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特色文化旅游商业街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特色文化旅游商业街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昆明市委员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昆办通[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特色文化旅游商业街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13〕94号)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单位:《关于建设特色文化旅游商业街区的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0日关于建设特色文化旅游商业街区的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特色文化旅游商业街区建设,繁荣文化产业,增强城市商贸、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的集聚功能和辐射能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挖掘文化、强化特色、提升层次”的原则,按照“历史与现代并融、经济和文化并举、商贸和旅游并进”的思路,打造一批“历史文化特色鲜明、商业氛围浓厚、宾客游人流连忘返”的城市特色文化旅游商业街区,为中外消费者创造优美舒适的购物休闲环境,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新景观、新载体、新名片、新亮点。
(二)工作目标近期目标。
至2014年底,以“培育特色、完善功能、加强管理、创建品牌”为目标,秉承“高品位打造、精细化建设、专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的理念,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各打造一条特色文化旅游商业街区。
五华区:以“历史文化和休闲文化”为主题,打造“昆明老街和环翠湖休闲文化商业特色街区”。
采取“一区多街”的建设模式,打造钱王街?特色文化休闲风情街,文明街?老字号商贸街,翠湖港湾,青云街?中国高端珠宝第一街,环翠湖美食酒吧休闲街等一批重点特色商业街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昆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下,建成了一大批农村供水工程,农村群众饮水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但部分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仍然不够完善,供水保障能力较为薄弱,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各项制度措施,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水利部和云南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聚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饮水安全有保障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制定精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构建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强化运行监督管理,严格水源保护,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目标实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等“三个制度”)全覆盖,全面建立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管理责任、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落实到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昆明供电局:《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0日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未来三年是我市争当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的关键时期,在全市上下“大抓产业、主攻工业”的共同意识下,全市电力需求将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为推动解决当前昆明电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等突出矛盾,研究谋划、部署安排电源、电网、负荷资源整合、协同发展,以电力高质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完成电力投资500亿元以上,其中电源建设投资完成305亿元左右,电网建设和用电企业投资完成195亿元左右。
全力推动电力发展各方面、各环节补短板、强基础、提质量、增效益,有力激发电力市场活力和绿色发展动力,以高质量的电力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2025年全市人口过千万,GDP过万亿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
(一)2023年工作目标电源建设方面,全面构建以绿色电力为主的电力供应体系,新能源开发提速换挡,全年新增新能源装机达130万千瓦,全市电力总装机达1100万千瓦,绿色能源装机占比达85%以上,新型储能装机达10万千瓦以上,电力供应可靠性进一步提高。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昆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9日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目录序言第一篇开启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征程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历史性成就第二节主要问题第三节发展环境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第四节“十四五”发展目标第二篇坚持创新驱动塑造发展新优势第三章强化科技力量支撑第一节积极布局创新基础平台第二节推进重点区域创新第三节聚力攻坚关键核心技术第四章加快培育创新主体第一节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第二节提升校院(所)地协同创新能力第三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五章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第一节构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体系第二节聚集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第三节完善人才引进体系第六章完善创新创业体制机制第一节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二节优化创新创业服务环境第三节建立多元化创新投入机制第三篇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经济体系第七章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第一节聚力发展大健康产业第二节着力发展千亿级产业集群第三节建设重点产业聚集区第四节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第八章发展高质量现代服务业第一节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发展第二节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精细化发展第三节加快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第九章积极推进“数字昆明”建设第一节发展数字经济第二节建设数字政府第三节建设数字社会第四节建设数字城市第十章全面融入新发展格局第一节积极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第二节全面促进消费第三节拓展投资空间第四篇努力创建更加开放的活力昆明第十一章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第一节一区第二节两港第三节三平台第四节四走廊第十二章深度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第一节高标准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第二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第三节培育引资综合竞争优势第四节提升境外投资质量效益第十三章做强开放合作平台载体第一节全力服务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第二节做大会议会展品牌第三节优化经贸合作平台第四节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第五节深化人文交流合作第六节构建跨境金融服务中心第十四章推进多层次区域交流合作第一节积极扩大国际“朋友圈”第二节推动国内全方位开放合作第三节营造城市国际化良好环境第五篇构筑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第十五章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一节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第二节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第三节强化底线约束第十六章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第一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节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第三节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第四节健全物流基础设施体系第五节加快现代水网建设第十七章培育发展昆明都市圈第一节提升中心城区功能第二节推动市域连片开发第三节推进市区融合发展第四节打造滇中崛起引领极第十八章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第一节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第二节打造美丽县城第三节高质量发展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第六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第十九章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第一节大力发展高原特色都市现代农业第二节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三节培育一流“绿色食品牌”第四节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第五节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第二十章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第一节分类引导乡村空间布局第二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三节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第四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第二十一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第一节建立健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第二节推动脱贫攻坚地区实现振兴第七篇建设韵味浓厚的文化强市第二十二章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第一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节倡导社会文明风尚第三节筑牢城市文明基础第二十三章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第一节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第二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第三节做强城市文化品牌第二十四章繁荣发展文化事业第一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第二节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兴旺第二十五章推进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建设第一节健全现代文创产业体系第二节深化文旅融合发展第八篇提升中国健康之城知名度第二十六章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级第一节加强防控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二节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第三节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第二十七章建立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第一节加强预防保健服务第二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第二十八章全面提升群众健康素质第一节加快发展青少年体育第二节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第三节扩大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第九篇打造绿色低碳的美丽昆明第二十九章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第一节优化城乡生态体系第二节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三十章实施碧水行动第一节重点推进滇池流域治理第二节持续做好其他流域治理第三节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第三十一章实施蓝天、净土行动第一节强化大气污染防控第二节推进土壤污染治理第三节统筹实施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二章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一节推进低碳发展第二节加快资源高效节约和循环利用第三节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第三十三章提升“世界春城花都”美誉度第一节加快完善城市公园体系第二节构建缤纷多彩的城市美景第三节打响特色鲜明的花品牌第十篇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动力第三十四章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第一节深化放管服改革第二节建设信用昆明第三十五章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第一节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第二节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第三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第三十六章深化经济领域改革第一节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第二节强化要素市场改革第三节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第四节加快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第五节深化农村改革第三十七章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第一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二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第三节健全生态文明科技创新机制第十一篇共建共享幸福美好城市第三十八章提升教育服务质量第一节实现基本公共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第二节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第三节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四节激发教育发展活力第三十九章