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油葵种植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油气管道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华
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油气管道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扩展油气盗抢保险条款
一、扩展油气盗抢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导致的油气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件不变。
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二、扩展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二、扩展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油、气管道及其沿线的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而发生油、气渗漏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该第三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盗窃、抢劫行为产生的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各款的赔偿金额之和,每次事故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件不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油葵种植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油葵种植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旱灾保险条款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油葵种植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油葵种植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直接造成保险油葵的损失,损失率达到70%以上,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第一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条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二)作物播种面积超出常年灌溉用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油葵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第三条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损失面积按照主险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偿。
其他事项第四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四条二、附加病虫害保险条款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油葵种植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油葵种植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油葵的损失,损失率达到70%以上,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条(一) 损失率未达到70%的;(二)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处理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损失面积按照主险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偿。
第三条其他事项第四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四条。
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蔬菜种植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适用于蔬菜种植业务,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种植的蔬菜作物。
二、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冰雹、洪涝、干旱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自然灾害。
2. 疾病虫害: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等引发的疾病,以及蚜虫、蜗牛等害虫对蔬菜作物的侵害。
3. 意外事故:指非可控因素,例如大风、雷击、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对蔬菜作物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市场价值。
2. 保险费用根据种植的蔬菜品种、地理位置、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计算,费率在投保前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共同协商确定。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需要进行多年期限约定。
2. 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可选择续保,但需重新评估种植风险和调整保险金额。
五、核赔与理赔处理1. 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图片、视频、作物损失评估报告等。
2. 保险公司将派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损失及理赔范围。
3. 根据勘查结果,保险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赔并支付保险赔款。
六、免赔额与赔付比例1. 免赔额为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2. 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与投保金额之比,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七、保险终止1. 保险期满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八、附加条款1. 保险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保险合同中若存在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蔬菜种植保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应根据保险公司制定的产品来确定。
投保人在购买蔬菜种植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及相关附件,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在种植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工作,以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油菜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油菜):(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油菜的损失;(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油菜的损失;(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油菜;(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七条 保险油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油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油菜种植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油菜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油菜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可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油菜(以下简称“保险油菜”)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不含)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油菜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退耕还湖区的;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导致保险油菜茎杆折断、植株毁损或死亡、结实率降低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干旱、霜冻、冰雹、暴风、暴雨、龙卷风;(二)病虫害:菌核病、霜霉病、蚜虫、菜青虫。
由于旱灾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70%;除旱灾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20%。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三)保险标的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四)地震、地陷;(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油菜;(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
种植业保险条款(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202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条款(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使我区农业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特开办种植业保费补贴险种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及其附件(包括保险凭证或通知单等)组成保险合同。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正常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集体、个人、承包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四条凡符合当地标准化种植技术操作规程,生长正常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包括: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甜菜、油料作物(油菜、葵花等),均可成为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
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作物,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作物均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
第五条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20%、冻灾和旱灾与病虫鼠害损失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区分水、旱地在保额内负责赔偿。
水地:具备保证灌溉条件、能灌能排;旱地:无任何灌溉条件。
(一)暴雨;(二)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三)风灾;(四)雹灾;(五)冻灾;(六)旱灾;(七)病虫鼠害。
责任免除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保险标的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三)地震、地陷;(四)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污染不在此限。
中华联合(备案)N77号-果树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果树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果树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果树(以下简称保险果树),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种植面积10亩以上,生长及管理正常;(二)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三)果树品种符合林业部门的规定;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果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果树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树的残废(在三四年内不能正常结果,丧失利用价值)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霜冻;(二)冰雹;(三)风灾;(四)洪涝。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果树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六)盗窃或牲畜啃食、鼠害、碱害、病虫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二)果树生理的落花、落果;(三)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果树的每株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果树的再植成本(或评估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再植成本(或评估价值)的8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油菜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油菜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油菜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油菜(以下简称保险油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第二条(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种植油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油菜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油菜种植保险条款
油菜种植保险条款第一节概述本保险条款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油菜种植的特点和风险情况,由保险公司制定的。
旨在保障农民对油菜种植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进行补偿,确保农民的农业生产利益。
第二节被保险事故范围和保险金额1. 被保险事故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油菜种植过程中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和风险。
2.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农户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的风险等级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一般包括油菜种植成本、预计利润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节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以下责任:a.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冰雹等天灾所造成的损失;b. 病虫害:包括油菜病虫害和有害生物侵袭所造成的损失;c. 意外事故:因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2.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a. 意外灾害:如军事行动、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灾害;b. 农民自身原因:如操作不当、不合理施肥等造成的损失;c. 油菜种植规范不符合要求:如未按规定进行农药使用,导致病虫害增加所致的损失。
第四节保险费用和赔偿流程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范围、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协商确定。
2. 赔偿流程:a. 投保农户发生被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b. 保险公司根据勘查评估结果,及时向投保农户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款;c. 投保农户在接受保险赔偿后,应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如有需要,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五节保险条款变更和解释1. 保险条款变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保险公司有权调整和变更本保险条款的内容,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农户,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 保险条款解释: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结语:本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油菜种植利益而制定的,旨在减少农业生产风险,确保农民的种植收益。
种植收入保险条款
种植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__________甲方(种植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购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在乙方指导下种植作物,并为确保种植过程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平等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种植作物1.1 作物品种:__________1.2 种植面积:__________亩。
二、种植期限2.1 种植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收购价格3.1 收购价格为每公斤人民币____元整(¥____)。
四、种植收入保险4.1 为了降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种植收入的影响,甲方应为种植作物投保种植收入保险。
4.2 乙方协助甲方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并指导甲方办理种植收入保险。
4.3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作物减产或绝收,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
4.4 种植收入保险的具体条款及理赔流程由甲方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指导进行种植,确保作物品质。
5.2 乙方应按时收购甲方种植的作物,并支付相应的收购款。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____。
七、争议解决7.1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合同生效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备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制。
含油果种植保险合同
d.如实向乙方提供种植作物的相关信息。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在收到保险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险服务;
b.在发生保险事故并经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c.对甲方提供的种植作物信息保密;
d.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和相关服务。
六、违约责任
d.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处理。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
2.通知义务: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价格与支付条款
1.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保险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率为[具体费率]%。
2.保险金额: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
3.支付方式: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保险费用支付给乙方。
4.支付时间: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具体天数]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用。之后每年保险费用应在保险期开始前[具体天数]日内支付。
3.履行方式:乙方通过提供种植保险服务,对甲方种植的含油果作物在保险期间内因约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含油果作物数量和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具体数量和质量标准由双方在附件中详细列明。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b.维护种植作物的正常生长,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04H01Z02090923总则第一条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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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油葵种植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旱灾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油葵种植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油葵种植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直接造成保险油葵的损失,损失率达到70%以上,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
(二)作物播种面积超出常年灌溉用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油葵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三条发生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损失面积按照主险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偿。
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四条
二、附加病虫害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油葵种植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油葵种植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油葵的损失,损失率达到70%以上,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损失率未达到70%的;
(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处理
第三条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损失面积按照主险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偿。
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