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和措施、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表述,除非条文较多,一般不分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例清楚,用语规范、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新的送审稿,按照本办法的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二章立项
第十四条林区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林区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林区政府提出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林区政府法制办对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立项程序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报请立项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需要本区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三)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报请立项,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并附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林区政府法制办原则上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总体工作部署,对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报林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八条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报林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起草
第十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林区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由法规科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由一个部门负责起草的,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
规范性文件由几个部门负责起草的,应当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起草小组,并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按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应当向林区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二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进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起草或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听证会由林区政府法制办主持,起草单位就规范性文件草案作说明;
(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五)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单位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