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第一节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第二节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第三节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第四节完善就业政策第五节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第四十章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体系第二节筑牢特殊群体关爱服务体系第十二篇提升社会治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第四十一章建设善治昆明第一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第二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第三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四节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五节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宗教和谐和顺第四十二章建设法治昆明第一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第二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第三节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第四十三章建设平安昆明第一节提高经济安全保障能力第二节加强社会安全保障第三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第四节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第五节提高防灾减灾综合处置能力第四十四章全力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第一节完善国防动员组织体系第二节夯实国防动员发展基础第三节优化国防动员资源配置第四节提升国防动员质效第五节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第十三篇实施完备有力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五章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第一节强化党的领导第二节健全统一的规划体系第三节加强规划衔接第四节健全政策协同机制第五节完善规划实施机制附件1.“十三五”规划《纲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附件2.名词解释序言“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重要指示、高质量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是昆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科学编制好“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我市进一步发挥好全省排头兵和火车头作用、建设辐射南亚东南亚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意义重大。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汽车定编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各党政机关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务用车总体编制的日常管理、调整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及处置审批;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费的预审。
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的日常管理;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及处置的审核报批;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费的预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约》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行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承租人出售。
第五条下列直管公有住宅不允许出售:(一)已列入计划拆迁改造建设的;(二)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三)经普查属危险房、水淹房、火险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管理工作。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产管理局(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审核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防汛等2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防汛等2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昆政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防汛等2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昆明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日昆明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昆明城区洪涝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昆明城区的防洪安全,保证城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科学防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城区上游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军民结合、联动协作,专群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昆政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开展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1日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扎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更新换代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努力提高我市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2027年,全市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新增规模以上工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企业400户,推动不少于200户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打造“链”式转型案例不少于5个;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章振国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附件: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88)54号1988·72、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88)89号1988·4·123、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4、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昆政发(1988)207号 19885、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6、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7、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复(1988)19号1988·3·128、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23号1988·4·159、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24号1988·4·15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63号1988·7·30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64号1988·8·30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88)77号1988·9·20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暂行规定昆政办(1988)80号1988·3·20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昆政发(1989)29号1988·2·4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复(1989)2号1989·1·10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昆政复(1989)15号1989·3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年路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0)5号1990·1·15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昆政发(1990)42号1990·3·14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的通知昆政发(1990)67号1990·3·20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昆政发(1990)77号1990·5·3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90)151号1990·8·30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规程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的通告昆政复(1990)11号1990·3·12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昆政复(1990)21号1990·4·17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昆政复(1990)61号1990·9·10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管理办法昆政发(1991)64号1991·5·6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昆政复(1992)87号1992·11·4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昆政发(1993)21号1993·1·9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93)62号1993·3·20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1994·8·15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5)48号1995·6·16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4)56号1994·7·11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复(1994)14号1994·3·9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1995·12·27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奖励办法昆政发(1995)51号1995·11·8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的通告昆政复(1995)3号1995·2·7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4号1995·2·15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5号1995·2·15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13号1995·3·20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昆政复(1995)33号1995·7·10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复(1995)35号1995·7·18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昆政发(1996)20号1996·6·1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昆政发(1997)26号1997·3 18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昆政发(1997)68号1997·10·9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昆政发(1997)81号1998·1·1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昆政复(1997)49号1997·12·9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8)16号1998·4·1d28069--020110cjk——结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7•【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16年3月27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八章市政工程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第十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昆政办〔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4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3〕3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云财监〔2023〕26号),紧紧围绕昆明市“当好排头兵、实现大发展、率先现代化”奋斗目标,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到2025年,构建起分工明确、职责明晰、制度完备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健全财会监督体系(一)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对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严格预算刚性约束,保障资产安全完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昆政办〔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政治担当。
10件惠企实事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持续打通要素保障难点堵点,破除“中梗阻”问题的具体途径。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惠企实事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持续擦亮“四季如春营商环境”昆明品牌。
二、扛牢主体责任。
