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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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事故及时、顺利查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类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营管理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三,港口、码头、船闸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内。

第四条判定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依据是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质量鉴定办法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

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

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重大质量事

故由省交通厅配合交通部等上级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厅负责

调查处理,质量问题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工程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结果

报上级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具体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其中: 工程质量问题: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提交问

题调查报告~由相关责任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省质监站,负责调查~负责该项

目的质量监督机构配合调查~相关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与调查~调查报告报省交

通厅~由省交通厅按照调查报告对事故进行研究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交通厅负责调查~省质监站及其它相关部门参与调查~省

交通厅配合交通部等上级部门处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

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

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其性质、情况、经济损失程度、人员伤亡

数量和所造成的后果等进行分类和分级。

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

量事故三类共七个等级。

,一,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下同,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二,一般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不含300万元,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不含300万元,。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不含150万元,。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不含50万元,。

,三,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l0人以上,含10人,~29人以下,含29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不含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倒塌。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不含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十条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共六个等级。

,一,质量问题: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因质量较差~影响工程正常使用~

需经返工或修复才能达到合格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

,二,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

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l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二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不含100万元),

,2,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不含50万元),

,2,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25人以上(含25人),

,2,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航闸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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