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交运客字[2007]6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客运包车业务办法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2007年7月31日印发

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工作,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包车客运)业务,是指包车客运经营者办理增加车辆、更新车辆等客运业务。

第三条凡我省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办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事项:

1.增加车辆;

2.更新车辆;

3.车辆暂停营运;

4.车辆恢复营运;

5.车辆终止营运;

6.配发道路运输证;

7.补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及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即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增加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等有关材料,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更新车辆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二),经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后购置车辆,并办理配发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3.车辆暂停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将道路运输证暂时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车辆恢复营运的,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批准暂停营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取回道路运输证,并到其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车辆终止营运的,申请人提交《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交回相关证照,申请人持签署同意意见的《包车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到其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