各主责单位要聚焦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深入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认真践行“三法三化”,科学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推动各责任单位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以工作实绩让经营主体有感有得。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惠企实事的发布、解读和宣传,着力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彰显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一、建设21个“惠企服务专区”,助企共享发展红利年度目标:制定《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组织市级各部门编制“一单两库”(惠企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政策库”、“企业库”),上线“昆明政商直通车”微信小程序;建设21个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服务专区”,实现线下一站办理,解决企业对惠企政策“不知晓”、“不理解”、“不会办”等问题。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昆政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8日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经济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推进“六个春城”建设中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增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提升“8+N”产业链发展水平。
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
以“链长制”为抓手,推进工业强市、贸易富市、旅游兴市、金融活市走深走实。
实行“一链一策”,集中要素资源,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
针对重点产业急需关键核心人才,创新制定一批具有吸引力的措施,不断壮大产业人才资源总量。
积极发挥链主企业主导作用,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增强合作,鼓励各产业联盟间开展产销对接,共同规划和投资建设上下游配套的产业基地,逐步构建“以链主为主导、链长为协助、市场为导向”的产业链发展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二)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助推发展新质生产力。
支持企业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精准服务激发驻昆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确保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稳定增长。
开展产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攻关,突破一批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5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性债务举债行为,依法管理政府性债务,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一是指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授权承贷,没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没有资源配置,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直接债务(以下简称“直接债务”);二是指由投融资公司承贷,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政府资源配置,由投融资公司统筹资金偿还的公司债务(以下简称“公司债务”)。
第四条昆明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的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区的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并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国土及土地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
第二章举债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国家政策法规,遵循债务监管规则,维护政府信用;(二)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三)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四)债务规模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昆政办〔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3日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保证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预防、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方案,是昆明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
1.1 目的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避免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危害及损失,保证昆明市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在事件发生后采取迅速有效的控制处理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积极组织抢救、抢险、抢修,发挥各职能部门、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事件发生的损失减小至最低限度;使应急管理机制得以完善,做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稳健有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4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单位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标准和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辨识》(GB18218—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IT14848—20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3)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版)》1.3 工作原则(1)救人第一、环境优先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统筹过程中,以“环境优先”为出发点实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2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19年7月24日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市各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和组织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负责组织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维护。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工作,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智慧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昆政办〔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昆明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要求,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省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着力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二、重点任务(一)深化“全程网办”。
按照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实现“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其中2020年底实现的事项有58项,2021年底前实现的事项有74项,2021年以后实现的事项有8项。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58项,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74项,2021年以后完成8项(二)对标上海,持续推动全程网办比例达到84%。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肖新华等三名同志免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肖新华等三名同志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6.19
•【字号】昆政任〔2024〕15号
•【施行日期】2024.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肖新华等三名同志免职的通知
滇池度假区管委会,市教育体育局,昆明技师学院:
市人民政府决定:
肖新华免去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周杰免去昆明西南联大研究院院长职务;
武锐免去昆明技师学院院长职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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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文章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1999)6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
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的载体,是我市“科教兴昆”的骨干力量。
为继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勇于开拓,不断进取,为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功立业,决定将我市已开展的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和省政府云政发[1997]109号文件要求设立的“市政府特殊津贴”两项工作合并开展,统一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奖励。
具体意见如下: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在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中方人员)中进行。
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研、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文化、艺术、新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拔对象。
(三)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作为选拔对象。
(四)凡己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和己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不再作为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昆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工作。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超过50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一项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技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奖。
2、获得一项二等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星火科技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3、获得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省星火科技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4、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是市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我市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市内同行专家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要突破,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7、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市内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自愿到贫困地区、基层、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10、在文化、艺术、新闻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三、选拔数量和待遇
选拔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每次选拔的人数大体控
制在50名左右。
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昆明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称号,一次性奖励5000元。
所需经费(包括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四、选拔程序
(一)由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和市属各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二)各县(市)、区和市属各有关部门的选拔推荐工作,分别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属部门党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属各有关部门由人事(干部)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三)在选拔过程中,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逐级向上推荐。
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四)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和市属各主管部门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征求行业主管单位意见并报县(市)、区政府或市属主管部门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一并报送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局)。
(五)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审核后提
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经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并纳入我市优秀专家队伍的管理。
五、本意见由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00年具体组织实施。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共印230份)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8月23日印发打字:严敏校对: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