副局长杨春辽宁海事局副局长戴俊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副局长阮昆仑省军区副参谋长姜运秀省武警总队副司令员王路之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总队长吴宗琪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梁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陈列、李少华、安瑞霓、刘绍辉担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统筹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法规规章;解决相关领域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主任:陈求发省长副主任:张雷常务副省长成员:李金科省政府秘书长王大心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建国省政府副秘书长林国军省编委办主任吴忠琼省发展改革委主任何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付忠伟省财政厅厅长王桂芬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来鹤省环保厅厅长魏举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葛乐夫省交通厅厅长于本洋省水利厅厅长奚克路省林业厅厅长宋彦麟省商务厅厅长王大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世伟省国资委主任张德昌省地税局局长姚明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捷省国税局局长唐抑非省信息中心主任三、工作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吴忠琼兼任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委员会主任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辽政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辽宁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推广ETC安装使用,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坚持“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加快工程建设,科学制定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配套措施,确保2019年底完成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

1.根据交通运输部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等制度规范要求,制定我省相应配套制度体系。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5月底前完成)2.完成我省运营管理系统升级。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3.完成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4.完成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建设。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5.系统网络安全建设。

(省交投集团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6.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基本具备系统切换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7•【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

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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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和治理车辆运输车三个专项行动。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治超工作决策和要求,我省交通、工信、公安、工商和质监部门,将从2016年9月21日开始在全省联合开展以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和治理车辆运输车为重点的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9月2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公路行驶的货运汽车,必须符合国家统一制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一)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吨);五轴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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