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矿业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矿业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构成●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名称为《×××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法规:又细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名称主要为《×××条例》或《×××办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主要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如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名称主要为《×××条例》或《×××办法》,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又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
名称主要为《×××办法》,部门规章主要是以部门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如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首府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政府规章主要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如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广义,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社会活动的所有文件。
狭义,常见的包括:➢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各部、委规范性文件,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评价常用评价依据(于2020年3月)
安全评价常用的评价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主席令第6号 [2019]主席令第2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1994]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修正)[2001年]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645号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23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279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3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2部委规章、地方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88号[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3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国家安监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公安部第6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号《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安监总危化10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年版)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安监总办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2014年]安监总局公告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15号《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5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财企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应急厅[2019年]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国发23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2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30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国发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第45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6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第63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2012年]赣安监管应急字6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赣安办字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2014年]安监总管三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2014年]安监总局令第69号《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4年]赣安监管二字70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2015年]安监总局令第7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科技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厅管三8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安监总局第8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15年]国卫疾控发92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95号《江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11月9日实行,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特种设备目录》 [2014年]质检总局第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安监总管三116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安监总管三116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1年]安监总管三95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工业和信息产业第122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安监总管四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2016年]安监总科技13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2003年]卫法监发14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2011年]安监总厅管三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2010年]安监总办203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54号(2019年8月10日施行)3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198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11291.1-201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2013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200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 《安全色》GB2893-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17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18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19 《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15706-2012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2-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GB17888.3-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4部分∶固定式直梯》GB17888.4-2008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GB18209.1-2010《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GB18209.2-2010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3部分:操动器的位置和操作的要求》GB18209.3-2010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 《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GB/T19670-2005 《机械安全防火与消防》GB/T23819-2018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16754-2008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50681-2011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 《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1047-201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1047-201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GB/T20801.1-2006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度分类》HG/T20660-2017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20546-200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66-1999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20679-2014 《过程测量和控制仪表的功能标志及图形符号》HG/T20505-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2014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2014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20512-2014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20573-2012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山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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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言 .......................................................................................................................................... - 1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竣工验收 ............................................................................................................................ 1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竣工验收组织 ................................................................................................................................ 1 竣工验收分类 ................................................................................................................................ 2 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 2 竣工初步验收 ................................................................................................................................ 3 竣工验收 ........................................................................................................................................ 4 竣工档案归档及工程移交 ............................................................................................................ 4 工程治理效果监测 ........................................................................................................................ 4 工程运行维护 ................................................................................................................................ 5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5日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打好治霾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遏制和治理全市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和道路、市政、水利、拆迁、绿化工程等,下同)扬尘污染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主体和监管责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治理问责办法(试行)》(济厅字〔2016〕47号)规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所有裸露渣土一律覆盖,所有运输道路一律硬化,所有不达标工地一律停工,所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问责”四个一律和“施工工地10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开工前必须做到扬尘治理方案到位、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到位,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参建各方扬尘治理负责人姓名、举报电话等内容。
(一)将土石方、拆迁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渣土处置等行政管理环节,并将扬尘治理方案列入招投标文件,作为技术标评审内容;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招投标时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济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7日《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全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向各县区下达绿化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违法违章建设和临时性建筑拆除后的地块优先用于绿化。
第五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入园”的要求,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均衡布局公园绿地。
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
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为市民提供更多休憩空间。
第六条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监督,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绿地指标和养护质量定期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加强对老旧小区绿地的提升改造,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征求意见稿)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P CJJ 57-201#备案号J×××-201#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ode for 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and Evaluation for Urban Planning征求意见稿《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编制组2010.11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总体规划勘察 (5)4.1 一般规定 (5)4.2 勘察要求 (5)4.3 分析与评价 (6)5 详细规划勘察 (7)5.1 一般规定 (7)5.2 勘察要求 (7)5.3 分析与评价 (9)6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10)6.1 一般规定 (10)6.2 调查、分析与评价 (10)7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12)7.1 一般规定 (12)7.2 工作要求 (12)8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14)8.1 一般规定 (14)8.2 场地稳定性评价 (14)8.3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14)9 规划勘察报告编制 (17)9.1 一般规定 (17)9.2 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7)附录A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等级划分 (18)附录B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分类 (20)附录C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因子的定量标准 (21)附录D 专题图编制的主题内容及图件名称 (23)附录E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图例 (24)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提供城市规划科学选址决策所需基础地质资料和评价依据,统一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规划编制任务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因地制宜地采用综合勘察手段,提供资料完整、评价全面、结论正确的勘察成果。
