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7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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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7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海府[2017]3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4
【实施日期】2017.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7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海府〔2017〕3号)
为加强2017 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游客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椰海大道以北,粤海大道以东,南渡江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海甸岛、新埠岛和司马坡岛)。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
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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