1.0.4 在进行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时,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的通知-济政字〔2016〕5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的通知济政字〔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1日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为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鲁政字〔201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一期行动计划》进展情况《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济政发〔2013〕18号,以下简称《一期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实施以来,全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强化综合治理,加大工作力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0.157毫克/立方米、0.087毫克/立方米、0.050毫克/立方米、0.048毫克/立方米,比2013年分别下降17.8%、19.4%、46.2%、18.6%;蓝天白云天数达到144天,比2013年增加7天。
对照《一期行动计划》2015年改善目标值(可吸入颗粒物0.129毫克/立方米、细颗粒物0.07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0.078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0.047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完成改善目标;二氧化氮基本完成改善目标,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距改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8月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一条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二)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二)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四)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不得撒落;(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二)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0)重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50T143-2018
2018-07-15 发布
2018-1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0/ T 143—2018
目
次
前 言 ............................................................................................................................................................. I 引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符号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六章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第七章地下综合管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保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生态修复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
生态修复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1)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生态修复行业,目前我国尚无完全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都会履行相应的监管和指导职能,具体如下:公司从事的生态修复业务涉及的领域众多目前尚无权威的生态修复行业协会,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包括:①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成立于1984年, 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生态环境部、民政部等部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②中国公园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由公园和城市绿化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下属分支机构有城市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专业委员会、公园管理专业委员会、生态保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等。
公司为中国公园协会生态保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单位。
2、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目前关于本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行业主要政策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执政理念以来,我国着力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政策,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建设行业的发展,主要产业政策如下:上述产业政策促进了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空间的释放,同时也推动行业的逐步规范。
除上述产业政策外,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取消了园林绿化行业的资质门槛,市场竞争有所加大。
发行人取得的园林绿化资质也因此被取消,但公司园林绿化业务收入占比较低,受此规定的影响较小。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建法字〔2018〕1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建法字(2018)1号各县(区)住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山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23件,失效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5月2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公布《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29号2019年11月27日JNCR-2014-01500082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5]29号2018年12月31日JNCR-2015-01500063关于印发《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2号2121年2月28日JNCR-2015-01500074《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办法》济建发[2016]18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6-01500025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29号2018年7月31日JNCR-2016-01500036《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6]32号2018年9月30日7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4号2022年2月9日JNCR-2016-01500058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59号2020年1月31日JNCR-2016-01500089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60号2020年1月31日JNCR-2016-015001010关于印发《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1号2021年12月31日JNCR-2017-015000111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5号2022年2月9日JNCR-2017-015000212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8号2020年2月29日1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7]16号2018年12月31日JNCR-2017-015000414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17]14号2020年2月29日JNCR-2017-015000515《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济建发[2017]39号2022年9月30日JNCR-2017-015000616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136号令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5]10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2-01500031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公寓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房字[2011]2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2-015004918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房字[2011]3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2-015005519关于大明湖风景名胜区实行免费开放的通告济园[2016]84号2021年12月31日JNCR-2016-048000120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8]6号2021年1月23日JNCR-2018-015000121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济建发〔2018〕10号2023年3月1日JNCR-2018-015000322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标字[2017]3号2022年12月31日JNCR-2017-01500092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济建标字[2018]2号2023年1月30日JNCR-2018-0150002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设施建设和用户开发的通告济政公字〔2015〕139号JNCR-2015-0480001——结束——。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3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9日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全面做好我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编制本方案。
一、2019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一)地质灾害情况。
全省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193处,其中小型2017处、占92.0%,中型144处、占6.6%,大型32处、占1.4%。
2019年,全省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111处(有财产损失的灾情63处、无直接经济损失的险情48处),其中崩塌47处、滑坡44处、地裂缝1处、岩溶塌陷7处、采空塌陷5处、第四系塌陷4处、不稳定斜坡3处,直接经济损失约1108.12万元,无人员伤亡。
台风“利奇马”过境期间发生灾情55处、险情48处,直接经济损失1064万元。
地面沉降主要发生在济南、淄博、东营、潍坊、济宁、德州、滨州、聊城和菏泽等9市的平原区,其中博兴县、广饶县、寿光市及黄河入海口地区发展较快,最大沉降量达72毫米/年。
(二)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
以台风“利奇马”等为代表的极端天气形成的强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其次是人为因素。
发生在济南、淄博鲁中地区的崩塌滑坡主要由大气降水引发;发生在铁路、公路、引水渠道沿线和山丘农村切坡建房的崩塌滑坡等多为工程建设引发;发生在济宁、临沂、枣庄地区的地面塌陷和平原区地面沉降主要由开采矿产资源等人为活动引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7.14
•【字号】鲁自然资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14日。
济南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 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
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 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部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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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发改、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人防、气象、教育、安监、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公安、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十条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规划、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并结合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区县、镇、村群测群防体系,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和防灾准备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人防、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并于每年汛期前向国土资源部门汇交地质灾害排查结果,纳入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十二条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气象、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威胁建设工程安全或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并接受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实行预报制度。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设立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并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名称、地点、危险程度、防治状况、紧急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汛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街道)、村(居)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巡查监测,发现险情、灾情的,应当立即按规定上报国土资源部门或市人民政府。
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发出预警,并通报险情。
第十七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生产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调查。
第二十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镇国土资源机构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经评估或鉴定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方案,进行配套建设,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部门参加。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坑降排水、地下空间开挖等相关领域工程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发生。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屋建筑、水利、公路、市政设施、公园和风景区、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第三章地质灾害应急与治理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设置避灾安置场所,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组织避灾疏散、拆除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等措施。
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拆除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第三十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紧急避险期间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对受灾人员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地质灾害的成因,并认定治理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难以认定或因自然因素造成确需治理的,由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治理。
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三十三条地质灾害难以治理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受威胁的住户搬迁避让,所需费用由政府和受威胁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应当拟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治理机构备选库。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紧急需要应急抢险的,所需机构可以从备选库中直接指定;其他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三十六条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国土资源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单位;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未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或未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志的;(三)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四)不按规定管理和维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不予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任人为单位的,对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人为个人的,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承担的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阻挠和破坏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